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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济文在广西核查“三种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日期:1987-2-18 作者:区济文

区济文

(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区党委同意召开的。会议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关于抓紧抓好“记录在案”人员的审查工作;(二)对犯“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人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要加强管理教育,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要抓紧加快未结案件的结案工作。去年八月全区整党工作会议以来,核查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下面我就这次会议要解决的三个问题向大家讲点意见。至于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好,要靠到会同志的认真讨论研究,要靠各级党委的共同努力。

(一)关子抓紧抓好“记录在案”工作的问题

这几年来,大家对“记录在案”人员的审查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大专院校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的情况已基本摸清楚了。中央核查组对全国二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大专院校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都有了登记,也给广西转来了有关这些人的材料。我们开头那段时间,根据中央核查组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工作,对每一个大专院校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做出了审查结论。以后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清理“三种人”的工作出现了偏轻偏宽的倾向。中指委在一九八五年发的第八号文件就明确指出了。我们在对“记录在案”人员的审查工作中也出现了大漏洞。有的地方把该定“三种人”的没有定;该定严重错误的也没有定,而定为一般错误或者定犯了错误;犯有错误的定为一般问题,结果大事化小,失之过宽,步步降级、层层降级。现在我把三方面的情况向大家摆一下:

第一方面的情况。已经中央核查组审定的“文革”中大专院校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记录在案”人员,现在广西有×××人。对这×××人的审查结论,现在也同样有偏宽偏轻的现象。我们领导必须有清醒的认识,清理“三种人”是关系到接班人的问题。几年来这个工作是做得好的。现在的问题是,在“记录在案”的这×××人中,有41.5%曾经进入和现在已经进入我们各级领导岗位和要害部门,而对他们中一些人审查结论很轻很宽。在×××名“记录在案”人员中,各地、市、县及区直有关单位做了结论的有×××人占95.8%。由于有偏轻偏宽的倾向,有的该定为犯严重错误的,却给他定为一般错误,还有一些在“文革”中的重大问题还没有审查清楚,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的,按中央核查工作会议的要求和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是不能提拔重用的,但是我们有些单位却提拔重用了。我刚讲的,经中央核查组认定的“记录在案”人员×××人中,经审查这部分人中,有×人定为“三种人”,有××人定为犯严重错误,二者共占这部分人总数的28%,还有××人定犯有错误,有××人定犯一般错误。经我们抽查,这部分人中定为错误和一般错误的十人的案卷,发现有五人的重大问题的事实尚未查清楚,就从轻做了结论。所以说问题还是相当严重的。

至于进入领导班子的,原来我们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清理“三种人”要把台上的“三种人”拉下来,这个工作做了,但怎么防范“三种人”混进三梯队、混进我们的各级新的领导班子的工作做得不夠,我们的防范工作,从组织上来说是不严密的,搞核查工作和用人单位脱节,在具体办理提拔的审批手续时,没有严格地把关,对年轻的“三种人”混进三梯队,混进各级新的领导班子的警惕性不高。我摆几个事实,给大家讨论、研究问题、汇报情况时作参考。

1、有重大问题的“记录在案”的人,事实没有查清楚,有线索也没有去调查取证,就作了一般错误的结论,而给予提拔重用。我这里举桂林市和南宁市的例子(略)。这41.5%的人中的一些人被提拔到各级新的领导班子,是根据什么提拔上来的?是什么原因被重用了?本来想让大家先汇报,后来考虑还是有针对性地先提出这个问题。因为这些有重大问题的人,没有查清楚就被提拔重用了,进入了我们的要害部门和新的领导班子,而且他们都是四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其危险性就更大了。

2、关于做审查结论时出现偏轻偏宽是较普遍的现象。如玉林地委的一个例子(略),这个人是派报主编,参与抓人、押送、非法审讯,后来被抓的这两个人被毒打致死,他参与丢尸郊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委组织部多次讨论对他作结论的时候,认为不作问题提出。到底该不该不作问题提出,这些是不是事实,如果是事实,定性处理是否偏轻偏宽了,应该做什么样的定性处理结论才适当。

3、在审查结论中对关键问题和关键问题的主要情节,以及他在案件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应该负什么责任,还没有弄清楚,证据不足,就定性了。从我们抽查的案件看,如广西日报社对×××的审查结论材料,列了他在×××大学是红卫兵团的团长,大学革委会成立时结合为革委会委员,分管专案工作,该大学所属单位,先后被迫害、枪杀致死四十多人,主要责任者已给予法纪、党纪、政纪处分,但×××曾参与打击一小撮突破点专案组的工作,起草“对阶级敌人猛烈进攻”誓师大会的动员报告的稿子,“七·三”布告以后,革委会分工他管专案工作,参与批斗老干部、教师、学生,根据这些定为严重错误,给予警告处分。但这个定性处分决定,还缺乏关键问题的具体事实材料。

