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0-3-20 作者:[待确定]
现行反革命犯王怀敬, 男, 现年26岁,玉田县陈家甫公社王生甫大队人。
王犯自幼即养成一种专横习气。成年后, 思想极端反动, 1965年曾因多次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受过批判教育, 该犯不但不低头认罪, 反而变本加厉地进行反革命活动, 1969年7月以来, 除在群众中公开散布反动言论外, 还明目张胆地三次向党中央投寄长达数万言的反革命信件。咬牙切齿地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其内容之反动,语言之恶毒,已达登峰造极之地步,更为严重的是,该犯被拘捕后,仍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负隅顽抗,狂妄至极,实属罪大恶极,不堪改造的现行反革命分子。
为了保卫党中央,保卫无产阶级司令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党的政策和广大革命群众的要求,经报请河北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依法判处王犯死刑 立即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 河北省玉田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章)1970 年3月 20 日
【王怀敬,男,汉族,时年26岁,初中文化,共青团员,河北省玉田县王生甫村人。 1965年3月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服役, 1968年3月退役回原籍。
1970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 (70) 公侦反 65 号函将王怀敬写给党中央的信转给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函称:署名“王怀敬”的“反革命分子......反动透顶, 疯狂至极,责令“列为大案,尽速侦破严处”。河北省公法军管会于1970年2月11日 以冀公军侦字(70) 第90号函告唐山地区公法军管会,该会于同月16日夜电告玉田县公法军管会侦破。玉田县公法军管会于1970年2月23日拘留了王怀敬。玉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于1970年2月25日审理后判处王怀敬死刑,立即执行。同日, 玉田县 革命委员会同意判处王怀敬死刑, 立即执行。1970年3月3日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研究认为:“该犯思想极为反动, 于1970年1月,向党中央投寄反革命信件,恶毒攻击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实属反动透顶,罪恶累累,民愤极大。当王犯之反革命罪行被揭露后 仍负隅顽抗,坚持反革命立场,拒不认罪,反动气焰极为嚣张,我们意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后送省审批。1970年3月8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以(70)刑复字第133号批 复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同意判处现行反革命犯王杯敬死刑,立即执行。希执行后函告。” 1970年3月20日玉田县公法军管会制作了判处王杯敬死刑的法律文书。1970年3月23日上午, 玉田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将王怀敬提出监狱, 验明正身, 随即赴公判会场,进行宣判, 当日11时将王押赴刑场(海子村后),执行了枪决。
1975年11月16日, 玉田县革命委员会以玉革(1975) 58 号作出《关于王怀敬案件平反的决定》,与此同时,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宣告王怀敬无罪的刑事裁定,并撤销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玉田县公法军事管制委员会(70) 军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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