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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济文在广西核查“三种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日期:1984-12-27 作者:区济文

区济文

(根据记录整理)

我区清理“三种人”工作是与“处遗”工作同时进行的,开始是作为“处遗”的重要组成部分,后来逐步纳入整党,作为整党的重要内容。由于广西是“文革”的特别重灾区,问题严重,情况复杂,而且执行“左”的错误路线的时间长,派性严重,“三种人”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在台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和拨乱反正的方针政策,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政治局面不安定,经济建设上不去,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正如小平同志说的,“文革”所造成的灾难是积重难返。今年九月宋任穷同志在自治区干部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广西在‘文革’中是个特别重灾区,但区党委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直到六中全会的《决议》出来,还没有认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还认为广西在‘文革’中存在若一条正确路线。广西的广大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非常强烈地、迫切地要求解决广西‘文革’遗留问题,同时全国各个地方也重视和关心广西问题的解决。”中央根据这个特殊情况,在去年春作出了重大决策,调整了区党委领导班子;先后派出了工作组和联络组帮助我们开展“处遗”和整党工作;对一些干部实行停免撤的果断措施。党中央还具体帮助我们制定了桂发(1983)54号、55号和桂发(1984)15号文件。中央领导同志还多次听取区党委的工作汇报,并作了重要指示,特别是今年二月、六月、九月,耀邦、紫阳、任穷同志先后来广西视察工作,都作了重要指示。可以说我区的“处遗”、整党和清理“三种人”工作,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和精心部署下进行的。区党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也花了很大的力气,做了十分艰巨的工作。今年三月、四月、六月、八月、九月先后五次召开了“处遗”和核查“三种人”工作会议,可以看出我们核查工作是在党中央和区党委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

在今年三月份以前,定案处理处于摸索时期,关键问题对“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缺乏经验,因此急需解决一批案例,以便对重大案件作出全区性的综合平衡。区党委领导韦纯束、金宝生同志亲自抓重点单位和头面人物的重大案件的定性处理,实行重点突破,促进全区打开了定案处理工作的局面。

中央[1984]17号文件下达后,区党委于八月二十六日召开核查工作会议,在这个时期,我们的定案处理工作走向正轨,对案情和定案处理的方针政策逐步掌握,对每个案件的结论注意了体现历史问题从宽的精神,同时又注意了分清是非和责任,综合平衡。根据中央和医党委部署,着重解决以下五个问题:(一)统一思想认识,进行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克服派性,增强党性,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加强党的团结;(二)进一步明确清理“三种人”工作的方针、重点和政策界限;(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负责,主要领导干部亲自动手,建立和健全各级核查“三种人”的组织机构,稳定思想,充实力量,提高核查队伍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四)提高办案质量,逐步做到定案处理工作规范化;(五)讨论研究案例,总结交流联合办案、整体办案、审核平衡与核实材料工作等方面的经验。

现在回头看九月份以前这几个月开展核查工作的效果如何,问题和弱点是什么?我认为应该肯定的是取得了很大成绩,定案处理六千多人,突破了定案困难重重的沉闷局面,可以肯定,局面的打开是紧紧地抓住了三个环节:首先是抓住了在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反复进行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对彻底清理“左”的错误思想,拨乱反正,分清大是大非,纠正“文革”中有一条正确路线,摆脱派性的枷锁,站在党性立场上,共同努力搞好清理“三种人”的工作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也不可估计过高,今后仍需在实际工作继续彻底否定“文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和做法。二是进行政策宣传。对党员干部群众进行政策教育,这是一个方面,可以提高政策和策略水平,对“文革”中犯有各种错误的一大批干部,采取解脱、挽救的政策,做到既坚决清理“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乱纪分子,又能做到对“文革”中犯错误党员干部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团结干部大多数。另方面,又要做好受审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犯错误的同志对党忠诚老实,交待问题,改正错误,并向受害者及遗属赔礼道歉,落实好愈合“伤痕”的工作,局势就可以保持稳定。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定案要准,手续要完备。在组织结论与本人见面有不同意见时,如果是属于非关键性问题不影响定性的,可以研究修改,如是关键性问题的事实有不同意见,就应反复查证核实,避免失误。

