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8-8-0 作者:[待确定]
《万言书》有两个部分。第一,批评建国以来历次左的运动都是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一)批评1955年“反胡风案”是违宪行为。(二)批评1957年的反右运动是迫害知识分子。(三)批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是主观唯心主义。(四)1959年彭德怀集团冤案说明党内缺乏民主。(四)批评其他一系列违宪事件。(五)抨击“文化大革命”《万言书》的第二部分是:中国向何处去?提出了十条治国政见。(1)呼吁全国人民拥护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彭德怀、董必武、陈毅、刘伯承、贺龙、徐向前、聂荣臻、谭震林等,改组中国共产党。(2)恢复统一战线,恢复各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3)废除戴帽子、打棍子、围斗、搞文字狱、逼供信、关集中营等法西斯制度。替历次运动中的所有无辜受害者平反,恢复名誉,给予应得的地位,从优抚恤不幸死难者的家属,并照顾其子女,建立国家赔偿制度。(4)呼吁横遭迫害的志士仁人、备受愚弄的爱国青年、由朱德、彭德怀等革命将帅集体缔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团结起来,联合世界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彻底埋葬林彪、江青法西斯专制,把一小撮窃国大盗揪出来示众,发动全国人民控诉他们祸国殃民的滔天罪行,把他们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叫他们永世不得翻身,遗臭万年!(5)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允许各种学派与文艺流派自由讨论、自由竞赛,俾使科学发达,文艺繁荣。(6)合理使用人才,务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办好大中小各级学校。取消奴化教育。实行教授治校。因材施教。鼓励学生勤学,大力培养建设祖国的人才。(7)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值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8)精简机构,裁减军队,减少军费开支,减少对外援助,把节约下来的巨额资金,用来大办造福人民的事业。(9)抛弃愚蠢的闭关锁国政策,开放国禁。广泛发展对外贸易。发展国际间科技文化交流和人员互访,允许民间自由往来,务使全世界人民共同享受各自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10)改善中美关系,中苏关系,争取早日进入联合国,以便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1979年5月3日,西宁市中院派来两位承办人员,对陆锦碧进行复审,并告陆锦碧:“你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快解决的”。1980年3月下旬,省劳改局接省高院通知,陆锦碧的问题要彻底平反。4月28日收到了西宁市法院于4月22日签发的《维持原判的通知》:“关于你反革命一案,经本院复查认为原判对你以反革命定罪科刑并无不当,故决定维持原判。你的申诉信中提出‘我主要是反对林彪和四人帮的,某些地方误把毛主席看成和林彪四人帮一条线了’的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你的《宣言》中虽有部分反对林彪四人帮的内容,但究其根本,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故不予采纳。”
198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签发了平反通知。
陆锦碧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79年7月29日复查查明:陆锦碧原系华东政法学院助教,1957年“反右”斗争中被划为右派分子,1959年调来青海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9年10月书写了“拥护刘少奇、邓小平、彭德怀、彭真等革命集体”,“江青凌驾于革命元老之上,滥施淫威……对林彪委以重任,功罪颠倒”等等。1972年4月26日,西宁市公安机关军管会以陆锦碧犯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认为,陆锦碧不构成反革命罪,应撤销军管会的判决,改判无罪。因案情重大,报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于1983年6月17日宣告陆锦碧无罪。上海市对陆锦碧错划“右派”问题,也作了纠正。
来源:不平编著:《文革英烈(中)》,美国成家出版社,2019年,第572-5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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