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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济文在广西核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日期:1986-8-26 作者:区济文

区济文

我们这次核查工作会议发了六个案例,大家讨论一天半,六个案例中有五个是区直机关的,只有一个是市里一个工厂的。为什么把这几个案例拿到这次会议专门研究?区党委在几个月前讲了,我们区直机关端正党风要做全自治区的表率,但我们区直机关有些案件卡住了,结不了案,这主要是对这些案件有不同的看法,虽然事实是清楚的,但看法不同,定性处理意见就不统一。因为这些案件定不下来,影响别的案件,不好定,也影响了对干部的使用。五个案例里面,有一个案例是讲到在“文革”中的政治情况还没有查清楚就任用为处级干部了。“文革”中的情况都没有考察清楚,是不能任用的。经过今天上午整党办公会议讨论,认为对这个人的使用,不符合中央的规定,应该撤销提拔任命这个干部的决定。凡定性为犯严重错误的,不能进领导班子,这也是中组部组通字(1984)1号文件规定的。使用单位光看到他能干,不考虑到政治上的标准,是不符合革命化条件的。这不仅是他一个人的问题,而且还有相当的一些人的问题都应改正。经过对几个案例的讨论,大家对核查定案的政策有了统一的认识,这样我们继续深入清理“三种人”的工作,在看法上,就能够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

中央在六月间召开了全国清查“三种人”的工作会议,对几年来核查工作作了全面的总结,根据会议精神来布置我们全区的核查工作,今天想再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正确认识“处遗”、核查工作的深远的意义。

我们这两天核查工作会议,专门解决清理“三种人”政策的具体化的问题,虽然是研究六个案例,但是带有巩固三年多来的处遗、整党、核查“三种人”工作成果的意义。通过这次全区的整党工作会议和核查会议,使我们认识到,当前广西政治局势总的来说是稳定的,但是还潜伏着危害安定团结的危险因素。陈辉光同志、金宝生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全区整个局势是稳定的,人心所向,安定团结,但还存在不安定的因素,主要是有些“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的人不认错,不认罪,有的甚至攻击、否定处遗,打击处遗干部,特别是少数造反派头头无理申诉,态度横蛮,干扰处遗、核查工作。我们少数领导同志对这些严重干扰处遗、干扰安定团结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制止不夠有力。还有少数干部,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老干部,支持犯了严重错误、不认错、无理申诉的人,甚至为其四处奔走说情。还有一些在外地工作的同志,对自己家乡的处遗情况不甚了解,也盲目支持少数不认罪、不认错的人无理申诉,甚至带头在那里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干扰处遗政策的落实。区党委领导同志的讲话,是经过区党委常委讨论过的,明确地指出了这些严重的问题。主要是:“三种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特别是其中少数造反派的头头的无理申诉,这是危害我区安定团结的因素,也是闹地震的因素,翻腾的因素,闹翻案的因素。对于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办?对于打击处遗干部,否定处遗工作的现象,应该怎么办?要不要制止,要不要采取断然的措施?有的领导干部对这些干扰处遗、干扰安定团结的行为,不闻不问,或者是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不加以制止,或者是制止不力,致使一些犯了严重错误的人也跟随犯“三种人”错误的少数造反派头头一起闹思想反复。这是很值得注意的动态。这些人的无理申诉信是杀气腾腾的,重观了当年造反派的那个脾气,用的都是“文革”的语言。这些事情不仅是区直机关有,各个地方都有。所以对当前的政治局势,需要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看法,要在党内统一思想,要看到在安定团结的形势下潜伏着危害安定团结的因素。对于这些现象,需要我们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头脑清醒,排除一切干扰,这才会有安定团结的局面。处遗、整党的成果,核查“三种’人”的成果,才能够巩固。北海市有个叫林武的干部,对处遗不满而闹法庭,梧州市有一个干部攻击、打击处遗干部;玉林地区医院有个护士长为她丈夫报复处遗干部,不给留医,连人道主义也不讲了。北海市委、梧州市委、玉林地委对于这些危害安定团结,否定处遗,打击处遗干部的问题都采取了断然的措施,作了严肃的处理。如果让他们任意在那地方闹事,就会影响安定团结的局面。

