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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伯克在落实干部政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日期:1986-3-21 作者:郑伯克

郑伯克

这次落实干部政策工作座谈会,是贯彻中央提出的要在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任务的重要会议,也是一次研讨和推动落实干部政策善终工作的会议。我的发言主要谈以下三个问题:

(一)

八年来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回顾

坚决平反冤假错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拨乱反正,励精图治的一项重大决策,也一直是我们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八年来,各级党委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不断地肃清“左”的思想影响,冲破各种阻力和干扰,坚定地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郑重地复查平反了“文化大革命”中形成的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大批冤假错案,妥善解决了一些重大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干部政策工作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从粉碎“四人帮”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遇到了“两个凡是”的严重阻挠,步履维艰,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斗争过程。一九七七年十二月胡耀邦同志主持中组部工作后,根据广大干部、群众的强烈要求,同“两个凡是”的错误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明确提出凡是不实之词,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什么人定的和批的,都要改正过来。这一坚定的、正确的主张得到了全党绝大多数同志的赞同。在实际工作中冲破了“左”的及其他各种错误思想的束缚,排除干扰,打开了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新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会精神广泛深入地贯彻,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深入人心,进一步解放了思想,加快了落实干部政策的步伐。经过全党努力,……大批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还有为数更多虽未立案审查但被错误批判斗争的干部及受株连的人员的问题得到了纠正,消除了影响。绝大部分善后工作已作了妥善处理。从一九八○年开始,各地还按照中组部制订的检查验收标准,对复查平反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和“回头看”,使一些漏掉的和平反不彻底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迄今,“文化大革命”中案件的复查平反工作已基本完成。

与此同时,各地还按照中央的部署,有步骤地对“反右派”、“四清”运动中的案件进行了复查改正。……复查改正工作已基本完成。

从一九八一年以后,各省、市、自治区,相继把复查工作的重点转到“文化大革命”前其他历史遗留案件的复查工作上来。按照中央《关干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批准的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79]33号)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的精神进行了复查工作。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针和原则,指出建国后,我们党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处理的案件,大多数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按照当时党的政策规定处理的,是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因而对这类案件不搞全面翻腾。复查范围主要是那些提出申诉的或组织上发现可能搞错了的,复查重点放在大案、要案和被定为敌我矛盾、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的案件上,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强调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几年来各地在复查工作中正确地贯彻了中央的方针政策,使这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一些地方统计,在已复查的案件中,全错全纠和部分错部分纠的大约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本人确有一定的问题,过去处理过重,复查后本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粗一点,宽一点”的精神,从宽解决的。

这次平反冤假错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所取得的成绩,主要是党中央领导正确,各级党委坚决地贯彻执行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也是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广大从事落实政策工作人员不辞辛苦,不怕麻烦,秉公办事共同艰苦努力的结果。

八年来,全国上下为平反冤假错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付出了巨大的人力(最多时全国有六十万人从事这项工作)、财力(数十亿元)。其时间之长、内容之广、规模之大是我党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解决问题是较为彻底的,在党内外、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实践表明,平反冤假错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政治上的安定团结,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大批受到错误处理的干部特别是一些久经考验的老同志重新走上了工作岗位,对于确保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和四个现代化起了重大作用。这项工作的光辉业绩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将作为重要一页载入史册。

这次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并使之更加发扬光大。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也是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根本原则。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实事求是的原则贯彻到工作的全过程,普遍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全面地历史地看待干部,做到了是非清楚,功过分明。既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不否定一切,把符合历史实际的东西坚持下去;又把颠倒了的是非颠倒过来,使各个历史时期各种错综复杂的案件得到了合情合理的处理。

通过落实干部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也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地汲取了历史教训。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对于如何运用实事求是的原则,正确地看待干部,公道地对待干部,积累起了大量的、丰富的经验。以史为鉴,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避免重蹈历史上的失误和挫折;对于我们做好新时期党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八年来,我们虽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当前还有不少的遗留案件和问题尚未复查处理,离善终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要在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这一历史重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以及广大从事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同志,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乘胜前进,再接再励,一鼓作气,为在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干部政策任务而继续努力!

