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7-3-0 作者:中共永福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中共永福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文化大革命”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永福各级党组织和各族人民同样深受其害,二十年过去了,人们对这一场史无前例的大灾难,至今仍记忆犹新。
1966年5月“文革”初期,我县同全国全区各地一样,以破“四旧”为名,先从文教、卫生、科技界入手,批判反动学术权威,横扫“牛鬼蛇神”,把斗争矛头指向文教、科技和卫生部门的负责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的浪潮下,各级党政机关受到冲击。
1967年,林彪、江青掀起反革命“一月风暴”夺权以后,我县群众组织、也积极酝酿夺取党政财文大权,拟定“夺权委员会章程”及其成员名单,并发出夺权“通令”,当时,虽然没有实现夺权计划,但各级领导干部已受到批判,靠边站,党政领导机关被迫陷于瘫痪。
同年,在林彪。江青一伙煽动“打倒一切、全面内战”等口号影响下,我县无政府主义的思潮泛滥,派性恶性膨胀,我县不同观点的群众,先后于67年6月2日和6月4日,宣布分裂成为两派。
1968年,派性斗争进一步激化。这时,在一些“支左”人员和一些领导干部的支持下,一派群众组织,调动大批农村武装民兵进城围攻另一派的干部、群众,把他们当作“反革命”来打,制造了永福历史罕见的“6·22”流血事件。使全县相继出现大抓、大关甚至大批枪杀无辜群众的严重局面。中央“7·3”布告下达后,一些人又利用其中“向一小撮阶级敌人发动猛烈进攻”的错误提法,认为抓人杀人有了依据,从县城到农村大队以贯彻“7·3”布告,为赴桂武斗死亡人员“垫背”的名义,或以所谓“反共救国军”、“同善社复辟”和“暗杀队”等罪名,从上到下层层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大量抓人、杀人。时间持续3个月之久。
“文革”期间,全县有1128人被抓,905人被无辜打死或迫害致死,死亡人数占全县当时总人口17万的5.6%,在死亡人员中,有国家干部147人,占被杀害人数的16.3%,集体企业干部4人,工人52人,农村社员334人,城镇居民30人,学生11人,“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子女324人,其他3人,有130多人被打伤致残,66户人家被杀绝,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制造各种冤假错案30多起,受株连的人员共1526人。
“文革”中,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也是严重的,以1968年为例,这年,全县粮食总产量只有8800万斤,比“文革”前的1965年下降23%;全县工业总产值年产仅360万元;比上年减少200万元,下降55%,开支红卫兵串连,赴桂武斗等经费4.5万元,查抄罚没11万多元,政治上经济上的损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创伤,给受害者家属造成难以想象的痛苦。乱抓、乱关、乱杀人的恶果,不但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破坏长期形成的良好社会风气,而且破坏了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干群之间,群众之间的亲密关系,损害了党的光辉形象,影响了党在群众中的崇高威望。
