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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牛立华的刑事判决书

日期:1966-10-7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牛立华,男,三十岁,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本人成分学生。牛犯一九五七年趁我党整风之机进行恶毒攻击,被划为右派分子,送劳动教养。一九六一年解除劳教后,留本市胜利西路汽车修配厂就业生产。

牛犯立华因反革命罪,经成都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66)法刑字第四四八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牛犯徒刑十五年。宣判后,牛犯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全盘否定,上诉来院。

查:牛犯立华系右派分子,一贯坚持反革命立场,敌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人民领袖。同时,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三面红旗进行恶毒地攻击诬蔑,竭力吹嘘修正主义,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妄图实现资本主义复辟。此外,牛犯积极为反坏分子,出谋划策,大肆叫嚣翻案。牛犯在逮捕入狱后,仍坚持反革命立场,顽抗抵赖,拒不交代,反革命气焰十分嚣张。

上述事实,是牛犯借开会暴露思想和借口向管教干部暴露思想公开讲的反革命言论,又有其他就业人员写的大量检举材料,并经反复查证属实,铁证如山。牛犯在上诉中,对其所犯的反革命罪行,全盘否定,叫嚣他“无罪”,“冤枉”,并狂妄地提出“对我的问题暂缓处理,我还要申辩”等等。反动气焰嚣张已极。必须指出,对于这种坚决与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只能坚决实行专政,严厉惩办。原审法院判处牛犯徒刑十五年完全正确。牛犯妄图翻案,现在办不到,将来也办不到。如果牛犯胆敢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无理取闹,结果只能是受到国法更严厉的惩办,绝不会有好的下场。据此,本院特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判!

本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 判 长 吕昌永审 判 员 马永年代理审判员 史纪钧一九六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熊长碧

成都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关于牛立华刑事判决书

1966.09.30;(66)法刑字第448号

公诉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陈清云

被 告:牛立华,男、三十岁,北京市人,资本家出身,本人成分学生,捕前在本市通惠门汽车修配厂留厂就业。

牛犯立华被控反革命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审理完结,现查明:

牛犯在一九五七年整风运动中,因恶毒攻击我党被划为右派分子。在监督劳动中,抗拒改造,一九五八年被送劳教,一九六一年解除劳教留厂就业。但牛犯仍顽固地坚持反动立场,极端仇视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美化资本主义制度,攻击伟大的毛泽东思想,对我三面红旗、肃反、反右、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和各项方针政策进行系统全面的污蔑和攻击。不仅如此,牛犯还狂妄叫嚣翻案,并策划其他就业人员翻案,反动气焰十分嚣张。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牛犯立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劳教就业期中仍不悔改,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应予从严处理。据此,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牛犯立华徒刑拾伍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於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於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锦惠人民陪审员 张万和人民陪审员 吴穆英

一九六六年九月三十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1966.08.26;(66)检劳诉字第027号

被告牛立华,男,三十岁,汉族,北京市人,家庭出身资本家。一九五七年在重庆长江电工厂猖狂向党进攻被划为右派,因不服监督改造,一九五八年被送劳动教养,一九六一年十月摘掉右派帽子,解除劳教,留通惠汽车修配厂就业至今。

被告牛立华,因反革命一案,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预审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判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牛立华,解除劳教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极端的仇视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恶毒地全面系统地攻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诬蔑说“三面红旗下面执行过左”“总路线的基本点已经变了,还在喊总路线万岁”“大跃进的成绩是虚的……”。攻击肃反、反右斗争说“肃反扩大化,搞错十万人,翻案是不会停的”“中国现在被划的敌人太多了,以后要出现修正主义”。并狂妄地说“中国不出现修正主义我就自杀”。

被告还极力丑化社会主义,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扬资产阶级“自由”,说“今天社会就是不自由”。攻击毛泽东思想是言行不一致“理论上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诬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想批判那个就找那个的材料。若不想批判那个,问题再大也不了了之”。

被告因被划为右派分子不认罪,一九六五年以来经常狂妄叫嚣要翻案,说“我要告到中央去”,当其他就业人员劝阻时竟说“我一不怕苦,二不怕死,三不怕烫,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又说“既然党把我看成敌人,视我为草芥,我就视你为寇仇”,反动气焰十分嚣张。

综上所述:被告牛立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恶毒地攻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诬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狂妄叫嚣翻案,在就业人员中造成极坏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一、三款之精神,应依法惩处。

此致

成都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清云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来源:牛立华著《梦醒时分————六十年风云透析与述评》未刊稿,牛立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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