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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布告

日期:1977-9-27 作者:[待确定]

在党的十一大精神鼓舞下,我区广大军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党的十一大路线,揭批“四人帮”的政治大革命不断深入发展,“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蓬勃兴起,形势一派大好。但是,由于“四人帮”的长期支持、纵容和庇护,一小撮阶级敌人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疯狂地进行各种破坏和捣乱。为了保卫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保卫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保卫党的十一大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顺利完成,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党的政策和广大群众的要求,报经上级批准,依法判处凌发熙、叶增文等30名刑事犯罪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现布告如下:

伪造票证集团首犯 凌发熙,男,42岁,云南省绥江县人,家住云南省绥江县农业公社。

主犯 戚纯,男,31岁,浙江省嘉兴县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大东新村。

同案犯 孙隆元,男,45岁,金堂县人,家住金堂县安乐公社。

1975年12月以来,凌犯发熙为首,纠集戚纯、孙隆元等犯伪造票证。由凌犯购买伪造票证的工具和原材料,戚犯刻版和印刷,先后伪造了“1976年成都市生猪收购返还肉票”和简阳县城关、红塔、镇金、三岔等区的“1976年生猪返还肉票”,共43000余斤;“1976年四川省布票”13000余尺。在我市、隆昌等地出卖,获取赃款大肆挥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在此期间,凌、戚二犯还伪造各种证明100余张,掩护其犯罪活动,妄图逃避打击。

凌犯发熙,系右派分子,曾因翻案被劳动教养。1975年12月以来,为首纠集戚纯、孙隆元等犯,伪造大量肉票、布票和各种证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戚犯纯,伙同凌犯发熙,伪造大量肉票、布票。此外,戚犯还多次伪造昆明市饭店的饭、菜票,供其大吃大喝;又制造了5分硬币的模具,企图伪造人民币;并隐藏左轮手枪1支。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孙犯隆元,长期流窜,投机倒把。与凌犯勾结一起,伪造大量肉票、布票和各种证明。罪行暴露后,为凌、戚二犯通风报信,转移、隐藏赃物。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判处徒刑20年。

现行反革命犯 叶增文,化名王国君,男,23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禾家区河口公社。

叶犯增文,仇视社会主义制度。1976年3月偷听敌台,书写反革命信件,于4月向敌特机关投寄。信中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并向敌特机关要钱、要枪,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叶犯罪行暴露后,于1977年1月潜逃至云南,偷越国境,妄图绕道投靠苏修。罪行严重,情节恶劣,贪污判处叶犯增文徒刑20年。

盗窃集团首犯 刘焕全,男,32岁,成都市人,原在成都酒厂做工。

首犯 高明安,男,32岁,仁寿县人,原在成都酒厂做工。

主犯 钟家成,男,30岁,成都市人,原在省农科院做工。

同案犯 罗忠寿,男,28岁,简阳县人,原在本市龙泉驿区山门寺水库做工。

同案犯 陈明福,男,24岁,成都市人,住本市金牛区保和公社。曾因诈骗被拘留。

销赃犯 曾维福,男,27岁,成都市人,住本市金牛区保和公社。曾因斗殴行凶被拘留。

1975年3月以来,刘犯焕全、高犯明安为首,纠集钟犯家成、罗犯忠寿、陈犯明福等10余人,内外勾结,结伙盗窃,深夜翻墙进入成都酒厂,盗窃数十次。盗得小麦粉子、小麦等粮食2万余斤、白糖600斤、曲酒200斤以及曲药等大量物资。刘犯分得粮食6000余斤、白糖200余斤、曲酒80余斤以及曲药等。高犯分得粮食6000余斤、白糖100余斤、曲酒80斤以及曲药等。钟犯分得粮食6000余斤、白糖60余斤以及曲酒等。罗犯分得粮票100余斤、现金80余元、白糖200斤。陈犯分得粮票280斤、现金110余元。曾犯为刘、高二犯销赃小麦4000余斤,从中分赃。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依法判处刘犯焕全无期徒刑;依法判处高犯明安无期徒刑;依法判处罗犯忠寿徒刑15年;依法判处陈犯明福徒刑10年;依法判处曾犯维福徒刑12年。钟犯家成,尚能坦白认罪,依法从宽判处徒刑15年。

盗窃自行车集团首犯 魏伯兴,男,24岁,郫县人,家住郫县东风公社。

主犯 王明福,男,33岁,郫县人,家住郫县东风公社。

同案犯 王家军,男,22岁,郫县人,家住郫县东风公社。

销赃犯 王正武,男,31岁,郫县人,家住郫县东风公社。

1975年7月以来,魏犯为首,伙同王犯明福、王犯家军,先后在成都、新都、郫县等地,由王犯明福、王犯家军望风看人,魏犯抬车撬锁,盗窃自行车40余部。王犯明福,用盗窃郫县犀浦供销社已盖好印章的零售发票2本,销赃自行车29部,王犯家军、王犯正武销赃12部,共获赃款3500余元。1977年6月1日,魏犯伯兴、王犯家军,身带作案工具,在反帝路行窃时,被捉获归案。魏犯伯兴,为首大肆盗窃自行车,作案40余次,销赃后分获赃款1400余元,罪行严重,依法判处徒刑20年;王犯明福伙同魏犯伯兴,盗窃自行车8次,并用盗窃的空白发票销赃,分获赃款1700余元,罪行严重,依法判处徒刑20年;王犯家军,伙同魏犯盗窃自行车15次,销赃后分获赃款360元,依法判处徒刑10年;王犯正武,为魏犯销赃自行车5部,为王犯明福销赃自行车2部,本应惩处,但能坦白认罪,退清赃款、赃物,依法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分。

