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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保县“文革”大事件

日期:1987-2-0 作者:中共德保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中共德保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目录

前言 ………………………………………………………………………… (427)

“中美苏三政救国军1114分团”反革命集团案 ……………………… (429)

“反共救国军”假案 ……………………………………………………… (435)

前言

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德保县人民和全国一样,也蒙受了一场大灾难。

全县在“文革”期间,共被批斗5178人,占当时全县总人口260711人的1.99%,被批斗的干部833人,占干部总数的2630人的31.6%。造成冤假错案2463件2643人(县科级干部19人,一般干部728人,群众1716),全县“文革”期间被打死、斗死、逼死的干部群众306人(干部29人,农民276人,学生1人),被打伤和打伤致残共946人。

1983年至1985年,在党中央和区党委的领导下,县委进行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工作,平反“文革”造成的冤假错案2394人(县科级19人,一般干部682人,群众1693人),占冤假错案总数的97.2%。共发放善后经费139586元,其中丧葬费25900元(死者264人),抚恤费27390元,抚养费26485元,补发工资325元,生产生活补助63户5870元,房屋修建补助92户15160元,伤残补助946人36963元,“三孤”补助18人1493元,按文件规定安置遗属工作12名。全县停免撤职和背靠背审查的干部131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2.3%,已定案131人,占100%。共作组织处理170人,其中干部100人(党员70人),工人4人(党员1人),群众66人(党员65人)。各种处分分别是:判有期徒刑5人;开除公职3人;开除党籍48人;留党察看25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4人,党内警告34人;行政记大过处分14人;行政记过处分16人。

通过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工作,平反了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政策,消除了遗属、受害者与凶手、打手之间的对立情绪,促进了安定团结。事实证明,党中央和区党委关于进行处理“文革”遗留问题的决定和政策是正确的,是得人心的。

根据中指委办公室和区党委整党办的布置,在编写好“文革”十年大事记的同时,选取“文革”期间在我县发生的几个大事件作较为详细地记述,使人们从中进一步了解“文革”是怎样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的灾难的,从而彻底否定“文革”的理论和做法,巩固“处遗”成果,教育子孙后代,避免重演“文革”悲剧,实现长治久安。

本“大事件”使用的材料来自县档案馆保存的县委、县革委、县处遗办的文件材料,还有来自县武装部的会议记录以及军管会的文书档案材料。

中共德保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1987年3月

“中美苏三政救国军1114分团”反革命集团案

“中美苏三政救国军1114分团”反革命集团案,是1967年9月发生于靖西、德保、天等等县,后来又与“反共救国军广西分团”有联系的涉及范围比较广的反革命集团案。这个案是在“文革”期间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以后由军管会侦破判决的。同一个案,经过复查,靖西县对原案认定的反革命罪作了否定,德保县维持原认定的反革命集团案的结论意见,只是对原判人犯进行部份改判,并已上报,待批复。现将原案情及近几年的复查情况予以记载。

(一)案件来源

1967年11月,龙光法庭院长利前往靖西县湖润区解决群众纠纷问题,从城郊区特派员邓治世了解到;靖西城郊区常富公社黄邦伟因投机倒把被群众抓获而供出反革命组织,牵连到德保县龙光公社,平圭公社等公社的47人,组织番号是中美苏三政救国军,广西是59481,靖西、德保是1114分团,司令员是武平公社黄丕学,政委是城郊公社黄邦伟,常外联络员是德保县龙光街黄金利,龙光一带由黄金利负责,参加的人填表一份,交人民币5元2角,布票4.8尺等情况。11月23日,院长利向县公安局作了汇报,11月25日,公安局农智等人前往靖西公安局了解,靖西公安局介绍情况后,同意农智等人审问黄邦伟,黄供的材料除了与介绍的情况相同外,还供出黄金利于1967年9月17日在德保县城发展和委任职务的,黄金利已秘密参加过三次会议,并发展了成员,黄金利于67年11月4日和黄克星亲自送44份表到靖西交给黄邦伟等情况。

