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8-2-5 作者:[待确定]
随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发展,广大革命群众深入开展了对敌斗争,为了有利于迅速查清混入革命队伍内部的叛徒、特务和有重大政治嫌疑对象的问题,根据斗争需要,对其中少数人可以进行隔离审查,但必须从严掌握。
一、凡需对原市部(局)、区、县、大专院校负责人以及相当这一级的人员、市级民主党派代表性人物进行隔离审查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军管小组)提出具体理由,经市革命委员会各有关组审核后报请市革命委员会审批。
二、凡需对原处级和相当于处一级的人员进行隔离审查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军管小组)提出具体理由,经局、区、县革委会(军管小组)审核后,报请市革命委员会各有关组审批,并报市革命委员会备案。
三、凡需对原处级以下人员进行隔离审查的,由所在单位革委会(军管小组)提出具体理由,报请局、县革委会(军管小组)审批,并报市革命委员会有关组备案。
原工、青、妇,旧市委不归口的市级机关,需要隔离审查的对象,按第一、二、三条规定,报市革命委员会组织组办理,其他不归口和不建立革委会的市级单位,均报市革委会材料组办理。
四、凡批准隔离审查的对象,应由隔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看管,看管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立场坚定的无产阶级革命派,在看管时应保持高度警惕,严防自杀,逃跑或互相串供等事件发生。
五、对隔离审查的对象,要组织专门力量,抓紧进行审查,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他们的问题搞清楚。
六、各单位在审查和斗争时,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切实掌握党的政策和策略,严禁打人、体罚、和逼供信。今后如有类似情况出现,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份。要警惕坏人利用形“左”实右的错误做法乘机捣乱破坏,甚至妄图以灭口来保护一小撮坏人。
七、此文下达前,已由各单位自行进行隔离的对象,如需继续隔离审查的,应按以上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上述规定,望按照执行。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一九六八年二月五日
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文件汇编,1966.5-1968.5 [内部参考]》,1968年5月出版,编印者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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