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2-8-13 作者:[待确定]
申诉人:黄术成,男,现年28岁,学生成份,初中文化,职业务农,家住天白公社明新大队。因书写反革命传单一案,于1978年6月22日,由我院以(77)法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黄术成死刑,缓期2年执行。随后投入重庆市省第二监狱劳动改造。
原判决书称:“罪犯黄术成,坚持地主阶级立场,思想极端反动,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死心塌地与人民为敌,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1974年至1976年10月,黄犯先后书写反动日记8本,在日记中,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咒骂、诽谤对其批评教育过的基层干部和群众,妄想变天复辟。特别严重的是,1976年11月22日、23日两个晚上,黄犯连续书写了8份内容极其反动的反革命传单,于同月25日上午借去九龙公社双岔河打衣服为名,散发在该公社上游七队至双河二队长达10华里远的人行大路旁和坎坎上,蛊惑人心。黄犯在反革命传单中,从对我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到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进行咬牙切齿地恶毒攻击、咒骂和诽谤,其反革命野心极其狂妄。尤为嚣张的是,当我公安机关进行侦破中,黄犯又于1977年1月18日,胆敢再次书写内容极端反动的反革命传单2份,散发到双龙公社永胜九队人行大路的石块上,反革命气焰嚣张已极。”
法院判处以后,被告黄术成和被告父亲黄祖文(人民教师)不服,先后向县、地、省、中央各级申诉30多次,要求重新复查此案。现根据被告申诉理由,查阅原卷,有的问题又作了调查,其结果是:
1.关于黄术成的家庭情况。被告全家有父母弟妹共7人。解放后1950年土改时,评为中农,自己不收租,其父黄祖文系当时村农会文化委员,51年参加文教工作至今。1951年土改复查时,家庭升为地主,祖父母为地主分子。母亲邹家银51岁,64年人口普查中,定为漏划地主分子。以后当地主分子对待。1973年已作纠正。五姊妹,除被告系长子外,大女儿已出嫁,还有二子黄中平(19岁,现接父的班),三子黄小均(现13岁),小女黄小艳(11岁)。黄术成生于1953年10月初五日,9岁开始读书,到1969年7月在天白中心校高小毕业,随后又在该校读初中一年至1970年冬停学。1970年至1976年一直在生产队劳动,以往,他的家庭一直是按地主对待,对子女也是按地主子女对待。
2.关于8本反动日记的问题。这些日记本子,全是小学生用过的作业本,是在捕被告黄术成时搜查出来的。这些本子记载的内容,有3方面(1)由于党的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受极左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极左思潮泛滥,党的各项政策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对被告黄术成出身在一个地主家庭,遭遇是不可幸免的。他还在小学读书时,就经常随母亲一起参加四类分子训话会,帮母亲尽义务劳动,公社、大队开会,就送柴、送草、送煤炭,一不顺心还经常受人打骂。在生产队劳动,派工、请假、分粮、分物时,常常是不公平对待,同样的劳动,经常是少记工、少分粮、多做活、罚苦工、扣工分、甚至打骂,进行人身折磨,被人常骂:“狗崽子”、“地主的孝子贤孙”等等。从74年2月至76年底。黄术成针对着每一件不平的事,对有意折磨、迫害他家的生产队长、记分员和整他的社员廖英地、黄祖富、陈仲一、王光云、王方才等人陆续在小学生的作业本子上作了记载。如74年8月15日挑肥,保管不发肥料,他记了:“你这个东西孬”、“歪脚杆”;74年9月21日,生产队点元豆,被告找队长请假起屋,不准假,他写了“真是惨无人道,不讲道理”;1973年,被告父亲用200元现金买了社员黄??堂屋一间,社员把200元用了,此屋生产队当时占用。生产队个别人卡住房子不交,买个空,为此事黄与陈仲一争吵之后,于75年正月初十写了:“铁证如山,血债累累极坏”。还针对着人和事写有“蠢猪”、“野种”、“混蛋”、“丧家犬”、“狼心狗肺”、“千刀万刮、碎尸万段”、“这几爷子没有好多天啦,离末日不太远啦”骂人词语。
(2)从旧书和新书或戏中抄录一部分。如:“谁能救得我李世民,他为君来我为臣,谁能救得唐天子,万年江山平半分”,“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千年天地八百主”,“下定决心,决定早日离开层层统治,走上自由喜悦的如意道路,海枯石烂不变心,期待着胜利,曙光就在眼前”,“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来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啊!给你自由,要把这不合理的一切打翻,要把这颠倒的乾坤扭转,为了免除下一代的苦难,我愿把牢底坐穿”(小学生旧语文课本)。“诸门酒肉嗅,路有冻死骨”(鲁迅)等等。原来被认定为对党和社会制度不满的反动诗句。
(3)原文抄录了旧社会的《三字经》(一本)和《枕中记》、《天下六十甲子》(一本)、《风流歌》等。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东拉西扯,乱画在作业本上。就是他父亲有时的教育,他认为不当的,也记在本子上。
