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6-8-22 作者:区济文
区济文第二个问题 坚定不移善始善终做好我区清理“三种人”工作
我区清理“三种人”工作,在党中央的直接部署、关怀和帮助下,在区党委和各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始是作为处遗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整党后,又作为整党的一项重要内容。三年多来,经过全体处遗、核查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下面我讲一讲三年多来的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的一些意见:
一、主要成绩
我区处遗、清理“三种人”工作,截至今年六月统计,共立案审查××× ××人,其中,国家干部×××××人(厅局级以上干部×××人,处级干部×××人,县级干部××××人,一般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共×××××人。已定案处理×××××人,占被审查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九点三八。在已定案处理的人员中,国家干部×××××人(定为“三种人”×××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人;犯严重错误××××人;犯有错误××××人;一般错误××××人;查无问题××××人),工人、农民、居民共×××××人(定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人,定为犯严重错误×××××人,犯有错误××××人,一般错误××××人,查无问题×××人)。待定案处理的×××人(其中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共×××人)
在已定案处理的人员中,依法逮捕××××人(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共××××人),已判刑××××人(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人),判处死刑的××人(国家干部×人,农民×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人(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人(国家干部×××人,工人×××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人(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人),给予撤职处分×××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人(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人),给予记大过处分××××人(国家干部××××人,工人××××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人(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人),其他党政纪处分××××人(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人),免予处分×××××人(国家干部×××××人,工人、农民、居民×××人)。
总的看来,我区清理“三种人”工作,成绩是显著的,对于纯洁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保持政治土的安定团结,促进我区改革和经济发展,有很大作用的。
(一)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要害部门中清理出了一批“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纯洁了组织。
我区从革委会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在用人问题上存在着以派划线的情况,致使有些“三种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混进了各级领导班子和要害部门,有的甚至混进了区党委的领导班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虽然对其中的一些人作了某些调整或处理,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基本上没有认真地进行清理。在处遗、清理“三种人”中,从第四届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中清理出“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人(判刑×人,开除党籍×人),定为犯严重错误给予党、政纪处分的×人。从厅局级以上干部中清理出“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人(判刑×人,开除党籍×人),定为犯严重错误××人,都给予了党、政纪处分。从处、县级干部中清理出“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人(判刑××人,开除党籍×××人),定为犯严重错误××人,都给予了一定的党、政纪处分。如原广西一派群众组织的主要头头廖炜雄,“文革”前是区党委组织部的副科级组织员,“文革”中造区党委的反,组织批斗区党委领导同志,策划抢夺武器,参与策划组织大规模武斗,是一派群众组织赴京代表团主要负责人,在京积极进行派性活动。先后当上区革委会副主任,党的“九大”代表,区党委常委、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宣传部部长、梧州市委副书记。六五年大学毕业,分配在原区监委任一般干部的潘玉臣,“文革”中积极造反,充当过广西一派群众组织的主要头头,参与策划、组织大规模武斗,参与组织批斗迫害老干部,先后当上了区革委会常委,区公安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各地、市、县领导班子和要害部门也清理出一批“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其中原任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被定为“三种人”的×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的××人,犯严重错误××人。如原凭祥市委副书记、市长黄日南,原来宾县委书记唐彪,原兴安县委书记唐廷国等人,“文革”中都是群众组织头头,积极造反,组织指挥武斗,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人,有的被定为“三种人”,有的被定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有的被定为犯严重错误,都受到了严肃处理,从而保证了各级领导班子的纯洁。