但是,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核查定案处理进展缓慢,定案处理人数只占审查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区党委分析了情况,看到了有许多犯有错误和一般错误的干部没有解脱出来。七月份,区党委发了(1984)22号文件,对犯有一般错误的十种情况免予追究,但定案处理仍然没有多大的进展,问题的症结在哪里?从指导思想来检查,对解脱干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把解脱干部与免予追究等同起来,没有认识到对犯有严重错误的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也是解脱。因此,抓得不够有力。

九月下旬,宋任穷同志来广西检查工作,把我区核查工作推向新阶段。任穷同志听取了区党委常委对“处遗”和整党工作的汇报,明确指出:应当在整党中加快处遗工作的速度,迎接新的任务。不处分是解脱,受一点党纪政纪处分的也是解脱,只要不是开除党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做出了处理,就是解脱。后来在区直干部会议上,他又反复强调这个问题,并指出:“我认为这样解脱干部,就是实事求是,适可而止。”宋任穷同志的讲话,提高了我们的认识。区党委及时召开地市委书记和区直部委厅局领导干部会议,布置落实任穷同志的指示,十月十一日还召开了电话会议,督促落实。由于指导思想明确了,工作抓得紧,这三个月来定案处理和解脱干部工作进展很快。截至十二月二十二日止,全区已结案处理(包括考核了结的)25,310人,占受审查(包括考核) 干部31,582人的80.14%,其中定性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4,929人,“三种人”452人,严重错误6,683人,犯错误3,705人,一般错误8,096人,查无问题的1,442人。对犯严重错误以上的人员,严肃地执行了党的纪律,给予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的共4,897人,占定案处理人员的19.35%,给予其他各种党纪政纪处分的8,664人,占34.23%,免予处分的11,749人,占46.42%。定案处理和解脱干部工作的重大进展,—说明中央的方针政策得到了顺利贯彻落实,由于大批干部解脱,达到了团结干部的大多数,进一步促进了安定团结,开始出现了政通人和的新局面,为今年基本结束处遗工作,腾出手来抓四化抓改革争取了很大的主动。

总的来说,今年我区的核查工作成绩很大,发展是健康稳妥的。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还许多做得不够的地方,今后的任务仍然是很繁重的。

(1)全区到十二月底估计还有15%左右(约5,000人左右)受审查的干部有待定案处理。其中有许多是属于大案、要案,情况复杂,难度较大,会遇到阻力和干扰,要花很大的气力才能结案。我们一定要善始善终,“行百里者半九十”,绝不能松劲,削弱核查办案力量,更不能拆台散伙。

(2)在已定案处理的案件中,大多数是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的,但也发现有一些案件的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有的责任划分不清,特别是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被审查者个人应负什么责任没有分清楚;有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对影响定性和处理的主要错误事实写得不具体、不实在,有的大小问题不分,把一般性的错误当作处分的依据;有的定性不准,只看头衔,不看是否干了坏事和后果严重程度,把参加过造反、当过派头头的定为造反起家,把派性严重的定为帮派思想严重,把执行“左”的错误路线造成乱杀人定为策划组织指挥杀人;有的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结论不跟本人见面,对本人的申辩意见不认真复核。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没有很好地注意审核平衡,以致处理上出现偏重偏轻的现象。这些问题虽然是分散的、个别的,不是集中在某一地区,也不是带倾向性,但是作为高标准严要求来检查,却是不可忽视的。

(3)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死角”单位。这些单位的清理“三种人”工作进展迟缓,甚至没有动和无人管。其原因有的是由于领导软弱、无力,有的是领导班子不纯,有的是派性严重,有的是“双管”单位或撤销、合并单位厂责任不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二、三层机构,全区约有几千个,区直单位就有四百多个。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就有滑过去的危险。

