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5-9-10 作者:山东省委城市社教青岛工作团四分团第九工作队
山东省委城市社教青岛工作团四分团第九工作队一、主要错误事实
1.1960年春天,在贵州路粮店收款时,两次长粮票47斤,一直隐未报,到调动工作时而贪污。
2.1961年在费县路粮店时,用写假代号的手段打粮单一张32斤,找肉类加工厂陈崇锡到观城路粮店给买的粮食。
3.1961年在团岛二路粮店时:?用写假代号的手段盗窃粮单一张5斤,借给邻居陈崇锡;?3次偷粮票收回牌窃取粮票50斤;顾客要打粮票10斤,而误打成粮单,在更改时把粮单放到收回粮票里,这样晚上把长出粮票10斤贪污。
4.1962年在云南路收款时:顾客拿来粮单10斤,粮票5斤卖粮,他不发给粮票收回牌,晚上长出粮票贪污;?见顾客拿20斤(5斤一张4张)华侨券来买面粉后,到货场偷回一个20斤的粮票牌,把长出的20斤华侨券贪污;?趁付货员工作马虎,将一捆面额1斤的粮票当成半斤的盘点了,而长出粮票50斤报贪污;?顾客要打粮票10斤,误打成粮单,在更正时把粮单放到收回牌里,进行贪污;利用长票不报的手法,4次贪污粮票34斤;用偷粮票收回牌的办法4次窃取粮票70斤。
以上贪污粮票343斤的经过查证,是通过其妻用自己粮证和别人的粮证及找别人代买等办法,先后在辛县路、河南路、李村路、观城路粮店买出粮食自己食用了。
二、一贯表现与运动中的态度
张可尚参加工作以来,思想落后,工作一般,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在国家暂时困难期间,犯有贪污盗窃错误,其性质是严重的。但在运动中经过学习和大家的帮助,逐步提高了认识,主动的坦白交代了问题,并积极退赔,态度比较老实。
三、支部处理意见
免予一切处分,退赔粮票250斤,其余免退。
四、队部处理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粮票200斤
一、主要错误事实
该人自1961年6月份至1963年期间,利用付货员工作马虎和付货员互相勾结等办法,先后贪污粮票490斤。具体事实如下:
1.1961年6月份,利用店中人员少和工作马虎,晚上结帐长票不报的办法,4次贪污粮票70斤。
2.1962年1月份利用长票不报的办法,两次贪污20斤;3月份付货员王衍太汇总粮票牌时,把300斤误写成200斤,晚上结帐长100斤被其贪污。
3.1963年7至8月份,与本店资方人员冯津声互相勾结,孙将粮票发出牌交给冯,而冯将牌放到发出粮票箱里,先后6次顶出粮票560斤,孙跃先分得300斤。
以上贪污粮票490斤,全部自食。
二、一贯表现和运动中的态度
该人自合营以来,工作表现一般,但资产阶级思想浓厚,在国家暂时困难期间犯有贪污盗窃错误,运动初期抱有幻想,假装镇静,企图蒙混过关,而经过反复学习和大家的帮助,终于交代了问题,并积极作了退赔。
三、支部处理意见
不戴贪污帽子,免予行政处分,退赔粮票400斤,其余免退。
四、队部处理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全部退赔
一、主要问题:贪污粮票383斤,现金10.68元。具体事实
1.1960年3月至63年7月期间,乘中午下班无人的空隙,将粮牌偷送到付货员牌箱里,结帐时长票不报,和顾客拿粮票买粮不发出收回粮票牌等手段,先后约20余次,贪污粮票383斤。
2.1960年至1963年8月,以长粮不报的手段,先后8次贪污现金10.68元,其中有60年的3元。
以上贪污主要在龙华路豆腐社食堂吃饭用273斤,在东方合作饭店和黄岛路市场买饭吃了100多斤。
二、平日的表现和运动中的态度
该人平日尚能完成业务工作,四清运动初期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特别在群众放包袱阶段顾虑重重,斗争激烈,存有■心里,随着运动的逐步深入,在党的政策的感召下,工作队和群众的热情帮助,使其主动交代了问题,并积极退赔,表示悔改,态度比较老实。
三、支部处理意见
免于一切处分,经济退赔除已退公债22元外,再退粮票100斤,其余的免退。
四、队部处理意见
同意支部意见
一、主要错误是贪污盗窃粮票445斤,出售粮票45斤,面粉■斤,获脏/赃款18.52元。具体事实
1. 1960年7月至1961年1月在费县路粮店收款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4次贪污粮票220斤(其中有70斤在整三店时已作交代)。
