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7-4-30 作者: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所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我县“文化大革命”和全国一样,从1966年5月开始,到1976年10月6日一举粉碎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而宣告结束。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66年5月至1969年4月党的“九大”召开止,主要是全面开展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全面夺权,全面内乱。第二阶段,1969年党的“九大”到1973年8月党的“十大”召开止,主要是继续贯彻“九大”的“左”倾错误,搞斗、批、改;开展批判陈伯达和批判林彪反革命集团反革命武装政变夺权的阴谋。第三阶段,1973年8月党的“十大”至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止,主要是开展“一打三反”运动、“批林批孔”运动及所谓“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批修批资总体战”运动、“农业学大寨”运动;庆祝粉碎“四人帮”的伟大胜利。
“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而是一场历史的倒退和灾难,使党、国家和各族人民遭到了严重挫折和损失。我县也不例外,受尽其害,吃尽其苦。
政治上,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全面夺权的旗号下,全县党组织和国家政权机构受到严重的破坏,民族团结大大削弱,大批老干部和各级领导干部被视为“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顽固不化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叛徒、特务、假党员、牛鬼蛇神,受到残酷的批斗、迫害、排斥。十年“文革”中,全县被乱批乱斗的共4992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681人,社队干部及群众4311人,在国家干部职工中,县级干部14人,科局长9人,区委书记、区长12人,一般干部44人,中小学教师159人,职工29人。在被批斗的人中,被打伤的有514人,打伤致残的213人;被打死逼死的有288人(国家干部职工10人),其中枪杀的5人,打死的83人,残酷斗争后被迫自杀身死的197人,失踪3人。从时间来看,县革委成立前死32人,县革委成立后死256人。在三千五百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洒下了民族互相残杀的鲜血。
经济上,在“突出政治”、“反对经济主义”、“批判唯生产力论”、“以粮为纲”的指导下,我县经济建设也遭到严重破坏,频临于崩溃的边缘。据初步统计,十年中,全县经济损失约6260万元,相当于1976年农业总产值2.5倍。其中工农业生产损失6000万元;搞“红色海洋”浪费100万元;红卫兵串连20万元;冤假错案经费30万元;银行贷款无法收回110万元。尤其是颠倒黑白,把正确的山区生产方针和正确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当作修正主义、资本主义来批判,实行“以粮为纲”,导致全面扫光,大量毁坏森林资源,十年中,森林面积减少60万亩,损失木材100万立方米。要恢复“文革”开始时的水平,需要二、三十年时间的努力才有可能把创伤治好。
文化教育方面,“文化大革命”带来的损失更是无法估算。我县地处大山区,历史遗留下来的就是文化教育科学技术落后,人才奇缺。建国后的17年,已得到有所改善提高。但是,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搞“停课闹革命”、“批判臭老九”、“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劳动锻炼,接受再教育”等等。使文教事业处于灭顶之灾。和平原地区的差距又拉大了,现在,和区内平原地区相比,,至少要落后五十年。
1976年10月6日,我们党和国家一举粉碎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姚文元“四人帮”篡党夺权的阴谋,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拨乱反正的决定,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恢复发扬了党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恢复和发扬了党的优良传统,全县各族人民莫不欢欣鼓舞。同时,强烈要求正确处理“文化大革命”中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广西有一条正确路线”的影响,使“文化大革命”中遗留下来的问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直接影响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直到1983年5月,才在区党委领导下进行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的工作,至1985年2月结束,持续了将近2年的时间,做了如下工作:
1、按照区党委(83)55号文件规定做了受害者家属政治伤痕愈合和经济善后工作:(1)全县被打死、逼死的288人(279户)中已做好愈合伤痕的有275人(274户);(2)发放善后经费142000元,其中两费271人,金额57500元;生活困难补助178人,金额22400元;房屋修缮费101户,金额20300元;“三孤”补助费4人,金额600元。此外,兑现查没物资折款现金293户,43831元。
2、查清全县“文化大革命”中受冤假错案共有257起,株连1277人,其中包括“反共救国军”案361人,“‘5·16’反革命集团”案6人,“广西地下党”6人,已全部平反。
3、查清了全县与打死人、逼死人有牵连的566人(党员167人,非党399人)。