1983年3月,根据党中央和区党委新的领导班子的指示,成立了以吴佩为组长、秦光成等为副组长的县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各公社(乡)和县直各战线也成立相应的机构,县、社(乡)并抽了360多名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同志组成专案组,对 “文革”中乱打死人的案件,进行清查、处理工作,据统计,全县在“文革”中与打死人有牵连的人员共1632人,其中,立案审查的798人,按立案审查的身份划分,国家干部295人(含集体干部3人,工人131人,农民(含居民)372人,到1985年7月18日的统计,全县立案审查的798人,已全部查清定案处理,其中:
犯主谋策划成批杀人和挟嫌报复杀人、罪行严重、手段残忍、民愤大,给予法办的有20人,其中,国家干部10人,工人2人,农民8人。
犯严重违法乱纪错误定案处理285人,其中,开除党籍(含清除出党)265人,开除公职5人,开除留用14人,双开除1人。
犯严重错误定案处理322人,其中,党内留察156人,党内撤职7人,党内严重警告53人,行政撤职3人,记大过71人,党内警告22人,其他政纪处分10人。
犯错误24人,其中,党内警告20人,记过4人。
犯一般性错误免于处分,予以解脱147人。
在处遗中,县委根据上级党委有关“处遗”政策,对“文革”中制造的30多起牵连1526人和几起涉及全县的长期未解决的重大事件和冤假错案,都进行了复查纠正和平反昭雪。
与此同时,对“文革”被害的死者家属的经济善后工作,包括经济抚恤、子女安置和“三孤”定养等均作了妥善安排。从1983年1月至1985年5月,地委先后下拨给我县“处遗”经费50.1730元,总发放48.2007元,其中,干部“四费”118人计发放113510元,农民“两费”702人,计154320元,特殊经费,包括伤残补助、房屋维修、生产、生活困难补助,被关押人员伙食、罚没款等共发放21477元。国家干部、职工遗属子女应安置126人,已安置116人,有10名未到安置年龄的在校学生尚待安排(均已发给就业证)。全县“三孤”定养共134人,都先后落实了定养,后因死亡、招工就业,超龄取销定养45人,实际继续安排定养89人。
通过“处遗”,逐步消除了私怨,弥合了伤痕,促进了安定团结,推动我县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
1968年6月11日,永福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在堡里召开了现场会,这次会议极力推广荔浦修仁和堡里大队乱杀人的所谓“群众专政”的经验,使会后全县范围内发生了一连串乱抓乱杀和组织大批民兵赴桂林武斗的严重事件。
堡里“现场会”召开前,桂林地、市两派群众组织的矛盾日趋尖锐,大规模武斗已经拉开序幕。这就直接影响我县两派的派性斗争进一步恶化。县抓促指挥部的部份领导成员,想以传达贯彻兴安抓促会议精神为名,宣扬堡里乱杀人的 “专政经验”,达到支一派压一派的目的。1968年6月4日,出席桂林专区革委和军分区在兴安召开“抓促”会议的县抓促指挥部领导兰兆礼、石高峰等人回县后,得知我县堡里区堡里大队6月2日召开群众大会,批斗打死“四类分子”黄广荣、韦景星,并逼黄广荣之子砍下其父的头祭墓的情况,认为这个大队抓“阶级斗争为纲”有力,为全县抓阶级斗争,乱抓、乱关、乱杀作出了“示范”,因此,决定于6月11日,以县抓促指挥部的名义,在堡里召开“抓促”现场会。
