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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关于对黄术成书写反革命传单一案的申诉复查报告和刑事判决书

日期:1982-8-13 作者:[待确定]

申诉人:黄术成,男,现年28岁,学生成份,初中文化,职业务农,家住天白公社明新大队。因书写反革命传单一案,于1978年6月22日,由我院以(77)法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黄术成死刑,缓期2年执行。随后投入重庆市省第二监狱劳动改造。

原判主要事实

原判决书称:“罪犯黄术成,坚持地主阶级立场,思想极端反动,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死心塌地与人民为敌,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1974年至1976年10月,黄犯先后书写反动日记8本,在日记中,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咒骂、诽谤对其批评教育过的基层干部和群众,妄想变天复辟。特别严重的是,1976年11月22日、23日两个晚上,黄犯连续书写了8份内容极其反动的反革命传单,于同月25日上午借去九龙公社双岔河打衣服为名,散发在该公社上游七队至双河二队长达10华里远的人行大路旁和坎坎上,蛊惑人心。黄犯在反革命传单中,从对我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到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进行咬牙切齿地恶毒攻击、咒骂和诽谤,其反革命野心极其狂妄。尤为嚣张的是,当我公安机关进行侦破中,黄犯又于1977年1月18日,胆敢再次书写内容极端反动的反革命传单2份,散发到双龙公社永胜九队人行大路的石块上,反革命气焰嚣张已极。”

复查情况

法院判处以后,被告黄术成和被告父亲黄祖文(人民教师)不服,先后向县、地、省、中央各级申诉30多次,要求重新复查此案。现根据被告申诉理由,查阅原卷,有的问题又作了调查,其结果是:

1.关于黄术成的家庭情况。被告全家有父母弟妹共7人。解放后1950年土改时,评为中农,自己不收租,其父黄祖文系当时村农会文化委员,51年参加文教工作至今。1951年土改复查时,家庭升为地主,祖父母为地主分子。母亲邹家银51岁,64年人口普查中,定为漏划地主分子。以后当地主分子对待。1973年已作纠正。五姊妹,除被告系长子外,大女儿已出嫁,还有二子黄中平(19岁,现接父的班),三子黄小均(现13岁),小女黄小艳(11岁)。黄术成生于1953年10月初五日,9岁开始读书,到1969年7月在天白中心校高小毕业,随后又在该校读初中一年至1970年冬停学。1970年至1976年一直在生产队劳动,以往,他的家庭一直是按地主对待,对子女也是按地主子女对待。

2.关于8本反动日记的问题。这些日记本子,全是小学生用过的作业本,是在捕被告黄术成时搜查出来的。这些本子记载的内容,有3方面(1)由于党的政策在一段时间内受极左的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极左思潮泛滥,党的各项政策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对被告黄术成出身在一个地主家庭,遭遇是不可幸免的。他还在小学读书时,就经常随母亲一起参加四类分子训话会,帮母亲尽义务劳动,公社、大队开会,就送柴、送草、送煤炭,一不顺心还经常受人打骂。在生产队劳动,派工、请假、分粮、分物时,常常是不公平对待,同样的劳动,经常是少记工、少分粮、多做活、罚苦工、扣工分、甚至打骂,进行人身折磨,被人常骂:“狗崽子”、“地主的孝子贤孙”等等。从74年2月至76年底。黄术成针对着每一件不平的事,对有意折磨、迫害他家的生产队长、记分员和整他的社员廖英地、黄祖富、陈仲一、王光云、王方才等人陆续在小学生的作业本子上作了记载。如74年8月15日挑肥,保管不发肥料,他记了:“你这个东西孬”、“歪脚杆”;74年9月21日,生产队点元豆,被告找队长请假起屋,不准假,他写了“真是惨无人道,不讲道理”;1973年,被告父亲用200元现金买了社员黄??堂屋一间,社员把200元用了,此屋生产队当时占用。生产队个别人卡住房子不交,买个空,为此事黄与陈仲一争吵之后,于75年正月初十写了:“铁证如山,血债累累极坏”。还针对着人和事写有“蠢猪”、“野种”、“混蛋”、“丧家犬”、“狼心狗肺”、“千刀万刮、碎尸万段”、“这几爷子没有好多天啦,离末日不太远啦”骂人词语。

(2)从旧书和新书或戏中抄录一部分。如:“谁能救得我李世民,他为君来我为臣,谁能救得唐天子,万年江山平半分”,“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千年天地八百主”,“下定决心,决定早日离开层层统治,走上自由喜悦的如意道路,海枯石烂不变心,期待着胜利,曙光就在眼前”,“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来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啊!给你自由,要把这不合理的一切打翻,要把这颠倒的乾坤扭转,为了免除下一代的苦难,我愿把牢底坐穿”(小学生旧语文课本)。“诸门酒肉嗅,路有冻死骨”(鲁迅)等等。原来被认定为对党和社会制度不满的反动诗句。

(3)原文抄录了旧社会的《三字经》(一本)和《枕中记》、《天下六十甲子》(一本)、《风流歌》等。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东拉西扯,乱画在作业本上。就是他父亲有时的教育,他认为不当的,也记在本子上。

