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5-9-15 作者:陈白尘
陈白尘我是党的文艺工作者。1966年春调来江苏省文联工作;同年9月回北京原工作单位——中国作家协会接受群众审查。1968年初,中央成立专案组,对我进行全面审查。1973年春,由文化部咸宁五七干校回南京治病。现参加江苏省委组织部工作组所属城北片支部湖北路小组学习。
197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派来袁同志,会同省委组织部及组织部工作组的同志和我谈话,宣布说,我的历史问题已调查清楚,作出结论,令我签字。对于中央以巨大的人力物力,将我的历史全部查清,表示衷心的感激:感谢伟大领袖毛主席!感谢党中央!
我在历史上和解放后十七年中犯下严重的罪行和错误,应向毛主席和党中央请罪。但对中案办公室所作的《对叛徒陈白尘的审查结论》则未能同意。故7月18日未曾签字。7月23日第二次谈话时,我拟出“我不同意上边结论,请求复审,容许申诉”的意见,但袁同志不让我这样签。24日第三次谈话,才同意我在《结论》末尾签了“对于结论中作叛徒处理,我不同意,请求复议,容许申诉”的22字意见。
8月10日,我提交申诉书,送请所在城北片支部报送中共江苏省委转呈毛主席和党中央,但中案办公室不等我申诉书上报,便指示省委组织部工作组负责同志在8月12日向我宣布三点:1、我的结论不变,结论文字已略作修改;2、我自己有什么想法,由我自己决定;3、结论从本年8月份开始执行。8月25日,省委组织部工作组又将我向毛主席、党中央提出的申诉书交由城北片支部退回,说省委组织部不予转呈,让我自行处理。按党章规定,党员允许保留意见,并有权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因此对于中案办公室上述种种做法,感到难于理解。
现在迫不得已,只有迳向毛主席和党中央提出如下申诉。但由于两次《结论》都未允许抄录,故在复述《结论》文字时,容有不准确之处,但主要精神没有误解。
第一,原《结论》说,我是“在镇江被捕”,这与事实不符。我是在淮阴被捕的。修改《结论》是经指出后才改正的。
第二,原《结论》紧接“在镇江被捕”后说,我向敌人“供认共青团员和共青团特委秘书长身份”,与事实也不相符。1932年9月16日夜间,在淮阴国民党匪军某团被第二次审讯时,由于同案宋振鼎指认我是反帝大同盟盟员,我才被迫承认这一身份。直到1933年在镇江被敌人判刑时,我的“罪名”还是参加反帝大同盟,并未供认共青团员等身份。在判刑以后,同案被捕的王葆华(即朱茂榛)、方超二人第二次向敌人自首,继而陈霍也要求自首,他们便向敌人出卖了我共青团员等身份。我之被迫承认共青团员及团特委秘书长身份,是被方超等出卖的结果。而我在敌人面前没有出卖组织,没有出卖任何同志。在狱期间,我也没有做过不利于党的活动,当时同监的同志都可以作证。修改《结论》虽然增加了我先以反帝大同盟盟员判刑一节,但我两次被出卖,都说成是自己“供认”,仍与事实不符。
第三,《结论》说,我在镇江县监狱,“和方超、陈霍共同写了‘呈文’,要求进反省院”,并在“呈文”中辱骂共产党。其具体情况是:到了1934年初夏,王葆华自首叛变已被释放出狱,方超、陈霍向伪江苏省党部自首的结果,允许他们提前进伪苏州反省院。当时在镇江县监狱执行的同案,除方超、陈霍外,只有我一人,他们为了向敌人“立功”,便威胁、强迫我和他们同进反省院。威胁的方法有三:1、我在1933——1934年间,曾在监狱中秘密写作,秘密投稿,有些揭露国民党黑暗统治的作品,如《癸字号》、《马棚湾》等已在上海进步刊物上发表。这事为方超、陈霍所知,便暗示说,我不去伪反省院,此事难于保密。2、当时国民党反动派已公布所谓《反省条例》,规定政治犯刑满三分之一,即强迫送伪反省院。我当时在狱达二十个月,已满三分之一。方超、陈霍威胁说,期满而拒绝去伪反省院,将重新加重判刑。3、方超、陈霍已和伪江苏省党部特务室有勾结,他们威胁说,我此刻不去伪反省院,伪特务室也不会饶过我,最后还得去伪反省院。在这种种威胁之下,我才在方超、陈霍已准备好的“呈文”上签了字。我进伪反省院是有罪的,但主要是被叛徒胁迫所致。