1968年6月11日,县“抓促”现场会在堡里召开,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南片5个区已 “三结合”的主要领导、武装部长和“联指”群众组织负责人共36人,县抓促指挥部的领导成员兰兆礼(县委副书记)侯尚林(县长)和县人武部的领导石高峰(科长)等出席并主持了会议,会期2天,会议由县抓促指挥部石高峰传达了兴安会议精神,会上,县“联指”总部负责人于锡连宣扬了参观荔浦修仁杀人现场会的实况,听取了堡里区和堡里大队革委会负责人就如何组织群众批斗打死“四类分子”黄广荣、韦景星所谓“群众专政”的经验介绍,组织到会人员参观了逼黄光荣之子黄明新用菜刀砍下父亲的头祭奠烈士墓碑的现场,参与组织这次会议的县领导肯定了堡里乱抓乱杀的所谓经验,并布置各区回去后仿照堡里的做法,“大抓阶级斗争”,“向阶级敌人发起猛烈进攻”。会议期间还听取了群众组织负责人作的关于当前桂林武斗形势,调动民兵赴桂武斗,“保卫红色政权”以及如何对付另一派群众组织等的发言,并作出了相应的决定。
这次会议,由于作出了“大抓阶级斗争”,“组织民兵放哨设卡和赴桂武斗”的错误部署,在堡里现场会后短短的8天内,全县就发生了由武装民兵乱抓、乱关131人,枪杀和批斗打死16人(包括堡里会议前打死的4人),和组织大批武装民兵赴桂武斗的严重事件。在被杀害的人中,有国家干部1人,社、队干部、群众5人,“四类分子”及其子女10人,接着,堡里会议后的第十天,即1968年6月22日,又在县城制造了永福历史罕见的,全县统一行动、武装围剿“造反大军”的“6·22”流血事件,继而在7、8、9三个月,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对另一派干部、群众进行大规模的大抓、大杀,使1000多无辜群众被抓关押,800多人惨遭杀害,后果极其严重,影响极坏。
堡里现场会是县“抓促”指挥部有组织、有领导支持“联指”一派群众组织围剿“造反大军”的策划会议,召开这次会议,客观上起了直接支一派压一派的严重后果,实际上是永福刮起乱抓、乱杀人风的主要原因。
堡里会议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县抓促指挥部的主要领导成员秦丰泰(县武装部长)、兰兆礼、许云飞(县委副书记)、侯尚林等应负主要责任,石高峰主持这次会议并传达兴安会议的错误部署,应负重要责任,在“处遗”中,对这些同志的错误均作出了结论。
1968年6月2日,堡里区堡里大队革委会召开群众大会,批斗打死黄广荣,然后,逼其子黄明新用菜刀割下父亲的头祭墓,其后,又将黄明新打死,黄家父子被害的情景,令人惨不忍睹,
5月下旬,堡里大队革委干部参加了区直机关“联指”骨干会,听了县“联指”指挥部负责人于锡连宣扬荔浦修仁和湖南道县等地乱杀人的所谓“群众专政”的经验介绍后,便策划了如何在本大队刮12级“政洽台风”,大抓阶级斗争的问题。5月31日晚,大队革委主任刘正宣按照预定计划,在区革委门前广场组织批斗黄广荣、韦景星。批斗会一斗就打,黄广荣当晚在批斗中被打成重伤。6月1日,刘正宣继续主持批斗黄、韦两人。黄广荣因头天晚上批斗中被打伤,未能到会,刘正宣在大会鼓动说:“黄广荣今晚有病不来怎么办”?群众即起哄说, “叫‘四类分子’把他抬来”。于是,刘正宣派民兵陈清保等押着四类分子黄素明将黄广荣背到会场,批斗便继续进行。会上,在斗打韦景星一顿之后,堡里小学教师卢敬东头一个上台揭发黄广荣解放初期参与杀害其父的罪行,并用手电筒狠力敲打黄的头部,因用力过度,卢的电筒竟被打坏了。胜利大队女青年田福英(现县人民法院干部)也接着上台控诉黄伙同土匪杀害其父、伯父的罪恶。同时用竹块猛打黄广荣,使黄当场昏迷过去,韦景星在批斗中也被打成重伤。这时,批斗会只好暂时收场。黄、韦两人则由“四类分子”抬回大队部交民兵看管。
6月2日是堡里圩日,当天中午12时,刘正宣再次组织上街游斗黄广荣、韦景星。黄、韦因被打重伤,不能行走,就由4个“现管分子”分别抬着上街游斗,最后被抬到区革委门前让群众斗打。由于头两个晚上批斗时,黄、韦两人已被打得九死一生,奄奄一息,批斗时又被韦田生、黄二十八嫂等人用杂木棒狠力猛砸,黄、韦即当场死亡。
