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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查全华为首成立“马列主义小組”的刑事判决书

日期:1979-9-0 作者:[待确定]

査全华。男,一九四五年生。南京市人。原系南京市玄武区建筑联社三队木工。

王家庆。男,三十三岁,南京市人。原系南京市玻璃厂エ人。

柯德远,男。三十二岁。江苏省六合县人,原系南京市去吁贻县古城公社插队知识青年,現系南京第四机床厂刑満留厂人員。

李家骧。男。 三十ニ岁。南京市人。原在东北大兴安岭奋斗林场 工作,現系南京市红卫林场工人。

马如奎,男,三十三岁,南京市人。原系六合县红星公社跃进大 队社员,现在江苏省第四监狱劳改。

孔庆文。原系六合县团结公社姚许大队社员,現在南京第四机床厂勞改。

谢宜华,男,三十八岁。南京市人,原系六合县红光公社高庄大队社员。

张长岭。男, 三十七岁, 河南省遂平县人,原系南京玻璃厂工人,因搞流氓活动,于一九七九年四月被劳教二年。

马如春。男,二十九岁,南京市人。原系南京市去吁贻县古城公社插队知识青年,后迁至灌阴县扬庄公社居住。

汪学才,男。三十四岁,南京市人,原系六合学团结公社先锋大队社员。

熊柏成,男,三十二岁,江苏六合县人。原系六合县红光公社高庄大队社员。

原中国人民解放軍江苏省南京市公捡法军事管制委员会(69)军管刑字第334号判决书认定上列人员,以査全华为首成立“马列主义小組”反革命组织,并积极策划进行反革命活动。于九六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以反革命罪分別判外, 查全华死刑,立即执行;马如奎徒刑十五年;孔庆文徒刑十三年, 柯德远徒刑十年;谢宜华,张长岭各判徒刑伍年、交群众监督执行;马如春戴反革命分子帽子,管制三年;王家庆戴反革命分子帽子,管制二年;李家骧、汪學才、熊柏成三人免子刑事处分。

经复查:查全华、王家庆、柯德运、李家骧、马如奎等在一九六八年底前后、同常在一起议论我党历史上和文化革命中的一些问题,查还寫了“论二次革命”与“贺词”等文章,其议论和文章的内容主要是反对林彪和“四人帮”所推行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也有一些错怪领袖的话。他们当时认为“反革命两面派大野心家林彪、全面地篡夺了党权、军权、政权”,“中国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夭折了”,“中国必须进行二次革命”,“重建马列主义政党”。于是,査全华等五人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八日,成立了“马列主义小组”,并由五人发展至十一人。”小组“成立后,除要求成员学习马列著作和发展人员外,未进行其它活动。

综上所述:査全华等成立“马列主义小组“,其动机是为了反对林彪,“四人帮” 所推行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并非出于反革命目的。原判将”马列主义小组“认定为反革命集团,对査全华等十一人以反革命罪论处,实属错误。为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撤消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南京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69)军管刑字第334号判决书。

宣告査全华无罪,恢复名誉,予以昭雪;宣告马如奎、孔庆文无罪释放;宣告柯德远、谢宜华、张长岭、马如春、李家骧、汪學才、熊柏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来源:不平编著:《文革英烈(上)》,美国成家出版社,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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