(二)解脱了一大批犯有错误和一般错误的干部,调动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在已定案处理的×××××人中,国家干部被定为犯有错误和一般错误的××××人,工人、农民、居民被定为犯有错误和一般错误的×××××人,都按照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地先后给予了解脱。这样做团结了干部的大多数,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积极参加四化建设。这些得到解脱的干部,绝大部分能正确对待组织的审查,认识自己的错误,吸取经验教训,在自己的岗位上,努力为党工作。例如玉林地区体委主任,原是地委纪委副书记,因“文革”问题被定为犯一般错误,调离纪检部门,他组织观念强,服从分配,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工作积极负责,八五年全地区共开十七次运动会(全区性两次,全国性一次),组织领导工作做得好,受到群众的赞扬,被评为玉林地区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
(三)促进了我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我区是“文革”的重灾区。全区“文革”中被乱打乱杀死和迫害致死的共×××××人(其中被乱打死的×××××人,被迫害致死的×××××人,斗中死的××××人,其他原因死亡的××××人,失踪××××人),各种冤假错案××万多件,受害者达××万人。对被乱打乱杀死和迫害致死的事件,一九八三年三月以前,虽然作了一定的处理,但仅限于阶级报复,挟嫌报复和谋财害命三种情况,而对派性杀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冤假错案,三中全会以来,我区也做了一定的甄别和平反工作,但由于指导思想上没有摆脱“左”的和派性的影响,不少案件没有得到认真平反或留有尾巴,政策得不到完全落实。
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得到严肃认真处理,杀人犯逍遥法外,“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有的还在台上,死者遗属和受迫害人员受歧视,合理的要求得不到解决,上访人员日益增多,甚至多次发生集体到北京国家机关和区党委等机关上访静坐,个别地方还出现了遗属殴打凶手的事件,增加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在处遗、清理“三种人”的工作中,按照桂发[1983]54号、[1984]15号文件和中央有关清理“三种人”的政策,对“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作了严肃处理。其中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胥明德等人,经中央批准,处以死刑;对成批杀人的首犯以及手段残忍的杀人罪犯,予以逮捕法办;才“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的人,从台上拉下来,作了处理,给予了开除党籍或其他党政纪处分;对被乱打乱杀死和迫害致死者予以平反昭雪,对遗属经济上予以抚恤和补助,并按规定安置了部分遗属就业;对各种冤假错案,进行了彻底平反。所有这些,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深得党心民心,为安定团结、政通人和创造了条件。
(四)培养、锻炼了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熟悉党的政策的干部队伍。
在处遗、清理“三种人”工作中,全区共抽调了约十万名干部参加这项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几年来,他们排除了派性和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克服了重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干作,在调查取证,定性处理,做好经济善后工作和愈合伤痕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并从中锻炼了自己,不断提高了政治和业务素质,增长了才干,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干部,其中有一部分已经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中。
(五)初步建立起处遗、整党的档案,对了结了的案件分别立卷归入干部档案和文书档案。全区各级档案馆已接收44529件。
二、几点体会
在三年多来清理“三种人”的工作中,我们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指示,是做好清理“三种人”工作的关键。