昨天,区党委学习汇报会上,南宁市委副书记汇报时讲到《南宁晚报》在前个时期登了一些不好的文章,错误的文章。陈辉光同志指出,《南宁晚报》有一篇题为《寒流中的暖流》的文章就是表扬白金友的,白金友就是在“文革”中迫害、枪杀致死四十多人的主要领导人、直接责任者。陈辉光同志指出《南宁晚报》为什么还要登报表扬他。白金友是个被判了刑的人,为什么出现这种反常现象,在我们党报上替白金友翻案?这些不正常现象,给核查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中央[1984]17号文件指出,清理“三种人”要注意彻底清理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造反积极,干了坏事,造成严重后果,现在比较年轻,隐藏下来对党危害大的人以及在幕后操纵的人。刚才我讲的这些审查结论不当的例子,都是四十岁左右的人。审查结论不当、不准,就给这些人隐藏下来,对党造成很大的危害,无论是55号文件,17号文件,都很明确地指出了这个问题。这是我们这次会议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这是一方面的情况。

第二方面的情况,一九八二年中央55号文件第8条明确指出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以及有严重问题的,应由原所在院校认真负责地将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通知这些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记录在案。”具体的讲,什么是大专院校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呢?什么算是有严重问题的人呢?中组发[1983]6号文件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范围。这个文件中的第二个问题,指出“记录在案”的对象是:“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还有严重问题的人。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是指高等院校影响较大时间较长的校一级学生造反组织核心成员。有严重问题的人,是指属于以下七种对象:一是指那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拉帮结派,造反夺权,干了坏事,情节严重者;二是诬陷迫害干部、群众,刑讯逼供,情节恶劣者;三是砸机关、抢档案、破坏公私财物的主要骨干;四是积极参与策划、指挥武斗,造成严重后果者;五是泄露党和国家重要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六是为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制造舆论,煽动派性,在较大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者;七是制造其他重要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这七种对象,是属于有严重问题的,是要“记录在案”的。“有上述问题的人,无论是那个组织的,都应记录在案。涉及到高等院校的干部、教师中的问题,可一并查清,问题严重、现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应结合机构改革、调整领导班子,加以处理;其他人员,有的可以及时处理,有的待整党时再作处理。”“在清查中已作处理的上述人员,如无书面结论,应补写记录材料。”此外,“个别在‘批林批孔’、‘反击右倾翻案风’中有严重错误,清查时未作处理的,应记录在案。”以上共计九种对象。高等院校学生造反组织的一般头头和犯有一般错误的不“记录在案”。对有严重问题的这九种对象,我们这几年没有系统的、有计划的、有组织的来进行彻底清理并做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责任不怪大家,主要的责任由我来承担,因为过去布置这个工作的时候,我那时候是担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区党委整党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是分管这方面的工作,对这九种对象没有很好地进行研究,没有把这小问题具体落实,看文件一溜而过。这九种对象在我们广西大专,院校学生当中到底有多少,我们广西这十几所大专院校有多少学生在文革期间有严重问题的?我们过去也没有要求各个大专院校来清查这方面的问题。所以这次会议我们就作为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布置,要按照中央56号、17号文件、中组发[1983]6号文件精神,用两个月时间把它清查和统计出来。要求各大专院校负责查清参加过“文革”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和有严重问题九种对象的毕业生,因为这些人现在有的都当了我们县、处级干部、厂长、党委书记,也有的当了中层领导骨干,个别的甚至没有查清主要问题,就作出结论,或者查不清楚,就提拔当厅、局级干部,这是很值得引起我们重视和提高警惕的严肃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情况,在“文革”期间,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红卫兵中,有极少数品质恶劣、手段残忍、致死人命和趁“文化大革命”混乱之机,以勒索抢劫财物为目的行凶杀人的,以及有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的人,都应把他们的问题查清,记载下来,存入其本人的档案,已经入党的应开除党籍或在整党中不予登记。这是中央[1984]17号文件规定的。这个工作我们做得很少,或者说有些地方没有做,有些地方做了到底数字有多少也搞不清楚。这就需要我们各地、市、县委,区直机关各部、委、办、厅、局都要来做这个工作,这些人有的当了厂长、副厂长、科长,还有个别的当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这个数字到底有多少还不清楚。