(二)侦查过程

农智等人从靖西回来后,向武装部领导作了汇报,政委王君太听后作了三条指示:一、目前我县主要是掌握情况,暂不公开搞群众运动;二、抽调支援“三秋”工作的部分政法干部组成专案小组;三、以“三秋”工作出面,进行了解情况。会后抽调了“三秋”工作队干警9人组成专案小组,于12月2日分赴龙光、燕洞等区,在区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的领导下,分别深入到案件涉及到的社队。从67年11月发现线索至68年元月,是由公安干警秘密调查,掌握动向。2至5月,大搞群众性破案运动与政法机关相结合进行侦察,并以平圭,妙怀两个公社为中心点,取得经验,然后向全面铺开。在此期间,龙光群众自动组织成全区性的破案指挥部,公社相应成立专案组,专门负责各公社的破案工作,哪里局面打不开,指挥部一声令下,四方力量就集中到那里,造成声势。各公社贫下中农、民兵、干部还自备钱、粮到靖西,湖润参观学习破案经验,并到天等、燕洞、城关、靖西等地搞外调,发现情况,立即报捕。2月13日,武装部科长赵春(公检法支左人员)带领大批干警和武干、民兵到龙光区捕了20多个人。此后,全区掀起了抓人高潮。4月间,县公检法军管会和龙光公社革委在由合大队召开了一个群众性破案工作现场会,充分肯定了这种群众性的破案方法。6至7月,布置各大队在统一的时间内搞了4次全社性的大游斗。到8月份,全案宣布破案,9月以后进行复核,1970年8月正式结案。

(三)定案依据

这个案被定为反革命集团案,认定的证据是反革命申请表和一些同案人的相符证言。内容要点是:一、进行反革命宣传。1、要成立新的中央,已选出新的中央领导人;2、进行变天造谣;3、宣传参加革命组织后发工资、枪支、电台,还发“工会”“通行”、“医疗”等三本证;4、宣传于1968年元月进行反革命暴动;5、宣传搞成功后,分田到户,自种自收,不交征粮。二、搜集武器,阴谋配合美帝、苏修和国民党反动派进行反革命暴乱;三、策划杀害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和干部;四、多次召开各种反动会议,大肆污蔑、攻击谩骂我们伟大的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五、大力推行三自一包,四大自由黑货,瓦解集体经济,复辟资本主义;六、进行盗窃、诈骗、抢劫、伪造公章,单据等犯罪活动;7、大力恢复“四旧”;八、煽动抗粮抗税;九、抗拒投降,准备伺机再起。根据这样的材料,全案共作定案处理32人,其中判死刑立即执行4人,无期徒刑3人,12年3人,15年2人,13年1人,10年1人,9年1人,8年1人,7年2人,5年1人,免于刑事处分8人,戴反革命分子帽4人。

(四)复查情况

1981年至1983年,德保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办公厅9号和区党委26号文件精神,对“中美苏三政救国军1114分团”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复查,1984年2月29日德保法院写了复查报告否定了几个问题:一是关于多次召开反动会议问题,因原卷材料反映以黄金利为首召开反动会议次数很多,参加的人数也多,口供又不一致,反映每次会议的内容有明显的组织反革命宣传,参加会议的人有的认为自己是参加当时的派性组织。因此,不能认定每次会议都是反动会议,更不能认定参加会议的人员都是反革命成员。二是关于策划杀害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和干部,抗粮抗税问题,只是在活动中进行议论,不是有组织的策划,不宜认定。三是原案认定大力推行所谓三自一包、四大自由黑货问题,不能认定,应予以否定。“复查后仍认为,以黄金利为首组织的反革命活动,来源于靖西,活动比较猖狂,活动面比靖西宽,扰乱人心,破坏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后果严重,是一起较大的组织反革命活动宣传,已有一定的骨干和成员,但还没有反革命纲领和反革命活动计划证据,还是处于组织活动宣传发展阶段。原案认定反革命集团案是正确的,只是认定的反革命骨干和成员有扩大化而已。”