(二)

十三大召开以前落实干部政策的任务和措施

遵照中央提出的在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任务的要求,考虑到各地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进展情况,我们对十三大召开以前要完成的落实干部政策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切实解决好平反“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的遗留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对个别漏掉的冤假错案,要发现一件解决一件;需要复议的案件要及时复议。“文化大革命”中被扣发的工资,按政策规定应补发而尚未补发的,要力争在十三大召开以前补发完,财力确有困难的可立据分期补发。“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财物,尚未清退补偿的,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清退补偿工作。

努力完成“文化大革命”前冤假错案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查处理工作。……对这些案件,要在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复查完毕,凡属冤假错案必须坚决平反纠正,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今后相继提出的这类案件,也要列入复查范围,十三大召开以前能复查完的也要争取搞完,实在搞不完的,可作为经常工作在十三大以后继续复查。处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肃反错杀人员的问题,要继续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工作。

为了集中精力完成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工作,必须把十三大召开以前应该完成的任务同其他不属于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的问题区别开来。五十年代因清理干部队伍、精简整编、裁减冗员、下放干部以及其他原因使一些人员失去公职的问题;六十年代初精简下放人员的问题;有关确定和更改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更改入党时间问题等原则上不列入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的范围,有关这些方面的申诉,由有关部门按政策规定处理。解放初期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公职的人员,情况很复杂,当时干部管理制度不严格;对有些人的辞退或清理是根据当时形势发展的要求,按照有关政策精神处理的,是必要的。对这一类的申诉,要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一般不再复查。

现在距十三大召开只有一年多了,尚未复查的案件和遗留的问题又多是一些情况复杂,难查难定的问题,还有财力、人力不足的制约,任务是比较艰巨的,时间也很紧迫。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采取有效措施。

1.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平反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作,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一直十分关注的大事,中央从未停止过抓这件事。今年三月五日,胡耀邦同志又作了重要批示:“这又是一个没有落实好政策的历史遗留案。下面不少同志由于没有上级的批示和原当事单位的证明而不敢负责,或者由于没有经费的实际困难而不能解决问题,大概就是这个问题还留有很大尾巴的主要原因。其实,这些案子要由地(市)县(市)以上党委直接出面解决,问题就好办得多。”习仲勋同志批示:“按耀邦同志批示精神,于最近召开一次落实政策小组会,讨论他的有关这个问题的多次批示,制定几条有效措施,派人下去督促检查,实实在在地大抓一年,力求基本落实,不留尾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要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的精神,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十三大召开以前要完成的任务,做到心中有数,增强紧迫感,加强具体指导。对任务重和工作薄弱的地方,要重点指导,帮助他们加快速度,迎头赶上;对处于扫尾阶段的地方,要帮助他们一鼓作气,处理好遗留的问题。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和办法协调各主管部门的工作,以利于统一政策,统一步调,避免各部门之间各行其是和互相推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有关端正党风的要求,改进领导方法,多做实事,少说空话,不要“停在一般原则议论、指示上”;要积极主动地并且敢于负责地解决问题。在落实政策工作后期,任何松劲情绪,认为剩下点“尾巴”无关大局,对一些“老、大、难”案件和问题采取推、拖的态度是很不对头的。落实政策工作开头难,收尾也难,越是到了善终阶段,越是要看到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多做艰苦的工作。对那些久拖不决、有关部门意见分歧、下边解决有实际困难的案件和问题,上级党委应当直接出面解决;对一些大案、要案应当亲自过问,组织力量进行查处,限期解决;对一些涉及面较大的政策性问题和报请党委审批的案件,应当及时讨论决定。党委分管落实政策工作的领导干部要用相当的精力,抓好这项工作。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主动地做好工作。要及时向党委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取得党委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十三大召开以前应该完成的任务,要组织人员抓紧复查处理,按期完成。分管的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深入实际具体指导。省、地两级组织部门应该既办好自办的案件,又做好面上的指导工作。要针对下面工作进展快慢,遗留案件多少的不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多下去,就地解决问题,认真克服官僚主义。现在有许多案件及其遗留问题往往涉及到纪检、政法、统战、侨务、民政从事、财政等部门,因此,党委组织部门必须主动地同这些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工作。采取联合查办、召开疑难案件座谈会、集体“会诊”等办法,提高办案效率。

几年来,落实政策的机构和人员有较大的调整,现在有一些任务较重的地方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不能适应任务的要求,要适当加强。应鼓励那些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继续努力做好工作。大量近期调做落实政策工作的干部,是一批新生力量,要采取短期培训等办法,尽快地提高他们的政策业务水平,以适应工作的需要。为解决人力和经验的不足,各地可请一些已经退居二、三线的老同志参加这项工作。

