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5-12-6 作者:山东省委城市社教青岛工作团四分团第九工作队
山东省委城市社教青岛工作团四分团第九工作队主要问题
一、贪污盗窃粮单410斤。
经调查证实:刘风麒在延安二路粮店任收款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于1961年6-10月,用伪造购粮证代号等手段,贪污粮单410斤(工作队进店前主动交代207斤,并退赔85斤),先后在延安路民办食堂和饭店就餐食用,但在定案后,将原交代的问题全部推翻(承认公私不分拿粮票70斤)。
二、捏造事实,无理取闹。
该在翻案后因调换工作(由收款调为付货员)不满,以“打击报复”、“劳累流产”,并骗取了医院的休假证明,写人民来信控告工作队,伸腿不上班。经调查台东医院、401海军医院等证实,该子宫发育不良,曾因不能怀孕多次在台东医院治疗,并于1964年在台东医院妇产科做过子宫扩张手术,甚至在1965年10月12日还到台东医院要求再次给予做子宫扩张手术。10月15日辽宁路店女职工李明琦看到刘风麒经常吃药,问她“是否怀孕了?”而刘说“不是怀孕,昨天才来了月经”。但该在10月19日到401海军医院说怀孕一个月,因劳累过度腹痛,阴道流血,经医生检查结果是:子宫稍小、硬,子宫发育不良,月经来潮。所以该医院仅开给一般止痛药物,未作其他处理。因此该对海军医院检查不满。后于10月21日又到市立医院主述阴道流出鸭蛋大的两块东西,因此骗取了市立医院的“流产”休假证明(后经市立医院主任大夫根据病历记录研究,原结论已否定)。在休息期满上班两天后,又以婆母有病为由,请假去上海,因无正当理由未准假,该即声称:“身体不好不能上班”伸腿不干,并先后到台东医院,青医医院要求大夫出具长期休养证明,因检查无病大夫不出具证明时,该在医院里大哭大闹,装疯卖傻,躺在地上,当分局派人事干部李植忠同志劝说时,该假装不认识,并要撕打李植忠同志,后被护士拉住。
表现情况
该自参加工作以来,工作消极,服务态度生硬,和群众吵架,好逸恶劳,讲吃穿打扮,娇气十足,不遵守劳动纪律,运动中工作队找其谈话时,就借口看病拒绝帮助,并无故翻案,捏造事实,无理取闹。
工作组意见
刘风麒利用工作之便,于1961年期间贪污国家粮票410斤,在运动中本应老实检查交代,决心改正,但在定案后,却无故翻案,并捏造事实无理取闹,其情节十分恶劣,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应从严处理,决定开除公职留用察看一年,贪污所得全部追回。
工作队意见
主要问题
该在1960年至1963年,在台东三路粮店、大名路粮店任收款员期间,乘手续制度混乱之机,以伪造购粮证代号和收入粮票不入帐等手段,先后贪污粮票(单)1624斤,贪污现金23元,高价出卖粮票(单)950斤,获利660元,共非法所得683元,粮票674斤。
具体事实:
1.1960年6月至1961年10月,在台东三路粮店任收款员时,乘手续制度混乱之机,采取收入粮票不入帐的方法,先后盗窃粮票824斤。1961年1、2月份卖给台东一路78号解连珍150斤,得款150元。先后送给其亲友219斤,其余455斤在南山路粮店购粮用90斤,在饭馆买馒头和吃饭食用365斤。
2.1961年7-10月份先后2次盗窃盖有公章的粮单800斤,伪造填写代号后(伪造的)卖给台东一路78号2解连珍,非法所得510元。
3.1963年在大名路粮店任收款员时,粮店垫付的居民(与粮店一个电表,先粮店垫付,后收居民款)的电费23元,该收齐后不报帐,贪污自肥。
以上非法所得683元,在东镇礼拜集买皮小大衣1件150元,买毛比及裤子2条90元,买毛衣(红兰各1件)80元,在台东三路永丰木器店买小饭盒1个28元,其余335元均另星用掉。
表现情况
该平日工作消极,不愿劳动,61年曾在张奎祜家与杨生明、马振起等人聚赌被派出所抓住,运动中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后经多次帮助教育交代了问题,现已退赔皮小大衣1件、毛比及裤子2条、毛衣1件(都是赃款买的)、公债20元。
工作组意见
王智厚是资产阶级分子,不接受改造,在国家困难时期大量的贪污粮票并高价出卖,其性质实属严重,本应从严惩处,但该在运动中经过帮助教育尚能坦白交代,因此,经研究决定:不戴贪污分子帽子,行政记大过处分,退赔400元,余者免退。
工作队意见
主要错误事实
祝成明自60年9月至63年8月任机械厂支部付书记及付厂长期间,敌我不分,包庇纵容坏人,不执行政策,乱搞协作,一度把企业引上资本主义邪路。
一、敌我不分,包庇纵容坏人。
1.1960年9月至1963年8月,祝任粮食机械厂支部付书记及付厂长期间(当时没有书记厂长,祝负责党政主要责任),未经支委会研究就私自组织了7人的厂委会(又名办公会),并将有反动身份的国民党区分部后补监察委员丁原籍、国民党少校军需秦兆东、日本特务张兆深、封建把头马松月等人作为厂委会委员,还聘请张兆深为评奖委员会成员。祝明知他们的反动身份而加重用,让这些有历史问题的人长期占据厂委会的领导地位,让他们研究决定生产、技术等重大问题,祝对他们的意见唯命是听。