3.反动传单问题。被告黄术成在1976年农历10月2日和3日两夜,用小学作文本纸写了编有代号的《质问共产党执事先生们》(一式五张)、《向全国同胞呼吁书》(一式二份)、《向知识青年呼吁书》(一份)等内容反动的传单8份,于同月25日,借去九龙公社双河场上打衣服为幌子,散发在九龙公社上游七队至双河二队的人行大路旁或石坎上等处。《向知识青年呼吁书》中狂吠:“这个世道人吃人,人剥削人的世道,惨无人道的黑暗社会,为把这个社会引向光明,就需要我们付出一定代价,用我们的笔作刀枪,笔笔刺中这个黑暗社会的要害,组织可以组织的力量,打倒社会主义的组织营垒??党,人民才有言论、行动、生活、集会、结社的自由,现在共产党有三千多万共产党员,我们也组织三千多万民主自由大军来征服共产党以前那个数字,人民才得安宁”。在《质问共产党执事先生们》和《告全国青年呼吁书》中叫嚷:“你们统治人民的日子不会很长了,至多不能超过2年以上吧,因为民众不允许你们了,现在中央分裂得很,就是有真理的人没有发言权,让昏君奸臣当道,把坚持真理的排斥打倒。有觉悟的青年同志们,尽快找到前程的前行机,革命组织,人民的党,最终消灭共产党”。同时在每一张传单的背面上写有统一口号,竭力煽动群众要“携起手来共同战斗!”打倒危害人民自由的??党!“推翻压在人民头上的中央集权!”“消灭人剥削人的所谓社会主义!”“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新中国!”。当我公安机关正在侦破此案时,即1977年1月15日(古历冬月26日)晚,被告又书写了《质问共产党执事先生们》的反动传单2份,于1月18日将一份散发在双龙公社永胜九队的人行大道石块上。在传单中叫嚣:“我部公开鉴定,打倒??党,消灭集权统治!”幽默讽刺我公安人员“如果3个月内查不到此案的话,请你们就算了,因我部徙居,狗头的共产党人,你们蠢到了极点吧!招呼你们三千多万狗头做一处下来吧”。
这些传单的内容,证据确凿,被告人无论过去的交代和判后的多次申诉和家属的申诉,均不否认事实,只有申辩基层组织执行极左路线,而产生的不满,采取了错误的作法,骂和写了一些过头的话,加之人年轻(当时23岁),要求政府从宽处理。
黄术成为什么要写反动的传单呢?从调查材料看:
1.极左路线对被告人的思想影响是很深的,黄家庭教员出身,本人系职工子女,但一直按地主出身,地主子女对待,这在农村一个很长时期,无论在政治上、生产上、经济上、人与人的交往上等等方面,都遭到了不平等对待,这在黄的所谓日记中均有一些记载,日积月累积怨成仇,这是作案的思想基础,也是作案的原因。
2.黄术成在家生产,特别是74、75、76年,在大队团支部的教育培养下,在父亲的帮助下,3次写了入团申请书,并在劳动、工作上用实际行动争取加入团组织,要求进步和青年一起,携手并进。1976年经团支部讨论同意入团,并填了入团志愿书,临宣誓时,把他名字删去了,这使他最伤心,认为出身不好,一辈子无前途,没出路。他从恨个人到恨共产党的政策。
3.1976年冬征兵时,在征兵的宣传提纲中讲,剥削阶级家庭的子女,主要看政治表现,可以参军,被告便积极报名入伍,初步体检合格,以为这一下可以当兵了。临到正式检查身体时,公社武装部长告诉他,黄术成今年你不行,等两年再看。被告认为共产党说话不作数,是自欺欺人。这后两点是他作案的近因。
报告黄术成在新中国诞生后的1953年出生,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是一个教员家庭出身的子女。由于党在一段时期的极左政策,阶级斗争扩大化。一直把他当地富子女对待,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无论在政治、经济、生产、生活上均遭到不平等的对待。从客观上讲,我们的政策确有失误之处。但尽管如此,外因起一定作用,内因才是决定的因素,被告对于一些违背党的政策的作法,没有采取正常途径,向上反映或控告,而采取了犯罪手段写成传单,向社会散发,扰乱民心,把仇恨个人发展到诽谤共产党和社会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从被告的主观上,没有反革命为目的思想动机,它又发生在“四人帮”横行的年代。在这次复查中,走访了生产队、大队、公社的基层干部和群众,都认为,黄术成停学回家生产以后,表现是好的,没有偷摸,作风正派,要求进步,只是有时他认为不合理的,爱顶上两句,在生产上是家中唯一的主要劳力,从73年至76年,每年一人在生产队为集体做工分3600元至4700多分,全家农村6口人73年欠口粮款32元,74年欠8.70元,75年分红12.50元,76年分红55.56元。大队支部书记姜照昆、团支部书记姜正荣说,黄术成在劳动上一直是主要劳力,参与大队修石堰槽,我们一起抬石头,表现很好,团支部指定专人培养他入团,后来听说他写反动传单,我们简直不敢相信。公社、大队都认为他写反动传单的主要思想根源是对当时的政策有意见,我们的政策确也有失误之处。他们认为还是认识问题,但采用写传单的手段,矛头指向共产党,是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从黄术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动机、目的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认为,原按反革命传单定罪判刑不妥,拟按诽谤罪,改判对黄术成免予刑事处分。
1982年8月13日
申诉人即被告黄术成,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县天白公社民新大队人。因书写反革命传单,于1978年6月22日,由我院判处黄术成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在省第二监狱服刑。
现经本院复查证明,1967年11月,被告黄术成2 次书写和散发诽谤共产党的传单属实。就其犯罪原因,是在当时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黄术成被错当地主子弟对待。因而产生对党不满,书写、散发诽谤党的传单。本案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原判定罪、量刑不当。根据党的“实事求是”的政策精神,特改判如下:
撤销本院(77)法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犯诽谤罪对黄术成免予刑事处分。
1983年2月28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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