2. 62年12月至63年6月在石村路粮店收款时,同计划员张守珍勾结,采取汇总粮票牌时少写数,先后10次合伙贪污粮票180斤,李分得110斤;63年4至7月又同付货员纪玉晓勾结,纪把粮票牌拿给李顶出粮票,先后10次贪污粮票310斤,李分115斤。(另有95斤购粮不填证不视为贪污)
4. 63年10月至64年1月在石村路粮店收款时,到货场偷回粮票牌,先后8次顶出粮票100斤贪污。
以上贪污粮票的去向,除卖65斤获脏/赃款18.52元外,他本人到饭馆食用200余斤,带回家借邻居粮证买粮用200余斤。
二、日常表现和运动中的态度
该人日常表现比较积极主动,能完成任务,在政治学习中尚能大胆发言谈自己的认识,但个人主义比较严重,在整顿三店中虽因贪污受过记过处分,但没有接受教训,这次旧病重犯。经过学习尚能坦白交代,态度比较老实。
三、支部处理意见
免予一切处分,退赔现金18.52元,粮票300斤,余者免退。
四、队部处理意见
免予一切处分,退赔18.52元,粮票300斤。
一、主要问题是与付货员朱忠贵勾结贪污盗窃,分得赃物粮票300斤,油票13.5斤,饼干票20张,豆腐票40斤。
1.1962年1-12月份,在费县路粮店与付货员朱忠贵勾结一起,张利用收款之便,将收回的粮票拿出来,朱利用付货之便将收回粮票偷给张前后6次共盗窃粮票520斤,同时还合伙盗窃油票27斤,饼干票30张,豆腐票50斤,其中张分得粮票300斤,油票13.5斤,饼干票20张,豆腐票40张。
上述贪污的粮票、油票、饼干票、豆腐票都自己食用。
二、日常表现和运动中的态度
该人的工作态度一般,思想落后,旧的意识较深,个人主义比较严重,在国家暂时困难期间与付货员合伙贪污粮票520斤,性质严重,但在运动中经过学习尚能主动坦白交代问题,态度比较老实,并能揭发别人,有悔改之心。
三、支部处理意见
免予一切处分,退赔粮票300斤,其余的免退。
四、队部处理意见
免予一切处分,现已退赔55元余均免退
一、错误事实
1. 1961年5、6月份与永裕制盐公司采购员宋风成、橡胶六厂工人田永辉合伙,在永裕制盐公司套购化肥3次计2.1吨,高价出卖,杨文法分得赃款490元。
二、表现情况
思想落后,说怪话,发牢骚,工作消极,在一批运动中同案人已交代问题,因此该才被迫交代,退赔不积极。
三、工作组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250元。
四、工作队意见:
同意小组意见。
一、错误事实
1961年10月至1963年2月,利用在家养病的机会,与外地投机倒把份子勾结,贩卖布票34265尺,卷烟13390盒,共获利1250.40元。
1. 1962年2月至1963年2月,与投机倒把份子孙成田、金孝模等5人合伙,勾结济宁布票贩子贩卖布票27900尺,每尺平均获利6分共获利1674元,王毓考分得33.480元。
2. 1962年1月与投机倒把份子韩福成父子3人合伙,勾结济宁布票贩子唐志芳、芦其明等人贩卖布票1650尺,每尺买价1.40元,卖价1.46元,每尺获利6分,共获利99元,该分得33元。
3. 1962年勾结济宁投机倒把份子秦风真、吕庆雪等人,贩卖布票4715尺,平均每尺得利6分,共获利179元。
4. 1961年11月至1962年底买烟票再买烟,然后再卖给济宁烟贩子,共计贩卖玉鸟、海堂等各种烟卷12190盒,每盒平均获利4分,共获利487.60元。
5. 61年8月期间先后买各种烟卷1200盒,着其妻管秀珍3次去兖州出卖,共获利216元。
二、表现情况
平时表现较好,劳动较认真积极,思想落后。运动中主动交代问题,态度较老实,积极劳动,有悔改表现。
三、工作组意见
行政记过,退赔650元。
四、工作队意见
退赔700元,行政记过。
一、错误事实
1. 61年11月份先后两次去原籍寿光县生产队平价购买黄烟63斤(每斤150元),带来本市后以每斤4-8元高价出售,共获利247元。
2. 61年11月份与其原妻徐君(酒精厂工人)互相勾结盗窃出提酒单4张,分两次提出白干酒68斤,除了送人和自饮外,以每瓶4元的高价出卖了23瓶,共获利92元。
3. 61年春在沧口自由市场转手倒卖女人小褂、凡布手提包等,共获利5元。
以上共计非法所得344元。
二、表现情况
日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思想落后,偷过部队的羊和邻居的小鸡以及厂内工具等,运动中交代问题后,态度比较老实。
三、工作组处理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200元,余者144元免退。
四、工作队处理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200元。
一、错误事实
1. 1962年春在阳信路粮店采取涂改卡片、偷送发出货牌和长票不入帐等手段,共贪污粮票(单)387斤,油票6.6斤,除送给其小姨子10斤,其余均自己食用。
