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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党委“文革”大事记

日期:1987-12-26 作者:[待确定]

正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那样:“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人错误发动,被反革命分子利用的灾难性内乱。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的革命。这场错误的运动,给全国党、政、军、民、财、工、农、商、学、兵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特别严重的是,许多干部和群众,在这场内乱中,蒙受极大的冤枉,惨遭残酷迫害。广西区直党委在“文革”期间,也和全国各地一样,发生了迫害老干部和批斗审查无辜群众的错误事件,在局部上给党的事业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区直党委原机构于1968年12月撤销。现在的区直党委机关,是1973年9月重建的。“文革”时老区直党委的人员,大部分已不在区直党委。在全国范围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后,区直党委在“文革”期间发生的错误已经纠正,“处遗”开始不久,又进一步对冤假错案彻底进行平反。现将原区党委在“文革”期间的主要事项简要追述如下。

一、“一月风暴”党委被夺权后的组织状况

1967年初夺权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是:兰宝清(区直团委干部)、林昇平(区直党委组织部干部)、李国驹(区直党委办公室干部)。3人中除李国驹,其余2人已不在区直机关。

“联指”群众组织的服务员主要有:李辉、汪国树、陈有统(党委办公室干部)。没有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

“四·二二”群众组织服务员是:兰宝清(区直团委干部)、林昇平(原区直党委组织干部)。二人均已不在区直机关。

还有余清新(区直团委干部,已调梧州),曾担任区直“革联”的联络员;林昇平曾担任广西“四·二二”群众组织的委员。

1968年8月成立革命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要结合革命领导干部,暂缺)杨彦章,他是区直党委纪检会副书记,现任区直机关业余干校支部书记。成员:李辉、兰宝清和汪国树。

1969年到江滨医院搞斗批改,对老干部王顺志、张清栋等继续进行审查,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成员主要有汪国树、刘刚、陈有统和曹敏等。江滨斗批改大队结束后,这些同志到武鸣搞专案工作。

在批斗老干部的批斗会上打人的主要是区直党委武装部干部罗彪,武装部干部龙锦春也动过手。二人均已不在区直工作。

在区直党委“支左”的解放军是刘金波和许连桂。

当时发生抄老干部和另外一些人的家的事件,带领人是龙锦春。

二、极“左”思潮使王顺志蒙冤

王顺志同志,“文革”前任区直党委书记,“文革”中被扣上“大叛徒”、“大特务”等罪名,被送往警司关押,遭受批斗和迫害。事情经过大致如下:大约在1967年9月,驻区展览馆的群众组织广播说:“王顺志在新疆被捕时曾自首叛变。”之后,区直党委的群众组织,便开始审查批斗王顺志,初时,是关押在民乐路区直党委宿舍,限制其行动自由。一要68年8月21日,区直党委成立革命领导小组后,加紧了对王的批斗并游街示众,不久便将王押送警司关押起来,一直关押到1969年冬,先后达15个月之久,在此期间,曾数次押回机关和当时在江滨医院的斗批改大队批斗,在押送的往返途中都被捆绑或戴上手铐。1969年底,王顺志同志又被送到武鸣“学习班”进行所谓继续审查。

根据武鸣“学习”的审查结果,区党委于1972年5月30日,作出了“定王顺志为叛徒,清除出党,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工资从行政12级降为16级”的决定,使王顺志同志蒙受极大冤枉。对于这一桩在极“左”思潮的错误影响下,将王顺志同志这段本来已经查明并作结论的历史,重新翻出来并错误定成冤案,区党委于1980年11月进行复查,重新作出:“‘文革’中的结论予以撤销,维持1953年11月6日结论,分配到区测绘局任副局长”的决定,基本上平反了这起由“文革”造成的冤案。1984年“处遗”开始不久,区直党委向区党委组织部呈了报告,建议彻底平反这起冤案,恢复王顺志同志的名誉,并提为正厅级待遇,区党委批准了这个报告,至此,王顺志同志的冤案得以彻底平反。

三、派性作祟铸张清栋错案

张清栋同志,是抗日战争初期入伍的老干部,从部队转业后,于1964年到区直党委任副书记。“文革”期间,被强加“走资派”、“三反分子”和“伍修集团黑干将”3项罪名进行揪斗,遭到非法关押、审讯、大小会批斗和游斗等迫害,1969年冬被送到“武鸣学习班”进行长时间审查,最后还受到错误的处分并下放东罗煤矿,因身心受到严重摧残而过早丧失工作能力。下面简述事件始末:

1.1967年初,上海刮起“一月风暴”后不久,当时区直党委的群众组织,夺了区直党委的权,开始把斗争矛头指向“当权派”,在矛头向上就是斗争大方向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把张清栋同志当作“走资派”和“三反分子”揪出来批斗。区直党委的群众组织未明显分裂为两派之前,批斗还是比较文明的,主要是口头批判和大字报批判,没有发生打人现象。

