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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翁森鹤反革命案的法庭文件

日期:1978-7-26 作者:[待确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浙检一(78)5号

被告翁森鹤,男,41岁,浙江省慈溪县人,家庭出身城市贫民,本人成分学生,原系杭州丝绸印染联合厂工人,1970年9月混入中国共产党,曾先后窃取“杭丝联”革命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总工会副主任、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常委、中共浙江省委候补委员等职。因反革命一案于1975年7月9日拘留审查,1976年12月23日依法逮捕,现在押。

根据群众的揭发检举和公安机关的专案调查,经本院审理,证实被告犯有下列主要罪行:

一、翁森鹤出于反革命本性,肆无忌惮地恶毒攻击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敬爱的周总理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收集私整中央领导同志的黑材料。

二、翁森鹤长期以来追随林彪和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拼凑资产阶级帮派体系,猖狂地向省委和各级党委进攻,积极进行反党乱军和结帮篡党的阴谋活动,疯狂破坏文化大革命。他伙同张永生、贺贤春等人,分裂群众,挑动武斗,破坏安定团结。他倚仗权势,称王称霸,镇压群众,大搞法西斯专政,唆使一小撮坏人,制造事端,大搞打砸抢,扰乱社会秩序,残害人民。如在1974年,翁为首策划和指挥了攻打解放街招待所、延安招待所、省事务管理局临时招待所,冲击展览馆广场的群众集会等多起打砸抢事件,被打、被抓群众达100余人;他为非作歹,私设公堂,残酷迫害干部群众,大搞所谓“请财神”、“砸破庙”。凶恶地煽动说:“把他们的脚骨、手骨都打断”、“打死活该”,“把打死的人抛进锅炉里当柴烧”。在他的唆使和授意下,仅1974年就有120名革命干部和群众被关进私设的监牢,遭到严刑拷打,有的被搞成终身残废。

三、翁森鹤秉承“四人帮”旨意,疯狂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煽动停工停产。大肆散布“不为错误路线生产”谬论,叫嚷:“凡是党委机器还在转动的,就是形势不好,就要想尽办法砸烂它”。在他煽动下,造成浙江许多党政机关一度瘫痪半瘫痪,厂矿一度停产半停产,使我省的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失。

四、翁森鹤品质极其恶劣,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腐化堕落,奸污妇女,无所不为。从1970年至1975年7月,他就利用职权贪污盗窃、敲诈勒索人民币7180元,粮票1258斤,这些钱和粮票除被翁及其身边人员集体吃喝挥霍掉以外,他一人侵吞的就有5552元,粮票898斤。被他奸污的妇女,仅据已查证的就有6名。

1975年,翁森鹤的罪行被揭露后,他负隅顽抗,策划应变,转移和毁灭罪证,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依法拘捕后,仍不思悔改,拒不交代主要罪行,甚至记变天账,妄图反攻倒算,态度很坏。

本院认为:翁森鹤思想极端反动,在“四人帮”的怂恿和支持下,以推翻中国共产党,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为目的,疯狂地把矛头指向我们的党,指向无产阶级专政,指向无产阶级专政机关,指向广大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是我省资产阶级帮派体系的重要头目,是大乱浙江的祸首之一,是穷凶极恶的新生反革命分子,是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打砸抢主谋和指挥者,是五毒俱全的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是浙江一霸,为全省人民所切齿痛恨。为了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8条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2条、第10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予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978年7月26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8)杭法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翁森鹤,男,41岁,浙江省慈溪县人,家庭出身城市贫民,本人成分学生,原系杭州丝绸印染联合厂工人。先后窃取“杭丝联”革委会副主任、中共杭州市委委员、浙江省总工会副主任、浙江省革委会常委、中共浙江省委候补委员等职。现在押。

案由:新生反革命。

案经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和公安机关专案调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新生反革命犯翁森鹤,在林彪、“四人帮”反党集团的怂恿和支持下,以推翻中国共产党,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为目的,大搞篡党夺权的罪恶活动。疯狂破坏党、破坏社会主义。给浙江省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失,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

翁犯肆无忌惮地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敬爱的周总理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收集私整中央领导同志的黑材料,残酷迫害革命领导干部。

翁犯反革命野心很大,在“文化大革命”中,打着“造反”与“反潮流”的旗号,疯狂进行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活动,与现行反革命分子张永生、贺贤春等人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纠集一小撮反革命分子,打砸抢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分子、流氓阿飞等坏人,拼凑反革命资产阶级帮派体系,狂叫“要建立一支庞大的队伍”,做“四人帮”的基础,巩固“四人帮”的地位。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大搞反党乱军,盗窃国家机密,建立第二武装,妄图代替我人民解放军和专政机关、进行篡党夺权。

翁犯竭力煽动打砸抢,挑动武斗,伙同张永生、贺贤春等强占屏凤山、三台山招待所作为反革命指挥据点,不断制造事端,在全省挑起大规模武斗,造成人心惶惶,交通阻塞,邮电中断等严重恶果。

翁犯网罗包庇坏人,为非作歹,大搞“砸破庙”、“请财神”,私设公堂、监牢,实行法西斯专政。他凶恶地煽动说:“把他们的脚骨、手骨都打断”、“打死活该”、“把打死的人抛进锅炉里当柴烧”。许多干部群众遭受残害,有的被打成终身残废,搞得家破人亡。

翁犯出于反革命目的,竭力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狂叫并实行“不为错误路线生产”、“凡是党委机器还在转动的,就是形势不好,就要想尽办法砸烂它”,造成全省许多党政机关一度瘫痪半瘫痪,厂矿一度停产半停产,学校停课半停课。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失。

翁犯品质极为恶劣,奸污妇女、贪污盗窃。1970年至1975年7月,他利用职权,以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人民币7100余元,粮票1200余斤。

上列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新生反革命犯翁森鹤,出于反革命罪恶目的,与现行反革命分子张永生、贺贤春等人互相勾结,狼狈为奸,犯下了一系列反党、反人民、反对社会主义,妄图颠覆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的反革命罪行。是无恶不作的新生反革命分子,是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打砸抢主谋和指挥者之一,是五毒俱全的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是浙江一霸。给全省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经济上造成了极大危害和巨大的损失,广大人民群众无不切齿痛恨。

为了严肃国法,坚决镇压反革命,坚决镇压打砸抢者,打击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破坏活动,为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条、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2条、第10条3款,第17条之规定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判决如下:

判处新生反革命犯翁森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缴获之赃款、赃物,除归还原主的外,其余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另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次日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78年8月13日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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