黄广荣、韦景星被打死后,刘正宣又提出了一个杀人祭墓的“妙计”,并立即指派林星成等几个民兵,押着四类分子把黄、韦尸体抬到两里外的飞龙桥祭烈士墓,同时将全大队20多名“四类分子”和黄广荣之子黄明新等押去墓前陪祭。在祭墓中,林星成(堡里铁工厂工人)说:黄广荣杀了我们那么多人,我们要把他的头割下来祭墓,说完便立即派人拿来一把新菜刀,强令黄广荣的儿子黄明新将其父的头割下。为防止黄明新行凶砍人,林星成又叫跪在墓前陪祭的黄建封把黄明新的手脚捆绑起来,然后再叫他动手。黄不忍心割,在旁围观的一些群众就高声呼喊:“他不割,就打死他。”这时,负责警戒的民兵也一面将手中的步枪刺刀拉开,一面紧逼黄明新下手,黄双手直打抖,强忍内心惨痛。经半个多小时才将其父的头割下,并在林星成的威逼下,双手捧着其父血淋淋的头揩抹“烈士”墓碑,墓碑当即留下一道道斑斑血迹。
黄广荣被砍头祭墓后不久,其子黄明新又被民兵抓送到“联指”私设的监狱关押。8月下旬,刘正宣又把他从监狱提回堡里批斗毒打,最后由林星成枪杀。
1983年春,在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中,县政法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刘正宣、林星成在“文革”中,主谋杀人,手段残忍,罪行严重,民愤大,刘正宣被判刑13年,林星成被判刑10年。
在“处遗”中,对被害者及遗属进行平反昭雪,并按政策发给丧葬费、抚恤费。
1968年6月22日,在永福县城制造了一起武力围剿、抓捕“造反大军”的“6·22”流血事件,造成极坏的影响和严重后果。
“6·22”事件的起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一)派性膨胀,“文革”期间,我县的群众组织由于观点的不同,先后于1967年6月2日和6月4日宣布分裂成为“联指”、“4·22”造反大军两大派组织。此后,两派争吵、摩擦、斗打事件不断发生,派性斗争日趋激烈。(二)县委和县人委领导干部许云飞、侯尚林、兰兆礼等人联合签名发表了支持韦国清的“声明”,这种做法在当时起了支一派压一派的作用,加剧了群众组织之间的对立和分裂。
1967年12月4日至7日,荔浦县“联指”组织在修仁召开“镇压反革命暴乱”杀人现场会,我县联指负责人于锡连带领罗仁录、谢祠太、潘福龄、刘昭林等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参观了杀人现场,回县后,于锡连分别在县雨伞厂、档案馆和县人民礼堂召开了县“联指”常委扩大会,各战斗队负责人以及“联指”全体成员会议,大肆宣扬荔浦修仁乱杀人的所谓“群众专政”的经验,同时,捏造永福“4·22”造反大军有一个所谓“6·26”反革命暴乱计划和“5·31”指挥部策划暴乱的假案,为彻底搞垮对方,实现一派夺权制造舆论。
1968年5月12日,桂林地、市“联指”在荔浦召开十二县联合指挥部会议,呼吁各县紧急动员起来,调动武装民兵,保卫红色政权——桂林地、市革委会,永福县“联指”于锡连、罗仁录在会上得知这一信息后,立即回县召开县、社(区)联指负责人会议。要求各区“联指”组织迅速作好赴桂参加武斗的准备。特别是做好县、社领导和武装部的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并提出“南五区负责保卫县城,支援桂林红色政权保卫战;北四区防融安,保寿城”的武斗部署。
1968年5月,县城两派大联合谈判破裂,派性斗争已达到白热化程度,县“联指”总部由曾乔生(小学教师)主持,在县委监委办公室召开了一个所谓“诸葛亮”会议,商讨对付“造反大军”的问题。县的部份领导成员许云飞、侯尚林、兰兆礼等人出席了这次会议,并在会上献计献策。会议经过讨论决定,向农村民兵借枪,来加强机关的武装实力。会后,“联指”总部头头即分头到堡里、苏桥等地向农村武装民兵借来一批枪支、弹药,从而加剧了当时派性斗争的紧张局势。