2.1967年《“4·19”声明》发表后,群众组织分成了两派,张清栋同志表态支持一派,并在区党委大院贴出公开支持《“4·19”声明》的声明。此后,另一派群众组织,就给张清栋同志扣上了一顶所谓“伍修集团黑干将”的帽子,批斗也就随之激烈起来。约在1967年4月底或5月初,张清栋同志被群众组织抓起来送到公安厅关押,实行所谓“群众专政”。关押期间由区直机关一派群众组织进行非法审讯。

3.1967年5月至1969年初的一年半时间里,张受到多次批斗和游斗,有4次受到拳打脚踢。其中有两次是在本单位批斗会上,两个干部(罗彪和龙锦春)动手打的;一次是参加广西“联指”组织的大游斗,游到区公安厅门前时,外单位的群众打的,这次打得很厉害,是造成后来伤病的主要原因之一;还有一次在江滨医院斗批改大队进行批斗时,外单位一群众穿着大皮鞋踢的,也比较严重。

4.在武鸣“学习班”受专案审查,并受到错误处分。1969年冬,江滨斗批改大队结束时,张被送往武鸣“学习班”进行专案审查,最后被错误地强加上“‘文革’中犯有路线错误,挑动群众斗群众,策划武斗”的罪名,受到开除党籍,降一级工资的处分,并下放东罗煤矿实行变相的劳动改造。

5.在东罗煤矿晕倒碰伤头部,是致残和过早丧失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张下放东罗煤矿后,于1976年9月,因被剥夺参加毛主席的追悼会的权利而悲愤过度,在一次去小便的路上突然晕倒,头部碰在石头上,昏迷不醒,后经工人们送医院抢救才幸免一死。从此便落下经常头痛、有时神经失常的残疾,丧失了工作能力。

在广西处理“文革”遗留问题工作中,已查明此案确是错案,并于1983年12月予以彻底平反,恢复了张清栋同志的名誉和一切按规定应该享受的政治待遇及经济待遇。

四、“群众专政”错批4位群众

林昇平同志,是原区直党委组织部干事。“文革”初期群众组织未分派时,是单位群众组织的服务员之一,分派后是广西“四·二二” 组织的委员。1968年8月区直党委革命领导小组成立后,在极“左”思潮的错误影响下,由于派性作怪,以所谓“群众专政”的名义,对林昇平同志进行了批斗、审查。“罪名”是:与父母划不清界线;站在资产阶级立场闹翻案;不听中央招呼,干扰伟大战略部署等。1969年底被送往武鸣“学习班”进行专案审查,并于1972年6月5日,由区革委政工组组织小组作出“林昇平同志在文革中犯有严重错误”的结论,决定给予党内留察一年的处分,并送“五·七”干校劳动。后又分配到武宣县工作。1975年2月区党委组织部十四号文件,决定撤销区党委政工组组织小组72年6月5日的决定,重新作了结论,但仍留有尾巴,1979年11月区直对林的问题进行了复查,建议撤销组监字(75)号、14号文对林在“文革”中的结论,组织部80年元月批准了区直党委的建议。“处遗”开始后,区直党委又于84年9月18日,写了对林案平反和恢复名誉的决定,并送至林昇平本人。

李国驹,区直党委办公室干事。“文革”中参加一派群众组织,积极参与夺权活动。清队时,象州县公安局发现伪国民党员名册中有李国驹的名字。68年8月区直党委成立革命领导小组后,在派性和“群众专政”的影响下,对李国驹进行了隔离审查和批判斗争。69年底又送往武鸣“学习班”作专案审查。71年底,“学习班”一连党支部写出审查报告:未发现李国驹参加国民党,拟相信本人交待,送“五·七”干校劳动。72年2月12日,区革委组织小组批复:同意党支部意见,免予处分。“处遗”开始后,区直党委对此案作出了彻底平反和恢复名誉的结论(原有检查,旁证等材料已于78年12月全部销毁)。

刘敏,区直党委宣传部干事,“文革”中参加一派群众组织。68年8月区直党委成立革命领导小组后,在极“左”思潮和派性的作用下,以“隐瞒资本家出身”和“四·二二情报员”等罪名,对刘敏进行隔离审查、批斗,后又于69年送往武鸣“学习班”进行专案审查。当年11月21日,党支部讨论决定免于处分,送“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分去平乐县工作。82年12月区直党委已对此案作过平反结论。“处遗”开始后,区直党委再次写出平反和恢复名誉的决定,并把刘敏调回区直党委工作。

凌新勇,区直团委干部,“文革”中参加一派群众组织。区直党委革命领导小组成立后,以“参加赴京控诉团”的罪名,对凌新勇进行隔离审查、批斗。后于69年底送“五·七”干校劳动,并从干校下放到梧州市工作。当时除因两性关系问题给予团内警告处分外,没有作其他结论和处分。“处遗”中区直党委曾去信,对“文革”中错误地审查、批斗,向凌新勇表示道歉。

区直属机关党委1987年12月26日

来源:《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第十六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198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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