上述复查结论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区高院于1983年3月23日以(83)刑监字第16号批复:靖西、德保两县黄丕学为首组织“中美苏三国联军”反革命集团,经研究认为,黄丕学等已构成组织反革命集团案。黄金利原判死刑正确,应予以维持;赵怀明,论罪应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而错杀了,不公开纠正,作内部总结教训;黄振,论罪应判有期徒刑,原判处死刑,属于错杀应撤销原判,予以纠正;黄华不构成反革命罪,原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属于冤杀,应宣告无罪。原判无期徒刑的黄立,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黄建明判为有期徒刑8年;黄雅臣改判有期徒刑5年。原判处有期徒刑或戴反革命分子帽子及免予刑事处分的,由你们进行复查,请按此精神改判,并做好善后工作,改判后将结果报告我院”。

百色中院接到区高院批复后,于1983年6月7日,召集德保县和靖西县两个县人民法院领导的会议,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并进行具体布置,落实此案的复查做法。参加会议人员回来后,把会议精神向县委和政法委作了汇报,对如何复查此案作了研究。当时县委决定,复查工作先由法院组织人员进行。县法院党组织抽调法庭和法院8人再次进行复查,于1983年7月30日写了案件复查结案报告,对原判有期徒刑或戴反革命分子帽子及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犯提出了处理意见,该案原判处有期徒刑13名,复查后维持原判4名,改判6名,免于刑事处分3名,原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7名,复查后维持原判7名,原戴反革命分子帽子的5名,复查后宣告无罪5名;总共需待县党委及“处遗”领导小组讨论25名,因当时“处遗”工作太忙,县委没有及时讨论上报。1983年10月23日法院又写成书面向县委“处遗”领导小组将复查该案的结案情况进行了汇报,汇报说:“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对原案人犯处理面过大,除小部分给予维持原判和改判外,其余大部分给予平反,并写了有各人复查报告及案件的总结报告上报中院审查,直到今年11月中旬,中院把我们县上报的案件退回,未作任何结论。最近区党委整党办“处遗”小组给我们县来电汇报复查此案结论情况,县“处遗”办于11月27日派我院一人和“处遗”办的许彪同志到区党委,向“处遗”办同志汇报,在场有区高院两人参加,汇报后,口头指示我们说:“德保方面对此案件仍要继续复查,并派人来协助。但于12月初,又接到中院来电话说自治区不来人了,由我们县自行组织力量抓紧时间复查这起案件,并转来靖西“处遗”办关于复查此案的调查报告。靖西县在自治区及地区“处遗”领导小组进驻后,另行组织人员,对此案进行复查,并已将复查的调查报告地委,确认不定为反革命集团案,改定首犯黄丕学为诈骗罪,其余人犯属于错判的结论意见”。

经县委指示,复查仍由县法院抽人进行,并于1985年又写了复查报告,(一)根据自治区高级法院(83)刑监字第16号批复。(二)被认定的成员所填写的“申请表”中,明确表明以推翻共产党的反动目的。(三)已形成反动组织,分工明确,反革命活动事实存在。(四)鉴于其还在发展组织阶段即被破获,活动时间短,且案发在“文革”中,参有派性因素,原案打击面过宽,处理过重。经县委讨论同意上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但一直到现在,仍然未得到新的批复。

“反共救国军”假案

德保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反共救国军”案件,是本县历史上最大的冤假错案,它给全县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

(一)“反共救国军”罪名的来源,主要有几个方面:

一是来自“中美苏三政救国军1114分团”案。1968年3月中旬,龙庭书(武装部副政委、县革委保卫部主任、军管会主任)在向全县革委常委汇报,“中美苏联军1114分团案”联系在一起,龙说:“反共救国军”(以下简称“反军”)案时,就把此案“中美苏联军1114分团”的纲领是一样的,“杀贫留中保地富”。