1968年6月11日,县“抓促”指挥部在堡里召开乱杀人现场会,当天,县人武部又发布了《关于在交通要道设置关卡的公告》,调用民兵在全县范围内对行人进行盘问检查,为当时一派群众组织以武装民兵身份抓捕不同观点的群众,提供了合法条件。《公告》发布的第二天,县人武部和军管会即以“反革命”罪名,到永福中医院抓捕了永福镇“4·22”的2名群众,送军管会监狱关押。6月20日,县联指负责人于锡连同总部常委方祥松专程赶到桂林,在永福民兵团驻地——东方红饭店楼上召开赴桂武斗的县、区“联指”负责人各区带队领导干部和武装部长策谋会。于锡连在会上分析了县城两派的力量对比、武斗形势之后,提出“只能一派得胜,不能两派共存”的指导思想,和“支援桂林,必先稳定后方”,“阶级敌人妄图发动‘6·26’反革命暴乱,我们必须抢在敌人的前面先发制人”的方案,得到与会者的支持。会议最后决定,把永福赴桂武斗的民兵拉回县城,围剿“4·22”’群众组织。
1968年6月21日,于锡连率领永福赴桂武斗的“五四钢敢”及城关、罗锦、苏桥3个区的武装民兵,桂林“五四铁笔”、“联指民兵师”炮班各一个班共150多人,分乘4辆汽车回到永福城郊,另从广福、堡里、城关增调了部分民兵,为了配合统一行动,于锡连在回县的当天下午,在县档案馆召开了各战斗队头头会议,传达了桂林“东方红会议”的决定,并布置各单位做好行动前的准备和控制好本单位的抓捕对象,防止他们外逃。晚上,又在县公路段召开会议,确定进攻路线,攻击目标,兵力部署以及指挥人员分工:
(一)任命刘清发(苏桥食品组干部)为前线指挥;于锡连、曾乔生任总指挥。
(二)力量部署:由“五四钢敢”、城关五里桥民兵排、桂林“五四铁笔”、“联指民兵师”炮班和罗锦部分民兵,分为第一、二梯队,负责主攻水电局“4·22”据点。
苏桥民兵负责占守县雨伞厂和凤山制高点。
城关区湾里、坪岭和广福民兵占领西河对面山坡,打响后向城内推进。
城关南雄和堡里民兵负责驻守茅江铁路桥头,同时严密注视南面柳州“机工联”北上支援。
于锡连负责同各区“联指”电话联系,要求各区当天配合县城统一行动,并布置当晚8时起全城实行戒严。
“联指”武装力量的频繁调动,引起“4·22”造反大军的警觉,但由于他们只有少量土制的武器装备(如土制手榴弹),自知不足以对付对方。因此,“4·22”的几个主要成员,如肖祖豪、马良贵、蒋仁俊等,在“联指”围攻前就已撤离县城,没有撤离的人员,大部都在原单位等待,或者往地道和亲友家躲避。
6月22日,凌晨5时许,“联指”总部发布总攻击令,各路武装民兵在城关民兵高射机枪和炸药包密集炮火掩护下,当天上午8时攻占了水电局据点,接着分兵两路向城内“4·22”造反楼(即原县经理部大楼)和县酒厂等据点发动进攻,整个武力围攻于下午6时,在对方未开一枪还击,未作任何抵抗的情况下全部结束,随即在县城进行乱抓乱杀。
据查实,这次围攻事件,除“联指”“五四钢敢”邓有玉(县委组织部干事)用炸药包爆炸水电局围墙时自炸身亡和对方成员张春宝被炸死外,有5名“造反大军”成员在当天大搜捕中被就地枪杀。其中,电影站干部陈封敏在单位被抓捕后押到县政府门前跪斗时被南雄大队一女民兵枪杀;县经理部干部安国臣在押送永中途中,因遭对方毒打而咒骂押送人员是“联匪”,从汽车上被张德权推下就地枪杀,县财政局干部李仁和则是“联指”赵国兴等上门抓捕时,被枪杀于李家堂屋;建筑、航运社集体工人卿秋江、李宏宾也是在抓捕中被民兵骆荣珍(永中红卫兵)、林桂华、徐小祥枪杀的。在抓捕中,“大军”成员被拳打脚踢、遭人身凌辱的则不计其数。据统计,在围攻当天,全县乱抓人1128人,其中,县城包括县委书记陈高、副书记郭晋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黄纲和十多名科、局长干部在内就抓了483人,全部送往永福中学关押审查,然后又将167名所谓“重犯”、“要犯”投入私设的派性监狱长期关押,进行审查逼供,使一大批干部、群众蒙受冤屈。
1983年3月,我县根据党中央和区党委的指示,开展“文革”处遗的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进行拨乱反正,清理极“左”路线,彻底否定“文革”,并把“6·22”事件列为大案、要案来清查,对“6·22”事件的主谋策划者于锡连判刑14年,曾乔生判刑13年;其他与事件有关的人员有的给予开徐党籍、公职或撤销职务的处分。有的则按错误的性质作出了实事求是的结论,并记录在案。