4、全县因“文化大革命”问题受审查的干部178人,已结案173人,占97.1%,其中定为“三种人”1人;严重违法乱纪分子13人;定为犯严重错误的77人,犯错误52人,经查无问题30人。在犯错误的人中,给予:(一)开除党籍14人(开除党籍、逮捕法办1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4人,开除党籍、留用察看1人,开除党籍作其他处理8人);(二)留党察看18人;(三)党内严重警告15人;(四)党内警告23人;(五)行政处分7人(开除公职1人,撤职1人,开除留用2人,记过1人)。另外,非国家干部因“文化大革命”问题给予各种处分的32人(开除公职2人,记过2人,逮捕法办1人,清除出党13人,留党察看4人,党内严重警告8人)。
通过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以及后来的整党工作,在党员、干部、群众中全面进行了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再教育,彻底否定“广西有一条正确路线”的再教育,也及时妥善安排了犯错误的干部的工作。对巩固全县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搞“四化”,振兴我县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了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巩固“处遗”成果,教育当代,警戒后代,团结一致向前看,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同心同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我们根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坚持不唯书,不唯上,要唯实的写史实录的原则,编写了这份《隆林各族自治县“文化大革命”大事件》,共10件。
在编写中,资料来源:一是取自县档案馆、县“处遗”办、县法院等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文革”资料;二是向一些知情人进行个别访问调查,搜集整理。三次修改,并经整党领导小组负责同志过目,形成初稿。由于我们水平低,加之资料不全,难免有错漏之处,请给批评指正。
1968年7月7日,县革委会收到中央1968年7月3日颁发的《关于解决广西问题的布告》(简称“7·3”布告),立即研究贯彻执行,当晚决定成立贯彻执行“7·3”布告领导小组,组长罗型俊、副组长祁兴全。接着由罗型俊召开电话会议,向各区革委会传达。此后,贯彻执行“布告”持续到1969年4月党的“九大”召开才告一段落。
7月8日,县革委召开县直机关单位学校群众大会,赵树山主持会场,罗型俊宣读“布告”,并作贯彻执行“布告”的动员报告,祁兴全作了题为《以“布告”为武器,向阶级敌人发起猛烈进攻》的讲话。
7月9日,县革委委员、红卫兵代表会主任罗小明(“广西‘4·22’隆林分部”总指挥)在8日县直群众大会上,认为“7·3”布告是大派整小派,率领“步老多”战团退出会场,被视为现行反革命行为,隆林中学及新州镇民兵将他揪出上街游斗,遭拳打脚踢致伤。拉开了全县以“布告”为武器,大揪大斗所谓“坏人”的序幕。
7月13日,县革委会召开常委会议,讨论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7·3”布告的决议》,印发全县各区和各单位,其内容是:(一)各级革委会成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布告”的精神实质,人人要表示态度;(二)各级革委会开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要把“布告”作为主要内容来学习;(三)广泛深入开展革命大批判,刮十二级台风、向阶级敌人发起猛烈的进攻;(四)提高革命警惕,防止阶级敌人破坏。此后,全县组成贯彻“7.3”布告宣传队(当时统称毛泽东思想宣传队)545个,共4419人参加,翻印“布告”54190份,发至生产队和农户,平均每个生产队23.2份,每2个成年人1份,由各级革委会、人武部率队深入村寨、单位宣传贯彻,组织开展革命大批判。
7月14日,县直各单位刮起十二级台风,全面开展大揪大斗。是日是县城的圩日,上午9时左右,各单位揪出所谓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历史反革命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国民党反动派残渣余孽、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其孝子贤孙、牛鬼蛇神等40余人,上街游斗,其中有县委副书记李徽典、县委常委巫裕天、吴毅及县革委会委员中的“4·22”派代表麦启仁、罗小明、周会、梁伟文、黄家义、黄适清、黄桂标等人。游斗中,人人遭拳打脚踢,罚跪走路,痛哭流涕,叫声不绝,满城是“群众专政”的气氛,派性高于一切。
7月27日,县革委会召开县直机关干部群众大会,由常委、人武部副部长张忠义传达中央“7·24”布告和作贯彻“7·3”布告再次动员报告,肯定前一阶段的成绩,并指出: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右倾”。强调要克服“右倾”思想,把斗争搞得更猛。这次动员报告,实际上是搞派性,(“联指”派压“4·22”派)的又一次鼓动。
7月28日至8月13日,县革委会副主任祁兴全、常委苏金珠率领宣传队到德峨、金中山、革步、者浪等4个区去检查贯彻执行“7·3”、“7·24”两个布告的情况,进行煽风点火。祁兴全大讲要克服“右倾”思想,要深挖“地雷”,“运动哪有不死人的,死几个没有什么了不起”。在革步区干部群众会上,他还指名道姓当场揪斗参加“4·22”派组织的粮所干部黄毓秀、小学教师田维连2人。苏金珠也说:“阶级敌人是不打不招的”,“阶级敌人顽固不是没有办法,绳子一勒,他们就会投降,这就是办法”。在他们指导下,这4个区乱打乱斗成风,8、9两个月就有25人被打死逼死。县革委会把他们的做法当作是贯彻“两个布告”,揪斗坏人,清理阶级队伍的好经验,向全县通报推广,给全县乱斗乱打火上加油,泛滥成灾,克长区武装部干事李文新目无法纪公开刀砍赵应隆,枪杀胡德明;德峨区常么公社“红卫兵司令”杨文珍大打出手,逼死7人;沙梨区坝平公社吊打逼参加“4·22”派的李绍辉承认组织“反共救国军飞虎党”;隆林中学私设牢房、私设公堂,严讯逼供,逼死罗小明;者保区同六公社“文革”小组长黄任伟火烧,倒吊上梁逼死2人等等。
8月14日,县革委会为加强斗批改领导,调整充实斗批改领导小组,共9人组成,组长罗型俊、副组长王文生(人武部副政委)欧阳效恒(常委)、王财(委员、县革委机关协理员),下设办公室。