我区在“文革”中死人多,冤假错案多,犯错误的人多,造成的裂痕深,拨乱反正迟,牵涉的面广,情况复杂,给我区清理“三种人”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经中央书记处批准,我区实行与其他省区不同的作法,采取了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方式,在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中开展清理“三种人”工作。党中央从我区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一开始就指出,必须贯彻“既要解决问题,又要稳定局势”,“稳妥坚实,稳步前进”的方针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为我区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工作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并派来工作组进行指导帮助。为了在工作中贯彻好中央的指示精神,区党委成立以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主席韦纯束同志为组长的处理“文革”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还有区党委副书记黄云、金宝生和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区济文同志负责抓这方面的工作,设立了“处遗”办公室和清理“三种人”的办事机构,区直各厅局和各地、市、县委也都相应地建立了这些机构,分工两三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区党委和各级党委还派出工作组,对下属单位进行指导帮助,扎扎实实地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开展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的工作。
在我区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工作的每一阶段,每一个关键时刻,中央都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区党委的汇报,并作了讲话或指示;胡耀邦、赵紫阳、宋任穷等领导同志先后来我区视察,作了重要指示。指出了对清理“三种人”,既要坚决,又要慎重;清理的重点是那些比较年轻的、有文化、造反起家的,隐藏下来的、危险性大的;对处理有三、四十年党龄和站出来较早的犯错误的干部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如何正确对待来自不同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等。党中央具体帮助我区制定了处理打死人问题的桂发[1983]54号和桂发[1984]15号两个政策性文件。这些具体政策和指示,保证了我区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工作健康地、稳步地发展。区党委从一九八三年四月至一九八四年底,先后召开了十一次处遗、核查工作会议,及时学习,贯彻中央的指示,统一认识,排除干扰,部署工作,解决存在问题。中发[1984]17号文件下达后,区党委立即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加速了清查、定案处理工作的进程。
为了贯彻“既要解决问题,又要稳定局势”的方钟,区党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同志亲自抓重点单位、大案要案和头面人物的查证、定案处理工作。这样做,既解决了难度大、影响大的案件,推动了查证、定案工作的开展。又防止了因处理不当而出现新的问题。如对在群众中影响大的原广西两派群众组织的主要头头,曾任区革委会副主任的廖炜雄、曾春生和曾任区公安厅副厅长的潘玉臣等人在“文革”中拉帮结派造反夺权、策划打砸抢对党对人民造成严重危害,经区党委领导同志多次研究,区党委常委讨论决定开除出党。又如区粮食局在“文革”中是重灾单位,原厅长黄克勤同志被迫害致死,干部李沛恒被本局人员活活打死,由于派性的干扰,该单位对案件的有关人员没有作出严肃的处理,群众反映强烈,区党委领导同志及时深入这个单位,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使案件按政策作了处理,四名主要的策划者和主要凶手被开除了党籍。
三年多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我区处遗、清理“三种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指示是从我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只有认真贯彻执行,才能从根本上做好我区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的工作。
(二)深入进行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两派的教育,是做好清理“三种人”工作的前提。
长期以来,我区存在着这么一个观点:在“文革”中,广西执行了一条所谓正确的路线,广西的一派是正确的,另一派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多年来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危害,它蛊惑人们留恋“文革”,坚持派性,保护“三种人”。处遗开始后,原来被认为是正确的一派中的一些人受到审查处理,则认为是一派整一派,而另一派的一些人则认为自己是长期受压的,是正确的。因此,要处理好广西的“文革”遗留问题,开展清理“三种人”工作,就必须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两派的教育。
为了搞好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两派的教育,“处遗”开始后区党委第一书记带头在千人大会上检查了领导上受“左”的影响和存在的派性问题。区党委多次召开会议,提出了《关于“文革”以来广西若干历史问题的意见》,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习讨论。一九八三年四月,区党委召开工作会议,要求全区党员、干部和群众进一步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中央的有关指示。会后全区党内外开展了彻底否定“文革”的教育,还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配合开展教育活动。一九八四年区党委又根据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指示,进行了彻底否定“文革”的补课教育,区党委整党办公室还编写了《彻底否定“文革”专辑》,印发全区各级党组织,结合中发[1984]17号文件,联系本单位的实际进行深入的学习。
