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7-5-11 作者:区检察院政治处
区检察院政治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实践证明,‘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文化大革命”的理论根据、指导思想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历史已经判明,‘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在这场内乱中,对区人民检察院来说也是一场严重的灾难。当时全院有干部(工人)49人(厅级2人,处级9人,科级14人,一般干部23人,工人1人),被扣上“叛徒”、“特嫌”、“假党员”、“大汉奸”、“现行反革命”、“地主阶级的孝子贤孙”等各种罪名受到批判斗争的12人。这些同志直到1983年广西开展“处遗”工作后才得到彻底平反。
当时区检察院是在区公安厅大院内办公的,“文革”中大的活动多是受到公安厅院内的影响,区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后,许多大的活动都是在一起,现按时间顺序将“文革”的大事记述如后。
1966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通知。6月,院领导向全院干部作关于开展“文化大革命”的动员报告,并宣布成立区检察院“文革”领导小组。组长卢秀生(检察长),组员杨一峰(办公室主任)、兰锦林(刑事检察处处长)、韩静德(法纪检察处处长)、林宝田(办公室副主任兼人事科长)、孙曹威(法纪检察处副处长)、梁仕臣(办公室副主任)、侯秀云(人事科副科长)。
戚本禹的批判《海瑞罢官》文章发表后,全国批判所谓“三家村”反党反社会主义黑店。广西结合批判“三家村”开始批判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陆地的短篇小说《故人》。6月的一天晚上,卢碧容写大字报时,在一张纸上乱写,其中有“故人”,“当然是正确的”等字,同处干部张英忠看见认为是反对批判《故人》,便写了第一张大字报《奇文共欣尝疑义相与析》。“文革”领导小组成员孙曹威认定卢写的是反动字条,卢的爱人董延汉向孙解释卢是无意中乱写的。孙认为董包庇卢,亲自写了《董延汉是卢碧容的辩护士》的大字报,后卢、董被扣上《夫妻黑店》的帽子受到批斗,卢被隔离审查。
6月的一天,吴象全在学习会上和党小组会上谈自己的思想观点,有些事情联系到张宁缘。孙曹威认为吴与张搞私人关系。群众因而批判《张、吴黑店》。以后孙还背着“文革”领导小组擅自宣布卢碧容、董延汉、吴象全、张宁缘等为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的牛鬼蛇神,不准乱说乱动。
与此同时,研究科石华昌等也给科长王光武出大字报:《揪出地主阶级的孝子贤孙——王光武》。于是全院干部纷纷给上述同志写大字报,形成揭批高潮。
经过多次批判之后,由卢秀生代表党组宣布王光武为“阶级异己分子”、卢碧容为“反革命”。
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院领导按照“十六条”的规定,撤销了“文革领导小组”,成立“文革筹委会”。经全院投票选举,选出吉伯圣、吴象全为区检察院“文革筹委会”的正、副主任,李柏杰、周玉殿、刘炳岩为该会成员。
10月,院“文革筹委会”号召群众写大字报,批判卢秀生、张复海正副检察长执行的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卢秀生代表院党组作检讨。同时宣布给王光武、卢碧容等恢复名誉。
1967年1月上旬“广西造反大军”夺区党委权之后,区检察院以吉伯圣、吴象全、周玉殿、李柏杰、彭万戳等5人成立了夺权委员会,并夺了检察院的权,同时指定彭万戳、杨一峰、兰锦林、孙曹威等为工作班子,负责全院业务工作,筹委会则负责抓“文革”工作。
