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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赴京汇报代表团关于停止互相攻击、收缴武器、制止武斗的协议

日期:1967-11-25 作者:[待确定]

宁夏赴京代表团,在党中央、中央文革和康老的亲切关怀指导下,在兰州军区、宁夏军区、62师负责同志的帮助下,以“斗私,批修”为纲,经过充分协商酝酿,促进革命大联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尽速实现革命大联合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我们一致认为,必须首先扫除障碍,创造良好气氛。为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革命群众组织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以“斗私,批修”为纲,坚决克服派性,增强党性,各自多做自我批评,集中火力将斗争矛头指向党内一小撮走资派。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互相指责和互相攻击(包括大字报、大标语、广播、小报、传单等),总之作到:不利于革命大联合的话坚决不说,不利于革命大联合的事坚决不做。

二、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九·五”命令。自公布协议之日起,10日内彻底收缴流散在任何群众组织,任何个人手中的一切枪支、弹药、长矛、大刀、匕首等武器及一切军用物资。逾期不交者,以私藏武器论罪。

自协议公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鸣枪、射击。今后任何群众组织不许制造任何武器。无条件解散一切形式的“武卫”组织。任何群众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进驻外单位。已经进驻的自本协议公布日起,必须在5日内全部撤除。

三、坚决贯彻执行“六·六”通令,严禁打、砸、抢、抄、抓。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消除对立情绪,彻底制止武斗。

(1)彻底拆除一切武斗设施、如工事、关卡、路障等。

(2)今后不准私设公堂,不准搜捕、审讯、殴打迫害,绝对保障人身安全。对过去各方所扣捕关押的人员,除严重打人凶手、杀人犯立即交有关专政机关查处外,一律无条件释放。

(3)严禁抢窃、破坏国家资财和私人财物,凡是抢劫的公私财物,必须发动群众如数追回,归还原主,今后各群众组织再不准占用生产物资车辆等。

(4)坚决贯彻执行中央300号文件指标,任何群众组织不得借口扣发工资,调离职守,报复,打击排斥不同观点的群众。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必须在支左部队指导下共同协商解决。

(5)保障通讯自由,任何群众组织不准私设电台,不准窃听电话,不得私拆扣压信件。

(6)一旦发生武斗事件,不准调动人员、车辆参与武斗。当地支左部队在接到任何一方的报告后,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进行现场调查,严肃处理。各群众组织必须大力支持,协助有关专政机关有效的进行上述工作,任何群众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破坏。

在武斗中,对于罪证确凿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地、富、反、坏、右分子,杀人凶手及其他犯罪分子,坚决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依法惩办。

四、上述各项协议,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由62师等驻宁支左部队和革命群众组织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协议的贯彻执行。

宁夏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筹备处(革造)赴京代表

高振华 陈万福(签字)

宁夏无产阶级革命造反派总司令部赴京代表

薛之文 张复兴(签字)

宁夏无产阶级革命派总指挥部赴京代表

孟长福 杨长春(签字)

宁夏无产阶级革命造反第三司令部赴京代表

沙广义 叶勇(签字)

1967年11月25日23时45分于北京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文件汇编)》,宁夏无产阶级革命派总指挥部政治部、宁夏自治区革命工人代表大会政宣部合编,1968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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