从上述三个方面情况,看出我们的“记录在案”工作,距离中央55号文件、17号文件、中组发[1983]6号文件的要求还很远,工作不是搞得圆满无缺,而是出现了大漏洞,说不定有一天还会冒出大问题来。为什么我们在“记录在案”工作上出现这个大漏洞,潜伏着危险的因素呢?在选接班人问题上为什么对这些人警惕性不高,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呢?我想有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没有认真学习中央文件,因而对中央文件的精神领会不深。在我来讲就是这样,尽管看过几遍,学习过几遍,但是,中央文件要求解决的问题,把在台上的“三种人”拉下来了,但在接班人里面、三梯队里面防范潜伏的危险因素的工作中我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中央55号文件、17号文件和中组发[1983]6号文件,都明明写着:“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院校学生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以及有严重问题的,应由所在院校认真负责地将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通知这些人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记录在案。文件上写得这样明明白白,但是我们只抓,学校中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却把有严重问题的人漏掉了,在我们这个地方就首先漏掉了。我兼任过一段时间的核查组长,这不能怪大家。我们这次会议以后,如果大家没有解决好这个问题,那就不单是我个人的责任,而是大家的责任了。所以我们大家通过这次会议,应该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学习领会得更深刻,认真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的规定去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两派,才能坚持党性,克服派性,排除一切干扰,按党的政策办事,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该是谁的问题就是谁的问题,不包庇,不徇私情,这样才能纠正前一段时间我们在“记录在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这个漏洞。

第二是我们的核查工作,在解决还在台上的“三种人”和有严重错误的人的问题之后,没有及时转移到清理没有在台上的、将有可能是我们接班人的“记录在案”的人的工作上来,没有及时把这个潜伏的危险、后患无穷的大问题摆到核查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殆误了时机。本来,一九八四年对学枝的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进行审查结论的时候,一九八五年就应该转到抓有严重问题的人了,但是我们没有把这个重点抓住,错失了一年的时间,错过了这个机会,致使现在还留下这个潜伏的危险的问题。同时,我们对重要头头进行审查和核查结论时,漏洞也很多,问题也比较大。在用人上,我们核查工作和用人单位、有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没有密切联系,审查是审查,用是用,提拔是提拔,互不通气、不联系,这边审查那边提拔,用人单位也不找核查组了解情况。不久前,提拔了一个厅、局级干部,本来我们应该是互相通气的,但这个气没有通好,给他钻了我们的空子爬上去了,放他上去了。去年八月以后,我们虽然提出来要抓好“记录在案”工作,但是提得不够很明确,抓得不紧,五个半月过去了,现在还是心中无数,这个工作做得不好。