2.要坚持全局观念和政策观念。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要按照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精神,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予以平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于“文化大革命”前的案件,应该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如果对这些老案不作历史分析,通通以现在的政策观点为标准,重新进行翻腾,势必造成是非不清,引起不必要的思想混乱,也会脱离党内外广大干部和群众。

当前,落实政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不少是有关善后工作方面的。这些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落实政策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也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从各地的情况看,当前并不需要中央再研究制定什么新的政策规定,也不是再来开什么口子。需要的是我们把已有的政策规定的基本精神吃透。这样,在执行中遇到实际问题时,就可以根据政策规定的基本精神,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合情合理地加以解决。对个别的特殊问题,也才能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变通的办法适当处理。在落实干部政策的工作中,首先要把注意力放在复查平反冤假错案上,着重从政治上解决问题。至于经济上的补偿,只能作到适当的补救。冤假错案平反改正后的善后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办理,注意防止违反政策、不顾条件与可能,随意开口子的偏向。今后各地制定具体政策规定时,如果超出了中央规定的范围或涉及全国性的问题,应该报请中央审批。

3.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我们的落实干部政策工作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指引下,积极主动地沿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条正确轨道走过来的。因此,我们复查处理过的案件的质量是比较好的,是经得起检验的。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这条正确的路线,把落实干部政策工作善始善终地进行到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少数人员中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忽视实事求是和积极主动解决问题的现象。(1)有的面对扫尾阶段的一些“老、大、难”案件和问题,缺乏知难而进的精神,踌躇不前,一拖再拖。有的怕善后工作难做,经济问题难办,对按政策规定应该纠正的错案迟迟不作处理。有的遇到有分歧的问题绕着走,遇到个别要求不合理、无理纠缠的人无原则迁就。还有的认为落实政策工作没完没了,产生了厌倦情绪,想换肩不干了。(2)有的忽视办案质量,急于“早日结案,快收摊子”,片面追求进度,工作粗糙,马虎从事,或者没有经过认真调查,就宣称无法查证,把问题搁置起来;或者在主要事实没有核对清楚并取得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就草率结案。(3)有的执行政策缺乏认真严肃的态度,甚至曲解“宜宽”,宽大无边,对确有这样那样的严重问题按政策规定不能平反纠正的,搞一风吹。对这些背离实事求是原则的倾向,我们应该认真加以防止和克服,否则就会影响和妨碍落实政策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在全党大力端正党风的教育中,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这些同志端正思想作风,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切实做到对党对人民对干部高度负责,满腔热情地为受冤屈的同志奔走到底,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个案件,积极主动地解决好每一个应该解决的问题。保证办案质量,使之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是复查案件工作的基本要求。对任何人的申诉,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没有取得真实可靠的证据之前,不要轻易肯定或否定问题。对于本人确有严重问题、又不认账的,不能是非不分,一笔勾销,失去执行政策的严肃性。上级党委应当严格把好案件审批关。

当前,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的来说是正常的、稳妥的。但是,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的落实政策工作中也有所反映。有的为了谋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明”,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有些证明人不讲党性讲人情,不讲原则讲关系,迎合申诉人的不正当要求,出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有的在善后工作已按政策规定作了妥善处理后,仍然提出一些过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就长期纠缠。有的在工资、生活待遇问题上,不适当地向上攀比,闹级别、闹待遇,甚至说什么问题不解决,“我将肯定退出共产党”。有的不但不协助组织上做好这些同志的思想工作,反而出“主意”帮倒忙,支持他们无理取闹。个别家属,在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又借亲人病故之机提出过高要求,不答应就不办丧事,给组织上施加压力。此外,还发现有的趁落实政策之机虚报冒领补偿和补助,甚至公然制造伪证,欺骗组织,有的冒充地下党员,骗得了党籍。

落实政策中的不正之风,虽然是少数地方个别现象,但它既干扰了落实政策工作的正常进行,又损害了落实政策工作的声誉。我们应该坚决加以抵制和纠正。必须重申,调查取证工作应由组织上办理,个人私自索取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为据。证明人必须遵守对党忠诚老实的原则,按照事物本来的面目,如实地出具证明,作公正的历史见证人。不准循情顾面乱写证明。谁违反了这条规定,就应该追究其责任。

