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9-1-30 作者:[待确定]
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
要斗私,批修。
要节约闹革命。
现将省革委生产指挥组(69)川革生字第025号通知原文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理、催收外出人员和革命师生串连所借钱、粮、物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既是一项经济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各级革命委员会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依靠群众,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成立清收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对清收一切外出人员及革命师生向国家所借的钱、粮、物(包括旧市委滥发的串连费),必须要认真地按照省革委通知第二条原则办理。对少数生活有困难而短期内不能归还的,可酌情分期扣还,但时间不能拖得太长。对个别生活确实困难而无力归还的,经群众讨论同意,可酌情予以减免。其减免批准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由单位革委会审批;各大、中、小学,由学校革委会审批(民办中、小学由主管部门革委会审批);集体所有制单位,由公司、联社(或相当于公司、联社)以上的革委会审批;街道革委会所属单位,一律由街道革委会审批;农村一律由人民公社革委会审批。
三、原市各部门的接待办公室和各单位接待外出人员和革命师生的站、点,对借出的钱、粮、物应由原经手人进行清理催收,未发出催收通知的,必须在二月底前全部发出。
四、对少数人违背国家政策规定和采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钱、粮、物和票证,都应清理追回。
五、各单位清理收回的钱、粮、物,现金应直接交入国库,粮票交当地粮食部门,物资及各种票证交当地区、县革命委员会;同时,应列表上报市革委。在清理收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与市革委办事组物资清理办公室联系(电话:52789)。
重庆市革命委员会办事组一九六九年元月三十日
要斗私,批修。
要节约闹革命。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从红卫兵大串连到现在,我省一些大中城市为接待红卫兵和各地外出人员,先后设立了一些接待站、点,开支了一些接待经费,同时借出了大量的钱、粮、物品。仅成都地区,经省的财、粮部门先后拨出的钱约二千三百万元,粮食约一千八百八十万斤。全省开支、借出的数字目前还没有精确统计。目前红卫兵串连早已停止,外出人员已返回本地,本单位。前段时期借出的大量钱、粮、物,各省已纷纷寄来单据,要由我省组织清收。
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指引下,我省和全国一样,开展了热火朝天的斗批改的革命群众运动,工农业生产和社会主义建设正在出现新的飞跃。为了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勤俭建国”、“要节约闹革命”的伟大指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八日《紧急通知》有关规定,经请示省革命委员会同意,对我省清理接待外出人员和革命师生串连所借钱、粮、物的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接待工作中借出的钱、粮、物的工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遵照毛主席“要斗私,批修”“要节约闹革命”的伟大指示,对借钱、借粮、借物的外出人员和革命师生,进行破私立公的教育。要在各级革命委员会直接领导下,依靠无产阶级革命派和革命群众,认真做好清理回收工作。
二、一切外出人员和革命师生外出和串连期间向国家暂借的钱、粮、物(包括旧省委滥发的学生串连补助费等),原则上都应当如数归还国家,不得无故拖欠。但少数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归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单位革命群众共议,本单位革命委员会审查,酌情予以减免。有权批准减免的单位、部门,掌握减免的一些具体界限,请各市、地区、州革委会(军分区)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确定。各地应在各级革命委员会领导下,向广大革命群众讲明清理回收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借了钱、粮、物的群众,自觉斗私批修,不仅按寄到的清收单据归还,还应主动地向国家交还借用的全部钱、粮、物。
三、为了便于清理工作的进行,并简化手续,对外出人员和革命师生所借钱、粮、物,一般的由借出单位进行清理结算,汇总报各市、地、州革委会批准后,就地统一核销,并将应收回钱、粮、物列单通知借钱、粮、物人所在地有关部门就地催收。收回的现款,上交当地财政部门交入国库;收回的粮票上交当地粮食部门;收回的物品就地处理,其变价款交当地财政。对于以群众组织或集体名义所借较大宗的钱、粮、物,原则上仍由借出单位(或清理单位)直接催收,不得先行报销,以防止弊端,堵塞漏洞。一切借出单位和欠款人所在单位,都应当树立整体观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工作。过去由各部门、各单位用自有的钱、粮、物借出的,应自行负责清理收回归垫。
四、清理外出人员和革命师生串连所借钱、粮、物的问题,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除各级财政、粮食、业务部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外,各地是否设立专门清理工作机构,由各地自定;清理收回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各市、地、州革委会请示汇报;具体工作情况可与本组财贸组联系。省上寄出原省人委各接待站借出钱、粮、物的清收单据和转寄省外寄来清收单据,统一使用“四川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接待经费清理专用章”办理(六八年五月份以前以原省人委各接待站名义已经寄到各地的单据仍应清收)。原省革筹小组联合接待办公室和省革委办事组管理组经管借出的钱、粮、物,均统由管理组直接向各地寄出清收单据。各地接待站、点,包括各级革委会、军分区、武装部建立的和原党政机关建立的,都应抓紧办理结束清理工作,同当地财粮部门办理结算,交清钱、粮、物资;应向外地寄发的清收单据应由县以上负责清理工作的机构统一向外寄出,直寄欠钱、粮、物人员所在县的清理工作机构。清理收回情况应定期逐级向上汇报。
以上事项,请予研究执行。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一九六九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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