通过反复进行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两派的教育,全区党员、干部和群众不同程度地清除了“左”的影响,克服了派性,增强了党性。认识到“文革”从指导思想到它的理论、政策和一整套做法都是完全错误的,都必须全面彻底否定。广西在“文革”中也是按照“左”的指导思想去进行的,而且是重灾区,不存在有“一条正确路线”。广西的两派是“文革”的产物,都是错误的,两派中的“三种人”都应该按照中央的政策进行彻底地清理。原来被认为是正确的一派中的一些人,犯了“三种人”错误和严重错误,长期以来由于派性的掩护,不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反而得到提拔重用,在这次处遗、清理“三种人”中,受到审查处理,体现了中央拨乱反正的精神,不存在整一派的问题。在提高思想认识后,群众纷纷起来揭发“三种人”和犯严重错误人员的错误或罪行;不少犯有错误的受派性影响较深的党员、干部提高了觉悟,克服了怨气和抵触情绪,认真检查自己的错误,如实揭发和证明他人的问题,有的还主动向受害者赔礼道歉,搞好“伤痕愈合”工作。如上林县镇圩公社东罗大队“文革”中被打死六人,开始四十多个当事人、知情人都不愿交代或如实反映情况,在进行彻底否定“文革”的补课教育后,各人都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回忆,仅六天时间就全部弄清了六人被打死的情况,分清了三十一个当事人的主次责任,其中的十一名党员都一一彻底交代了自己的问题,主动向遗属赔礼道歉,得到了遗属的谅解。
(三)采取组织措施,是做好清理“三种人”工作的重要保证。
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为了迅速打开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工作的局面,我区对在台上的“三种人”、与打死人有牵连的人和犯有严重错误以及妨碍处遗工作的干部采取了,组织措施,停、免、撤职审查,免职调离、回避了一批干部。同时选拔了一大批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采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优秀干部到各级领导岗位。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正确的,有利于群众起来揭发问题,也促使犯错误的干部检查交代自己的问题,从而在组织上保证了清理“三种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取证、定案处理,是做好清理“三种人”工作的重要原则。
根据党中央为清理“三种人”制定的正确方针和政策,我们在核查工作的过程中坚决摒弃了“文革”中那套极左的错误做法,注意吸取“文革”以前政治运动的历史教训,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调查取证中,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排除了派性和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避免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取证工作。认真对待受害者提供的证言材料;深入细致地做好同案人、知情人的工作,取得可靠旁证;查阅大量的档案材料,如文件、会议记录及个人笔记等,获取物证;注意向被审查对象本人调查,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有具体线索可查的,尽量予以查证。从而取得了反映客观实际的证据材料,给定性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在定案处理中,我们从实际出发,把握住几个重要环节:一是对定案材料进行认真的逐条逐句的推敲、分析研究,去伪存真。凡调查材料证据充分,本人又承认的予以认定;证据充分,本人不承认,也予以认定,并批评其错误态度,促使其交代和转变;本人虽然承认,但证据不充分,要再次调查,增补旁证,查无实据的不予认定;证据不充分,或证据虽充分,但本人不承认,又不影响对其定性处理的次要问题,不写进定案材料。二是分清责任。对受审查者在全案中,或某一事件中是主要责任者还是次要责任者,是负领导责任还是负直接责任,必须分清。三是定性要准确。根据犯错误的事实和个人应负的责任,确定其错误性质。四是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责任和性质,按照有关政策,做出恰当的处理。对大案要案和一案涉及几个单位人员的案件的处理,采取协调平衡的办法。因为这些案件涉及的单位多,人员多,在处理上意见往往不一致,不采取协调平衡的办法,容易出现畸轻畸重或者漏掉的现象。由于我们在定案工作中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使绝大多数的案件得取了恰当的定性处理。如原右江民族医学院副院长韦仁汉,“文革”中搞专案,参与诬陷外科主任马恒秉,使马被判刑二十年。为了查清这一案件,办案人员翻阅了法院保存的大量原案件材料,取得了韦本人当年写的三份揭发马的不实的材料和一份出席地区公检法军管会案件审批讨论会上的证词,证实了韦是这一错案的重要责任者,经区党委决定开除出党。又如原自治区财办党组书记、代主任马鸿祥同志,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该案的三名主要责任者拟定严重违法乱纪,开除党籍,其中一人在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后提出不同意见,经反复核实,原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一部分证据不充分,改变了原来的定性处理意见,定为犯严重错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再如大厂矿务局在“文革”武斗中被打死五人,在“清队”和抓“反团”等案件中,专案人员搞刑讯逼供,打死和迫害致死五十三人,其中两人是三八年入党的该局的副局长。与这些事件有牵连的十四名县级以上的干部,有一部分已调离原单位。发案单位、人员现所在单位以及审批单位对其中一些人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最后由区党委整党办公室组织对这一案件进行平衡处理,避免了畸轻畸重的现象。“文革”前任大厂矿务局组织科副科长的奚明仕,“文革”中当了局革委会政治部副主任兼斗批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后来调到河池金城江氮肥厂任党委书记。