第三是领导思想麻痹,实质上存在右倾。首先,在我们领导上对“记录在案”没有全面抓、全面管、认真管、扎扎实实地管起来。这就造成了我们领导上软弱无力,特别是在说情风的情况下,对有些单位分配来的有严重问题的人,或者,是造反组织的重要头头,只看他到新单位以后的表现比较好,对其“文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严重问题,就看不清楚,于是就提拔重用,就合不得,也不敢再给他作定性处理,该定严重错误的也不敢也不愿定了。例如×××的问题,本来是很严重的,为什么看不到问题的严重性?这跟我们领导思想上麻痹右倾有很大的关系。中指委[1985]8号文件已指出了这个问题的普遍性,是普遍存在核查工作定性处理偏轻偏宽的问题。其次,由于有了比较严重的右倾思想,就不能实事求是的按政策办事,在审查结论时,存在偏轻偏宽的现象。昨天在区党委学习汇报会小组讨论时,桂林市委书记提出,有个单位有个问题严重的人,本来决定开除党籍的,到后来觉得太重了,加上旁边有人讲情,单位党组织便由开除党籍降为留党察看,留党察看还有人讲情再降为党内严重警告,又由党内严重警告降为警告。这样无原则的迁就和让步,一让再让,让到最后连警告处分人家也不同意,最好你不要给我处分。这种情况对我们查处问题做审查结论,都有很大的影响。第三,反映了我们核查工作有松劲情绪。搞核查工作的同志,包括我们大专院校的同志在内,碰到困难不少,算啰,这个问题已经查过了,整党快结束了,核查工作反正是你们组织人事部门的事,查得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整党结束,就交给组织人事部门,以后我们也不用管这个了,将来出问题,就由你们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啰。因此,不想多管了。搞“处遗”的、搞核查工作的同志辛辛苦苦搞了几年,到最后还受到人家讲闲话,甚至受到攻击时,得不到领导同志的支持,他们就更泄气,思想松劲不想干了。如果领导上及时支持,那就好一些。第四,怕得罪人,该顶的不敢顶。有些人的问题很严重,是他自己造成的,是他自己写的历史,并不怪我们现在的领导,我们现在的领导同志只不过是恢复他本来的历史面貌,有什么可怕呢?他的历史,对党对人民造成危害行为,是他个人 的所作所为,我们不过是实事求是恢复他原来的历史面貌而已。但是,在前段时间方励之大喊大叫什么“东风吹、战鼓擂,现在谁也不怕谁”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泛滥的时候,有的“三种人”乘机闹事,扰乱局势,有些领导同志怕得罪人,碰到问题不敢表态,不敢做出正确结论,不敢按事实按政策做出定性处理;对搞“处遗”、核查工作表现好的同志,该提拔的不敢提拔,该用的不敢用;对“处遗”、核查工作有困难,应该支持的也不敢支持;对于有严重问题并提上来进了新的领导班子的,应该处理也不敢提出意见处理,让他仍然留在我们的新班子和要害部门。甚至在个别领导班子里面,还有是非不分、姑息养奸的现象。这样搞下去的话,那将来是要犯严重错误的。我们搞核查工作,应该反思这个问题。当我们整党办向区党委领导汇报工作时,区党委领导问到我们整党办有没有软弱表现。我们在学习中进行了检查,“处遗”、核查开始时,对处理“文革”遗留问题认识不夠,后来在中央、区党委正确领导下,克服派性,打开了局面,但有的人却认为“处遗”走过场,这是片面的理解。在后一阶段全区要进行定案处理,又有人认为处理的多了、重了,也是错误的。那时,我们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不够好,用简单的比例数字减少处分面,造成结论为“三种人”的人不认错不认罪,到处闹,有的领导不敢管。我们确实存在软弱右倾思想。所以“记录在案”工作存在这么严重的问题。现在好了,中央今年一开始就发了几个文件,重申四项基本原则,我们要抓住时机,加一把劲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四月底前,把“记录在案”的、该由各大专院校管的,你们要负责弄清楚,重要头头、有严重问题的人,由你们负责弄清楚;广西以外调进来的,由各地、市、县委,区直机关各部、委、办、厅、局自己搞清楚,大家负责,要把“记录在案”的问题解决好。这是第一个问题。

(二)关于对犯“三种人”错误和罪行以及严重错误的人,按照中央核查工作会议提出来的,要加强教育管理工作问题

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七日,中央召开全国核查“三种人”工作会议上,中央核查组副组长、中组部副部长曹志同志的报专,就提出对结论为“三种人”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做好这些人的思想转化工作。我们认为提得很重要、很及时,这对巩固“处遗”成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四化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第一、要加强领导,敢抓敢管。从广西情况看,这些人多数是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少数表现不好,对定案处理进行反扑只是少数中的个别人,如果对他们只从组织上做了清理,而忽视管理教育,不注意做思想转化工作,那么纯洁组织、清除隐患的要求,就没有完全达到。当前,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第一种表现,是有的乘机闹事。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大鹏公司集资户到区党委门口上访,区高级人民法院苏礼峨乘机闹事,在区党委门口摆大字报,这正是全国学生闹事的时候,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泛滥的时候,他在这个时候出来。后来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严肃批评了他的错误。今年中央1、2、3、4、6号文件发下来以后,就不出来了。还有原来全州县委副书记蔡辉龙,“处遗”时被判刑四年,去年九月提前两年释放后,于今年一月七日也闹事(区整党办发了通报)。第二种表现,恐吓、威胁“处遗”人员。原百色地区电影公司干部李福熙,“处遗”时被“双开除”处分。去年十月,他恐吓、威胁“处遗”干部梁怀官说:“你们写文章,把我整下去,你们升官了,不懂得哪一天,你们要挨丢在路边。”(意即把你杀害)。后来经过公司党委书记批评,他才向梁道歉。第三种表现,污蔑“处遗”。南宁市、百色地区和贵县都发生这类问题。第四种表现,“三种人”重新当官。柳江县“三种人”杨胜祥,原是土博公社党委书记,“处遗”时被开除党籍,降为一般干部,对处分不服。去年七月,县粮食局重新安排他当官,担任三都乡粮所所长。在工作中,他不找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商量,而自己说了算。去年十二月中旬,他个人决定,拿代管种子费办了五桌酒席,招待乡直各单位和县下乡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和全所党员都反对他的做法,但他一意孤行,粮所党员没有一个去参加。杨重新当官,干部和群众意见很大,后来反映到市委、县委,在县委领导的责成下,最近县粮食局才免了杨的所长职务。第五种表现,软顶不上班。梧州市有三名干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另一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他们不上班,其中有两人去搞私捞。区直机关也有类似情况。第六种表现,对处分不服,坚持申诉。在申诉中有下面几种情况:一是要求减轻处分。“三种人”不接受开除党籍处分;二是否定了过去承认的错误事实。贵县交通局运输管理所范应初被留党察看一年恢复党员权利以后,全部推翻了过去承认的错误事实,到处申诉告状,经教育未改,在整党中进行党员登记时,给予他缓登记,他反咬一口,说是所支部书记搞的鬼,以权压人。三是本人不服,领导迁就。柳江县财政局秘书股长李忠心,“处遗”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他认为处分重了,到处申诉,要求减轻处分。该局党支部领导姑息迁就,在本人的申诉书签上县给他处分重了的意见,上报到县纪委。县纪委进行复议,认为原处分的事实、证据确凿,处分恰当,维护原来处分不变。四是喊冤叫屈。贵县在“文革”中乱打死了三千八百多人,被判刑的人中,有相当一部人申诉喊冤叫屈,有的还比较嚣张。被判刑十五年的林如健扬言说:“我这一代申不了冤,平不了反,到儿子、孙子都要告,总之要彻底平反”。五是认为自己主要是跟上面跑犯了错误,不应该受处分。恭城县有个“文革”中犯错误受到处分的人申诉,不否认自己的错误事实,但是认为“文革”是毛主席错误发动和领导的,当时自己跟着上级讲的去做,不应该受到处分,到头来却受到处分,因而情绪低落。六是控告有关领导。区直一个单位的原处级干部,“文革”中参与迫害民革中央常委、区政府副主席李任仁事件,犯了严重错误,自己不认错,反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彭真委员长写信控告要给区党委和区整党办的一些领导“法律制裁”。