错案平反纠正后,应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妥善地作好善后工作。胡耀邦同志曾指出:“应妥为解决他们的政治名誉和生活问题,并作必要的补助,以使他们安度一个较愉快的晚年。”在工资待遇补救,困难补助问题上,如果该调整的不予调整,该照顾的不予照顾,这显然是不对的。但是如果在这方面相互攀比,搞平均,也是不对的。这是由于已平反纠正的错案,时间先后不同,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各地的条件不同,因而解决问题的尺度不尽一致,这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是难以避免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浩劫,党和国家受到很大损失,我们个人受些损失也在所难免。国家大难之后,尽管财政有困难,也尽可能对个人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必要的,但是不能要求过高。有的要求从个人或局部来看可能是合理的,但从全局来看,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一律从经济上还账,搞平均,则是难以办到的。如果不能以大局为重,一味攀比,强组织之所难,甚至无理纠缠,就很不应该了。各地党委要深入细致地作好思想工作,帮助个别思想不够端正的同志摆正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我们相信,只要讲清政策,说明道理,绝大多数同志是会顾全大局,通情达理,不计个人得失的。对一些无理取闹的人要提出批评和劝告。对极个别弄虚作假的人,各地要严加注意,不能让他们钻空子,并要严肃处理。

4.要统筹兼顾,妥善解决落实干部政策的经费。全国用于落实政策的经费已花了几十个亿,大部分落实政策的经济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为了确保在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任务,对所需经费,各地要统筹兼顾,自行解决。经费问题要服从政策,该花的钱还是要花,但要从严掌握。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拨出的专款必须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地方财政解决落实政策经费确有实际困难,可请省、市、自治区单项报请财政部审核补助。

(三)

对几个政策性问题的意见

各地在会前提出了一些政策性的问题,经研究,对其中几个较普遍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关于清退“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财物问题。据了解,多数省、市、自治区已清退了百分之八十以上,少数省遗留的问题多些,个别地方至今底数不清。清退“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财物,是善始善终做好落实干部政策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需要进一步妥善地处理好。胡耀邦同志在一九八四年七月中央落实政策小组会上讲过,“文革”中查抄的财物,要坚决清退,物归原主。现在遗留的问题虽然难度较大,但是只要我们不怕麻烦,有奔走到底的精神,有些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凡是本人提出被查抄了的财物,组织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组织力量认真查找,这是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关键。经查实原物在的,应退还原主,已丢失、损毁的,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在作价补偿时,要耐心地多做协商工作,如果长期达不成协议,可由上级部门帮助研究,妥善处理。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地接受组织上按政策规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于本人提出被查抄了财物,当时没有留下凭据,现在确实得不到证实,也无线索可查的,要向本人说明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本人也就不要再提出退赔的要求了。我们许多老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经济上受到了不少损失,他们从大局出发,体谅国家困难,在组织上说明情况后,能够为国分忧,不再要求经济补偿,表现了共产党员的高尚风格,值得我们学习。有少数干部在“文化大革命”中无偿占有或以低价“购买”的查抄财物,至今没有主动退还。这个问题,中办发[1984]24号文件已明文规定,应当主动退还。耀邦同志也曾严肃指出:“什么‘善财难舍’呀,不义之财嘛!”现在我们必须重申,凡属这种情况的干部,必须主动退还,经动员或通知后仍拒不退还者,要严肃处理。

2.关于“四清”与“文化大革命”交叉期间处理的“四清”案件,可否一律作为“文化大革命”案件的问题。中纪委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二年先后对云南、陕西、宁夏、安徽等地请示的答复以及中组部一九八一年转发铁道部的文件(组通字〔1981〕56号)已作了明确的解答。我们认为,这个问题仍应按上述文件精神办理。因为全国各地开展“文化大革命”的时间有早有晚,不尽一致,不能简单地以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中央发出开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作为区分“文化大革命”与“四清”案件的时间界限,对这类案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妥善处理。

3.关于“文化大革命”前冤假错案平反纠正后工资、生活待遇方面的问题。有的地方提出,一九八二年普调工资后改正的错案中错被开除公职的和错受降级处分的,是否也可按中组发〔1984〕13号文件精神办?我们意见,可按该文件精神办理,即“除恢复原工资级别外,还应按普调工资政策办理”。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后复查改正的错被开除公职的,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时可在恢复原级别、按一九八二年普调工资政策规定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套改工资后,再办理离休、退休、退职。

同志们,确保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干部政策任务,今年是关键的一年。一年之计在于春,我们这次会议正是在生机勃勃的大好春光里召开的。希望大家集思广益,共同努力把会议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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