1月下旬,筹委会和夺权委员会以张英忠是“铁杆保皇”,抗拒“一月风暴”,而组织全院干部对其批评。同时,先后分别在区检察院、区公安厅食堂连续批斗卢秀生、张复海,还组织石华昌、李吉平、廖廷清、张宁缘、李柏杰、董廷汉、肖杰等编造卢秀生的所谓“罪行材料”,题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卢秀生十大罪状》,铅印后广为散发,使卢秀生的政治声誉遭到砥毁,在全区检察系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还抄了卢秀生的家。
1967年3月,区检察院部分同志自发的成立“敢冲”、“敢闯”战斗队,不受夺权委员会的领导。“敢冲”的负责人是廖廷清,“敢闯”的负责人是裴大新。5、6月间,两个组织合并成“区检察院红旗战斗团”,负责人是廖廷清、裴大新、张英忠、周玉殿和肖常玲,后来增加张汝炎;成员有蒋积发、黄珍、黄金芳、杨子善、李建楷、夏乃秀、孔祥寿和候秀云,不久夺权委员会解散,成立了“红色风暴战斗团”,领导人是吉伯圣、吴象全、李柏杰、彭万戳和刘炳岩。过了一段时间刘炳岩退出,董廷汉加入,成员是王廉、石华昌、李吉平、王光武、卢碧容、肖杰、张宁绿、袁路、徐启先、罗宗福、李文杰、李仕源和邓树义。
1967年4月19日,区党委负责人伍晋南、贺希明、霍泛发表支持群众造反的声明。区检察院“红旗战斗团”贴大字报,支持“韦国清站出来闹革命”,指责《“四·一九”声明》挑动群众斗群众。“红色风暴战斗团”,也贴出大字报,表示支持伍晋南等站出来闹革命,反对“抬韦(国清)”。
4月22日,红卫兵到广西日报社静坐绝食,成立“广西四·二二火线指挥部”,4月25日夺了军管广西日报社的权。南宁汽司、建司、区党委群众接待站等群众组织成立了“五·二五行动指挥部”(广西“联指”组织前身)。区检察院“红色风暴战斗团”发表声明,支持红卫兵小将夺军管广西日报社的权。“红旗战斗团”发表声明,捍卫军管的广西日报社,随后“红色风暴战斗团”参加广西“四·二二”组织的活动,“红旗战斗团”参加广西“联指”的组织活动。
1967年7月4日,广西两派群众组织在北京达成“十条”协议,区检察院“红色风暴”和“红旗”战斗团,实行大联合,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革命造反兵团”,服务员有吉伯圣、吴象全、董廷汉、廖廷清、裴大新、周玉殿。
周总理第五次接见广西两派赴京代表团,肯定了广西“四·二二”是造反派,“联指”是群众组织,区检察院“红色风暴战斗团”发表声明退出区检察院“联合造反兵团”,改为“广西四·二二区检察院炮打司令部兵团”服务员有吉伯圣、吴象全、董廷汉、李柏杰、王廉、彭万戳。“联指区检察院战斗兵团”分出来后,服务员是张汝炎、张英忠、李建楷、周玉殿、夏乃秀。
1967年9月,社会上武斗紧张,“四·二二区检察院炮打司令部兵团”的同志感到不够安全,离开区公安厅大院,分别到广西大学、广西医学院、桂林师院和南宁市解放路等据点。
10月,“联指”区检察院兵团召开大会批判游斗卢秀生和蒙铎(副处长),会议由廖廷清、周玉殿主持。“联指区检察院兵团”和“区公安厅联合兵团”联合组织批斗所谓走资派钟枫、卢秀生。
11月,“广西‘四·二二’新政法总部”成立,常委有刘前、李明清、吉伯圣。与此同时,“广西联指红色政法司令部”成立,总指挥苏礼娥、副总指挥李建楷(区检察院干部)、郝良才、常委陈勇、梁文忠、李西正。
11月“广西四·二二”在解放路召开代表大会,吉伯圣等代表“区检察院炮打司令部”组织参加,会上刘前代表“广西四·二二新政法总部”就砸烂公检法作了报告。
11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广西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批准广西两派关于促进革命大联合的十条协议》下达后,“四·二二区检察院炮打司令部”组织的同志回到机关,组织开会批斗张复海,由吉伯圣主持批斗大会,要张复海表示支持“四·二二”,张不表示,被打了一巴掌。
1968年2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全面军管,军管主任宋治平、副主任朱敬之,检、法组长王惠民、副组长宁显芝,区检察院军代表有潘蒂炎、唐修贵、潘伟林、罗朝宁。
1968年5月23日,军管会在公安厅保育院集中批斗领导干部时,区检察院检察长卢秀生和蒙铎(副处长)、单连禧(办公室副主任)被拉去批斗。批斗会上出现了体罚,殴打、挂黑牌、戴高帽等污辱行为,卢秀生被打得小便失禁。
24日下午,区公安厅继续开批斗会,区检察院张英忠、区法院梁文忠等人将卢秀生、蒙铎、单连禧、韦立仁等押去批斗。给卢秀生、蒙铎、单连禧挂黑牌。
