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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关于向军队调查材料办法的通知

日期:1969-8-6 作者:[待确定]

各省、市、自治区、县革命委员会,各总部,各军种、兵种,各大军区、省军区,各军、师、团:

各单位在清理阶级队伍中,大量派人到部队调查材料,对保守部队番号、部署等军事机密极为不利。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保守党的机密,慎之又慎”和“节约闹革命”的教导,各单位向军队调查材料的办法需加以改进。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向军队调查材料,原则上应采取函调办法。即由调查单位写好调查提纲,寄至省军区或大军区,由军区政治机关转有关单位和人员。如所查单位不在本军区,则转有关军区、军种、兵种和有关总部查告。材料写好后,由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直接转给调查单位。

二、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派人到部队调查时,仍由县以上革命委员会批准,经省军区和军以上政治机关核准后,方可去部队调查,但须从严控制。对保密单位,海防、边防部队,重要设防地区以及刚调防的部队不得去人调查。

三、各单位应加强保密教育,不得泄露军事机密。军事单位凡有代号的一律使用代号。

四、军队各机关、部队,对来调函件必须认真及时处理。

上述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六九年八月六日

已发:各省、市、自治区、县革命委员会,各总部,各军种、兵种,各大军区、省军区,各军、师、团。共印四二、四二三份。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一九六九年八月七日发出

(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

来源:

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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