二是来自派性斗争。早在1967年6月26日,德保县两派(“4·22”和“联指”)开始形成时,王君太(武装部政委)就说“伍晋南”是反革命,支伍派当然就是反革命行为。在同年的7月15日,王君太在传达百色军分区会议精神时又说:“‘4·22’在行动上做了不少坏事”。又在同年11月4日至8日,“4·22”组织在武装部静坐,扬言要揪王君太出来游街,武装部对“4·22”的行为更加反感,多次说“4·22”是“牛鬼蛇神”,特别是在1968年初县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召开全县三级干部会议,布置当前生产问题,县委机关“联指”负责人在大会总结前作了发言,主要讲广西“4·22”组织中有美蒋特务混进里面,以派性为名搞反革命活动,即组织“反共救国军”,其组织原则是以派性为名搞个别串联活动,发展对象是地富反坏右分子和社会上国民党残渣余孽,他们的行动纲领是“杀贫留中保地富”,要求各公社回去如发现外地人来发动串联“反共救国军”活动的要抓起来。1968年8月份,龙廷书在燕洞公社干部会,万人批斗大会和县革委会议上的几次讲话中说:“‘4·22’是反共救国军”,“广西新‘4·22’都是反革命组织”。(见龙庭书材料之一12页至22页)

三是来自天等县。1968年2月间,天等县向都公社武装部长赵朝录等二人到荣华公社东江大队长沈建奎、民兵营长沈儒邦核对唐明祥(向都公社东龙大队东坐屯人)到东内沈中青家串联组织“反军”活动的材料,赵朝录说东江屯内的四类分子都参加“反军”,于是沈建奎和沈仔邦指挥民兵把东内屯和东江屯的四类分子及子女都当作“反军”抓起来关押。

四是来自“反共救国军广西分团”案。龙庭书在1968年8月17日在燕洞公社干部会上说:“南宁已破获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军广西分团,在宁明有一个,在德保也有一个分团”。(见龙庭书材料之三第36页)1968年9月21日,县革委第一副主任李凡在县四级干部会议上作总结发言中说:我们要“彻底摧毁蒋匪反共救国军和其他反革命组织”。

以上这些就是“反共救国军”罪名的来源。可见,来源不一,说法不同,纯粹是道听途说,牵强附会,并以此罪名强加于人,肯定会造成假案。

(二)追查情况

1、滥用国家机器,以军管会出面大批抓人

“反军”的罪名来源复杂,说法不一,它没有统一的组织机构,也没有明确的纲领,按照正常的办案要求,是不能列为一个客观实现的案件的,但在“左”的思想指导下,更由于67年发生了龙光“中美苏三政救国团案,”以及天等县传来的关于抓“反军”的情况和消息,造成了本县有个“反军”组织存在假象。于是当时作为取代公检法机关执行专政职能的军管会,立即把侦破此案作为主要任务,在全县掀起抓“反军”高潮。

1968年2月29日,王君太在公检法军管会成立的大会上指出:“实行军管后,要做反纠案的破案工作”,“把反纠案工作破好,搞得彻底,迅速把情况摸清楚,据上级的意图该打击的要打击,同别县别地一样搞好这一工作”。(公安文书《研究案件记录卷》68年1633)王君太明确地把侦破反纠案作为军管会的主要任务。3月6日,县军管会召开各区特派员、武装部长和公社治保主任会议,布置抓“反军”,3月18日,足荣区武装部长黄继杰根据军管会的布置,布置足荣大队党支部和民兵营长把李发权(足荣卫生院)、苏卫国(足荣街上人)等11人抓起来,并在同月共抓了115人。4月6日,县军管会又召开各区特派员、治保主任会议,继续布置抓人,会上足荣、那甲、龙光区等的武装部长在会上汇报了抓人的情况。军管会负责人表扬了足荣区抓得紧,批评了东凌、巴头、东关等区搞得冷冷清清,军管会办公室负责人李继荣在会议小结中说:“要发动群众检举坏人,该抓、捕的人,要整好材料上报军管会”。“各区、各公社回去后要把所发现的反纠线索继续查清,并将材料上报”,赵春(军管会副主任)说:“反军的真正头头,坚决抓,该杀的,人民政府马上杀”。“各区有关反纠案件,要组织力量去摸线索,将具体情况向县汇报”。“各区抽人组成专案小组,由公安、武装部和熟悉情况的干部组成,这个小组直接受军管会领导”。(见军管会会议记录)4月17日,王君太在武装部党委会上讲话中又说:“抓阶级斗争,当前主要是反纠案,发动群众,做好调查研究,打击主要分子,争取多数”。4月22日,东关区特派员黄明英根据4月6日军管会的布置,和武装干农启作带领汉龙公社民兵把云梯公社的陆国华当作“反军”抓起来,并和区革委主任黄光一起审讯,根据陆国华的口供,东关区在这个月,共抓了93个“反军”成员。此后,各区都大批非法抓人,从4月到7日,就以“反军”罪,在全县抓1669人。(见军管会文书67至69年1648)