在其负责矿务局斗批改工作期间,对该局副局长肖光同志被诬为叛徒,迫害致死负有重要责任,矿务局的意见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金城江氮肥厂却免予处分。“文革”前任矿务局武装部长的吴兰才,“文革”中当上了该局革委会副主任兼政治部主任、保卫组长,后来调南丹县任交通局副局长。吴在“文革”中发武器弹药给一派群众组织攻打另一派群众组织,造成打死五人的后果。吴还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遗属女青年一人,奸污未遂一人。矿务局的意见是开除其党籍,而南丹县给其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经区党委整党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平衡,一致同意矿务局的意见,开除奚、吴两人的党籍。在平衡处理的十四人中,开除党籍四人,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七人,给予其他处分的三人。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们在处遗、清理“三种人”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当前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地方和单位存在着领导松懈、队伍松散、工作松劲的现象。
八五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单位的领导认为,绝大部分的审查对象已作了定案处理,剩下的案件不多了,工作量不大了,放松了对核查工作的领导。需要查清的问题,没有抓紧查证,该审定的案件,迟迟不讨论,核查工作摆不上党委(党组)的议事日程。有的领导对清理“三种人”的重大深远意义认识不足,怕政策变,怕得罪人,怕负责任,左顾右盼,该定的案子不认定,甚至经上级平衡了的案件,既不研究提出意见,又拖着不办;有的是非不分,不讲原则,对一些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能说会写,有严重问题的造反派头头,不作严肃处理,甚至予以提拔重用。
有些地方和单位,特别是有些双管单位,核查任务还没有搞完就抽走核查人员,解散核查组织,把任务转交其他部门,实际上处于无人管的状态。有些单位的核查人员,由于领导对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关心不够,加之工作难度大,情况复杂,甚至遭到一些不能正确对待处遗和清理“三种人”工作的领导和受审查的人员的责难,得不到支持,不安心工作。据统计,目前区、地(市)、县和区直机关核查组尚有核查人员五百七十八人,其中有些是兼职的,主要精力没有放在核查工作上。有的在核查组挂个名,而抽去其搞他工作了。如有一个县,尚有核查对象四十一人没有结案,其中国家干部二十二人,农民十九人,今年以来县委强调生产任务重,其他工作忙,把核查工作的主要力量抽去做其他工作了,核查组长主管纪检会全面工作,兼管查处经济大案要案,核查组两名领导成员也分去搞别的工作,其他四名工作人员,原单位催着回去,也都先后回单位工作了,日常工作交由纪检会兼管,纪检会又抽不出人来。实际上是拆台散伙。影响了查证、定案工作。
(二)少数案件定性处理畸轻畸重。
我区已经定案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是也有个别少数案件定性处理存在着畸轻畸重的问题。从一年半的情况看,处理畸轻的较多,有的甚至对犯了明显的“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该开除出党的仍留在党内。定性处理畸轻的原因,有的是因为认识上片面强调事件发生的历史条件,忽视当事人个人应负的责任;有的是怕得罪人,怕政策变,顾虑重重,宁低勿高,宁轻勿重;有的是因为派性和徇私说情的干扰;有的是强调调查取证难,怕麻烦,案情不清就草率结案,使“三种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犯严重错误的人没有受到严肃的处理。定性处理畸重的案件,有的是因为缺乏办案经验,认定的错误事实不准,责任不清;有的是政策界限把握不准;有的是因为没有认真听取受审查人员陈述的理由,对其提供的调查线索没有认真查证。
对畸轻畸重的案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都应当予以改正,做出正确的定性处理。一九八五年以来,全区复议了五千七百八十七件。改变定性的九百九十五人,改变处分的二千八百六十八人,占全区受处分人数的百分之五点六。其中由轻改重的是少数的,绝大部分是由重改轻的,原受开除党籍处分改为其他处分的四百六十人,原受处分改为免予处分的四百八十一人。在复议案件中,大部分单位是严肃认真的,但也有少数单位很不慎重,如有一个县一天就复议了九十四个案件。有一个县的主要领导同志,在一次常委会上就提出要改变三十四名副区级以上干部的定性处理(占这个县对区级以上干部受处分数的百分之六十六点六),由于上级的干预和办案人员提出不同的意见,才没有全部改变对这些人的定性处理。
在已经复议改变定性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的一部分是不属于畸轻畸重的,甚至有一些是是改错了的。从我们了解的四个县(市)的情况看,都有一些案件是改错了的,个别单位可以不改和改错了的案件占的比例大。有一个县对有申诉的一百四十人进行了复议,改变定性处分的八十三人,其中国家干部五十七人(加重处分的一人),减轻处分的五十六人),经初步审核,属于可以改的十八人,不属畸重可以不敢的十九人,属于改错了的二十人。可以不改和改错了的占百分之六十九点八。有一个县级市,我们抽查了原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复议改变定性处理的十三人,经初步审核,其中属于可以改的四人,不属畸重可以不改的四人,改错了的五人。可以不改和改错了的占百分之六十九点二。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党的一贯政策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但是,把不该改变定性处理的案件改了,将会失去平衡,造成定性处理上的混乱,一些被正确处理的人也乘机申诉翻案,就有可能导致大的翻腾,甚至可能使处遗、清理“三种人”取得的成果功亏一篑。