1968年6月至12月,在县军管会某些领导及部份区武装干部的支持下,我县“联指”群众组织为了消灭“造反大军”,达到一派掌权的目的,在全县范围内,连续制造了“反共救国军”、“反共联总”、“同善社复辟”等所谓“反革命集团事件”,这就是永福历史上罕见的一起大冤案。
追抓“反团”的起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
1、1967年的8、9月份,永福“造反大军”曾配合桂林“红铁军”“市革联”等造反大军群众组织,抢夺了县人武部部份枪支弹药,使“联指”一派群众组织在县城受压。此后,永福两派的派性斗争日趋激化。
2、广西革筹小组和广西军区于1968年6月17日,在广西日报上公布了破获“反共救国军”集团案,并号召各地进行追查。
追抓“反团”的发展和经过,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但从事态的形成、发展,影响来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造舆论:
在两派斗争逐步紧张的67年底,“联指”总部负责人于锡连带领总部委员罗仁录、谢词泰以及潘福龄、刘昭林、汤志明等人,于1967年12月5日至7日,参加了荔浦“联指”在修仁召开所谓“群众专政”、“镇压反革命暴乱”,枪杀群众的大会。于锡连回县后,在贯彻荔浦会议的过程中,大讲:“4·22造反大军”已走向反面,准备搞“反革命暴乱”,并首先在永福大街上,公布了一大批大军派主要成员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丑化和歪曲。说“造反大军”成员是“三反分子”、“地、富、反、坏、右”、“牛鬼蛇神”三位一体的反动组织,并公开提出:“要抢在敌人的前面,踏平对立派。”
第二阶段:武力围剿:
堡里会议结束后,各区为贯彻“6·11公告”先后都召开了民兵营长、治保主任会议,成立了武装民兵团;组织民兵赴桂参加武斗和设关守卡;同时集中关押批斗了四类分子和派头头。6月22日全县“联指”统一行动集结南五区武装民兵300余人,武装围剿永福县城“造反大军。”(即6·22事件),抓捕大军派主要成员167人,集中送县“新监狱”关押。全县实行了“联指”一派掌权。
第三阶段:严刑逼供:
“造反大军”派大批人员被关押后,“联指”派抽调力量,组成审讯组,以广西军区公布的破获所谓“反共救国军”为线索,对关押者进行严刑审讯、逼供、诱供。在审讯中,硬逼被关押人员承认是“反共救国军”、“暗杀队”等。不承认,就施以严刑或交给群众批斗处理。当时,只要交给群众,不是死于刀枪之下,便是丧命于乱棒之中,在这种威逼下。一些人为了保命,被迫招认了参加“反共救国军。”如造反大军常委马良贵说:“我当时被关押在新监狱,已被打得很伤。说承认了是“反共救国军”便可以得到宽大,便被逼供认了他们编造的所谓反共救国军,“5·31”指挥部的问题”。又如和平区“反共救国军”假案就是由于“6·11”公告后,红日(现改为永安)大队支部书记陈美盛,怀疑上寨队地主成份黄仁波外出活动,将黄抓起来,采用吊打,逼供、诱供等手段,硬要黄承认仇玄章(大军派负责人)为首在和平组织“反共救国军”和拟定的“行动计划”。黄被逼供认了。结果,发展到全区共抓261人。在如罗锦江月大队,张荣苟被抓后苦打成招:假供出他们的组织名称是“反共救国军”,番号“6710”,供出一些观点相同的群众都是“反共救国军”成员,结果,全案发展到关押150人,有85人被定为“反共救国军”成员。罗锦所谓“同善社复辟案”也是“6·11”公告后,罗锦镇上大队民兵营长阳元生把退职教师秦英抓起来,(秦英原是同善社教徒。1951年“镇反”清查后已无活动),并立案审查,被关押在罗锦“白公馆”的罗锦造反大军副总指挥张乃荣,在严刑逼供,诱供下,为了保命,首先假供在秦英的活动下,参加了“同善社”组织,这样便认为秦英操纵了“造反大军”,“造反大军的骨干也是同善社的骨干”。造反大军的三次派性会议,被认为是同善社三次划策反革命暴乱,全案发展到抓捕98人。