(4)一年来各级核查组在党委领导下,做了大量艰巨工作,有很大的贡献。但是,最近在核查队伍中出现了一些松懈,动荡、散“摊子”的思想。有的认为今年年底“处遗”摹本结束了,明年集中精力搞经济体制改革了,核查“三种人”工作也可以结束了;有的认为搞核查“三种人”工作是得罪人的事,不愿意搞这项工作;有的由于工作定位和福利待遇问题没有解决好,不安心搞核查工作;有的对政策、业务不够熟悉,不能适应核查工作的需要;还有个别同志存在派性思想,感情用事,不能秉公办事,等等。要把清理工作进行到底,必须加强核查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根据中央整党办公室核查组在南宁召开的八省、区、市核查“三种人”工作座谈会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区党委整党领导小组研究,对下一步核查“三种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继续抓紧抓好受审查人员的定案处理和解脱工作。这是巩固“处遗”、整党工作成果的重要环节。当前要克服和防止松劲情绪。经过调查确实属于犯一般性错误或犯错误的,应尽快地予以解脱,不能抓住不放。对属于“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一定要扎扎实实地进行材料核查工作。错误事实已经查清了的,应抓紧定案处理,特别是第一期整党的单位更要抓紧,争取在春节以前抓紧做好定案处理工作,该解脱的予以解脱,可处分可不处分的免予处分,应当机立断作出处理;如错误事实中决定定性为“三种人”的关键问题,尚未查清的,或者对定性问题属“三种人”错误,各方面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的,在未做好疏通工作之前,不要草率结案,匆匆忙忙的作出处理。赶时间赶进度,这样往往容易出差错。要注意防止可能出现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对问题严重的人,在结论与本人见面后提出否认其严重错误的主要事实,该进一步核实的也不核实了,甚至是犯有“三种人”错误或罪行的也不去查了;另一种是,案件的重要事实还没有查清楚,就定性处理,结果势必造成处理不当,留下“后遗症”。我们一定要避免出现这些情况,扎扎实实地作艰苦的调查研究工作,决不能搞突击定案。

二、要进一步明确核查“三种人”的重点。中发(1984)17号文件明确指出:“既要坚决清理那些已经查清核实的‘三种人’,还要特别注意清理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造反积极,干了坏事,造成严重后果,现在比较年轻,隐藏下来,对党危害大的人,以及在幕后操纵的人。”这次八省、区、市座谈会很强调这个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能否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关子清理“三种人”既要坚定、又要慎重,既不要漏掉、又不要扩大化的方针的大问题。明确清理工作的重点,把注意力放在抓重点上,才有可能避免既不漏掉,又不扩大化。对于那些犯有“三种人”错误或罪行、年纪比较轻的人,以及55号文件指出的记录在案的大专院校造反派的重要头头和有严重问题的人,17号文件指出的年不满18周岁的学生红卫中,极少数品质恶劣、手段残忍致死人命的人都要认真地进行清理,特别是要注意清理那些隐姓埋名,善于投机钻营和伪装的,“三种人”,这是非常危险的人物。他们人数不多,但能量很大,是党和国家的隐患。对这些人决不能“心慈手软”,一定要防止他们进入各级领导班子、要害部门和第三梯队,已进入的要坚决清除出去。但对于犯有“三种人”错误或罪行现已离休或达到离休年龄的老干部,应从宽处理。只要他们承认错误,作了检讨,态度好的,可不定为“三种人”,给予适当处分,保留其党籍。但对个别错误很严重,态度很恶劣,拒不检讨认错的,应从严处理。