8月中旬的一天,县革委常委决定县城大搜查,由赵树山、祁兴全挂帅,张忠义、武福邦(常委保卫部副主任)具体指挥,从隆林中学抽调红卫兵及新州镇、含山公社抽调民兵共300余人,组成搜查队,对县直机关及街上居民逐家逐户进行搜查(重点是搜查参加“4·22”组织的干部群众)。主要搜查私藏枪支弹药,封、资、修的书刊,外来人口。在搜查中,没有得到枪支弹药等,就把搞水利用的炸药、雷管当作是武斗的武器,把个人的金银财宝贵重物品当作封、资、修的物品,统统没收,拿到公检法军管会展览(当时称“阶级斗争展览”)。组织干部群众去参观,各区、公社也仿照进行搜查,有的搞挖地三尺,乱查乱没。据统计,全县被乱查没物资折款及现金的有2261户,金额396893元,房屋25座,在社会上造成恐怖的局面。
8月18至19日,县革委由李长增主持召开常委会议,听取张忠义传达广西军区(副政委有关南宁形势、贯彻“7·3”布告、清理阶级队伍,迎接自治区革委会成立等指示,在讨论中,在祁兴全示意下,联系本县情况,揭发罗型俊所谓搞两面派的“罪行”(当时罗到玉林参加全区工作会议,不在家),王财等列举了大小“罪行”56条,把派性上升到县革委会领导干部身上。
9月13日,祁兴全在县革委常委会议上,指名道姓指出罗型俊有6条“罪状”:(一)不学不用毛主席著作;(二)为了保自己,挑动群众斗群众;(三)支一派压一派,矛头指向解放军,做牛鬼蛇神的总后台;(四)利用职权,保护敌人,保护向党,准备夺权;(五)有意破坏“文化大革命”,破坏斗批改顺利进行;(六)条条记帐,秋后算帐。给罗型俊定了性。以后,到10月18日至22日,县革委会召开常委会议开门整风,对罗进行批判,罗被迫作了两次检讨。从此,罗停止了行使县革委会第一副主任的职务。12月22日,罗被公开揪斗,遭毒打。罗被迫持刀割颈自杀,幸及时抢救才免于身死。
9月16日,县革委会决定,由李长增、武福邦、欧阳效恒、马月兰、黄科文领队,组织机关干部及农民代表200人到南宁参观所谓“三点一片剿匪”现场。此行,在南宁批斗了曾到隆林宣传“4·22”派观点的区党校干部、隆林籍人李超林。回来后,贯彻“7·3”布告又增添了新的内容,全面开展清理阶级队伍,追查“反共救国军”的斗争,大揪大斗进一步纵深化。派性也更膨胀,所有参加各级革委会的“4·22”派代表,全部被揪斗、排斥,革委会成了清一色的“联指”派。
11月,为进一步落实“7·3”布告,搞好清理阶级队伍,县革委会决定,把全县的四类分子及所谓危险户共118户,513人,强行押送回原籍或分散到别的社、队去落户,接受监督劳动改造,给以后留下了复杂的历史问题。
“7·3”布告不是也不可能是解决广西问题的正确办法,而是搞阶级斗争扩大化,助长派性恶性发作,混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把群众两派之间的不同观点看作是共产党和国民党斗争的继续。任意迫害,残酷斗争,严讯逼供,在“群众专政”的指导下,斗争迫害手段之残忍,种类之多是罕见的,有枪杀、刀砍、火烧、灌人粪便、薄膜育秧、坐老虎凳、荡秋跹,坐喷气式飞机,吊梁、拳打脚踢,头顶水盆等30余种,给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造成严重的后果,据统计,贯彻“7·3”布告过程中,全县共揪斗3394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411人,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2983人),按类别分,所谓现行反革命分子508人,历史反革命分子131人,地主分子131人,富农分子150人,坏分子343人,右派分子13人,叛徒34人,特务25人,反党分子303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孝子贤孙213人,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55人,投机倒把分子193人,漏划地主分子、富农分子24人,其他99人,在以上被揪斗的人中,被打伤的有514人,被打伤致残的有213人,被打死逼死256人,(国家干部职工9人,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247人)死亡人数占十年“文化大革命”死人总数288人的88.9%,其中被打死88人,被逼自杀身死165人,失踪3人;县直单位、新州镇各死4人,金钟山公社死5人,介延公社死8人,岩茶公社死9人,克长公社死13人,祥播公社死14人,蛇场、革步公社各死17人,扁牙、者保公社各死22人,德峨公社死28人,沙梨、者浪公社各死30人,隆或公社死33人。
1983年处理“文化大革命”遗留问题时,县委对受害者,已按政策规定给予平反,恢复名誉,经济抚恤、补助,对于打死人逼死人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作了处理。其情况是:
祁兴全:调任区物资局金属公司副经理,立案审查,将材料报地委“处遗”办转给单位,处理情况不明。
苏金珠:调任平果县副县长,立案审查,将材料送平果县委,我县意见给予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地委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武福邦:调任靖西县公安局长,立案审查,我县将材料转给靖西县委,靖西县委确定为“执行极‘左’路线,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免予处分”。
王财:调任百色汽车总站党委副书记,我县只送材料给单位,没有提处理意见,单位决定免予处分。
欧阳效恒:调任田东师范学校党支书,立案审查,我县将材料送单位,并提出意见定为“三种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地委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资料出处:县档案馆1968年县革委会案卷24、27号,“处遗”统计表及祁兴全,苏金珠、欧阳效恒、武福邦错误事实)。
罗型俊任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会常务委员、县人委会代县长。“文化大革命”初期,被夺权游斗。1968年3月13日,成立县革命委员会时,“4·22”派组织代表提名,“联指”派组织代表同意,专区革委、百色军分区批准,结合进领导班子,担任县革委会第一副主任,由于县革委会内部存在派性,主要领导以派划线,认为罗是“4·22”派组织提名的,“4·22”派的人经常来罗的家,罗的爱人黄梅青曾帮“4·22”派缝制红袖章,肯定是“4·22”派的后台,表面信任、,暗中诬陷,把“刘少奇在隆林的代理人”、“隆林4·22”、“反共救国军”、“牛鬼蛇神”、“反党乱军”黑班子总后台的帽子强加到罗的头上,对罗进行残酷的批斗,摧残身心,使罗被迫割颈自杀,幸发现得早,及时抢救才免于身亡。
