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7-3-0 作者:[待确定]
【杨肇洵原系重庆某军医大学描图员,1965年被作退职处理,1968年7月29日向毛泽东主席写了长达2000余字的信,寄杨尚昆之妻李伯钊转交,后杨被以“恶毒攻击毛主席”等罪状,被重庆市公检法军管会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查明,其言行不属反革命性质,属于错判。】
(67)刑字第4号
公诉机关 四川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肇洵。男,三十岁,四川潼南县人,地主家庭出身,学生成份,大学文化,
因一贯流氓成性,散布反动言论,于1965年9月被某军医大学清洗送农村劳动生产,1967年3月10日因反革命案被依法逮捕归案。经本院审理终结,查明:
杨犯肇洵思想极端反动,对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怀有刻骨的阶级仇恨,一贯散布反动言论,针对我土地改革,“三五反”及人三公社化等历次政治运动和党的政策方针,大肆进行造谣污蔑,煽惑人心。被清洗送农村劳动后抗拒改造,到处流窜,冲击哄闹军事机关及人民政府,行凶殴打国家干部,多次被收容、拘留,屡教不改。在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杨犯认为反革命复辟时机已到,大肆疯狂的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于1966年7月29日向我伟大领袖毛主席投寄反动信件,并书写长达千言的反动文章,对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及我党的社会主义制度,恶毒的进行污蔑、诽谤,造谣中伤。同年9月杨在收容所里,公开画反动漫画,并将我党八届十一中全会公报文件,用极其反动的言词,妄加篡改,达70余处,然后投到我人民解放军营区,进行破坏。不仅如此,杨犯还胆敢对农村社员及进行革命串连的学生大肆进行反革命宣传,恶毒的攻击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疯狂地煽动群众反对我党和政府,妄图达到反革命复辟的罪恶目的,杨犯被捕后,在监所及审讯中死心塌地坚持反革命立场,大肆进行反扑,竟敢继续攻击咒骂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及其亲密战友林彪同志。反革命气焰极为嚣张。
查杨犯肇洵对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极端仇恨,一贯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在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竟公开书写反动文章,投递反动信件,画反动漫画,明目张胆地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对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伟大的毛泽东思想和林彪同志进行疯狂的攻击、污蔑,实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现行反革命罪犯必须坚决镇压。为此,本院特依法判处杨犯死刑,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付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67年3月
你院于1980年5月8日川刑一(80)字第89号来函及关于杨肇洵反革命案复查处理报告和案卷均收到。经审核,同意你院对该院的复查处理意见。现撤销我院1968年2月36日(68)刑复字第143号核准杨肇洵死刑的批复,宣告杨肇洵无罪。
附:原卷六宗
注:1968年5月6日由军管会执行枪决。
1980年6月20日
杨肇洵,男,32岁(68年时),四川潼南县人,住潼南县双江人民公社,1968年2月因反革命案,经原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67)年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现经我院再审查明:
杨肇洵在文化革命中的言行,不属反革命犯罪,原判以反革命定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属错判,应予纠正,本院特依法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军事管制委员会(67)年刑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宣告杨肇洵无罪。
1980年8月21日
来源:不平编著:《文革英烈(中)》,美国成家出版社,2019年,第646-6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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