2.1960年至1963年祝任职期间,对坏分子马松月包庇重用(马系坏分子,已被开除),马在祝的庇护下气焰嚣张,经常漫骂工人是“混蛋”是“熊”,长期霸占工人宋光达之妻李玉平达3年之久。祝不支持工人进行斗争,工人■家寿向祝反映马松月辱骂工人,祝对工人说:“忍耐点,跟马师付学点技术”。由于祝的庇护,马松月在厂内横行霸道,漫骂职工,奸污妇女,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无所不为,职工称之为“马阎王”。虽然马为非作歹,但在祝的庇护下逍遥法外,并且自60年9月至63年8月先后9次被评为本厂的先进工作者,数次出席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代表会议,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3.1961年7月在祝的同意下,由隋寿吉经手将厂内生产用的木材2立方偷卖给即墨县丰城公社上庄生产队,价款340元,祝将公款放在生活会计处,定名为“厂长周转金”,由领导干部挪用一年之久;62年祝要买罗马手表挪用240元(因未买到款交回),63年1月祝又指示生活会计把240元入会计帐处理,余下的100元,祝因李建国(李系伪造证件冒充6级工人,贪污盗窃开除公职回家)为祝带孩子和非法补的粮票李送祝100斤等,祝就将100元送给了李。另外,祝成明经常与李建国一起吃喝,由于李能说会道,祝还给他挂上一个“红专积极分子”的头衔,63年李之母过生日,祝又亲自买寿桃2个送给李建国。
4.1961年至1963年期间,祝与本厂炊事员鞠瑞深(鞠贪污粮食1772.5斤,现金1001.62元)狼狈为奸,由鞠从食堂盗窃饭票40斤,地瓜干12.5斤,折款7元)送给祝自肥。早在62年工人冠洪仁向祝检举揭发鞠的盗窃错误事实,要求领导进行处理,祝由于本人也接受鞠盗窃的饭票,因此不支持工人的正确意见和要求,压抑民主,在祝的庇护下,鞠贪污粮食1772.5斤,现金1千余元。
5.62年反对商品走后门时,祝是本厂反后门领导小组长,当时群众揭发查出隋寿吉有投机倒把错误,并获利200多元,祝不进行严肃处理,并在祝的主持下将隋寿吉退赔的脚踏车一辆作价135.80元,由厂方买下将款付给隋寿吉。反后门以后,在祝的支持下,隋又成为工会主席、支部委员,因而群众反映很坏。
二、搞资本主义经营及乱搞协作。
1.1960年至1963年8月,擅自决定在厂内私开小磨坊对外加工粮食达20个月,非法盈利16000余元,滥用浪费不正当开支5000余元,其中请客会餐、送礼、领导干部一起大吃大喝开支829元,领导干部花天酒地饮酒取乐,不关心职工疾苦,不关心生产,职工反映说:“窗内酒肉臭,窗外瓜菜代”。祝为了逃避群众监督,还带上炊事员到自己家中去吃喝。
2.1961至1962年祝在厂内负责时,违犯政策,利用国家产品材料乱搞协作,据已查实材料,先后拿出中岛磨29台、榨油机6台及铸铁件■钢、角钢、木材、酒精、煤炭等十几种重要工业材料换来蔬菜、酒、鱼、■、烟、肉等大量的付食品供领导挥霍浪费,祝一次接受郯城面粉厂贿赂粮票30斤,酒10斤,并且多占蔬菜、鱼等付食品。
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
1.1961-63年祝任支书时,61年与炊事员赵敬林、生活会计李X3人合伙贪污华阳路食堂粮食100斤,祝分得20斤,由于合伙贪污粮票,赵在1961年7月预备党员转正时隐瞒了这一事实,并在祝的庇护下转了党,群众称之为粮票买党员,给党造成极坏的影响。
2.1961年7月本厂木工李建国将基地裁余的14000棵地瓜芽高价出卖给即墨蓝前岭生产队,从中获利57.20元,李交祝时从获利中贪污28元,祝接到28元后又送给李10元,余下的18元伙同隋寿吉(行政科长)喝酒化了。
表现情况
该存有狭隘的农民意识,不愿学习,工作中不愿动脑子。运动中对自己所犯错误检查认识不足,采取就事论事的态度,并多次和有关人员订过攻守同盟。
工作组意见
祝成明在任付书记期间丧失立场,敌我不分,包庇重用坏人。违犯党的政策乱搞协作,接受贿赂,并经常在厂内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因此经研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工作队意见
同意工作组意见。
主要错误
1960年4月至1961年12月,该在西太平村粮店和四方粮食分局业务股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先后贪污粮票(单)616斤,油票50斤,投机倒把获利62.10元。具体事实如下:
1.1960年4月-1961年2月,该在西太平村粮店任收款员时,利用偷粮牌、偷撕粮单和长出粮票不上交等办法,先后贪污粮票(单)248斤。
2.1961年7月至1961年12月,该在四方粮食分局业务股工作时,借工作之便,贪污收回的粮单100斤,油票50斤。
3.内外勾结,采取收钱不收粮票的办法,私自售出粮食268斤(并以该直接贪污的粮票送人224斤),该从中接受贿赂香烟400盒(大部是甲、乙级烟),小孩皮鞋1双,竹叶青酒1瓶及红糖、鸡子、葡萄糖、点心等物资一宗,并将受贿的香烟至自由市场高价售出68盒,获利62.10元。
以上贪污的粮票(单)除送人224斤外,余者全部自己食用了。
表现情况
工作表现一般,四清运动中态度较好,能够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退赔积极。
工作组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粮票100斤,现金50元,其余免退。
工作队意见
同意工作组意见。
主要错误
贪污粮单750斤,油票10斤,盗窃紫铜1块,高价出售获款9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1958年-1960年该在水清沟管区任计划员时,利用工作之便盗窃粮本2本,计750斤(实际自己食用了约400斤,其余送人和作废了),油票10斤。
2.1959年7月该在水清沟管区任计划员时,在下班回家吃晚饭时,见一装铜的地排车破了车胎停在路边,该见现场无人,即乘机盗窃一块约30余斤,后至东台自由市场高价售出,得款90元。
以上问题因不好查证,相信本人交待。
表现情况
工作表现一般,思想较落后,四清运动初期态度不够老实,说假话欺骗组织,后经帮助教育,交待了自己的问题,有悔改表现。
工作组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除已退公债19元外,其余免退。
工作队意见
同意工作组意见。
主要错误
该在1960年9月-1962年10月任小阳二路粮店资方经理和四方粮食分局马山农业基地食堂总务期间,共计贪污盗窃粮票(单)238斤,瓜干50斤,油票5斤,现金45.30元,麻袋、雨衣各1件。具体事实如下:
1.1960年9月-1961年5月,该在小阳二路粮店任资方经理时,趁替班收款的机会,以不发和少发粮票牌的办法,贪污粮票178斤,油票5斤。
2.1960年10月,该在四方粮食分局中心食堂协助清理帐目时,趁机偷拿细粮饭票20斤(内包括人民币4元)。
3.1961年6月至1962年10月,该在四方粮食分局马山农业基地管理伙食帐时,采取投假帐的办法,先后贪污粮票40斤,现金41.30元,并盗窃麻袋1条、雨衣1件。
此外,该还参与张殿三、韩秀升等人合伙盗窃集体生产的瓜干的活动,并从中分得瓜干50斤。
以上贪污的粮票(单)及现款全部自己食用。
表现情况
工作表现一般,思想比较落后,四清运动中经帮助教育,尚能坦白交待问题,态度较老实,退赔较好。
工作组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现金50元(已退),粮票200斤,其余免退。
工作队意见
同意工作组意见。
主要问题
该在西吴家村、西太平村和温州路粮店任职期间,先后贪污粮票(单)308斤,油票3斤。具体事实如下:
1.1959年11月该在西吴家村粮店任收款员时,采取偷拿粮票牌再换出粮票和长出粮票不上交的手法,共计贪污粮票120斤。
2.1960年至1961年,该在西太平村粮店收款期间,利用偷拿粮牌再换出粮票和在预售粮时偷拿粮票(单)等办法,先后贪污粮票128斤。
3.1961年在温州路粮店代理负责人时,该利用去街道预售粮的机会先后偷拿粮单60斤,油票3斤。
以上贪污的粮票(单)除该于1961年用粮票130斤换投机倒把份子辛衍塘原准备换手表1只,(后未换成)香烟429盒(大部份是甲乙级烟)和红糖、点心、鸡蛋、白酒、罐头、皮鞋及自行车牙盘一个等物资一宗(按现在价格计算约在200元左右),其余粮票被本人吃用。
表现情况
工作表现一般,思想比较落后,除犯有上述贪污行为外,在国家暂时困难时期,还将自己骑用的自行车1辆在自由市场高价出卖,从中获利553元。运动初期态度不够老实,后经多次帮助教育,交待了自己的问题,退赔不够积极。
工作组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现金130元,粮食100斤,其余免退。
工作队意见
同意工作组意见。
主要问题
该在1961年至1962年在家养病期间,与其妻子郝淑媛贩卖酒精扫帚等,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共获利346元。具体事实如下:
1.1961年10月在沧口振华路竹器生产合作社通过姜吉元买竹扫帚250把,该从中得款50元。
2.1962年5、6月间,与其妻郝淑媛通过焦震华(投机倒把分子)等人在太山路刷子厂套购酒精160公斤,卖给吕振忠,该从中得利70元。