(一)以派划线,不许信任。由于当时革委主任,武装部长赵树山、县革委副主任、武装部政委祁兴全(实际上是操纵大权)是支持“联指”派,压抑“4·22”派的,以派性看人,把罗视为“4·22”派的后台,对罗采取不许信任,表面上要罗兼任县革委会政治部主任,斗批改领导小组组长,贯彻“7·3”布告领导小组长,暗中则串通县革委会的“联指”派成员,策划对罗进行诬陷,颠倒是非,把罗坚持原则,反对派性处理的一些问题,视为支持“4·22”派,压制“联指”派。
1968年5月30日,南宁发生林业厅武斗事件(简称“5·30”事件)。6月3日,县革委会收到南宁市革委会、南宁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就“5·30”事件发来要求声援的电报。6月4日祁兴全、赵树山给罗出面主持召开在家的县革委委员会议,讨论是否召开声讨会,声讨“5·30”事件的肇事者。两派代表的委员意见不一致,“联指”派的委员主张要开会,“4·22”派的委员主张不开,争论激烈。赵树山发言说:“5·30”事件主要是冒充解放军,破坏伟大长城,我们不应从派性去看,县革委委员是毛泽东思想派的,我们应该讨论开不开声讨会,开什么样的会才好,不要涉及那一派”。罗型俊接着讲了4点:(1)“5·30”事件是什么性质要定一定;(2)要弄清和南宁市革委会、南宁警备司令部的关系;(3)所谓受干扰,是什么干扰要弄清楚;(4)我怀疑的是为什么30号的电报迟了3天才到。讲了这4点后,对开不开会的态度不明朗。两派的代表继续争吵,会议不能形成决议,声讨会开不成。
同年6月底,新州镇农民到县百货公司去揪斗王剑英(百货公司干部、家庭出身地主,起义人员,“4·22”派观点),揪斗后又关在镇里。罗型俊认为这样做是干扰国家机关单位工作,多次到新州镇革委会去讲要按政策办事,把王剑英放回单位去,有问题由单位处理,并说今后凡揪斗国家干部的,县革委会也没有批准权,要经上一级革委会批准方可。
在当时,罗型俊对上述情况的处理是较明智的。但祁兴全、赵树山和“联指”派的委员很不满,于是,在群众中散布罗型俊是“支一派压一派”的言论,继而布置揪斗罗型俊的工作。
1968年8月18日祁兴全给副主任李长增主持召开委员会议(此时,罗型俊到玉林参加全区生产会议,没有参加)。会上,县人武部副部长张忠义传达南宁“剿匪”情况,继而讨论贯彻自治区革筹小组有关指示精神,联系本县情况,揭发县革委内部的问题。王财(委员、县革委机关政治协理员)说:县革委内部有两面派人物,麦启仁(县委财贸政治部主任,声明支持“4·22”派,此时已被揪斗)是一个,罗型俊也是一个。并列举几十条“罪状”。后来祁兴全归纳为所谓罗型俊6大“罪状”:(1)不学不用毛主席著作;(2)为了保自己,挑动群众斗群众;(3)支一派无/压一派,矛头指向解放军,做牛鬼蛇神的总后台;(4)利用职权,保护敌人,保护同党,准备夺权;(5)有意破坏文化大革命,破坏斗批改顺利进行;(6)条条记帐,秋后算帐。同年9月13日,由常委欧阳效恒主持召开常委会议,祁兴全、赵树山、罗型俊、苏金珠、武福邦等人都参加,名为研究召开革委全会的目的方法及要求,实是布置揭发县革委会内部阶级斗争的盖子,祁兴全给罗型俊提了6条“意见”(即上述6条“罪状”)给罗型俊下了定论。
(二)“开门整风”,公开批判罗型俊。
9月下旬的一天,祁兴全亲自召集县直各单位革委会、斗批改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县革委新楼开会。祁在会上说:“现在有人要反军夺权,麦启仁是一个,罗型俊是后台。”号召大家要提高警惕,认真追查,为公开批斗罗型俊造了舆论,1968年10月初,祁兴全、赵树山主持召开武装部党委会决定揪斗罗型俊,百色军分区党委、百色专区革委会不批准,只同意内部批判,但祁、赵拒不执行。
1968年10月18日至22日,赵树山主持召开县革委扩大会议,吸收各区及县直各单位领导参加,进行“开门整风”,矛头指向罗型俊,按照祁兴全归纳的6条“罪状”进行批斗,会上,罗型俊被迫作了两次“检讨”,此后,罗型俊被停止了行使第一副主任的职责。
“开门整风”后,诬陷罗型俊进一步扩大化,1968年11月12日,祁兴全授意给苏金珠(副县长,县革委常委)和王才(县人武部科长、支左人员)在县人委饭堂主持召开革委扩大会,吸收县革委机关干部参加,继续对罗型俊进行揭批,会上又毫无依据地给罗型俊添上了:已声明参加“4·22”派,要“4·22”派揪苏金珠到岩茶区去批斗,到半路把苏打死,并与者隘大队反革命组织有联系等罪行。会后,祁兴全叫罗型俊到常委会议室单独谈话,祁对罗说:“现在我们把你交给群众处理”。并问“你要不要革命?”罗答:“我什么时候不革命?”祁又说:“要革命就要忍受肉体上的痛苦。”对罗进行威胁。
与此同时,祁兴全又亲自布置“三办室”军代表卢禹(县人武部科长)组织欧阳效恒(县革委常委,“联指”头头之一)、黄国政(一般干部,“联指”派头头之一)等人系统整理罗型俊的材料,在县革委成立之后,已经解散了的“隆林无产阶级革命派”群众组织、又出头露面、油印长达26页的《坚决打倒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死不悔改的走资派罗型俊》的材料,发至各公社和单位,全县的斗批改几乎都集中到追查罗型俊是“反军夺权”、“反共救国军”、“牛鬼蛇神”总后台上面来,酝酿着更残酷的斗争。
(三)大揪大批大斗“总后台”,造成严重后果,1968年12月20日至22日,县革委会召开三级干部会议期间,祁兴全主持召开县革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揪斗罗型俊的问题,为了在三级干部会议上揪斗罗型俊,扩大影响,不顾上级没有正式批准揪斗,决定由工代会、农代会、红代会(简称“三代会”)出面,以“刘少奇在隆林代理人”、“反军夺权”、“隆林‘4·22’派”、“反共救国军”、“牛鬼蛇神黑班子总后台”的罪名,进行批斗。会后分工负责揪斗工作的欧阳效恒、召集“三代会”负责人罗国明、韦政君、黄月高等十多人,到县总工会楼上开会,具体布置揪斗的工作。22日下午6时,由中学“红卫兵”组成的揪斗组、兵分两路,一路到斗批改学习班揪麦启仁、谢朝清等32人(均是已揪斗过的干部)朝县城中心押来;一路到家揪走罗型俊,往斗批改学习班方向押去。汇合后,共33人,排成两路纵队,上街游斗,责令罗型俊和麦启仁扛大黑旗,走在前面,其余手拿小黑旗跟在后面,边走边呼喊自己的名字和“罪恶”。游斗后,集中于人民会场(斗争大会会场)旁边的灯光球场,等待点名斗争。这时,突然停电,一片漆黑,韦政军(县防疫站医士,联指派常委)农雄师(水电局工人)等一伙,便乘机大打出手,这33人无一人免遭拳打脚踢,罗型俊当场被扭断左手食指和踩断右脚趾骨,还被铁线锥膝盖,鲜血直流,罗的爱人黄梅青(县文化科科长,当时在“五·七”干校劳动)被打又被剪掉头发,一阵毒打之后,斗争大会正式开始。主持会场的罗国明宣布到谁的名字,由“红卫兵”反扭双手推进会场,跪地示众,然后逐个批斗,刚开始批斗罗型俊,会场上又一次踢打、嚎声号叫,一片混乱,到夜11点钟,一无所得,才由欧阳效恒宣布斗争会结束,当晚把罗型俊关在县革委办公室旁边一间小屋内,23日中午才给回宿舍去。这时祁兴全又策划把罗拿到斗批改学习班去批斗,罗忍受不了政治的迫害,精神上、肉体上的严重摧残,当天下午5时在宿舍里持刀割颈自杀,幸其孩子发现后及时报告,送医院抢救才免于身亡。
