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6-5-27 作者:[待确定]
路芳系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制造厂供销科业务员。1976年4月4日至9日在首都北京,目睹了“天安门事件”真相。回齐后,如实地传播了当时的情况,被诬陷、遭迫害,直至1978年才得以澄清事实,予以平反。下面是有关路芳同志受迫害经过的档案原件。
性质 批捕时间 1976年6月29日 姓名 路芳 曾用名 化名 性别 男 年龄 43 职业 家庭 出身 个人 成分 工人 文化 程度 初中 政治 情况 前科 民族 汉 工作 单位 黑龙江省农机厂 原籍 辽源市 住所 龙沙区江岸公社农机六委 拘留 时间 1976年5月27日 路芳四月四日9—11时于天安门广场。四月五日发动天安门广场反革命政治事件。回齐后在他人要求下从四月十三日至五月十日先后在厂内、家中、途中向五十多人散布大量言论,主要的是: 1、关于天安门广场事件的发生,开始北京市人民大多数拥护。对于邓小平的撤职,人民还不太理解,看来北京市人民还拥护邓小平。 2、、群众看反动诗词,但念的那些人多数是警察便衣。 3、首都工人民兵多数是警卫战士换装的。 4、因为给周总理献花圈被警卫战士拿走,群众冲大会堂。为此,引起天安门广场事件的发生。 5、值勤民兵抓人、群众要人、冲营房。 6、群众拥翻汽车、汽车着火。
办 市 案 人 中 意 见 院 根据路芳散布的言论事实和党的政策不够定反革命罪。 郭雅德 1976年7月4日 市 中 院 刑 事 审 判 庭 意 见 路芳问题严重,可继续发动群众揭发、批判,待后期按党的政策处理。 1976、7、4 党 市 委 中 意 级 见 法 院 积极听候处理,请市委决定。 崔志林 陶元明 1976、9、2 意 市 委 政 法 见 领 导 小 组 __ 市 委 批 示 积极听候处理 王志敏 破 案 经 过 或 案 件 来 源 省农机根据路芳在群众中散布的言论报告市公安局立案。 定 案 根 据 五十多人听到路芳散布言论,证供基本相一致。 群 众 意 见 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 犯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定反革命罪,判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路芳,男,四十四岁,汉族,本人成份学生,文化程度初中,原籍吉林省辽源市,捕前住齐市龙沙区江岸公社农机六委,省农机厂副科长。
被告路芳于一九七六年六月二十九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以现行反革命罪逮捕,并起诉到我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路芳之言论、行为构不成反革命罪,故本院依法对被告路芳判处无罪,予以释放,由原单位安排工作,拘押期间生活上造成的困难,由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三日
为了贯彻落实英明领袖华主席对我省的重要指示,根据市、局党委的指示精神,在揭批“四人帮”第三个战役中,对路芳案件进行了反复讨论,现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路芳同志于一九七六年三月被厂派去武汉参加一机部召开的援外产品定货会议,四月十二日由京返回齐齐哈尔,回厂后,宣传了天安门事件的事实真象,被打成了现行反革命,于六月二十八日向市公安局起诉报捕,厂党委并报请局党委批准,清除路芳出党,开除厂籍。
九月三十日市委批准对“路芳释放,听候处理”的决定,十月十四日党委常委会讨论对路芳问题做出了恢复厂籍的决定。
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三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刑77第1号》对路芳进行了法律判决:“被告路芳之言论、行为构不成反革命罪,予以释放,由原单位安排工作,拘押期间生活上造成的困难,由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根据市法院的判决,厂党委于七七年四月十八日讨论并报局党委批准,恢复了路芳同志的党籍、厂籍和副科长职务,并在全厂大会上予以公布,恢复名誉,其被拘押期间的工资和所享受的待遇已照发。
在对路芳同志的问题处理后,路芳同志于七七年十月以来先后向市委、冶金局党委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写信上访提出。
1、要求对其问题给予定性。
2、要求查清其爱人致死的原因。
3、要求生活上给予补助。
4、要求调转工作。
随着揭批“四人帮”运动的不断深入,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厂党委常委会对路芳同志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决定对其给予彻底平反。我们认为:
1、路芳同志自参加工作以来,工作上是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政治上能努力学习马列和毛主席著作,路线觉悟比较高,在历次运动中表现比较积极,是个好同志。但在“四人帮”横行时,由于我们的路线觉悟不高,分不清是非,政策水平较低。趋于当时的政治压力,将路芳同志打成了反革命,被拘留、逮捕使他吃了苦头,受了委屈,这纯属“四人帮”迫害所造成的。
2、路芳同志在身受迫害被打成“反革命”拘押期间,其爱人金玉香同志因原心脏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去,金玉香同志生前心脏病情较为严重,但她的死与路芳同志被迫害,使之精神上受刺激,加重了病情致死是有关系的,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按比照工伤处理。
3、在路芳同志被迫害和金玉香同志住院期间,其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经厂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家属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在生活上适当照顾,给予路芳一次性生活补助人民币六百元。
中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制造厂委员会
来源:齐齐哈尔市档案馆《齐齐哈尔文化大革命十年》,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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