3.1962年10月通过焦震华等人,在太山路刷子厂购到酒精200公斤,卖给平度马格庄公社一个姓刘的170公斤,卖给陈士杰、吕振忠30公斤,共得利200元。
4.1962年8月给曹淑芳(投机倒把份子)代卖打火机电石约9000块,从中得利26元。
表现情况
平日工作思想表现一般,运动中能主动坦白交待,态度较好,并表示悔改。
工作组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150元。
工作队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100元。
主要问题
该在1960年11月至1962年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小米、玉米面等各种粮食376斤,麻袋180条,面袋5条,高价出卖粮食183斤,得款82.20元,出卖麻袋163条,得款800元,共非法所得现款882.20元,粮食63斤,麻袋3条,面袋5条。其具体事实如下:
1.1961年至1962年,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包袱、面袋等工具先后盗窃玉米面、小米等各种粮食376斤,自己食用63斤,送到崔玉兰(投机倒把份子)家中313斤,崔为其代卖183斤,得款82.20元,其余130斤送给了崔玉兰。
2.1960年11月至1962年期间,乘厂内管理混乱之机,将麻袋捆在腰里往外盗窃,先后盗窃80条,托崔玉兰高价出卖148条,得款700元,自己在礼拜集、四方路等自由市场出卖15条,得款100元,带回原籍自用3条,被市场管理所没收14条。
3.1961年期间盗窃面袋5条,自用4条,退回1条。
表现情况
该平日思想工作表现一般,运动初期不交代问题,并多次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后经多次帮助教育,在事实面前才被迫作了交代。现已退赔皮猴1件、旧唱片15个,公债15元,面袋1条。
工作组意见
刘玉增在1960-1962年期间,先后盗窃国家粮食376斤,麻袋180条,面袋5条,高价出卖粮食183斤,麻袋163条,共非法所得882.20元,粮食63斤,麻袋3条,面袋5条,其错误性质实属严重,运动中又不老实交代。因此经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退赔800元,其余免退。
工作队意见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退赔600元,其余免退。
主要问题
该在台东四路粮店任资方负责人期间,乘手续制度混乱之机,贪污粮票(单)313斤,现款4.70元。
1.1960年8月至12月,利用替班收款的机会,采取收回粮票不入帐的手法,先后8次贪污粮票170斤,1961年1月至5月,先后6次贪污粮票120斤。
2.1961年在台东四路粮店任资方负责人时,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向收款员赵书芹要粮票数次计23斤,应视为贪污。
3.1964年10月该在台东四路粮店工作时,将议价■余大米30斤地瓜140斤售出,计款14.40元(该应分4.70元)与秦福文、李清山3人去饭馆吃喝化掉。
以上贪污粮票均自己食用。
表现情况
参加工作以来思想一贯落后,不执行制度,弄虚作假,运动中态度不够老实,但经过帮助教育尚能交代问题。
工作组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粮票150斤,现款4.70元,其余免退。
工作队意见
同意工作组意见。
主要问题
该1959年-1961年在西仲家洼粮店任收款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以收回粮单不盖作废章和借用居民粮证代号凭空打出粮票等手段,贪污粮票(单)415斤(其中59年8斤,60年207斤,61年200斤),先后在民办食堂和洮南路粮店就餐和购粮食用。
表现情况
平日思想工作表现一般,60-62年曾犯有违犯粮食供应政策,与洮南路临字35号居民陈德诚等人勾结买粮417斤不减计划不交票(自己买232斤,给许文善等人买185斤)的错误,运动中经过教育交代了问题。
工作组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粮票200斤,余者免退。
工作队意见:同意工作组意见。
来源:《七批238件经济或政治问题的案情初步审结及上报处理意见汇编》(绝密)中共山东省委城市社教青岛工作总团第四分团第九工作队,1965年9~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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