罗型俊自杀送医院抢救后,当晚,祁兴全立即主持召开常委会议,苏金珠、马月兰、欧阳效恒、刘永荣、王财等人参加,分析罗自杀的问题,祁兴全在会上作了5点结论:一对党不满,对错误负隅顽抗,自绝于党;二是因为阶级斗争深入发展,对他的问题深入揭发,问题已明朗了;三是假自杀,真威胁;四是逃避斗争,破坏党的政策;五是还有重大问题没有交待。并讨论决定:(1)继续揭发调查,伤愈后继续批斗;(2)深入查明其自杀原因;(3)通知“五·七”干校不准黄梅青(罗的爱人)回县;(4)罗型俊的问题由“三办室”专案审查,于是1969年2月8日,地区革委会要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在隆林批斗所谓广西“伍修”集团成员贺希明、霍泛、傅雨田、谢王岗、袁家柯大会时(田林、西林县部分干部、群众参加、共5万多人),县革委决定把罗型俊定为广西“伍修集团”在隆林的代理人,一并参加陪斗。由欧阳效恒负责组织将罗型俊、麦启仁的“罪行”抄成大字报张贴,当时罗型俊伤势未好,由公安干警从医院押去会场,带伤陪斗,又折磨了一天。
(四)以派定“罪”、把罗型俊处于死地。罗型俊伤愈出院后,先后被送县农机厂、斗批改学习班、“五·七”干校劳动审查。1969年元月16日和4月13日,祁兴全、赵树山主持召开常委会议,讨论罗型俊的处理问题。认定罗型俊是革命的投机分子,反对毛主席、反对“文化大革命”,反对人民解放军,阴谋篡党夺权,叛党自杀,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性质严重,决定给予撤销县革委会第一副主任、常务委员的处分,后因上级不批准,由“三办室”继续审查,1971年11月18日,任县委书记兼县革委会主任的祁兴全,再次组织召开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罗型俊党内开除党籍、行政上由县级干部降为区级干部,工资由16级降为19级处分(上级未批准)。使罗型俊长期受迫害、身心遭受严重摧残,1972年带“罪”调出县外,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委才肯定揪斗罗型俊是错误的,给予平反,恢复名誉。
1983年“处遗”时,对迫害罗型俊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分别作了如下处理:
祁兴全:调任区物资局金属公司副经理,立案审查,将材料报地委“处遗”办转送单位,处理情况不明。
苏金珠:调任平果县副县长,立案审查,将材料送平果县委,我县意见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地委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欧阳效恒:调任田东师范学校党支书,立案审查,将材料送单位,我县意见划为“三种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地委决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韦政君:调任象州县防疫站副站长,立案审查,将材料送单位,我县意见划为“三种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象州县委决定定为“三种人”,给予开除党籍,撤销副站长职务处分。
农雄师:立案审查,县委给予留党察看两年,撤销县农机局副局长职务,由副区级降为一般干部处分。
赵树山:已离休、没有立案审查。
王财:调任百色汽车总站党委副书记,立案审查,将材料送单位,我县没有提出定性意见,单位决定免于处分。
(资料出处:县档案馆存“处遗”办未编号卷、祁兴全、苏金珠、欧阳效恒错误事实)。
李绍辉是本县沙梨区坝平公社(1968年10月后改为公社,大队)人,家庭成份富农,个人出身农民,高小文化,做过道公。“文化大革命”中,参加“4·22”派群众组织,贯彻中共中央1968年7月3日颁布的《关于解决广西问题的布告》(简称“7·3”布告)后,县革委会认定李为首组织“反共救国军飞虎党”反革命集团,1968年10月10日被拘留审查,1969年元月25日被宣布逮捕,经自治区革委会保卫组批准,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70年10月11日被枪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复查是错案,1981年5月15日给予平反。整个案件的始末如下:
一、以组织“反共救国军飞虎党”反革命集团罪逮捕。1968年8月11日,沙梨区革委会向县革委会汇报称:发现参加“4·22”派组织的李绍辉组织“反共救国军飞虎党”反革命集团。县革委即当作大案来抓,决定由革委常委、保卫部副主任、公检法军管会副主任武福邦率领工作组下去侦破。在侦破中,县工作组和区、社革委一道“发动群众”,开展揭发斗争,戴高帽游街,严刑逼供、翻箱倒柜,得到了“材料”:(l)李绍辉与黄他俩、王公由、罗卜廷、罗卜生、黄锦辉、韦世信、黄勋武等利用“文化大革命”之机,组织“反共救国军飞虎党,新‘4·22’01125集团”,已活动86人,其中骨干分子有21人,阴谋策划武装暴乱;(2)李绍辉宣传参加“4·22”组织可以拉回田地牛马自种自食,在本公社南敢屯开会发展了李卜孟等13人;(3)李绍辉自1954年(土改)以来,书写反动诗词、文章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记变天帐(记有分得他家田地、牛马和斗过他的贫下中农、积极分子73人,田地15处,产量25000斤、牛6头、马2匹);(4)1958年得台湾蒋帮空投传单1张,保存到现在;(5)李是富农分子,坚持反动立场;(6)李以道公为业,剥削人民,以迷信破坏社会主义治安。但情况并未十分清楚,为了推动全县清理阶级队伍、追查“反共救国军”的工作,县革委采取拘留首要分子,继续侦察破案的措施,草率决定于同年10月10日将李绍辉拘留,以后陆续拘留黄他俩、王公由、罗卜廷、罗卜生、黄锦辉、韦世信、黄勋武等人,11月,武福邦继续率侦破组钟桂领、黄英江等人下去调查案情。1969年元月17日将材料上报专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专区革委会,并提出意见拟对李绍辉依法逮捕判处无期徒刑。专区公检法军管会和革委会于元月22日批示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是,同年元月25日宣布逮捕。