因此,对于犯“三种人”,错误和罪行及有严重错误的这些人,我们应根据中央核查会议的精神,要认真搞好教育管理工作,比如,要求我们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要克服软弱无方状态。广西安定不安定,关键是否能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派性,巩固“处遗”成果。“三种人”闹起来,全区不安宁,首先是有的人一哄而起,搞乱局势,再搞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因此,对“三种人”闹事,特别是“三种人”中造反派头头的头面人物闹事,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敢管敢碰,坚决执行最近中央领导同志针对广西“三种人”闹事的批示:对“三种人”的反扑,要持强硬态度,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可见中央支持广西的“处遗”工作,稳定局势的态度是很明确的。这几年来,我们广西的“处遗”工作,是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进行的。从一九八三年起,到一九八七年初,“三种人”或有严重错误的人,特别是犯有“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人,他们一次一次地进行反扑,妄图翻烧饼,搞翻腾,但是每一次的翻腾、反扑,都以失败而告终。

第二,对犯“三种人”错误和罪行以及犯严重错误的人进行管理教育工作,是我们今后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不能忽视的问题。

在广西处理“文革”遗留问题和清理“三种人”当中,我们共处理了×××××人,其中国家干部×××××人,占处分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二。在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里面,被定为严重违法乱纪逮捕的××××人,其中已判××××人,免于刑事处分的××人,待判××人,定严重违法乱纪分子×××××人,定严重错误的×××××人。这是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时定性和处理的。清理“三种人”是跟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结合在一起进行的,最后定为“三种人”×××人,严重错误××××人。我们把处理“文革”遗留问题定性,定了犯严重错误和严重违法乱纪以及清理“三种人”时定“三种人”和定严重错误的一起结合起来,其中国家干部×××××人。怎样把这些人的管理教育工作做好,是关系到我们广西能不能巩固“处遗”成果,能不能巩固安定团结局面的重大问题。在前段时间学生闹事,广西表现不很突出。但是,中央决定处理广西“文革”遗留问题,却是很敏感的问题。不久前,中央整党办公室来了个调查组,组长是中组部经济干部局老局长柯里同志,副组长是中组部办公厅副主任任俊杰同志,从去年十一月到广西,到今年一月五日离开广西,他们认为,广西的安定团结局面是不错的,主要是“处遗”工作做得好,“处遗”的定案工作做得好,政策执行得好;同时整党能抓住“处遗”问题来统一思想,彻底否定“文革”,彻底否定派性,能抓住纠正不正之风,抓住查处大案要案来统一思想,农村整党能抓住解决两个严重问题和突出问题来统一思想,都做得好。希望我们今后在巩固“处遗”成果,以维护安定团结问题上,要做长期的工作。