2. 60年至61年请延寿奎吃喝,延将贪污的粮票送给孙130斤,该高价出售10斤,获利25元。
3. 61年在胶县15养基地倒卖煤1200斤,获利12元。
以上共非法所得粮票517斤,油票6.6斤,款37元。
二、表现情况
工作表现一般,思想落后,违犯政策以粗换细580斤,运动初期曾与同案人订攻守同盟后经过帮助教育,主动交代,态度比较老实。
三、工作组意见
退赔140元(已退124元),免予行政处分。
四、工作队意见
同意上本支部意见
一、错误事实
自62年8月-63年3月,利用在家养病之机,先后在四方、即墨、留村等地自由市场贩卖人造棉布47尺,华达呢布30尺,各种烟和烟票2086合/盒,鞋票15张,工资券200张,布票25尺,粮票200斤,饼干120斤,肥皂120块,香皂30块,油票10斤,球鞋3双,卫生衣裤11件,生米20斤,大蒜280斤,红糖18斤,鸡子6斤,粉条20斤。
以上共计非法所得907.53元。
二、表现情况
运动中能够主动交代,态度较老实,并有悔改的表现。
三、工作组处理意见
不戴贪污份子帽子,免予行政处分,退赔400元,余者507.53元免退。
四、工作队处理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300元,余者607.53元免退。
一、主要错误事实
1. 1961年1-12月份在小村庄粮店任收款员期间,以收粮票不下货牌贪污粮票250斤。
2. 1962年1月份在小阳二路粮店以收粮票不下货牌、涂改回牌记录贪污粮票1600斤。1963年4-6月份用同样的手法贪污粮票200斤。
3. 1963年在小阳二路粮店与资方负责人冯京勾结,合伙贪污,该分得粮票60斤。
4. 1962年2月-62年10月,托刘国元去东镇市场出售350斤,获利108元。1961年10月-63年12月,卖给史新清粮票510斤,获利148元。1962年3月该于以550斤换史新清罗马牌手表未成被骗。
5. 1961-63年以多登发出油票记录卡,贪污油票30斤。
6. 1963年10月在小阳二路偷拿长款3元。
以上非法所得粮票2110斤,从中出售860斤,获利256元,油票30斤,货款3元。
二、表现情况
参加工作以来资产阶级本质一直没有得到改造,表面假装积极,骗取领导信任,工作弄虚作假,掩盖错误,运动中经群众帮助教育,态度比较老实,表示悔改,积极退赔。
三、小组处理意见
免予一切处分,退赔250元。
四、队部意见
不戴贪污盗窃帽子,行政记过处分,退赔256元,粮票400斤。
一、主要错误事实
1. 1960年12月-61年7月在四方分局任调运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趁面粉厂经营管理混乱之机,先后盗窃面粉13包(650斤)。
2. 1961年5、6月,利用工作之便盗买国家计划汽油324公升,(合259公斤)顶着加禾路粮店和阳本染织厂的名义,到青岛电器厂换取酒精51.8公斤,高价出售24公斤,每公斤8元,共卖192元,净获利100元。
以上非法所得面粉650斤,赃款100元,地瓜叶400斤,面袋13条。
二、表现情况
日常工作表现一般,思想落后,在四清运动中态度比较老实,经群众帮助教育交代了自己的问题,除自己坦白交代外,还揭发了别人的问题。
三、小组处理意见
行政记大过1次,退赔150元。(已退31元)
四、队部处理意见
行政记过,退100元。
错误事实:
该自1961年10月至1964年6月先后在台东一路、台湛路粮店任付货员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唆使其妹王秀美,乘粮店人多忙乱之机混入人群中,王即伪装给群众付粮,着其妹盗走面粉,近3年中用这种方法盗去面粉980斤,每月5-6次,每次5-6斤,计1961年10-12月80斤,1962年至1963年12月800斤,1964年1-6月100斤。
表现:
面上社教时交代盗窃粮食1080斤,工作队进点后又翻为600斤,经工作队和群众帮助,消除顾虑又承认了事实,经核实为980斤,后期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已退赔人民币10元。
组织处理意见:
工作组意见:免予一切处分,经济退赔450斤。
队部意见:行政免予处分,退赔200元。
一、错误事实:
61年至62年在洛阳路粮店利用一人收款一人付货的机会,收单收票不入帐,先后多次贪污粮票(单)650斤,均交给其姐姐吕秀美食用了。
二、表现情况:
工作表现一般,主动交代问题态度较好,退赔积极,已退102元。
三、工作组意见:
贪污粮食650斤全部退,免予行政处分。