1969年5月9日,自治区公检法军管会保卫组在(69)革刑245号文件中指出:关于李绍辉等反革命集团一案,从现有材料看,这个案件认定的根据不够充分,特别是这些罪犯打着(革命群众组织的旗号,进行反革命活动,夹着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请你们重新调查:(1)这个反革命集团如何策划组成?(2)这个反革命集团的番号怎样制定的?(3)这个反革命集团的组织是怎样分工的?(4)这个反革命集团成员怎样认定的?接到上述批示后,县革委会、县公检法军管会研究决定,由武福邦再次率队重新调查,至同年11月12日,县公检法军管会将重新调查结果整成材料上报,从组织上否定了这个反革命集团的存在:(1)李绍辉等公开以(((群众组织出面,妄图暗中搞反革命勾当,但作为一个反革命集团未形成;(2)关于番号、“反共救国军飞虎党”这个组织番号,只是同伙李春荣提出,懂得的只有李绍辉、王国立、黄定毫、黄勋武、未向他人透露、番号也未形成;(3)组织分工问题,原来认定的反革命集团内部组织分工李绍辉任营长、是揪斗中逼供出来,说法不一。说明尚无明确的组织分工。不能形成反革命集团;(4)组织成员问题,原认定已活动的有86人,但企图搞反革命的只是少数几个人,大多数人都不懂,审讯的21人中,只有黄卜欢、李卜孟承认参加李绍辉的“4·22”组织,其余的人仅承认李绍辉对他们讲过参加“4·22”组织,可以耕种自由。没有参加反革命组织,重新调查报告中否定了“反共救国军飞虎党”反革命集团案。但认为在押的8名罪犯都是一些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分子,在“文化大革命”中进行反革命破坏,有不同程度的罪恶,根据各人的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李绍辉判处有期徒刑20年,黄他两、王公由各判处10年徒刑;罗卜廷判处5年徒刑;罗卜生、黄锦辉各判处3年徒刑,交群众监督执行;韦世信、黄勋武交群众批斗监督,暂不戴帽(地区公检法军管会未批准)。
二、以现行反革命分子罪处决、反革命集团否定之后,李绍辉案件并未结束,改为以现行反革命分子罪惩处。1970年4月24日,县革委主任祁兴全主持召开常委会、赵树山、王瑞、武福邦等人参加。祁兴全第一个发言、主张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武福邦也在会上说:“这个反动家伙本来应该杀了、”同意处以死刑,其他人没有不同的意见,最后认定李绍辉是富农分子,犯有如下罪恶事实:(1)1954年土改以来,把分得他家田地牛马的贫下中农和斗争过他的积极分子73人次,田地15处,产量25000多斤、牛6头、马2匹记成3本变天帐,妄想变天、伺机进行阶级报复。(2)1967年—1968年间,认为时机已到,大肆书写反动传单和“诉苦书”反革命信件5张,恶毒攻击污蔑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极力吹捧国民党反动派和人民公敌蒋介石、反动透顶、反革命气焰十分嚣张;收买伪票100多万元,妄想变天。(3)1967年以来,几次在群众中散布反革命谣言、蛊惑人心,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4)煽动单干、分田地牛马到户、破坏集体经济、阴谋复辟资本主义。(5)长期保存蒋匪帮空投的反动传单1张、作为反革命宣传资本。(6)一贯做道公,进行迷信活动、剥削人民血汗,文化大革命中还搞了5次。整理成文字材料(并付旁证47页)、提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意见,上报专区、自治区革委会。1970年7月14日,自治区革委会人民保卫部以革保审字(70)522号文批准。同年8月11日,县公检法军管会以(70)军刑字18号判决书公开宣判将李绍辉枪决。
至此,李绍辉反革命案终结,全案株连21人,枪决1人,关押8人,死2人(一人在关押中咬断舌头自杀,一人被群众打死)。
三、复查平反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人民法院对李绍辉案件进行了复查,认定是错误。(1)原判李绍辉是富农分子,复查证实,李是富农家庭出身,不是富农分子;(2)原判李一贯做道公,剥削人民,复查证实,李在解放后做过一些道公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是事实,但不是做道公为生,而是务农为业;(3)原判李散布反动言论问题,复查证实:李在1968年被揪斗时,曾对同时被揪斗的王公由说:“现在不行了,毛主席领导不好,贫下中农分得我家的田地牛马、总有一天要退回来给我的。”还对个别人说:“蒋介石是白公鸡、毛主席是娱蚣虫,将来白公鸡会吃掉蜈蚣虫的”。(4)原判李大记变天帐,和1967年后,乘“文化大革命”开展“四大”之机,大肆书写反动诗词问题。复查证实:自1954年以来,李确实记有变天帐,把土改分得他家的田地牛马的贫下中农、斗过他家的人的积极分子73人的姓名,以及田地牛马的数量都记下来,梦想变天;捕前曾写了6张诗词,文章和“诉苦书”(其中一张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写的)、内容非常反动。李还收藏一张空飘反动传单,但这些变天帐、反动诗词、文章及“诉苦书”均未散出去,也没有向任何人讲过,是民兵于1968年农历7月间抄家时,从木箱里发现,拿来归案的,不是乘“文化大革命”开展“四大”之机,大肆书写的。在复查基础上,提出了看法与意见:认定李绍辉的思想是极为反动的,但变天帐、反动诗词、文章及“诉苦书”、蒋帮空投传单等只收藏在木箱里,没有扩散,尚未造成危害社会主义的后果,构不成现行反革命罪。原判李绍辉犯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对的,应予平反、宣告无罪、恢复名誉,并发给家属生活补助费1500元。一并整理成书面报告,于1980年10月28日上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1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5月15日,以(81)刑复字第11号判决书宣布:(1)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1970年8月11日(70)军刑字第18号判决书;(2)宣告李绍辉无罪,恢复名誉。随后,由公社派人到家去宣读平反书,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1983年“处遗”时,对与本大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者的处理情况如下:
祁兴全:调任区物资局金属公司副经理、立案审查,将材料报地委“处遗”办转单位,处理情况不明。
武福邦:调任靖西县公安局长,立案审查、将材料送靖西县委,靖西县委确定为“执行极‘左’路线,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免予处分”。
(资料出处:县档案馆存“处遗”武福邦错误事实,县法院李绍辉案卷)。