第三,建立起责任制,一级抓一级,落实到党支部、党小组,不但领导要管,而且单位的党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共同管理教育好。去年八月区党委召开全区整党工作会。议的时候,区党委领导同志已经指出一些犯“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人不认错、不认罪,想翻案,闹得最凶的是犯“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造反派头头。这些人在“文化大革命”当中,问题是很严重的,如果对这些人不进行揭露,对他们不采取强硬态度,不按中央的指示来处理,那他们会闹翻天的。全区是×××××多人,必须管理教育好,如果处理不好,死者家属(全区“文革”中被打死的××××多人),还有冤假错案二十多万人是不会答应的,问题的严重性就在这里,不能无原则地迁就、让步。对这些人的管理教育工作,各单位领导都需要认真负责,要克服软弱的状态,一定要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指定所属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来做好犯“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人以及犯严重错误的人的思想转化工作,要争取多数人逐步转化过来,这是一件很艰苦、细致的改造世界观的教育工作。他们有的人的世界观还是“文革”“万岁!万万岁!!”要他们由“文革”“万岁”,变为“文革”是灾难,“文革”有罪,要彻底否定“文革”,否定派性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被定为“三种人”的,要他们放弃过去的既得利益不是那么愿意甘心接受的。由“文革”功臣变为“文革”的罪人,使他们接受处分,重新做人、悔改、认错,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这些人当中,有的往往把他们在“文化大革命”中所造成的危害党、危害人民的坏事都想推到老人家身上,他们往往都拿六中全会《决议》里面讲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犯的错误为理由,说是跟着老人家犯的错误。但是,他们对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里面有一段话,他们就忘记了,或者是分辨不清了。《决议》里面讲:“‘文化大革命’初期被卷入运动的大多数人,是出于对毛泽东同志和党的信赖,但是除了极少数极端分子以外,他们也不赞成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残酷斗争。后来,他们经过不同的曲折道路而提高觉悟之后,逐步对‘文化大革命’采取怀疑观望以至抵制反对的态度,许多人因此也遭到了程度不同的打击。以上这些情况,不可避免地给一些投机分子、野心分子、阴谋分子以可乘之机,其中有不少人还被提拔到了重要的以至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段话,被定为犯“三种人”错误和罪行的人,他们看不到,或者看了就不联系他们自己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作所为是不是极端分子,是不是投机分子,是不是野心分子、阴谋分子。被定为犯“三种人”错误的,有哪一个能离得开六中全会《决议》,所讲的极端分子、野心分子、投机分子、阴谋分子这个范畴,他们能与《决议》里面讲的大多数人跟着跑的相提并论吗?对照他们这些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的所作所为,我们在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的时候,要想使他们这些人一下想通,确实不容易。由极端分子、投机分子、野心分子、阴谋分子的思想转到正确的立场上来,没有脱胎换骨的决心是不容易的。我们各级党的组织,应该帮助他们改造世界观,挽救他们,争取他们。但我们的立场必须坚定,不能够在重大的是非问题上采取无原则的迁就让步,以免党的事业遭受损害。

第四,对申诉案件不搞全面复查。个别申诉案件,明显的定性不准,处理畸轻畸重的,可以个别复议,并不是他一申诉我们就来复议,就给他们翻箱倒柜搞一次,我们不能这样搞,中央也不同意这样做。这次开会的时候,桂林市委书记王仁武同志也谈了这些问题。有个别单位的问题也是闹的很厉害,最后查来查去在里面搞鬼的原来是“文革”中的造反派的头头,最后把他的问题揭露了,从此这个单位就安定了。我们也不能以他承认什么就定什么,要看事实证据。如果我们经过查事实,定之有据,他不承认,不签字,他再告状,那也不要紧。区党委在处理原团中央筹备小组副组长梁吉泉,讨论开除他党籍的时候,梁吉泉他就不签字,主持常委会的,当时是乔晓光同志,并不因梁吉泉没有签字,不认帐,就定不了案,常委会决定还是开除了他的党籍。开除岑国荣的党籍时,岑也不签字,也不认帐,到最后,区党委常委会在乔晓光同志的主持下还是决定开除他。他后来不断向中央申诉,中央一直没有答复他。中央对这一问题,处理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在今年初,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对“三种人”反扑,要持强硬态度。所以,我们在处理申诉案件当中,我们要持慎重的态度。我们要总结三年多来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申诉案件、清理“三种人”申诉案件中的经验教训,我们觉得有几个问题,要引起注意:

1、我们在一九八五年年初的时候,曾经不妥当的提出要控制处分面的问题,要压低受处分的比例数。后来中央领导同志对广西区党委的“处遗”定案工作,说你们实事求是,按政策办事,这样就对了,并没有说广西处分多了,也没有说处分少了。但是,因为我们一九八五年年初讲了,要压缩处分面,这一下子,有些地方、有些县就翻箱倒柜了,就搞全面复查,一搞,就把思想搞乱了。那时候有一个县一天就复议了九十四个案件,原来开除党籍的,不开除了,变为留党察看了;留党察看的,降为严重警告了;给警告处分的一风吹了。一天内就吹了几十个案件,后来,经过自治区、地委整党办和县委的领导同有关的同志一块联合重新审议,这个县的典型的案件才得纠正过来。

2、处理上偏轻偏宽。有一个县,对申诉案件的处理,把一个原来是开除党籍的,降为留党察看后,还不服,继续要求降低处分,后来降到严重警告,降到警告了,还不高兴。另外一个是与乱杀人有责任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给他定犯严重错误多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他还不服,便给他降为严重警告处分,他就找县委领导说:给我严重警告处分,那该提的一级工资你还得给我啊!这样再由严重警告处分降为警告处分,给了他一级工资。他这么一闹,就不是一个案件了,就要有多少案件要降低了。这种情况,经过自治区、地委整党办与县,委领导商量几次,研究几次,到最后纠正过来了。如果是那样无原则迁就,就会越弄越宽,宽大无边,非出乱子不可。宾阳县“文革”中被迫害死了三千九百五十二人,是全区重灾县之一。那时,支左的是副师长王建勋,我们在“处遗”当中,宾阳县委曾经给部队反映了这个情况,广州军区党委很重视,经过两年时间调查,核实了情节,给王建勋定了犯严重错误,留党察看处分,并征求了县委、地委、区党委的意见,这是对他的宽大处理。为什么宽大?因为他是一九三八年参加革命的,在部队立了四次战功,是个大老粗,再考虑到他离休了,认错也好,所以部队党委考虑给他从宽处理。按照17号文件,区党委同意了这个决定。如果王建勋的问题不处理,宾阳县的局面就很难实现安定团结。

3、对申诉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些领导,有些单位是非不分或者说颠倒了是非。例如玉林市的石南中学一个原红卫兵兵团的“作战部长”,在“文革”的时候,带着红卫兵把他的老师抓来,老师不服,就把这个老师打死了。对这个“作战部长”,兵团的常委,在一九八四年给他作了定案处理,开除党籍。后来在一九八五年二、三月份,玉林市教育局给他复议,认为他当时不到十八岁,不应该开除党籍,要给他留在党内,这一留,玉林市的干部反映就强烈了。后来请市委副书记来汇报,证实打死人是事实。按中发[1984]17号文件的规定,对年不满十八周岁的,但手段残忍,品质恶劣,还要开除党籍,或者整党不予登记。后来再进一步查清,他当年不是不满十八岁,而是十九岁。为什么市教育系统复查人员把他这个十九岁的红卫兵隐瞒下来,由开除党籍变为留在党内?后来,一九八五年九月份,经过自治区、地委整党办与市委联合审查,认为还应该维持一九八四年的决定。他这个申诉是错误的,从中有人说情包庇,更是错误的。

4、畸轻畸重的案件,要本着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畸重的,我们给他减轻了。如储备物资局原局长刘东潮,在17号文件下达之前,定为开除党籍,后来经过了复议,区党委批准给他改为留党察看处分,按副厅级待遇,这是实事求是,该减轻的减轻。桂林地区在一九八五年进行复议的时候,发现原来定犯严重错误的案件中有本来是“三种人”的,也加重处分了两个。原来桂林地区的文化局副局长韦鸿芬,到处写申诉信,无理取闹,而且恶毒攻击“处遗”。经过区党委常委两次讨论认为他以申诉为名,恶毒攻击“处遗”的政策,决定给他开除党籍处分。总之,该宽的要宽,该严的还得要严。

5、对一些越级申诉的案件处理问题。对这种案件今后我们一律转回本单位,我们转给地委,地委转给县,一级转一级。同时要他本单位负责做好其本人的教育管理。曾春生被开除党籍以后,也是到处申诉,最后区党委交给卫生厅,责成卫生厅党组转交给医院党委负责进行管理教育。出问题由单位负责处理。属于越级上告、申诉的信件,上面不了解情况,越级批,就很难准确。对于那些想闹翻案的,写信来威胁受害者,威胁证明人或者是要证明人写假情况的人要严肃处理。这样的事也曾经发现过,在民族学院有个教师,他就写信给一些人进行威胁,这件事我们要通报全区。这种违反组织原则索取证明,而且带威胁性的,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是不允许的。最近我们收到了赖添才的信,是告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一伙帮派体系的,来迫害他。这是恶毒的攻击,我们对赖添才处理本来是很宽的,但他还是不认错。