中发[1982]55号文件明确指出:“三种人”“数量不多,活动能力很强,活动范围很广,是一种不安定的因素和不可忽视的潜在危险,一有适宜的机会,他们就会出来兴风作浪,再次危害党,危害人民。”“各级党委对这个问题必须具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如果不提高警惕,让他们占据领导岗位,隐蔽下来,即使是少数人,也可能给我们带来无法预料的祸害。”我们过去三年半的实践证明了中央的指示是正确的。广西的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是中央书记处直接布置的,直接指导的,广西的处遗工作每前进一步,都是中央书记处直接研究的,中央下了很大的决心来解决广西的问题。尽管广西的处遗工作比外省区晚了六年多的时间,区党委从广西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部署,全区动员了十万人左右来参加处遗工作。一九八三年我们采取措施把台上的“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撤下来,这对广西来讲是震动很大的一年。对于这些措施,“三种人”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是百般地阻挠和对抗的,他们吹“冷风”,说“处遗”搞坏了,搞糟了。党中央和区党委对这问题作了严肃的处理。所以一九八四年的定案处理是比较平稳的一年。后来到了一九八五年又出现了一些反复,他们千方百计地想钻政策上的空子,钻组织上的空子,妄图翻烧饼,总想把处遗定案一风吹。有的地方的领导同志头脑也不夠清醒,如个别县在一天内就复议了九十四个案件。最近,区党委的领导同志到下面去了解,有一个县三天内复议了六十个案件。还有个县在八四年定案处理的时候,不夠坚实稳妥,处分面大了,处理人过多,但到去年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应处分的又不处分了,这就搞乱了,所以这个县到现在局势还是不安定。去年区党委针对出现的这些情况,曾经召开过会议,采取紧急的措施,提出了清理“三种人”的定案处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对于犯错误的人的处理,中央整党决定规定事先不能定比例,不能定数字。这是吸取了解放以后多次的政治运动的经验。去年年初,曾一度提出定百分比的问题,那是不妥当的,不符合中央整党决定的。自治区和地、市、县都要实事求是,按中央批准的政策办,都不能定比例。

第二,要实事求是解决好漏查、漏定和畸轻畸重的问题。不要提“查错”的口号。从我们广西这三年多处遗和清理“三种人”工作的基本情况来看,还是做得比较彻底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个别的地方、部门、单位也是有漏的,还有些死角。从死角这方面来看,这些年来,人员调进调出,原单位和现单位相互不通气或通气不够,现单位对调进的人员在“文革”中的历史情况不了解,原单位又联系不上,或者原单位把案情介绍了,现单位又不相信,或者看法不一致,这就给漏了。这些人甚至在现单位被当作“优秀”干部了,被提拔了,当了中层干部。这些问题,应当通过联合办案实事求是统一认识,把问题处理好。死角的另一种,双管单位,地方也管,业务系统也管,事实上大家又不管,漏了。或者是管了,但定性,处理畸重畸轻了。很多案件处理不好的教训是不能实事求是的尊重发案单位的意见。发案单位的干部群众,心里着急得要死。但是,在现单位,就是认为没什么了不得的问题。双管单位还有好多类似的事。死角的地方还有一个,集团性的案件问题,集团性的案件不是全案来结案,而是各搞各的,这也出现漏和畸轻畸重问题了。