罗小明是隆林中学高中部学生,当时年22岁。“文化大革命”中是广西“4·22”隆林分部总指挥。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时,当选为委员,并任红卫兵代表会主任,由于派性膨胀,怀疑他是广西“4·22”田林、隆林、西林三县总指挥,从南宁运来枪支弹药、电台、准备在隆林搞“武装暴动”。1968年7月8日,县革委会召开县直单位干部群众大会,贯彻“7·3”布告时,罗小明认为“布告”是大派整小派,率领学校的“步老多”战团成员退出会场,即被视为现行反革命行为,学校革委会斗批改领导小组即整理了所谓罪行的6条材料:(1)反对、污蔑、谩骂中国人民解放军,挑拨军民关系,妄图毁我长城,颠覆无产阶级专政;(2)极端仇视公、检、法,积极策划砸烂公、检、法;(3)积极破坏学校革命委员会成立;(4)以扩大造反派组织为名,集结同伙,网罗牛鬼蛇神,阴谋暴动夺权;(5)对抗中央“7·3”布告;(6)参加“反共救国军”。在县革委会主要领导默认支持,新州镇民兵积极参加的情况下,学校革委于1968年7月9日将罗小明揪出上街游斗,边游斗边拳打脚踢,遍体鳞伤,后在学校关押50多天,大会斗争,小会审讯,严重摧残,全身浮肿,生活难以自理。
在关押期间,还被逼去挖坟翻尸。1968年初,隆林中学“步老多”战团一女生骑单车翻车死亡,埋葬时,罗小明给死者戴上一枚毛主席纪念章,“联指”派认为这是污辱毛主席,学校斗批改领导小组即押罗去挖坟翻尸取出像章。
1968年9月5日,又遭私设公堂逼供,是日,赖开松(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工作员、斗批改小组成员)和学校革委斗批改小组成员韦育明、冯杰生(已病故),将罗小明押到原县人委大楼,进行严讯逼供,要他交代对抗“7·3”布告和谩骂污蔑解放军的问题,逼他承认有枪支弹药、电台,一直审讯到深夜一点钟;9月6日上午,赖又到学校去和韦、冯2人,拉罗来再次审讯,责令交代枪支弹药、电台问题,罗说没有,赖威胁说:“你不交代,就放到群众中去斗”。罗小明被迫于当天下午在房内吊颈自杀身死,死后,其母周文华从西林县来收尸,学校藏尸,不给见,还拿周去批判。赖开松、韦育明因斗争“坚决”被分别任命为蛇场公社党委书记、林业局长、扁牙公社中学党支部副书记、县供销社人事股长等。“处遗”中才分别给予留党察看、清除出党、撤销职务处分。
(材料来自县档案馆“处遗”卷赖开松、韦育明处分材料)
李文新(苗族)当时任克长区武装部干事。1968年8月的一天上午,李在蛇场公社审讯在集训中的赵应隆(当时戴反革命分子帽),要其承认在解放前逼其母要法光是剥削人民的罪行,赵承认得逼其母要法光30元,但不承认剥削人民。李认为赵狡猾,即当众令赵在打谷桶边沿伸出右手指,李即用菜刀砍断赵的右手食指,但手指还没有断,还有一点皮连着,鲜血淋淋,李又用手扯断丢在地下,还用脚踢赵两脚,是年腊月28日,李文新听人说蛇场大队瑶上生产队(当时已由区改公社,公社改大队)的胡德明(富农分子、患精神病)大喊大叫:过节过节,过杨亚节(李的异父兄弟)的鬼节。认为是侮辱他兄弟的人格,便带领杨德明、许才明等人持枪到胡的家去。当时胡手持锄头把在房内,李大声叫胡出门外,胡不出,李认为是顽固,即从杨德明的手拿过七九步枪朝天鸣一枪警告,胡仍不出门,接着李文新又向胡德明开了一枪,把胡双脚打断,十分钟后即死亡。这样目无法纪,任意砍人、杀人,县革委会不给予任何处分,把李调到税务所工作了事。直到处理“文革”遗留问题后,才追究刑事责任,于1983年12月12日判有期徒刑10年。
(抄自法院判决书(83)法刑字第133号)
杨文珍(苗族)原是德峨区常么公社信用社会计,“文革”中任公社“红卫兵司令”,操纵公社的领导权,在贯彻执行“7·3”布告前后,杨亲自动手和指挥揪斗31人,采用非法吊打手段,严讯逼供。如怀疑社员杨祖济、杨祖奶夫妇私藏光洋,将夫妇俩揪斗,逼夫妇俩交出光洋,因没有光洋交出就遭毒打,杨祖济被迫上吊身亡,杨祖奶被打致左手骨折,得不到医治,9月间便死亡。怀疑社员杨碎济有枪支,杨文珍亲自动手打杨碎济,逼得杨碎济跳崖而死。社员王班济赶常么街,因不识字,无意中把张贴的“7·3”布告撕来卷烟丝抽,杨文珍把王当作现行反革命分子来批斗,罚跪坦白交代目的罪恶,王说不是有意撕“布告”,遭了杨文珍脚踢,心里害怕而吊颈自杀身亡。就这样,在杨文珍主持操纵下,全公社逼死了7人。杨文珍所作所为受到群众谴责,但公社、县革委会都认为是阶级觉悟高,斗争性强,1971年批准入党,1972年提拔任大队党支书,1973年提任公社革委会副主任,管理区副主任等职。1983年进行“处遗”后,才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摘自县委关于杨文珍错误处分决定)
黄贵忠(壮族)是者浪区民德公社主任兼民兵营长,他和黄贵彦(壮族)对本公社女社员陈乜英有个人成见(因陈乜英在1960年镇反时揭发黄贵彦的父母的偷盗行为,黄贵彦父亲被逮捕判刑,而怀恨在心)。在贯彻“7·3”布告中,认为报复时机已到,纠合社员何有高、黄贵玉、黄乜怀等人,于1968年7月9日诬陷陈破坏集体耕牛,搞小偷小摸,将陈乜英拉到红东生产队何有高的家去批斗,黄贵忠主持会场,韦永泰(公社文书)做记录,当时,陈乜英身上背着刚3个月的小孩,批斗会一开始,黄贵忠强行将小女孩从襁褓中解下来,何有高要陈乜英跪碎瓦片、木棉树皮坦白交代。陈乜英“交代”了几分钟,黄贵彦认为不老实,便动手拳打脚踢陈背部、腹部、阴部,何有高、黄贵玉、黄乜怀也一轰而上参加乱打,陈即昏倒在地。黄贵忠觉得不够,叫何有高拿来大马绳套在陈的颈脖上,又把她的双手反绑吊上屋梁,陈的一个12岁女孩见此惨状,上去抱着妈妈的双脚,哭着要求放开妈妈。黄贵忠、黄贵彦把女孩拉开,继续用绳子抽打,搞荡秋跹,持续半个多小时,陈被活活整死,黄贵忠还踢了两脚,才叫何有高、韦永泰等4人把陈尸体抬回家去,放在门口外面。陈乜英死后,小女孩无奶吃,不久也饿死了。这样凶残的行为,当时,没有作任何处理,不了了之,“处遗”以后,才追究黄贵忠的刑事责任,判有期徒刑1年。
(摘自“处遗”办关于黄贵忠、黄贵彦吊打陈乜英致死的调查报告)
黄任伟(壮族)是者保区同六公社人,“文革”中,担任公社“文革”主任,操纵公社的领导权。“7·3”布告后,7月8日,黄任伟为表现自己积极能干,和原公社副支书率领十余人到地主家庭成份韦继武的家,翻箱倒柜,挖地折屋搜查光洋、大烟,但一无所得。黄任伟当晚即组织对韦继武进行批斗,韦继武不承认有光洋和大烟,黄任伟叫民兵拿绳子将韦捆绑,单脚吊上屋梁,黄还亲自点燃一把香烧韦的身上,7月9日又用同样的手段吊打、火烧韦继武的老婆韦婆正,逼其交出光洋、大烟,使夫妇重伤,医治无效,不久即死。黄任伟因“文革”斗争积极,1974年入党,吸收为国家工人。“处遗”中才将其清除出党,开除公职回家生产。
(摘自县“处遗”办关于黄任伟错误处分决定)
