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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军区云南军区在京开会首长给云南省军管会的电报

日期:1968-2-18 作者:昆明军区

昆明军区

关于贯彻落实“协议”中的几个问题

一、协议在全省各地区必须迅速坚决贯彻不折不扣地执行,从协议生效起,如再发现有人打枪时,应立即由监督小组和本组织进行追查。如果是好人打枪,应严厉批评,教育,纠正,保证不得再犯。如果是坏人打枪有意破坏协议时,由本组织把他揪出来,严加处理,并向上报告,以此教育全体人员。

二、各军管会、军队,各派群众组织,应造成声势,大力宣传毛泽东思想,宣传大好形势,宣传协议落实。开展“拥军爱民”活动,互相征求意见,有缺点错误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

三、收枪交枪必须同时进行,有的立即收枪上交这是好的;有的先收后交,但是封存后必须明确几天内一律上交,所有上交枪支、弹药,必须由军管会,支左委员会和当地驻军,监督小组共同清点接收。收交后再发现有抢枪,发枪者,必须受到纪律制裁。

四、对“工总司”和“炮三司”以及全省所有群众组织,必须一律照协议执行,不得例外。

五、各县民兵,农民必须按中共中央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三日“关于禁止挑动农民进城武斗的通知”切实执行,再不准挑动民兵,农民进城参加武斗,已经进城的立即返回本地区抓革命,促生产。

云南各地和昆明市逃往各地(包括逃到昆明市)的人员,一律迅速返回本单位参加文化大革命,抓革命,促生产。

六、由北京返回云南各地的谈判代表和军管,支左人员,参加签字的人员,要切实抓紧真正使两个协议落实,回去时间十天左右。必须把停火交枪任务完成后才能返回,不得过早回来,返回北京时间听候通知。代表返京前必须安排好家里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抓好协议落实等工作。

七、在执行协议中要有阶级斗争观念,提高革命警惕性,严防走资派、叛徒、美蒋特务、地富反坏右分子,乘机捣乱破坏。如发现确有现行反革命分子破坏,各革命群众组织应立即报告,并协助当地军管会,支左委员会和驻军,采取专政措施。

昆明、云南两级军区、两军在京领导同志一九六八年二月十八日

来源:云南八·二三《风展红旗》编《毛主席无限关怀云南人民──中央和中央首长对云南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

来源:

云南八·二三《风展红旗》编 《毛主席无限关怀云南人民──中央和中央首长对云南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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