从核查的重点对象、危险人物来看,我们有没有漏的,有没有畸轻畸重的?有几种情况要重视:第一种,对那些当年响当当的、干了坏事最多的造反派的头头,该定严重错误或者是该定“三种人”的,或者是该定严重违法乱纪的,没有定,漏了。自治区一级、地委一级、县一级的什么兵团的司令部的司令、常委,犯了“三种人”错误或罪行,没有给他定性,是有漏的。我们自治区这一级的,几个大的行业,汽司、建司、铁司这几大司令部和所谓野战军,这几大司令部,我们曾经把汽司那个大司令部漏了,后来经过了查漏以后,才又把它查出来,司令部的政委还没有处理呢,漏了。这个漏是不是个别的现象,请各地、市、县查一查。你那县里,当年“文革”中干坏事很厉害的那些造反派的头头,该定“三种人”的,该定违法乱纪分子的,该定严重错误的,到现在没有处理的,有多少?把名单排一排。为什么漏了?关键是领导,有的是看法不一致;有的是受说情风的影响,只就一个案件中一个人单独定论,丢了全案平衡整案结论的原则,造成了案件的畸轻畸重或漏了“三种人”和有严重问题的人,甚至个别犯了严重错误的人该定性没有定性反而被提拔到领导岗位,造成干部思想不安;也还有一些是有派性或有人保,一保,就把犯严重错误的人保下来了,该是定严重错误的就变成犯有错误的了,该处分的就免予处分了。第二种,在重点对象、危险人物当中,漏了年轻的、有大专文化的、“文革”时当了造反派头头干了很多坏事,打死了人,应该是定性“三种人”或犯严重错误的人。这个一漏,在机构改革时,有一些人,虽然为数不多,被某些领导看中他能干又听话,选进了领导班子,当了什么长了。这些四十多岁,接近五十岁的人,现在正是上台掌权的人。第三种,在当年是中学生,中专生,现在有的是进了大专了,电大,业余大学,函授大学。“文化大革命”当中,有的是有杀人行为,在打死人问题上,品质恶劣,手段残忍的;有的是趁“文革”混乱之机,以勒索抢劫财物为目的行凶杀人的;有的是有其它的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在中学生、中专生有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得要查清,开除党籍或整党中不予登记,这是不能含糊的。按照中央(1984)17号文件,是要查清楚,要做出结论的。有的地方没有查,也没有材料在案,把他漏了。我们这次还要对文革初期有这三种情况的中学生、中专生,当时年不满十八岁,按中发(84)17号文,都得进行清理。有的有结论了,在结论以后,又发现他是属于“三种人”的错误和罪行的,或者是明显有这类问题,没有结论处理的,按中央指示精神,应该做出审查结论处理,这是重点对象里面的第三种。至于是不是都有这三类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经过清理以后,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实事求是。第四种,在“记录在案的”工作当中,对造反派的重要的头头,我们已经注意清理,但对于不是学校里面的校一级的造反派头头,有严重问题的,应该清理而我们漏了。这方面漏了多少,现在无法统计,算不清的帐,你们大专院校现在所在单位大家互相配合,把它清理出来。第五,我们区党委整党办今年[1986]1号文件中提到的,在处遗前因“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或罪行,受过审查处理,现在核查属于“三种人”的,怎么办?我们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认为经复查属于错误处理的,予以平反,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处遗和整党中,经查实确犯了“三种人”错误或罪行的,或者是严重错误的人,当时也予以平反,对这些人员是否还重新处理,根据中发55号文件、中央有关文件的指示精神和中指办对这类问题的指示,提出三点意见:

(一)对“文革”中因犯有严重错误和罪行的人员,过去已经做过结论处理,处遗前经复查,已予以平反,现在核查确实属于“三种人”的,应该重新结论处理。

对触犯刑律,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无罪释放,现在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如复查结论把“三种人”错误也一风吹予以平反了,这是不对的,应该对这些犯了“三种人”错误的,在核查中要作出定性结论,是党员的应开除出党,或者是不予登记。复查结论中,对其“三种人”错误和罪行未予以平反,现在又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可不再重新结论处理。

(二)对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审查处理的人员,经复查,将其所犯错误,也一风吹予以平反的问题,应区别对待。如本人对其所犯错误作过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在整党中又作了深刻检讨的,可不再结论处理。但对其中参与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将其活动如实记载,其所犯错误事实和组织对他们进行结论处理、落实政策的情况等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对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重新结论处理。

(三)属于犯“三种人”错误或罪行的,无论是否重新结论处理,凡在领导班子和要害部门的,都应进行调整,另外分配工作。凡定性为犯有严重错误的人,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84)1号文件指示,不能进领导班子,已经进入的应当调出来另行分配。这是根据中指办核查组的精神定了这几条。多数在处遗以前,都处理过了,并且有了组织结论,一般来讲就不处分了。个别跟这个精神有抵触的,需要处分的,按照文件来办。我们这次查漏、处理畸轻畸重问题当中,重点还是放在年轻又有大专文化的重点对象上,就是中央文件一再指出的危险人物。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出现一些畸轻畸重现象。如对过去搞专案的,因为各个地区、各地方在处理问题掌握标准不太一致,有些畸轻畸重的问题需要在这次对这些案件按事实、政策,综合平衡。在这方面主要是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搞专案的,要看有没有搞刑讯逼供,摧残人身,这是一个重点;另一个是有没有蓄意诬陷、制造假材料、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过去搞专案的问题,主要是看这两个问题。对于那些搞写作班子写反动文章的,搞乱全区的形势,后果严重的人,也需要清理。