8月28日,军管会通知足荣公社武装部长黄继杰专程到武装部汇报关于“反军”于68年2月13日在足荣洞念召开誓师大会的情况,王君太、纪世发(部长)、赵春(科长)等亲自听汇报,黄继杰汇报后,王君太作了四条指示:“(1)把这几人(指参加洞念会议骨干)拉到群众中去斗争,进一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2)派人审讯在县城的几个人,2月13日去哪里,有没有人证明,农恒义(县森工站职工)现在要拘留他,要从这里把盖子揭开来,另一方面带他们到足荣给群众斗争。(3)戴纪林(水电局干部因父病回家探望)问题,要军管写个材料到江苏去,当作主要反革命嫌疑犯拘留他。(4)农恒义、农中一个老师,都是现行犯,把手续办好拘留他。”王君太只是听下面的汇报,就指示把被认为有问题的人交给群众斗争,甚至拘留逮捕,可见,乱抓人捕人已严重到了这样的程度。根据王君太的指示黄继杰回到足荣后,发动群众参加“黑会”名单,对已抓的人搞逼、供、信,得出的名单统一填表上报军管会,使足荣公社因“洞念黑会”牵连而被非法揪斗的干部群众达172人。8月30日,县军管会根据王君太的指示,写信给江苏省泰兴县公检法军管会,说戴纪林是罗仕彦反共救国军的重大嫌疑分子,要泰兴县军管会先把戴拘留,然后德保派人去押回来。戴从江苏押回来以后,放到“5·7”干校三连三排进行审查,多次受到吊打,戴纪林忍受不得皮肉之苦,于10月31日跳山自杀。“洞念黑会”根本不存在事实,是被吊打人员忍受不了严刑拷打而胡说编出来的假情节,是逼、供、信的产物,但军管会领导如获至宝,派人大查特抓,亲自听汇报做指示,造成了足荣、东关、城关镇和县直单位400多人被审查批斗,可见造成“反军”这一假案,军管会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以清理阶级队伍为名,指挥掌权的一派镇压另一派

德保县的两派群众组织(“4·22”和“联指”)的斗争曾经紧张到一触即发的程度,但由于各地普遍成立革委会,强调大联合,德保两派也不得不坐下谈判,实行大联合。1969年3月10日,两派的群众组织代表和已站出来的领导干部及武装部领导组成了县三结合革命委员会。在形式上大联合,但在思想上两派并没有真正消除隔阂。随着形势的发展,两派在一些重大问题又发生分歧,于是又发生了革委会成立后的新的派性斗争。

196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在燕洞公社召开县革委全体委员(扩大)会议,会议以阶级斗争为纲,提出我县阶级斗争有8个方面的表现,其中第二条就是“组织革命纠合集团,召开黑会、写反动标语、策划反革命活动”,纪世发(县武装部长、县革委副主任)在会议动员报告中说:“我们全体革委成员,目前带领全县人民向一切阶级敌人发起持久的猛烈的进攻,把一切反革命分子统统揪出来,半个不留,把他们批倒批臭,斗倒斗臭,我们才全面胜利”。并在会上总结推广燕洞大队开展“革命大批判”,发挥“群众专政威力”乱抓人乱斗人的经验。县革委成员罗仕彦(银行干部、“4·22”负责人)对农村、机关抓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抓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办好手续,不能乱来。罗仕彦的意见被认为和这次会议的主题唱对台戏,是阶级斗争在革委内部的具体表现,立即遭到纪世发等武装部领导的严厉批评,指出出现群众抓人现象是运动中群众觉悟的表现,是实行群众专政的行动。于是发动与会人员对罗仕彦进行批判斗争。这是一次全面开展阶级斗争,大揭大批各级革委内部所谓“反军”的动员大会。

