日期:1968-8-8 作者:[待确定]
你们《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和地主、富农的房产几点意见的请示》收悉。
(一)对于红卫兵抄家物资,同意你们的意见,切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包括第二条)进行处理。
(二)对于漏划地主、富农分子多余房产的处理,一般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为宜,以免影响当前斗争大方向。如四清中已经县级机关批准,划定为地主、富农成份,并确有多余房产而又迫切需要处理的,可以先作个别问题处理。并且应当由贫下中农和社员充分讨论,提出意见,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九六八年八月八日
最近,我区有的县来信或来电话请示,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对红卫兵查抄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的财物,以及农村地主、富农的房产怎样处理。据报告这些财物,有的已上缴市、县级财政部门;有的还在本单位保存;有的被集体占用;有的已被群众分掉。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我区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查抄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的财物,除日常生活必需品退给本人(如原物已遗失或损坏则不退赔)以外,一律上缴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对尚不能定性质各类人的财物,暂由本单位妥为保管,待定性后再作处理。
(二)确属革命群众和劳动人民被错抄的财物,应全部退还本人。
(三)贪污、盗窃和私用查抄财物者,首先向其进行思想教育,让其自觉退出上缴,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严加处理。但被小集体(生产大队、生产队、革命群众组织)用于文化大革命的少量消费物资或现款,经说明情况,报上级审查批准,可不予追究。
(四)防止地、富、反、坏、右或其它不法分子,借处理查抄财物的机会,喊冤叫屈,反攻倒算,违者必须严加惩办。
(一) 对土改时漏划的地主、富农,在伟大的四清运动中已经县级领导机关批准,划定为地主、富农成份的,其房产除现住的外,确有多余,经过全村广大贫下中农充分讨 论,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可以没收其多余部分。没收后归大队集体所有。集体占用。个别贫下中农户,确实无房居住的,经过全村贫下中农群众讨论同意,可以暂 时借用一部。
(二)对土改时划定的地主、富农,当时房产已经平分或作了调整的一般不能再次平反或没收,要说服群众按党的政策办事。
此件如可,我们准备发给市、县革命委员会内部掌握,是否妥当,请批示。
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一九六八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秦皇岛市档案馆5-201-9(9)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