四、工作队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102元。
一、错误事实:
61年至62年在升平路粮店、晓翁村粮店,利用以伪造户名和以少改多的手法,先后贪污粮票800斤,自食120斤,送给其姐320斤,母亲280斤,大嫂80斤(经查对与本人交代基本相符)。
二、表现情况:
工作思想表现一般,经过帮助交代问题,退赔不够积极。
三、工作组意见:
退赔620斤,行政免予处分。
四、工作队意见:
同意小组意见。
一、错误事实:
1960-1963年,先后在黄台路、临邑路粮店用收粮票不发牌和偷拿收入粮票、牌等手段,贪污粮票2179斤,油票14.6斤,其中托市北区运输社王公高价出卖粮单45斤,计50.70元,油票14斤,计15.40元,共获利66.10元,自食280斤,退回粮票377斤,送亲友黄玉堂、王公等人1477斤,并换得香烟250盒,木柴250斤及点心、肉、鱼等物资。
二、表现情况:
工作不积极,服务态度不好,同志间闹不团结,运动初期订立攻守同盟,经教育坦白交代了问题,退赔较积极,退回粮票377斤,款780元。
三、工作组意见:
退赔粮票2134斤,款66.10元,不戴帽子,免予一切处分。
四、工作队意见:
同意小组意见。
一、错误事实:
60年3月-63年10月,利用在食堂管理饭菜票和采购工作之便,与总务会计芦克发勾结,先后从食堂盗窃菜票569元兑换出现金,其中除了给芦克发200元外,崔从中贪污369元。
二、表现情况:
日常工作中表现尚好,运动初期抱有幻想,曾先后两次与芦克发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混过关去。运动后期交代了问题,态度比较老实,并已退赔50元。
三、工作组处理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260元,余者109元免退。
四、工作队意见:
同意小组意见。
一、错误事实:
1. 1960年夏季在诸城路8号黄仁梓家买棉花130斤,每斤5元,到农村以每斤7元高价出卖,获取暴利272元。
2. 1960年冬,在西吴家村托李风云代买火油300斤,每斤1.50元,到平度以每斤1.5-1.7元出售,共非法所得31元。
3. 1961年在甘肃路20号买付效聚推车砂子3300粒,每粒0.095元,又以每粒0.115元出售,共非法所得66元。
以上共计非法所得369元。
二、表现情况:
日常工作表现一般,运动初期对问题认识不足,后期作了交代,态度比较老实,已退赔15元。
三、工作组处理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赔200元,余者全部免退。
四、工作队意见:
免予行政处分,退100元。
一、主要错误事实:
自1960.1-63.2在抚顺路粮店以替班收款不下收票牌和外出预售盗窃粮单等手法,贪污1223斤(其中粮单770斤,粮票453斤)偷拿货款95.35元。其中:60年粮单350斤,粮票73斤。以上贪污粮单、粮票主要用于生活。
二、表现情况:
参加工作以来思想落后,工作表现一般,面上运动交代283斤,货款56.80元。在四清运动中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已退粮票50斤。
三、小组意见:
免予一切处分,退赔150元。
四、工作队意见:
不戴贪污份子帽子,免予行政处分,退赔现款95.35元,粮票800斤,余者免退。
错误事实:
该在本厂当工人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国家粮食1040斤,麻袋1条,面袋8条。具体事实是:
1. 1961-1963年,在制粉和制米车间时,利用衣服口袋、小茶缸和特制的带拉锁的布袋等,伙同王香玉、兰淑贞等人进行盗窃,3年共盗窃各种粮食1040斤,其中玉米面769斤,玉米60斤,江米20斤,江米面40斤,高粮面100斤,黄米10斤,麦子12斤,豆片25斤,小米4斤,全吃了。
2. 1961年至1963年在制粉车间伙同王香玉先后盗窃面袋16条,该分赃8条。
表现:
运动中态度较好,主动坦白交代,并能大胆揭发别人,已退赔人民币60元。
组织处理意见:
工作组意见:免予一切处分,经济退赔100元。
队部意见:不戴贪污盗窃份子帽子,免予行政处分,经济退赔100元。
来源:《七批238件经济或政治问题的案情初步审结及上报处理意见汇编》(绝密)中共山东省委城市社教青岛工作总团第四分团第九工作队,1965年9~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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