盗窃犯 段成虎,男,32岁,什邡县人,原在国营新都机械厂做工。

段犯好逸恶劳,盗窃成性。1973年5月因盗窃、骗奸女青年等罪,被判管制3年,仍不悔改。1976年5月至8月,先后在本厂及本市双桥子、什邡县城关镇、广汉县等地,采取翻墙入舍,砸烂车锁等手段,盗窃自行车9部以及被单、被面、衣服、闹钟等,并诈骗自行车1部。销赃后所获赃款全部挥霍耗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段犯成虎徒刑9年。

盗窃犯 黄隆光,男,38岁,什邡县人,原在成都毛巾床单厂做工。

黄犯1972年以来,利用生产组长职权和工作之便,盗窃厂内各种电线1900余米、电表20余只、电子管60余只、漆包线120余公斤、轴承40余个以及焊条、焊接线等大量电器材料。采用伪造、涂改发票等手段,先后在什邡、温江、广汉、彭县等地销赃,共获赃款4000余元,以及猪油、鸡蛋、挂面、叶烟等物。黄犯罪行被揭发后,从家中搜出电子管、电表、变压器、漆包线、胶质线、灯泡、开关等电器材料,价值1400余元。黄犯隆光,罪行严重,依法判处徒刑10年。

伪刻公章犯 贾朝安,男,28岁,梓潼县人,家住梓潼县马迎公社。

贾犯朝安,好逸恶劳。1973年以来,用木料、肥皂等先后伪刻“四川省成都市革命委员会”、“成都市东城区革命委员会”、“成都市东城区红星北路街道革命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红星北路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四川省成都市羽毛厂革命委员会”等印章,伪造户口准迁证明,交给成都迁到梓潼县农村落户的26户,以骗取现金、粮票、烟、酒等,致使120余人,盲目流入成都。破坏党的政策,破坏户口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后果。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判处贾犯朝安徒刑20年。

投机倒把犯杨荣,化名陶用千,男,37岁,射洪县人,家住射洪县广玉公社。

同案犯 李晏年,男,29岁,河南省商水县人,家住河南省郑州市姚桥公社。曾因反革命罪被判刑3年。

同案犯 郑X丰,男,42岁,资阳县人,住本市解放里。原在成都制笔厂做工。曾因盗窃、投机倒把、贩卖烟毒被拘留。

1976年,杨犯荣多次往返郑州贩运粮票,牟取暴利。同年8月,杨犯与郑犯共谋,由杨犯去郑州买回粮票,郑犯在成都出卖。杨犯即于8月下旬到达郑州市,在投机倒把犯孙老藏(另案处理)手中拿得全国粮票5200斤。孙犯的妹夫李犯晏年身带全国粮票6900斤,随同杨犯来成都贩卖。8月27日,杨、李二犯返回成都住郑犯禄丰家中。郑犯先后在人民南路、人民北路等地出卖粮票5000斤,获赃款1800余元。8月30日下午,郑犯又去一洞桥出卖粮票时,被我抓获。获案现金1270.95元。全国粮票6978斤。杨、李、郑等犯,贩卖大量粮票,破坏粮食政策,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杨犯荣徒刑12年;依法判处李犯晏年徒刑12年;依法判处郑犯禄丰徒刑10年。

投机倒把犯 郭志祥,男,43岁,铜梁县人,住本市水碾河双林村。原在更生豆花饭店做工。

郭犯志祥,品质恶劣。1971年以来,多次贩卖粮票,牟取暴利。1975年1月,郭犯在成都买得粮票5300余斤,前往铜梁销赃,被查获集训审查,教育释放后仍不悔改。又于同年5月,伙同合川县张家公社吕犯双益(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双桥子、人民南路等地买得粮票18000余斤,分别在铜梁、合川、璧山等地销赃,牟取暴利400余元。破坏国家粮食政策,罪行严重,本应严惩,但尚能坦白,依法从宽判处郭犯志祥徒刑6年。

行凶杀人犯 王兆荣,男,21岁,遂宁县人,住本市锦官驿街。

王犯曾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年。在劳教期中继续犯罪,延教一年半。解除劳教后,仍不悔改。1976年10月3日,王犯兆荣伙同郭犯云民、古犯荣华(均已判刑)与张XX等人,在陕西街赌博,郭犯输给张XX现金160元、红旗牌手表1只。郭犯不甘心输去的财物,便与王犯共谋,各持开关刀,在陕西街粮店附近追上张XX,王犯向张背部猛刺两刀,杀成重伤,抢回现金和手表后潜逃。同年12月23日,王犯在本市双桥子与唐XX发生纠纷。次日,王犯纠集郭犯云民、袁XX一伙携带柳叶刀、三八刺刀、匕首、藏刀等凶器,在红旗剧场附近又与唐XX等人相遇,王犯手持柳叶刀将唐杀伤致残。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罪行严重,关押中态度恶劣,依法判处王犯兆荣徒刑15年。