这样,便把一个组织,三块牌子,(即造反大军,反共救国军,暗杀队)三位一体的罪名,强加在永福“4·22造反大军”的头上;把造反大军的负责人和常委定为“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军永福地区的总头目”;把支持造反大军的领导定为“反革命暴乱黑后台”;并说这个组织是“广西4·22新指挥部和蒋匪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团,广西分团”的黑指示而组织起来的,是广西反共救国军的一个组成部份,并在县水电局大军派据点,举办了所谓“阶级斗争展览馆”,将上述所谓罪行公布于众,公开对外展出近3个月,印发“阶级斗争展览馆内容介绍”小册子9712册,散发区内各地。
由于在群众中宣扬了所谓“反共救国军”、“暗杀队”、“同善社复辟”等罪名,加上“7·3”布告号召:“向一小撮阶级敌人发起猛烈进攻”。全县从1968年的7月份开始,从县城到各大队,层层有组织进行了大量的抓人,杀人,时间持续3个月之久。据统计,这期间全县共有1000多人被关押,因“反团”被关押的有862人,其中“反共救国军”728人。“同善社复辟”134人,被枪杀和打死者占50%以上,有110人被逼自杀,130多人被打伤致残。县直机关被错划为“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军永福纵队的88个成员,被打死的就有49人;和平区(现永安乡)因被指控为“反共救国军”而被枪杀和打死的有85人,占全区“文革”死亡68%;江月大队被枪杀和打死就有17人,还有23人长期被县军管会关押,秦英被判无期徒刑,刘志远、秦顺详、翟安元分别被判7年至15年徒刑。大军派负责人肖祖豪,被定为“5·16”嫌疑分子,关押长达5年之久。
历史表明:追抓“反共救国军”是一起冤案,纯属派性斗争所造成,这就是事实的真相。
追抓“反团”,并没有乱了敌人,而恰恰是乱了自己,致使部份干部,群众蒙受不白之冤,造成了严重的灾难。中共永福县委根据中央关于拨乱反正,纠正“左”的错误的指示和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有关政策,于1983年7月2日正式公开宣布:凡被错误打成“反共救国军”、“反共联总”、“同善社复辟”等组织和强加的各种莫须有的罪名,一律平反昭雪,恢复名誉,并清理,销毁所整理的全部材料。
这起重大事件,是在极左路线的影响下,派性严重发展所造成的,除了上级工作失误以外,以于锡连等人为首的“联指”总部,应负主要责任,但当时我县的一些领导及人武部一些领导及部份“支左”人员,对群众组织通过刑讯逼供制造的假案,积极听取汇报,并派人或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助长了乱抓乱杀之风,是极其错误的。1969年县革委成立以后,又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所谓“反共救国军”等33个假案,继续当作“反动组织”进行审查,把29名干部和群众长期关押在监狱,使他们蒙受不白之冤,甚至把一些受害者家属子女当作“反属”对待,被社会歧视,也是错误的。1983年,全县开展处理“文革”遗留问题以后,县委把“反团”案件当作重点清查,对被害者均发了平反和平反昭雪通知书,对当事者,则根据区党委“处遗”有关政策,和他们所犯罪行,错误性质,分别给予刑事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来源:《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第四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198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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