(三)有的地方和单位的核查工作还受到一些干扰。有的单位的领导只注意清理原来反对过自己的那部分人中的“三种人”,而对原来一度保过自己或相同观点的一些有严重问题的人却态度暧昧,或不愿核查;有的领导不察真情,听信片面之词,为正在受审查或按政策作了定性处理的人说情、开脱。如有一个县的原司法局副局长,“文革”中是一派群众组织的头头,参与决定杀一名不同观点的群众,为本派在武斗中被打死的人“祭灵”。在这次核查中,这个副局长被定为“三种人”,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但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一名老干部听信一面之词,写信给核查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为其开脱。
经常干扰处遗、核查工作的,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反映,一是说“搞过头了”,一是说“走过场了”。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因为,他们所说的“搞过头了”或“走过场了”不是就某一个具体案件或某一个人的处理是重了或轻了来说的,而是从处遗、清理“三种人”工作整体上来讲的,这就不符合客观实际了。说“搞过头”的人,他们看问题没有着眼于我区在“文革”中是重灾区,死人多,冤假错案多,“处遗”以前大多数的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的这一基本事实。也没有看到,粉碎“四人帮”,以来,全国其他省区根据中央的指示,先后经过揭批查、两案审查、清理打砸抢等工作,对严重违法乱纪分子、犯严重错误的人进行了多次清查和处理。在这次整党中,又继续进行清理。我区拨乱反正迟,一九八三年以前没有认真地进行上述的清理,而是在处遗、清理“三种人”中来进行的。因此受审查和受处分的人数就相对地集中了,这也是正常的。说“搞过头了”的人,还有的是思想上没有拨乱反正,感情上还没有转变过来,他们对“文革”中的打死人者的残暴行为不痛恨,对遗属和受害者的呼声无动于衷,甚至格格不入。对在“文革”中犯错误,受审查、受处分人员的错误认识不批评,不教育,偏听偏信,予以同情。当听到这些人讲审查、处分多了,就认为“搞过头了”,这是思想上没有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两派的缘故。还有的是自己的亲属、朋友、老上级、老部下或关系密切的人受到审查处理,出于个人的恩怨、得失,也跟着喊“过了头了”,更是错误的。
认为“走过场”的人,他们没有认识到处理“文革”遗留问题必须遵循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原则。耀邦同志一再告诫我们:“很重要的一点,首要的,最大的原则,就是一切都要为了保持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凡是会引起广大干部、群众不安、动荡,或产生疑虑的任何措施和做法都要避免,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服从这个前提”。耀邦同志还引用柳宗元《驳复仇议》中的话告诫我们:“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紫阳同志针对广西“处遗”问题指出:“正是因为死人多,就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死者加上受害者家属,有几十万人,一定要处理好,不处理好就不能安定团结;二是要看到牵涉的人也多。如果不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处理杀人凶手和有牵连的人时,搞过了头,同样也不能保持安定团结。”“解决问题的标准,也要实事求是,适可而止,搞过头就会出乱子。”说“走过场”的人,他们没有看到处遗以采,我区已经对“三种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和犯严重错误的人做了严肃处理的事实。没有看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只看到有的事件和有的人处理轻了些或没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就认为是走了过场,是不对的。
(四)对受审查处理人员的思想转化和管理工作做得不够。
我区在处遗、清理“三种人”中,各单位对受审查、受处分人员,在教育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单位不愿做或不敢做思想转化工作,尤其是一些主要领导同志不愿同受审查、受处分人员谈话,解决思想问题。有的甚至把责任推给上级审批单位,或提出处理意见的单位。有的受审查人员结案处理以后,长期不分配工作;有的本人提出一些意见和要求,既不给予解决,也不进行,说服教育。由于对这些人的管理教育不够,一些受审查、受处分人员存在着怨气,甚至有不满情绪。一些人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在“文革”中所犯的错误,不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而是片面强调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的把自己受审查、受处分归结为与某某办案人、某某领导的个人恩怨问题;有的抓住枝节问题,反复申诉,无理取闹;有的不服从分配,长期不上班;有的在一起讲怪话发牢骚;有的不经批准,擅自长期外出。上述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就可能形成影响安定团结的消极因素。
四、今后工作意见
根据我区清理“三种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了善始善终做好这项工作,遵照耀邦同志今年二月二十日对我区处遗、清理、“三种人”工作所作的“不要再翻腾”,“不要重新再来个什么决定,再复查一遍”,“如果还有某些问题搞得粗了一点,没有完全解决好,那末在今后的两三年内,遇到什么问题就继续解决什么问题,对个别问题的处理明显畸轻畸重的,就按政策改正过来”的指示精神,现提出以下几点工作意见:
(一)继续加强对核查工作的领导。