对于漏查漏定和畸轻畸重的问题,怎么解决好,第一,需要回头看,各县回头看各县的,各地、各市回头看各地、市的,区直机关回头看区直机关的。把漏查漏定和明显畸轻畸重的名单排列出来。第二,对过去有争议的案件在定性上明显的畸轻畸重的,把名单排出来。第三,要写好大事记,大事件。从大事记、大事件当中把漏查漏定的查出来。我们现在写大事记,有些县把重要人物漏了。当年造反派的司令、常委、作战部长等等,都把他们漏了怎么行呢?在大事记里把各个组织的状况都给它写清楚,不管涉及到谁,不管是哪一派,重要的人物当时是怎样活动的,如实地写出来。就象桂林市写的大事记,文革初期的,我看写得不错,但“文革”中后期的派性活动问题写得就不够具体。桂林市的大事记中韦国清、黄云同志都是榜上有名的,如记有黄云同志怎么样挨关到看守所的,哪一天关进去,为什么关押起来,哪天放出来的。从大事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造反派是怎样迫害老干部的,所以写好大事记是个很重要的事情。第四,双管单位的漏查漏定,畸轻畸重,党组织在地方的,以地方为主,有关单位来配合。第五,调进调出,双方面有争议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话,由调出的原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来负责召集调进单位、调出单位开会研究全案平衡,如仍得不到协调一致的意见,可与区党委整党办核查组联系联合办案。希望在这次核查会议之后,能把漏查漏定、畸轻畸重的问题解决好。

第三,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的贯彻执行中央的处遗、清理“三种人”的方针政策。中央对处遗、清理“三种人”的方针、政策,在一九八二年55号文件提出:“既要坚定,又要慎重。”因为当时的局面没打开,还是处在调查研究的阶段,碰到的问题并不多。到一九八四年在方针上加了一句话:“既不漏掉,又不要扩大化”。要注意到两个偏向,漏是不允许的,扩大化也是不允许的。到去年,中央核查工作会议又提出来,侧重在查漏,查漏掉的。今年六月核查会议提出不漏、不错,要防漏防错。我们在处理案件当中,在清理工作上要做到不漏不错,以什么为正确界限呢?我考虑第一,要严格区分“三种人”和“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人这个界限,就是说,既不要漏掉“三种人”,也不要把非“三种人”定为“三种人”,这也就是留在党内还是清除出党的界限。第二,按照广西的实际,经过中央书记处批准的,要区别犯有严重错误的人与犯有错误的人的界限。这也就是能不能让他进领导班子,或者要害部门的界限。第三,要区分犯有错误和一般错误的界限。就是说对犯有错误的结论要进干部的本人档案,犯一般错误的,所有材料在中央没有答复之前,保存在各级党委核查组。

对于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的问题,需要从全面进行综合的分析,从这一天半的讨论案例当中,看来大家在这方面的经验比较丰富,对政策的理解、水平还是比较高的,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这个问题也看得比较清楚,比较准的。从大家讨论的案件归纳起来有六个问题:一,事实、情节、后果要搞清楚,材料确凿可靠,要搞准;二,看是一时一事还是屡干坏事,这一时一事当中也要看问题的情节和后果;三,要弄清本案有关人员在当时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责任者和非主要责任者,要分清;四,是品质恶劣,投机钻营,有政治野心,搞阴谋诡计,还是受“左”的影响很深所造成的严重错误;五,看现实表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表现;六,看认错悔改的态度以及对处遗态度如何,是否还搞派性活动。

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我们解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我们也解剖了一些疑难案例,还解剖过一些集团性的案例,对克服“三种人”闹反复,搞翻腾,维护安定局势起了重要作用。我们准备再解剖一些在我们区直机关的,通过解剖这些案件,进一步落实处遗的政策。在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对犯错误的干部的使用及干部交流问题。金宝生同志在全区整党工作会议上讲得很清楚,对派性没有解决的个别单位的个别干部要调整出去;对刑满释放的人员要给生活出路。大家在讨论当中提到领导班子的问题,还有其他的一些’具体问题,金宝生同志后来召开了地、市委书记会议,也都一一答复了,地、市委领导同志,都向大家传达了,我就不再重复了。

今天讲这三个意见,可能有些观点上有错。误的地方,有哪些讲得不妥当的,希望同志们批评纠正。

来源:《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文件汇编(第三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整党办公室。198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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