3.反动传单问题。被告黄术成在1976年农历10月2日和3日两夜,用小学作文本纸写了编有代号的《质问共产党执事先生们》(一式五张)、《向全国同胞呼吁书》(一式二份)、《向知识青年呼吁书》(一份)等内容反动的传单8份,于同月25日,借去九龙公社双河场上打衣服为幌子,散发在九龙公社上游七队至双河二队的人行大路旁或石坎上等处。《向知识青年呼吁书》中狂吠:“这个世道人吃人,人剥削人的世道,惨无人道的黑暗社会,为把这个社会引向光明,就需要我们付出一定代价,用我们的笔作刀枪,笔笔刺中这个黑暗社会的要害,组织可以组织的力量,打倒社会主义的组织营垒??党,人民才有言论、行动、生活、集会、结社的自由,现在共产党有三千多万共产党员,我们也组织三千多万民主自由大军来征服共产党以前那个数字,人民才得安宁”。在《质问共产党执事先生们》和《告全国青年呼吁书》中叫嚷:“你们统治人民的日子不会很长了,至多不能超过2年以上吧,因为民众不允许你们了,现在中央分裂得很,就是有真理的人没有发言权,让昏君奸臣当道,把坚持真理的排斥打倒。有觉悟的青年同志们,尽快找到前程的前行机,革命组织,人民的党,最终消灭共产党”。同时在每一张传单的背面上写有统一口号,竭力煽动群众要“携起手来共同战斗!”打倒危害人民自由的??党!“推翻压在人民头上的中央集权!”“消灭人剥削人的所谓社会主义!”“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新中国!”。当我公安机关正在侦破此案时,即1977年1月15日(古历冬月26日)晚,被告又书写了《质问共产党执事先生们》的反动传单2份,于1月18日将一份散发在双龙公社永胜九队的人行大道石块上。在传单中叫嚣:“我部公开鉴定,打倒??党,消灭集权统治!”幽默讽刺我公安人员“如果3个月内查不到此案的话,请你们就算了,因我部徙居,狗头的共产党人,你们蠢到了极点吧!招呼你们三千多万狗头做一处下来吧”。

这些传单的内容,证据确凿,被告人无论过去的交代和判后的多次申诉和家属的申诉,均不否认事实,只有申辩基层组织执行极左路线,而产生的不满,采取了错误的作法,骂和写了一些过头的话,加之人年轻(当时23岁),要求政府从宽处理。

作案原因

黄术成为什么要写反动的传单呢?从调查材料看:

1.极左路线对被告人的思想影响是很深的,黄家庭教员出身,本人系职工子女,但一直按地主出身,地主子女对待,这在农村一个很长时期,无论在政治上、生产上、经济上、人与人的交往上等等方面,都遭到了不平等对待,这在黄的所谓日记中均有一些记载,日积月累积怨成仇,这是作案的思想基础,也是作案的原因。

2.黄术成在家生产,特别是74、75、76年,在大队团支部的教育培养下,在父亲的帮助下,3次写了入团申请书,并在劳动、工作上用实际行动争取加入团组织,要求进步和青年一起,携手并进。1976年经团支部讨论同意入团,并填了入团志愿书,临宣誓时,把他名字删去了,这使他最伤心,认为出身不好,一辈子无前途,没出路。他从恨个人到恨共产党的政策。

3.1976年冬征兵时,在征兵的宣传提纲中讲,剥削阶级家庭的子女,主要看政治表现,可以参军,被告便积极报名入伍,初步体检合格,以为这一下可以当兵了。临到正式检查身体时,公社武装部长告诉他,黄术成今年你不行,等两年再看。被告认为共产党说话不作数,是自欺欺人。这后两点是他作案的近因。

分析结论意见

报告黄术成在新中国诞生后的1953年出生,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是一个教员家庭出身的子女。由于党在一段时期的极左政策,阶级斗争扩大化。一直把他当地富子女对待,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无论在政治、经济、生产、生活上均遭到不平等的对待。从客观上讲,我们的政策确有失误之处。但尽管如此,外因起一定作用,内因才是决定的因素,被告对于一些违背党的政策的作法,没有采取正常途径,向上反映或控告,而采取了犯罪手段写成传单,向社会散发,扰乱民心,把仇恨个人发展到诽谤共产党和社会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从被告的主观上,没有反革命为目的思想动机,它又发生在“四人帮”横行的年代。在这次复查中,走访了生产队、大队、公社的基层干部和群众,都认为,黄术成停学回家生产以后,表现是好的,没有偷摸,作风正派,要求进步,只是有时他认为不合理的,爱顶上两句,在生产上是家中唯一的主要劳力,从73年至76年,每年一人在生产队为集体做工分3600元至4700多分,全家农村6口人73年欠口粮款32元,74年欠8.70元,75年分红12.50元,76年分红55.56元。大队支部书记姜照昆、团支部书记姜正荣说,黄术成在劳动上一直是主要劳力,参与大队修石堰槽,我们一起抬石头,表现很好,团支部指定专人培养他入团,后来听说他写反动传单,我们简直不敢相信。公社、大队都认为他写反动传单的主要思想根源是对当时的政策有意见,我们的政策确也有失误之处。他们认为还是认识问题,但采用写传单的手段,矛头指向共产党,是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

从黄术成犯罪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动机、目的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认为,原按反革命传单定罪判刑不妥,拟按诽谤罪,改判对黄术成免予刑事处分。

1982年8月13日

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3)法刑申字第23号

申诉人即被告黄术成,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开县天白公社民新大队人。因书写反革命传单,于1978年6月22日,由我院判处黄术成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在省第二监狱服刑。

现经本院复查证明,1967年11月,被告黄术成2 次书写和散发诽谤共产党的传单属实。就其犯罪原因,是在当时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黄术成被错当地主子弟对待。因而产生对党不满,书写、散发诽谤党的传单。本案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原判定罪、量刑不当。根据党的“实事求是”的政策精神,特改判如下:

撤销本院(77)法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犯诽谤罪对黄术成免予刑事处分。

1983年2月28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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