何万福(壮族),1950年参加工作,1956年入党,“文革”中任隆或粮所所长。1968年10月带领宣传队进驻道达大队,何听到马腰林生产队出纳员杨再福报告说,本队社员刘尚荣偷本队的钱,又企图偷宣传队的枪支后,不调查了解,即将刘捆绑拿来批斗,还说:“不绑不认,不打不供”,对刘残酷踢打,逼得刘上吊自杀身亡。同月,怀疑则忙生产队社员唐玉香私藏有法光,何派民兵押唐到造田工地去审问,逼唐交出法光,唐怕斗争,到山林里去上吊而死。11月,龙场生产队江天权与冯小麦搞不正当两性关系,大队已批判过了,何又派民兵押江、冯2人到造田工地去,连续批斗2个晚上,除反绑双手,拳打脚踢外,还勒令2人学狗叫、牛马叫,一个学公的叫,一个学母的叫,一叫一答,搞人身侮辱,逼江、冯2人上山去,共用一条绳子自缢身亡。另外,在老场坝生产队,有人讲复员军人冉云刚,在复员时私带回金、银、枪支等物,何多次主特对冉批斗,在一次批斗中,将冉反绑双手吊上屋梁,使冉双手伤致残。当时,县、公社革委会没有制止和给予处理,“处遗”中才给何万福开除党籍,由区级干部降为一般干部的处分。
(摘自县委关于何万福错误处分决定)
1975年4月,扁牙公社党委派副书记张小妹、革委会副主任马美赞率领宣传队进驻者隘大队,领导“批修批资总体战”运动。
工作队进村后,生活搞特殊化,脱离群众。一些干部群众提出了批评意见,触怒了张小妹等人,就组织批斗大队前任文书谭政文及其妻子班彦西、在任文书韦世清、治保主任陆有德、妇女主任王美玉等12人,挂牌游斗。其中班彦西因病身体虚弱,拿不起黑牌,就令其2个小孩(大的13岁、小的11岁)去代母亲抬。谭政文和班彦西夫妇俩不服,由班彦西到县找县妇联主任陆玉秀,向陆反映无辜受害被游斗的情况,陆对她的被害表示同情与支持,以后谭政文夫妇、韦世清、陆有德、王美玉联名写信控告张小妹一伙,并写了大字报拿到县革委大院内张贴,把事情真相公诸于众,张小妹一伙把他们诬为“反革命集团”。5月15日,县委召开常委会,听取张小妹关于者隘大队情况的汇报。书记王瑞、副书记祁兴全、黄贤英,常委委员苏金珠等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张小妹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蔑共产党员韦世清、陆有德、王美玉等人组织“反革命集团”,要暗杀她,并说了县妇联主任陆玉秀及其丈夫覃志伦(县委常委、县革委副主任)是黑后台。王瑞、祁兴全等人听完汇报后,肯定了张小妹的工作,表示要给予支持与保护,同时,布置张小妹回去抓紧追查。张小妹回大队后,即布置宣传队员陈章福、叶远堂、王育臣3人搞专案,搜集整理覃志伦、陆玉秀、谭政文、韦世清、王美玉等人的材料。写了题为《者隘的阶级斗争,实际上是革命与反革命斗争的继续》专题汇报,把上述人员打成“反革命分子”,对他们大批大斗,再次把谭政文、班彦西挂黑牌游街,并私设公堂非法审讯,要谭政文、班彦西、韦世清等人,交待反革命罪行和供出黑后台,他们说没有做反革命,也没有黑后台。张小妹威胁说“你们黑后台已被批斗,拿到公安局关了,你们还不老实交待”!并且不办任何手续,不经批准,擅自宣布开除韦世清、陆有德、王美玉3人的党籍。县委王瑞、祁兴全偏于支持保护张小妹,在8月4日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上(有各公社党委书记参加),王瑞叫张小妹“专题”揭发覃志伦、陆玉秀是者隘“反革命集团”的“支持”和“指使”人。会后抽调组织纪检、公安等部门的领导干部组成工作组到队去进行调查。在“批修批资总体战”运动中多次批评陆玉秀,对覃志伦也以常委过民主生活方式进行“交锋”。直到粉碎“四人帮”以后,才真相大白。所谓“者隘反革命集团”纯属假案。县委于1977年12月上报,给制造事件的主要责任者张小妹、马美赞以党纪处分,在“处遗”中,张小妹定为“三种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干部资格作工人使用察看2年的处分。1983年6月30日,给予“者隘反革命集团”以及其受到株连的人彻底平反,恢复政治名誉。
(县纪委会1983年关于张小妹处分决定及旁证材料)
(1)县委会:
副书记代行书记职李徽典、副书记李长增,常务委员罗型俊(代县长)、杨宗德(苗族、副县长)、梁桂庭(县长)耿光华(组织部长)、巫裕天(组织部副部长)、吴毅(监委副书记)、王建国(人武部政委)。
代县长罗型俊、副县长杨宗德、王文清、苏金珠。
(一)县革委会:
(1)革委成立时情况(1968年3月)
主任赵树山(人武部部长)、副主任罗型俊(代县长)、祁兴全(人武部政委)、李长增(县委副书记),常委除正副主任外,还有武福帮(公安局长)、张忠义(人武部副部长)、苏金珠(副县长)、兰资英(计委副主任)、马月兰(县妇联主任)刘永荣(工人)、黄恩广(工人)、欧阳效恒(县监委干事)、黄适清(县财办室干事)、黄月高(隆林中学学生)、张小妹(农民)、岑志隆(含山公社党支书)。
(2)县革委成立以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变动情况:
主任祁兴全、王瑞,副主任黄贤英、覃志伦、王财、王林、郭秀明、苏金珠、杨宗德。
(二)县委会:
(1)1970年6月第4次党代会选举
书记祁兴全(人武部政委)、副书记王瑞(平果县委书记)赵树山(人武部部长),常务委员:李长增(县委副书记)、马月兰(县妇联主任)、亚海洲(人武部管理员)。
(2)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变动情况:
书记王瑞,副书记黄贤英、祁兴全、黄林、王财、郭秀明、王如兵。
(一)县委会:
(1)1983年:
书记许汉文,副书记兰安民、张遐龄、郭秀明、王文清,常委:杨宗德、陆生理、谢礼安。
(2)1984年机构改革后调整的班子
书记韦德恩,副书记杨光华、陆生理、崔志耀、潘其弟,常委:邹朝伟、黄琛、黄启元、黄光泽。
(二)县人民政府
(1)1983年:
县长 王文清(1983年5月免职)
韦德恩(1983年5月代职)
副县长陆生理、黄启元、黄科文、于英、李华香
(2)1984年机构改革后调整的班子
县长:杨光华
副县长:黄启元、黄琛、吴满玉。
杨文珍(开除公职)、朱隆珍(开除公职)、黄显堂(开除公职)、宋祖替(开除干部资格作工人安排)、王朝振(开除干部资格作工人留用)、王恩华(取消干部资格作工人安排)、李德荣、李文龙、韦育明、黄任伟(开除公职)。
张小妹(开除干部资格作工人留用)、李文新(开除公职、判刑劳改)、杨文金(开除公职)、何万福、周旭昌。
农雄师、蒋良佐、岑英仲、龙万祥、农吉、左连康、赖开松、陆仲南、黄应隆、马美赞、韦思林、王雄坚、蔡仁光、陈国政、韦定显、敖正文、陆贵强、曾以悦、李宗培、杨子顺、黎真图、黄秉华。
审稿:崔志耀(县委副书记)
组长:廖毅民(副县长)
组员:周汉雄(县委党史办主任、主笔)
黄德胜(县委政研室主任。执笔)
杭维光(县志办主任、执笔)
陆志伟(纪委会常委)
黄启贵(县直属党委副书记)
吴启荷(县档案馆副馆长)
来源:《广西“文革”档案资料(第三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198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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