会议结束后,王君太、纪世发布置县革委副主任俞善泳和李肯去调查赵仕彦关于“组织反军”的材料。6月3日,银行革命领导小组根据军管会指示,以罗仕彦任“反军”政委的罪名抓起来关押。6月6日,县革委由龙庭书主持召开,听取俞善泳关于调查罗仕彦组织“反军”的18条罪状的汇报。最后,龙庭书说:“罗仕彦问题,我们不保了。现在不要叫他出来”。抓罗仕彦,是为了揪出“反军”的后台,但感到罗仕彦不是后台,还有比罗仕彦更大的后台,于是大搞逼、供、信。6月中旬,从被关押的陆国华等人的口供中得到了持“4·22”组织观点的原县常委、县财贸政治部主任崔万是“反军”三县(德保、靖西、那坡)联防总指挥,曾在68年2月13日在足荣洞念指挥召开1500多人参加的所谓动员“反军”攻打县城的誓师大会的材料。于是,王君太、纪世发和驻军“支左”负责人刘世聪在县委第二会议室布置唐承坤(原县委宣传部干事,县委机关造反总部副主任、县委机关革命领导小组副组长)把崔万抓起来。6月22日下午,唐承坤、王在虎、李庭芬、马武堂等人以县委机关革命领导小组名义出面,召开县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把崔万抓起来,关押达48天。与此同时,县委机关,县人委机关和县直其他机关中参加“4·22”组织的人员被抓了68人。

为了达到掌权的一派彻底镇压另一派的目的,县革委采用开办学习班的形式,对参加县革委委员的原“4·22”组织代表进行批判斗争,然后抓起来关押。龙庭书在68年8月份一次常委会上说:“目前我们德保,反共救国军”和“1114分团”是联系在一起的,有的钻进了我们革委内部。阶级斗争复杂在这里。当前贯彻“7·3”布告,清理阶级队伍,必须从县革委内部先搞”。(见龙庭书材料之三16页至18页),纪世发在同时期的公检法干部学习班上说:“反纠案涉及各个部门,集中学习就是要揭露这些丑恶面目”。为了把革委内部的所谓反共救国军全部揪出来,县革委于68年8月31日至9月12日由王君太主持开办了革委委员学习班,内容是揭开县革委内部阶级斗争盖子,开展革命大批判。在学习班中,县革委常委、副主任李肯(原供电所干部,“4·22”负责人)被迫多次坦白交待参加组织“反军”的罪行。9月13日,学习班结束后,当晚即被城关派出所所长韦继昌和供电公司革命领导小组抓起来,进行多次吊打。县革委在3月份成立时,“4·22”组织有7名代表选为委员,从6月中旬至9月15日,都被诬为“反军”而被批斗了6个,其中杨德先(原广播站干部,“4·22”成员)被诬为“反军”作战部部长,被轮番斗打,身体受到严重摧残,于68年8月1日含冤吊颈自杀身亡。在大揭革委内部阶级斗争、清理阶级队伍的名义下,全县共被揪斗的干部达1436人,占干部总数的54.6%,其中各级革委委员122人。这是革委成立以后,在武装部的支持下,掌权的一派对另一派进行镇压的新的派性斗争。