第四,《结论》说,我在伪苏州反省院中参加“反省人自治市”的活动,任“考选处长”,并写了《训政与民权》、《入院以后》等文章“咒骂共产党”。按我在伪院参加“自治市”活动是客观事实,但每一个“反省人”必须参加这种活动,是不由自主的。我因在“自治市”同乐会上演出了自编的剧本《沈阳之夜》,遂被“赏”派自治市“考选处长”(或“处员”)。但我在“考选处”这一极短时期并未进行活动。其次,在伪院高级组的人都被迫要写“读书笔记”和“作文”的,《训政与民权》便是这类东西被伪院拿去在内部刊物《反省半月刊》上发表的。但我的原文并无诬蔑党的语言,其中有关“共党”等字样,都是伪院方私自添加篡改的。在审干时,我曾为此请求核对原稿,未蒙允许,我在审干结论上签字时所要保留的意见,也正指此事而言。我在伪院参加“自治市”活动和写文章的本身都是有罪的,但在这些活动中我也没有出卖党,没有出卖同志。当时伪院一再要我提供同室“反省人”政治思想情况,我总回避回答,这有同室的人可以作证。
第五,原《结论》说,我出伪反省院后,“为了适应国民党反动派的需要,写了《石达开的末路》等反动文章,以诬蔑和攻击党和工农红军”。修改《结论》把这句话改了,说我写作《石达开的末路》等是“为国民党进行反动宣传”。这两种说法都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按我在1935年11月所写的《石达开的末路》的主题,是在批判石达开企图以“仁义”感人,避免武装斗争,终致失败的错误,《结论》则作出截然相反的论断,认为它是“适应国民党反动派的需要”,以之反对武装斗争,因此也是反对党、反对工农红军的;修改《结论》突然又改成抽象的“为国民党进行反动宣传”的了。这两者不管哪一种说法,都是主观的推论。作品俱在,请求复审;参与过我这创作的人大都还在,也可以作证;1943年我曾将它改作为《翼王石达开》在重庆演出,当时的评论也可作证;而当时国民党反动派企图禁演它,更可作为反证。其次,我出伪院之后所写的第一篇文章《还乡什记》(刊《文学》杂志上),便因咒骂伪反省院是“天堂里的地狱”而遭受国民党文化特务王平陵的迫害。此后,至全国解放十四年中,我一直在党的直接间接领导下从事写作、编报、办剧团,从事社会活动,也一直不断地遭受国民党反动派的迫害与打击,其间所有作品基本上都是拥护抗战、拥护革命的,有些作品还得到党报的赞扬。因此《结论》不仅对《石达开的末路》作出错误的判断,而且以这一错误判断来概括我这十四年的全部历史,更是不符客观事实的。
第六,《结论》接着便说,我在“1950年隐瞒叛变历史”,“混入党内”,也与事实不符。我在申请入党时,并未隐瞒被捕入狱以及进反省院的历史事实。在入党申请书中对某些情节写得不够清楚,在审干时我又作了交代,再无遗漏,并作出结论,因此在此次审查中并无新问题发现。在全国解放前,我在公开文字中也未隐瞒这段历史,甚至把在伪反省院所写的剧本《沈阳之夜》改名《父子兄弟》,以我现名发表在《文学杂志》上,是公开承认在伪反省院的“陈斐”即我的化名。我如有意隐瞒历史,何必自我暴露?再则,1935年至抗战前在上海,1938——1943年在重庆,1943——1946年在成都,1946——1949年在上海,我都在党的直接间接领导下工作,与地下党经常接触,我如有意“混入党内”,为何不在那时“混入”,而要在全国解放后、过去历史都可调查清楚的时候再“混入党内”?因此,我既没有故意隐瞒历史,更不是“混入党内”的。
根据上述六点,我自认《结论》将我作为叛徒处理是不恰当的。但以上是仅就《结论》文字所作的简要申诉,等候批示,再作补充。
我在1935年以前在政治上犯过罪,但1935年出狱以后,一直追随党、靠拢党,在党的教育下为党作了一些工作,终于在十四年后申请入党。全国解放后,在刘少奇的修正主义文艺黑线领导下,又犯下许多罪行。但党对我的多年教育和这次文化大革命的教育,特别是毛主席多次对我的教导,是永世难忘的。我始终热爱伟大领袖毛主席,热爱我们伟大的、光荣的、正确的党。在我有生之年,还要为共产主义事业竭尽最后一点力量。为此恳请党中央对我的历史结论进行复查复议,作出体现中央“调研从严、处理从宽”政策精神的结论。
谨此申诉,请求批示!
陈白尘1975年9月15日
来源:陈白尘之女陈虹据手稿录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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