清理“三种人”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整党结束后清理“三种人”的工作仍继续进行。当前各级党委都应当认真地对核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看看“文革”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及主要责任者是否都已查明,该核查的对象是不是都查了;在同一个案件中是否有畸轻畸重,是否有漏查漏定的;每一个核查对象的问题是否都查证清楚了;对调出去的有严重问题的人员,是否把查实的材料转到了这些人现所在单位;对“三种人”、犯严重错误的人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了定性处理;对犯有错误和一般错误的人是否都予以解脱了;对已经了结的案件,立卷归档进入干部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工作是否按中央规定做到了。还没有做好上述工作的地方和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核查工作的领导,分工一名领导同志抓,把核查工作摆上党委(党组)的议事日程,听取汇报,布置工作,提出要求,督促检查。该党委(党组)讨论的问题要及时讨论,该认定的案件,要敢于负责,予以认定。如有疑难问题,可以提出来,共同研究解决。
要重视核查队伍的建设,县以上党委的整党机构中要保持一定数量的核查力量。凡是有下属单位的部门,核查组除做好本机关的工作外,还必须担负起对下属单位核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帮助的任务。凡是没有完成核查任务的地方和单位,核查组不能撤销,已经撤销了的,要根据核查任务的需要立即恢复。力量不足的,要充实和加强,抽调熟悉“处遗”核查工作党性强办事公道的同志参加。要建立责任制,抓紧做好核查工作。各级党委要从政治上、组织上、生活上切实关心核查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保密教育,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办案能力和保密观念。凡符合条件,应该提拔的要提拔,应该重用的要重用。奖励及福利待遇都要与原单位其他同志一视同仁。
对参加处遗工作的干部,凡未安排好工作或未安排好离退休后的生活的,各级党组织应积极安置好。
(二)抓紧对尚未结案处理案件的定案处理工作。
尚未定案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案件。领导要亲自动手,抓住主要的错误或罪行,组织力量,克服困难,调查取证,争取尽快做出结论处理。尚未结案的案件,要求在今年十二月一日以前用三个月时间全部结案。
要按照要求做好尚未查清结论处理的“记录在案”人员的工作,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十月底前全部完成,并上报区核查组以便上报中指办核查组。对“记录在案”人员的使用,严格遵照中央的指示执行,不能各行其是。
要重视查漏工作。重点是清查那些年纪较轻,文化程度较高,隐藏下来,对党危害大的人,尤其是清查那些混进领导班子、要害部门和第三梯队中的“三种人”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对漏掉的“三种人”和有严重问题的人(尤其是造反派头头),发现一个,查清一个,不留后患。考虑到我区的长治久安,避免以后引起大的翻腾,对桂整办[1986]1号文件中所指出的应该处理的“三种人”,必须抓紧结论处理。
中央核查工作会议指出,不能把处理干部在“文革”中问题的政策界限和选拔干部的标准混同起来。不能认为只要没有定为犯严重错误的,就算具备了提拔重用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和单位,对“文革”中犯一般性错误的干部,不加分析,不讲条件地予以提拔重用,认为只要不属于“文革”中犯严重错误以上的,都应不受影响,都可以提拔重用。这种认识和作法是错误的。一般性错误是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中的一个政策界限,这同选拔干部的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范畴的概念。选拔干部即使是“文革”中没有犯过错误的干部也必须认真考察,看他们是否符合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四化”的标准,符合的才能提拔,不符合的不提拔。有的同志对“文革”中犯一般性错误的人,往往只看他们的才干,却忽视其思想品德,这是违背提拔干部的原则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干部时,一定要坚持党的原则。只能选拔那些德才兼优,适合担任某个领导职务的同志,而不能。把“文革”中表现情况不清楚又未详细考察的干部以及正在受核查的干部提拔起来委以重任。我们再次重申,凡是“文革”中表观没有考察清楚的人的提拔问题,党政领导班子不讨论,上级党组织拒绝受理。如果明知故犯,把“文革”中有严重问题的人,特别是“三种人”委以重任,是谁拍的板,就应当追究拍板人的责任,以严肃党的纪律。
(三)严肃认真地处理好申诉案件。
对申诉案件,要认真研究,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搞全面复查。对申诉理由充分的案件,该复核的要认真复核。经复核,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不属畸轻畸重的案件,一般不改变;对原认定错误的主要事实确有重大出入,定性过高,处理畸轻畸重的案件,要实事求是地作出正确的结论处理。对处理正确的案件,而本人拒不认错,到处申诉,无理取闹者,要严肃批评教育,个别情节严重,坚持不改,继续进行派性活动的,要加重处分。对经复议确属改错了的案件,要改正过来,维持原来的定性处理。
(四)继续进行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两派的教育。
十年“文革”的流毒和影响是很深的,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要继续采取名,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六中全会的《决议》以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我区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工作的指示,不断地肃清“文革”的流毒和影响,增强党性,克服派性,同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干扰作坚决斗争。