三、要认真搞好案件材料工作,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材料是定性处理的基础,是决定案件是否能正确处理的前提,一定要搞好、搞准。对已处理的案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切实按照区核查组今年八月二十一日印发的《关于清理“三种人”定案处理工作应注意事项》的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规范化。在定案处理中要把握住几个重要环节:一是对定案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去伪存真,不能有水份,主要问题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有矛盾的应该查证清楚,如确实查不清的,不要作为处分的依据。二是要把责任分清楚,对受审查者在全案中或某一事件上应负的责任必须分清,决不能含糊其词。三是定性要准确,根据犯错误的事实和个人应负的责任,按照有关政策确定其错误的性质。四是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作出恰当的处理。只有对每个环节都严格掌握好,才能把一个案件办好。此外,还要注意不要以感情代替政策,不要受外界错误舆论的干扰,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四、要认真搞好审核平衡工作。为了使全区定案处理达到基本平衡,防止定性不准,处分畸重畸轻,各级核查组都要加强检查工作,重视在定性处理上做到基本平衡。今后县以上干部(含县级)凡是定为“三种人”的案件,都必须报区核查组审核平衡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下干部(不含县级)由地、市委核查组平衡。对于已经审批了的“三种人”案件,按桂整办[1984]43号文件的规定要求,均需报区党委整党办公室核查“三种人”小组备案。请各地、市、县和区直有关单位在1985年1月底以前,将他们的处分决定、审查结论和登记卡片(各一式五份)上报,以便进行备案审查。

对于犯严重错误的案件的审核平衡,我们意见,区级以上干部(含区级),凡是受撤职处分以上的,区直机关的由各整党口审查平衡,各地、市、县的由地、市、县委核查组审核平衡,然后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区以下干部(不含区级)由县(市)委或相当县级党委审批。

五、要切实注意加强核查“三种人”工作“死角”单位的领导。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在一个材料上批示,要督促各省、市委组织部门和整党部门认真了解一些“死角”单位的情况,并指出,许多严重问题往往都存在这些单位。这个指示很重要,必须认真贯彻。为此,要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各地、市和区直各口、各厅局,应对其所属单位进行认真的摸底排队,看那些是“死角”单位,开列清单,报区党委整党办公室核查“三种人”小组;二是对“死角”单位,特别是第一期整党的“死角”单位,要派出得力干部或联络小组,深入检查了解那些单位的处遗工作和整党工作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组织和思想状况;三是认真帮助解决这些“死角”单位的问题。对于领导班子软弱无力的要充实加强,不纯的要进行处理,派性严重的,要进行教育,坚持不改的,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对“双管”单位,明确以党组织关系所在的当地党委为主,业务主管单位要给予支持配合,不能推诿扯皮。总之,要严防“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在这些“死角”单位隐藏下来,给党和国家留下隐患。

六、要重视做好受审查和受处分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据了解,受审查和受处分子部中的多数同志,一般尚能正确对待组织上的审查或给予应得的纪律处分,决心以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但是有一些受审查的干部,有抵触情绪,不正视自己的错误;有的造反派头头犯有“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不仅不承认错误,还百般抵赖,甚至无理取闹。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向他们讲明党的政策,彻底否定文革,增强党性,克服派性。有些人对于我们解脱干部产生误解,以为我们前一段搞错了,现在是“纠偏”。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对于那些经过核查,确实属于犯有错误和一般错误的,经过帮助教育,本人承认错误,作了检讨的,免于处分,给予解脱,是完全正确的,这体现了我们党的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一贯政策。是为了团结一致搞“四化”,并促使犯了“三种人”错误的人转化,更有利于清查工作的深入进行。对于有些被审查,问题较多的人,现在态度不好)不承认错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错误;对于那些经过核查问题确实严重、本人仍拒不认错认罪,并无理取闹,情节恶劣的,要从严处理。对已经定案处理了的,凡是错误事实没有大的出入的,不能任意减轻其处分。同时,要及时做好已解脱干部的安排,有的可以离休、退休,有的可以进党校学习,有的安排工作,能马上安排岗位更好,不能立即定岗位也可先安排做临时工作,如调查研究某个问题,执行某项任务、办某一件事。

七、加强核查队伍的建设。目前,全区核查队伍约有二万人左右,这支队伍基本上是好的,许多人是单位的骨干,有的还是第三梯队的。区、地、市、县三级核查组的人员要相对的稳定下来,对个别不适合作核查工作的应加以调整,同时要加以充实,选调一些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党性强、能联系群众的同志到核查组工作。最好要从组织、纪检、劳动人事和政法部门抽调一些干部,作为核查组的基本力量。对现在核查组工作的干部,适合到上述部门工作的,也可以在这些单位定位,这样有利于安定思想,树立长期搞好核查工作的信心。在一个具体单位到底需要多少核查人员,要根据其核查任务大小来确定。第一期整党的单位在组织处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可以不保留核查人员,有的单位整党即使结束,仍有核查任务的,还要保留一定力量,继续搞好核查工作。区直各口整党办,可以从整党联络员中,抽调三、五名同志放在各口整党办,重点检查定案处理和“死角”单位的核查工作。