1968年7月3日,中共中央“七·三”布告下达后,区公检法军管会号召干警参加所谓捍卫“七·三”布告的斗争,联指公安政法兵团组织了一百多人参与攻打“四·二二”组织在南宁市百货大楼和解放路一带的据点。当时区检察院参加的有张汝炎、夏乃秀、杨子善、周玉殿、张英忠、裴大新等。
1968年7月6日的早上,苏礼娥在区公安厅球场对陈勇说,“七·三”布告的颁布是宣告我们的胜利,“四·二二”的失败,要游斗一下“小爬虫”。下午游斗开始,区检察院被游斗的有蒙铎、吉伯圣、罗宗福,被游斗的人有的挂黑牌,有的背戴泥箕,并写上“小爬虫”、“变色龙”等字条。区检察院罗宗福被毒打瘫在地。
11月7日,军管会集中公、检、法干部到广西民族学院办学习班,搞清理阶级队伍,区检察院编为第六连,指导员张复海(支部书记),副指导员肖常玲,连长张英忠,一班长罗宗福;二班长廖廷清、副班长黄珍;三班长裴大新,副班长李柏杰;军代表赵东洲、黄志等。
12月,按照军管会部署由张英忠主持批斗卢秀生、单连禧、蒙铎。卢秀生因长期被批斗,年老、体弱经受不住曾想自杀,要了两瓶安眠药放在床下,后被及时发现,才免遭不幸。
1969年1月按军管会的部署,由张英忠主持批斗了所谓坏头头吉伯圣、吴象全,后把吴象全定为划而不戴的反革命。还批斗了张宁缘、王光武、董廷汉、李仕元、卢碧容、王维权(1969年初有人说王维权参加“秘密电台反革命案件”孙曹威在没有足够证据情况下将王判徒刑并关进看守所,此事受到单连禧的抵制,结果单被取消学习毛著积极分子称号,并排斥出专案组。王维权同年12月送往武鸣学习班继续受审查,由兰锦林、黄显发二人调查清楚向五连报告作出否定。但1971年又被作为“五·一六”反革命集团分子进行审查,后被下放农村,84年才彻底平反)。
1969年10月,斗批改结束。区检察院干部由区革委会安排工作有,卢秀生(检察长)离职休养,张复海(副检察长)分配到区革委会办事组工作。杨一峰(办公室主任)分配到柳州地委任副秘书长;单连禧(办公室副主任)分配到区留守处政工组;林宝田(办公室副主任)分配到三江县革委会任副主任;梁仕臣(办公室副主任)分配到区林业厅办事组工作;蒙铎(刑事检察处副处长)分配到柳江县革委会任副主任;兰锦林(刑事检察处处长)分配到武鸣县学习班搞专案;徐家兴(监所检察处副处长)分配到田阳右江煤矿革委会任副主任;韩静德(法纪检察处处长)分配到区公检法军管会七处任处长,孙曹威(刑事检察处副处长)分配到区公检法军管会审判组。科级以下37名干部有的分配到区直单位工作,有的下放到基层,有的到武鸣学习班搞专案,有的到武鸣学习班集中审查,区检察院实际上被取消了。
1983年4月区党委召开工作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决定把处理好我区“文革”遗留问题放在当前工作的首位,全区检察系统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始进行处理“文革”遗留问题。我院梁廷芳副处级检察员,在“文革”中因迫害干部和批斗中打人致伤,定为犯有严重错误,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办公室副主任张英忠在“文革”中因犯有严重错误,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人事处处长刘树义在“文革”中是处理龙州县工商联事件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工作严重失职,错误严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助理检察员赵和江,在“文革”中因参与迫害领导干部和在批斗中打人,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工人唐祝恩(汽车司机),在“文革”中因参与杀人,受清除出党处分。
区检察院政治处1987年5月11日
来源:《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第十七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198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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