(五)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对“三种人”进行组织处理后,必须从领导班子清理出去,在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要坚决调离。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教育,各级领导要找他们谈话,使他们认识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两派的必要性,“文革”中他们本人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切实做到不再进行派性活动或其他不利于政治上安定团结的活动,并动员群众和犯错误人员的亲属做思想工作。他们中凡有条件工作的,要分配适当工作,应根据其错误或罪行的情节,认错认罪的态度,历史和现实的表现区别对待:有的分配做一般工作;有的回原生产岗位;有的历史上为党为人民作过一定贡献,认错态度和现实表现较好,可以降职使用,但不得参加党委、党组。有专业特长的,要注意发挥其一技之长。在确定和晋升学术、技术、业务职称时,如学术、技术、业务条件合格,应不受影响;在分配住房、困难补助、发放奖金等生活福利方面,也不要受影响;对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该表扬和奖励的,就表扬和奖励,不嫌弃,不歧视。
中组部组通字(84)1号文指出:“坚决不能让‘五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人进入领导班子。”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如有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应改正过来。
(六)关于农村基层党组清理“三种人”工作,根据中指委指示,在区、乡、镇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党员和基层农民党员中不划“三种人”,但对那些在“文革”中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都要开除党籍或不予登记。个别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解决核查工作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
(八)认真做好处遗、整党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1、首先要加强领导。有的地区、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致使这些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抓得不紧,进展缓慢,有的材料收集不齐全,没有整理立卷,成堆成捆搁置,难于查找;有的散失,无人过问;有的仍保存在个人手中。
2、处遗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我区彻底否定“文革”,拨乱反正的历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这些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有重要的意义,它对巩固“处遗”成果,发展我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研究历史至关重要。因此,对“文革”大事记、“文革”大事件的编写工作应抓紧进行。“处遗”工作已经结束,我们必须善始善终地按照中指委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和区党委整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得力措施,抽调人员,突击做好这项工作。
3、处遗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范围除按规定执行外,更要注意抓好下列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怀疑有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背靠背审查后予以否定,所形成的调查报告等文件材料,要作文书档案立卷归档,但不存入本人档案。
对犯有错误或少数犯严重错误的干部、职工,认错态度好,予以解脱,免于处分的,本人写的检查、组织结论和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除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外,还应存入本人档案。
有关干部、职工触犯刑律,被逮捕法办形成的一切材料,应按案件档案交给法院档案室保存。除旁证材料外,应有一套作文书档案归档。如执行有困难,可采用填写一份花名册的办法,作文书档案保存,但名册包括的项目、内容要详细,并说明这些材料存放何处。
有关干部、职工在处遗、整党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组织处理的结论、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上级的批复以及作为组织结论,处分决定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本人检查和对组织结论、处分决定的意见等材料,应按案件归档交组织部和纪检会档案室保存。除旁证材料外,应有一套作为文书档案归档。如执行有困难,可采取填写一份花名册的办法,作为文书档案保存。
干部,职工受处分的组织结论、处分决定、本人检讨材料,凡是干部的,按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归入干部档案;不是干部的,其材料可归入人事档案或党员档案。
各地、市、县编写的《“文革”大事记记》、《文革大事件》等的初稿或修改稿,都应立卷归档。
4、整党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吸取处遗文件立卷,归档的经验,切实按照中指委办公室、国家档案局,中整办[1984]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自治区不再另作规定。
来源:《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第三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198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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