3、采用法西斯手段,对被批斗人员进行残酷迫害。

“反军”本来就是武装部军管会领导想出来的案件,没有事实根据。但为了要得凭证材料,只好搞逼、供、信。被批斗人员除了普遍被捆绑吊打这种常用的方法外,还采取法西斯手段,对被批斗人员进行惨无人道迫害,据统计,对于“反军”迫害手段有“坐飞机”、“坐老虎登”、用老虎钳钳手指,脚指、铁钉竹签钉手指脚指、枪杀、棍杀、火烧、水淹、锑阴阳头、用油漆涂身画脸、跪着走路等60种。荣华公社东江大队在大队长沈建奎指挥下,把30多个人打成“反军”,并分4次成批杀死9个人。龙光公社三联大队在大队治保主任农安儒指挥凶手农实星等人同时杀死农欣芳、农修田、农春到等三个人后,农时星用尖刀刺农欣芳、农修田的眼睛,对农欣芳的两个女孩进行多次调戏和奸污,使两姐妹几年不敢在家住宿,足荣公社巴明大队革委主任罗仁登,因对本屯蒙日先揭发过自己是漏网地主而怀恨在心,在抓“反军”时把蒙日先诬为“反军”成员,组织民兵把蒙抓起来,于68年6月24日在巴明道班公路上,用钢钎、木棍把蒙日先活活打死。第二天蒙日先母亲跳水身亡,罗仁登指使人伪造蒙日先欠生产队600元的单据,强拆蒙日先的房屋材料来建生产队仓库,蒙日先家的浮财全部被罗仁登瓜分光,造成蒙日先家破人亡。马隘公社书记罗万盛被打成“反军”后台,多次被解开衣服,用油漆在身上脸上丑化,然后拉到县城游斗。县农业局技术员王修秦,被王荷等人诬为“反军”进行吊打,有一天晚上,王荷指挥其他人用大头钉把王修秦的十指钉在乒乓球桌面上,使王修秦痛昏过去。荣华公社党委副书记钟少杰被打成“反军”,在一次批斗中,民兵和纠察队让他跪在碎瓦上,并让他跪着走200多米,使膝盖皮肉溃烂。多敬公社陇正大队农民王炳三,因揭发本大队支书罗明义漏网土匪,而被罗怀恨在心。在罗重新出任本大队革委主任后,就把王炳三诬为“反军”团政委,多次进行吊打,使王炳三双臂不能动弹。有一天晚上,又组织批斗,罗明义主持会场,吹灭灯三次,把王炳三打昏过去,然后拉到球场中间,让一民兵用一块石垫在屁股上,另一块举起砸下,把王炳三生殖器砸碎,使王当场断气死亡。许多患诚于党和人民事业的干部职工,无辜群众,就是在这样的法西斯手段迫害下,致伤致残,含冤九泉。

(三)造成后果

德保县在追查“反军”假案过程中,历时1年多,受害者遍及全县各乡镇,上至县委部长(主任)、公社书记,下至一般干部和群众学生,涉及人数之多真是前所未有。在被抓的2022人中,有1501人被关押吊打,有69人被打死,110人被逼死,被打致残121人,被打伤1016人,被批斗人中是党员的被开除党籍、团籍,是国家干部职工的停发、扣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有的被判刑强迫劳动改造,有的被开除公职,是社员的被强迫去建学校,建办公室、修桥补路而不得到报酬,被揪斗人员的家属子女受牵连,被歧视,当干部的不能提拔,入党入团没有份,参军升学被拒绝,影响所及,实在史无前例。

以上情况表明,德保县“反军”一案纯粹是一起大假案,它是在公检法机关被砸烂以后,由军管会出面,大搞群众运动,为适应当时左倾路线而产生的,是在武装部领导主持下由当权的一派群众组织利用优势力量用法西斯手段对另一派群众组织的血腥镇压,是两派群众组织的派性斗争在各级革委会成立以后的继续。在造成这起大假案中,县武装部领导自始至终起着亲自组织布置,领导作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1983年的“处遗”中,县委处遗办经过内查外调,对全案宣布否定,对受害的2022人进行了平反,对在这起冤假案中的凶手和打手都进行了处理,其中判有期徒刑5人,开除公职3人,开除党籍48人。

来源:《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第三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198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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