要加强核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向大家讲清楚,清理“三种人”这是党交给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决不能辜负党的重托,要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同时也要讲清楚,“处遗”结束并不是核查“三种人”工作结束。搞好清理“三种人”的工作,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就全区来说,整党三年,核查工作有可能要搞四、五年,具体到一个地方或单位,可能是一、两年或两、三年。一定要克服临时观念。对核查人员要在政治上和生活待遇上给予关心,该提拔的提拔,该重用的重用,生活福利待遇要与单位干部一样,不能减少。同时要注意不断提高核查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可通过短期培训、开座谈会、研究案例、以老带新等办法,帮助核查人员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以适应核查工作的需要。

八、对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关于免于纪律处分或给予一般处分重新分配工作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应该持慎重态度,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属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工作称职的,一般不要降职分配,如个别确实不称职的,可由组织部门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原来待遇不改变;对“文革”前和打倒“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表现好,工作称职的,可按原职位分配工作;对“文革”中参加造反的一般性活动,后来得到提拔虽然有派性的因素,但主要是靠德才条件上来的,一般也不要降低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情况,有的可以平调交流出去,有的可以适当从低安排,待遇不变,可以稳定大局,政通人和;对主要靠造反或派性升官的,德才条件平庸或不能胜任的,应该降下来,一般可按“文革”前级别分配,或稍高于“文革”前一点职级分配,并应写明按现任职务享受政治生活待遇,可以平息群众的意见,有利党与广大群众的团结;对有专业特长的要注意发挥其一技之长,但不得安排在组织、人事、纪检、机要、公、检、法等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工作。在技术职称评定和生活福利、困难补助、分配住房、发放奖金等不要受影响。

(2)对过去已作过处理后来平反了的人,是否还需要重新审查?根据中央1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一般不再重新结论处理,但对那些犯有“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造反派骨干分子,应报经党组织审查同意,可以列为核查对象,经过重新核查确实属于“三种人”的应定为“三种人”。

(3)对于那些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本人对处分不服向上级党委提出申诉,这是允许的,对所有的申诉信件都应该予以重视,对本人申诉中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复核,要允许人家说话,不要压制,不要给人家乱戴大帽子。办案人员要讲真理,不讲情面,要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处理。如原来处理在事实上有重大出入,以致定性搞错了的,应该予以纠正,改变原来的处理;如原来处理基本上是对的,应做好本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对待错误、改正错误,对那些无理取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有打击报,复行为,必须追究,从严处理。

(4)对于被停免撤职和回避领导工作受审查的人员,经过核查是,属于犯错误或一般性错误免于处分的,是否要作出审查结论?我们意见,应该写出审查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宣布。也可以在他本人写的检查上写上组织同意即算了结。

(5)对立案审查属于犯一般性错误或属于犯错误免于处分的,处遗以来也没有触动过,其案件材料的处理问题。我们意见,如属一般性错误的,材料不装入干部档案,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能烧毁,也不得退给本人,统由整党办公室或组织部门暂时保存,听候中央指示再处理;如属犯错误免于处分的,审查结论和本人检讨装入干部档案,其他材料作为文书档案保存。

(6)关于“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的统计问题。经区党委整党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于那些既犯有“三种人”错误,又犯有乱杀人乱打死人罪行的,即所谓“双料”的,可统计在严重违法乱纪分子的数字里(应注明);但对那些主要是犯有造反起家,帮派思想严重,打砸抢子分的“三种人”,则统计在“三种人”的数字里。

此外,这里我再强调一下联合办案的问题,这是一条好的经验,应该坚持。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牵头,现在的单位派人参加。西大的案件、桂林的案件,涉及许多人,希望抓紧处理结案。

来源:《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第一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198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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