(三) 要抓紧未结案件的结案工作问题

目前我们全区有202个核查对象还没有结案,其中国家干部占多数,工人、农民较少,这是我们这次会议要研究解决的第三个问题。现在没有结案的,多数是一些集团性的案件,这些人在过去十多年中,工作地方的变动,原单位和现单位不一样,在原来发案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现单位又不采纳,或者是双方意见不一致,这些案件就长期搁置下来,该处分的没有处分,该轻的没有轻,该重的没有重,看法不一致,长期顶着。这样的局面,也已经拖了几年了,现在应该解决了。不是事实不清楚,事实很清楚,就是在怎么处理上看法不一致。以前取证的材料,跟以后取证的材料,情况不一样了,原来写证明材料的,后来不敢再证明了。为什么不敢再证明?受害者还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这些犯有错误的人或者是互订“攻守同盟”,互相顶着,互相不认帐。这202个案件,我们一定要在整党结束以前,要给它结案。要在两个月内给它结案。尽管我们整党工作可能到五月份以后才能结束,但这项工作不能再拖,不能超过四月份。要结好这些案件:

第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客观事实做为我们结案、定性处理的依据。不以犯错误者个人承不承认来作结论。他个人承认的错误,没有客观事实证明的,我们也不算,有客观事实证明的,他不承认,那也不行。只要我们把事实搞准了,就可以定案。

第二,县级单位以下的有争议的问题,由县级单位来审定、结案。县级单位有争议的,由地委来审定、结案;跨县、跨地区的案件,由上一级党委来审定、结案。在同一个地区,不同一个县的,由地委审定、结案。不同一地区、超越一个,地区的,由区党委整党办核查组、处遗组来负责审定、结案。如大厂的案件,原来是河池地委管的,地委与区有色金属公司对大厂应该处分的那14个人的意见不一致,区有色金属总公司认为应该处分,到地委,有的又不同意处分了,该开除的,不同意开除,该留党察看的,不同意留党察看。到最后,我们自治区核查组、处遗组请大厂矿务局、自治区有色金属总公司、河池地委、经委有关同志一起坐下来,把档案摆出来,研究了半个月,统一了意见,问题就解决了。这跨地区的,你上一级党组织有关部门就必须出面,尤其是过去搞处遗的、熟悉情况的,要找他们一起来研究。还有国旅那个案件,我们区直机关也拖了很久,因牵涉到武警总队、外办、旅游局几个单位,一个单位搁住了,其他单位就被拖住,最后统一了思想,问题就解决了。

第三,已经联合办案审定的案件要限期落实。意见不一致,但是,最后还得按组织原则办事,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来办事,不能再拖了,再拖,就滑过去了,群众就不满意了。我这里讲几个例子:一个是化工研究所的案件,有关方面的单位互相观望等待。对这个案件,我们要求不要再拖了,要在三月份结案。要求区经委党组和区科委党组,大家发文件,不要再拖了,拖了没好处。第二个是“汽司”案件,对汽车工人造反司令部的“司令”已处理了,但“政委”高延到现在还没有处理。为什么没有处理?说是南宁市的城建局的那位局长不同意处理,为什么不同意?是高延没有错误呢?还是你这个局长给他承担了责任呢?是处分这个局长呢?还是处理高延?如果再不处理高延,我们就处理这个局长。我们建议南宁市委整党办重视处理这个案件,不要再拖。第三个案件是教育厅在文革中发生的案件,主要负责者之一的×××已调到纺织厅,该案经过全区案例讨论研究处理意见,纺织厅党组至今为什么不处理?纺织厅党组书记是到区核查组参加研究的,为什么还拖?有困难要克服,滑过去是不行的。还有桂林有几个案件,也需要认真研究,统一意见。还有些集团性的案件,有争议的,看法不一致的,都在拖着,都需要抓紧处理。

第四,要秉公办事,坚持党性,克服派性。要抵制和排除说情风等右倾思想的干扰,不能再无原则地迁就。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政策,该定什么性质就定什么性质,该给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要毫不含糊。

今天我说的上面几个问题,都是向区党委汇报过的,也在整党办办公会议上研究过的,至于具体的提法、观点怎么讲好,可能有不对的地方,请同志们在讨论的时候,能够指出来。希望通过这次会议,能把上述三个问题认真解决好。

(此件原载区整党办《整党通报》[文件]93,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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