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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人造反派领袖胡厚民的法庭陈述

日期:1982-7-24 作者:[待确定]

尊敬的法官先生:

我认为我的问题决非个人问题,而是个社会问题。不为个人陈述,我要为千千万万在文化大革命中致伤致残致死、被批被斗被关的的工农兵群众、干部、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包括他(它)们的子女及亲友]在这里讲几句,为他(她)们鸣冤叫屈。

我认为,既然文化大革命全错了,那就不是你是我非。更不能一派的受害者得到了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得到了各种优厚的照顾;而另一派的受害者至尽不仅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价,而且仍然背着各种罪名(包括其子女及亲友仍然遭到歧视和排斥)。人民是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概念,人民法院不应该站在某一边讲话,应该为全体人民作主,伸张正义。决不能以曾经反过或者保过自己来作为判断是非、认定功罪的标准,而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大公无私,亲疏一视同仁,不是说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吗?我想在这里也应该是平等的。造反派这边伤害了那边的问题,我愿承担一切责任,那么百万雄师那边伤害了这边的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总不能说这边是人民,那边就不是人民罢?

也许有人说我这是为民请命,对此我将理直气壮地告诉他,这是责无旁贷的。为此,我将代表这些受害者及其亲友特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起诉,希望人民法院真正站在人民立场上秉公执法,严肃审理,为全体受害者作出一个实事求是的公正合理的结论。我起诉的内容如下:

第一、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出于保卫党中央保卫毛主席,反修防修而积极投入文化大革命,被打成“三家村”“四家店”牛鬼蛇神、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小邓拓等等罪名的工农兵群众、干部、学生、知识分子,如果这些人确负上述罪状,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应该给这些人员作出一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二、 1967年3月17日,全省上下一个晚上以反革命名义抓成千上万的人,关押时间不等,有的致伤致残致死,如果上述人员确系反革命,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就应该给人家作一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三、 1968年底清理阶级队伍时,据曾思玉在总理面前汇报时说:湖北全省清理出几多万阶级敌人(我当时在场,曾有讲话稿)。如果这几多万确系阶级敌人,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就应该给这些人作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四、 一九六九年中共中央发出了九·二七指示(我有证据,这个文件是康生搞的),曾思玉、刘丰在湖北大抓北决扬、516,全省上下被打成北决扬分子,516分子的人,数以万计,被批被斗被抓致伤致残致死的人数是空前的,我个人就被打成516反革命集团在湖北的幕后总指挥,北决扬反动组织的总头目总后台,幕后主要操纵者。假如上述情况属实,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就该给上述人员作出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到底谁是北决扬?到底湖北有没有516?应向全省人民讲清楚,好象天津市委就宣布天津没有一个516分子,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五、 一九七○年曾思玉、刘丰在大抓北决扬516的高潮中,每次批斗我时,都要提出一部电台来,并称这部电台是我私设并使用过的。然而,我活了四十多岁,还不知电台是何许物也。请法庭审查,假如确认我私设电台并使用过,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是,请对这个轰动全省的奇案,应该作出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该追韭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第六、 一九七六年底以后,全省上下许多人被打成四人帮的黑干将、黑爪牙、黑爪毛等等,被抓被斗被关致伤致残致死者无法统计。如果上述情况属实请按国家法律惩处,如果不实就该给上述人员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该追究谁的责任?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以上问题如果真正得到了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瞑目。如果得不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解决,枪毙了我胡厚民,我死也不瞑目。但是我深信我伟大的党,必定会作出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结论。至于我是判死刑还是只判无期,那就随你们的便罢。但是为了向党向人民表明我的心迹,特写了二首小诗,题为法庭吟。

第一首:

肉躯刀可断,主义枪难灭。

身首异处分,魂尤信马列。

第二首

行至地狱入口处,当象游子返故居。

入党当许献终身,捐躯岂能头反顾。

一刀可将生命断,万枪难使真理屈。

共产党人谁惜死,敢擎方寸照环宇。

我的陈述完了,谢谢法官先生。

胡厚民一九八二年八月(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于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

(根据法庭记录翻印)

胡厚民是武昌造船厂工人,中共党员,文革时期武汉市最大的工人造反派组织---钢工总的第二号头头,在文革期间许多群众运动背后,都有他策划的作用。根据《今日中国的湖北》一书记载,胡厚民于1982年7月28日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同日被宣判的还有:夏邦银(钢工总头头,判处13年有期徒刑)、朱鸿霞(钢工总一号头头,判处15年有期徒刑)、张立国(新华工一号头头,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等。胡厚民本人在追录的法庭陈述中,所署日期与此书记载宣判日期不相符,可能是记忆有误。胡厚民后来在刑期接近届满前数月,死于湖北襄樊监狱。

《当代中国的湖北》(由钱运录领衔主编)一书附录大事记中,对胡厚民等人的相关记载如下:

1967年3月17日 武汉军区及武汉公安机关根据中央军委1967年1月28日颁布的八条命令的精神,逮捕造反组织《工人总部》头头朱鸿霞、夏邦银、胡厚民等人。

1970年6月11日至16日 经中共中央批准,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召开扩大会议,批斗胡厚民、李想玉等。

1976年12月12日 中共湖北省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联系湖北实际,深入揭批“四人帮”及其在湖北的骨干分子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的反革命罪行,彻底清查其帮派体系。

1976年12月14日 全省批斗“四人帮”的骨干分子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大会在武昌洪山礼堂召开。

1977年10月29日 武汉市召开大会,批斗“四人帮”在武汉的骨干分子董明会、李想玉。

1977年11月28日 中共中央批准,将夏邦银、胡厚民、张立国永远开除出党,撤销一切职务;撤销朱鸿霞的一切职务。司法机关依法将夏、朱、胡、张4人逮捕。

1982年7月28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夏邦银、朱鸿霞、胡厚民、张立国的有期徒刑。

来源:

根据法庭记录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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