行凶杀人犯 陈绍云,男,17岁,成都市人,住本市金牛区保和公社。

同案犯 熊永成,男,22岁,成都市人,住本市金牛区保和公社。

1977年3月18日晚11时许,陈、熊二犯同秦XX等,在本市一○六信箱宿舍区看电影。放映中,由于下雨,熊犯等挤到俱乐部台阶上,踩着一○六信箱工人胡XX的脚,发生争吵,经人劝止。但陈犯绍云反而煽动熊犯说“怕啥 ,出厂打”。当电影放映将完时,胡XX提前先走,陈、熊二犯即尾随胡后。刚出宿舍大门,熊犯向胡头部猛击一拳,陈犯绍云等一拥而上,对胡拳打脚踢,陈犯又将胡拦腰抱住,摔在地上,叫熊犯拿刀来捅。熊犯用5寸牛角刀对胡头顶、右背部猛刺2刀,杀成重伤。陈、熊二犯破坏社会治安,罪行严重。依法判处陈犯绍云徒刑15年;依法判处熊犯永成徒刑15年。

流氓杀人犯 文昌元,男,26岁,中江县人,住丹稜县仁美公社。

文犯昌元,曾因扒窃被劳教3年。解除劳教后,仍不悔改,1976年10月又因扒窃被拘留。更为恶劣的是,1977年3月2日下午2时许,文犯在成都东风汽车修理厂附近,调戏、辱骂素不相识的杜XX等3个女青年,发生争吵,文犯拔出小刀向杜左背猛刺一刀后,畏罪潜逃。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文犯昌元徒刑7年。

强奸犯 王树德,男,27岁,成都市人,住本市大安横街。原在成都制革厂做工。

王犯品质恶劣,流氓成性。1972年以来,以“耍朋友”为手段,奸污女知识青年XXX。伙同本厂尹建民(另案处理)在王犯寝室内,将女知识青年XXX轮奸。更为恶劣的是,1972年9月22日晚,王犯伙同兰犯水发(另案处理)在九眼桥附近尾随青年妇女陈XX,行至制革厂附近时,兰犯望风,王犯将陈按倒在田坎上,扬言“不干老子杀死你”。陈极力反抗,大声哭闹,王犯卡住陈的脖子,将陈强奸。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判处王犯树德徒刑15年。

奸污犯 染恩富,男,46岁,乐山县人,原在省建六公司机动站工作。系摘帽右派分子。

梁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1967年至1970年,先后以帮找工作和照顾其妻为名,将17岁姪女从农村骗来家中,灌输淫秽毒素,多次奸污,致使受孕。更为恶劣的是,梁犯采用诱骗手段,于1973年开始,对14岁少女长期进行猥亵、奸污。1975年至1976年,又以帮助调动工作为名,对一女职工多次侮辱、猥亵。此外,梁犯还贪污公款870余元,挪用公款470余元。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梁犯恩富徒刑12年。

流氓犯 刘学武,男,61岁,资阳县人,住本市迎曦下街。

刘犯学武,解放初期,曾伙同土匪在资阳县拦路抢劫民财,后潜来成都,长期隐瞒罪恶。“一打三反”运动中,查明刘犯罪恶,宽大处理后,仍不悔改。1976年以来,采用诱骗手段,奸污女青年1人,猥亵幼女5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判处刘犯学武徒刑10年。

扒窃、轮奸犯 黄文秋,男,26岁,成都市人,住广元县清水公社。

黄犯好逸恶劳,道德败坏。1970年以来,一贯扒窃、赌博犯罪,曾被集训2次,拘留2次。1973年冬,黄犯在广元扒窃时认识女青年张XX,将张诱至何犯兆贵(另案处理)家中,为首伙同何犯兆贵等7人将张轮奸。1974年,窝藏劳改逃跑犯张存东(已捕获)在家,伙同盗窃。同时,对原胜利口民兵联防指挥部民兵王轩(已判刑)进行腐蚀收买,为其通风报信,逃避打击。1976年5月被集训审查,教育释放后,仍不悔改,继续扒窃犯罪。1977年3月14日黄犯流窜汉源县扒窃时,被捉获归案。黄犯文秋,一贯扒窃,大肆进行赌博,轮奸女青年,破坏社会治安,罪行严重,依法判处徒刑15年。

扒窃犯 陈克林,男,27岁,成都市人,住荥经县泗平公社。

陈犯克林,好逸恶劳,一贯扒窃,曾被强制劳动和劳动教养。1975年5月解除劳教后,仍不悔改。1976年5月以来,流窜广汉、成都、并在火车上进行扒窃活动,窃得大量现金和各种票证,挥霍耗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罪行严重,依法判处陈犯克林徒刑6年。

197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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