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79-12-10 作者:[待确定]
[按:根据下面三份档案可知,1967年合肥市当局破获一个至少有九名成员的“工农民主党”,据合肥市法院1968年刑字第69号判决,有三人(冯祖恩、阮永昌、钟天越)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一人(王坚强)死缓,一人(朱跃先)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人(杨义淑,系冯祖恩之妻)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几人(吴庆淮、张以永、罗志刚、孙仲义等)情况未知。
1979年该案多名成员提出申诉,但合肥市法院在调查两个月后就认为原案处理无误,在1979年7月28日以(79)刑申字第486号通知五个人维持原判。后来他们虽然又各自上访到中央,但也没有任何作用。
冯祖恩、阮永昌至迟从1961年开始拉人一起收听中共眼中的敌台,至迟在1962年成立了小团体,后来所发展的成员包括在校学生,他们写出了“社会主义真相”、“论中国革命”的文章。1966年文革爆发后,冯大概成为大字报批判的对象,恐惧之下就让妻子把一些材料转移到娘家保管,不幸的是1967年他们还是被共产党抓住了,其中三名成员于1968年被军管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你室转来(79)信检办巢字0065号朱跃先反映:他被定为反革命判刑15年不服,要求复查。经查:朱跃先参加冯祖恩反革命集团一案,经同案人证实,本人在审理中亦供认不讳,经复查仍维持原判15年不变,现将中级法院报告和给朱跃先本人通知书各五份报去。请审结。
致以
中共合肥市委信访办公室79.12.10
发
李健12.11
转去朱跃先给中央检查组来信 壹件,请你们抓紧查处,并将结果函告我们.
中共安徽省委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革委会 来信来访专用章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九日
为冯集团成员朱跃先一案,经原 合肥市 人民法院一九六八年刑字第 69 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九七九年七月经我院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不变。已通知其本人在案。
特此报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1.通知书一份
你的申诉收到。经查,你在1961年认识反革命集团首犯冯祖恩、阮永昌并参加收听敌台广播。1962年参加冯、阮两犯为首组织的反革命集团,1963年介绍吴庆淮与阮永昌认识, 19 6 4年与首犯阮永昌去南京、上海搞反革命串联活动,1966年利用假期回到合肥,两次阅读反革命纲领“社会主义真相”、“论中国革命”。1964年毕业分配前夕,接受了冯、阮两犯交给的利用修建军用公路之机,在福建等地发展反革命成员的任务。
上述罪行,有反革命首犯冯祖恩、阮永昌及吴庆淮等供词证实,你本人在审理中亦供认不讳。经复查认为,根据你的罪行,原合肥市人民法院(68)刑字第6 9号判决判处你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是正确的,故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维持原处理不变。
特此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室转来(79)信办宿字0086号王坚强反映:他被判死刑缓期执行,要求复查。经查:王坚强参加反革组织,还发展了反革命集团,在首犯冯祖恩及同案犯供词,查获的反革命大量罪证证实,该王也供认不讳。经中级法院复查,仍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变,现将中级法院报告、给王坚强本人通知各五份报去,请审结。
中共合肥市委信访办公室79.12.10
发
李健12.11
转去王坚强给中央检查组来信壹件,请你们抓紧查处,并将结果函告我们.
中共安徽省委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日
为王坚强反革命一案,经原合肥市人民法院一九六八年刑字第 69 号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一九七九年七月经我院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不变。已通知其本人在案。
特此报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
你的申诉收到。经查,你于1966年冬,经张以永介绍认识冯祖恩,此后冯多次与你约会,你同意冯的反革命主张,参加了反革命组织,并缴纳反革命组织费,阅读和修改反革命纲领,并表示接受冯祖恩交给你的刻写反革命纲领的任务。更为严重的是,在冯祖恩被捕后,你还发展了孙仲义参加反革命集团,并指使孙说:“我们落网后,你在外面继续干”,案发后,你与张以永订立攻守同盟。
上述罪行,有反革命首犯冯祖恩及同案犯的供词,查获的反革命纲领“前言”等大量罪证证实,你在审理中亦供认不讳。经复查认为,原合肥市人民法院(68)刑字第6 9号判决判处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故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维持原处理不变。
特此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安纺挡车杨义淑,一九六七年因参加反革命集团被判处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一九七九年八月刑满释放回我市,因无家可归,生活无着,经常在市委机关上访要求给出路。根据“给出路”的政策和本人判刑前、判刑后长期做纺织挡车工的情况,经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三十五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纺织局解决杨的住房让其入户,并安排临时工,给以生活出路。由公安部门和厂人保部门负责将杨交群众监督劳动。
合肥市革委会办公室印:安徽省合肥市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发:纺织、公安、粮食、劳动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
杨义淑因参加冯祖恩等为首组织的工农民主党反革命集团—案,杨经原合肥市公检法军管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我院己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以(79)刑申字第486号通知书,将复查审理结果寄宿县三监通知杨义淑,因杨刑期刚满出狱,本人未收到通知,此次又上访申诉。
杨义淑申诉略称:“有关冯祖恩(杨的丈夫)等人现行反革命集团我绝不否认,至于冯祖恩之死刑是他的罪有应得、我对他没有同情之意,但原判认定我为冯祖恩反革命集团成员不服”等语,主要是否认参与反革命活动.
我院自今年五月对冯祖恩反革命集团一工农民主党一案进行复查,从首犯冯祖恩、阮永昌、钟天越(均已执行死刑)到每个成员都重新复查,从大量材料中看,该反革命集团是有明确的反革命目的、计划、纲领和活动的。杨义淑是首犯冯祖恩的妻子,对冯六二年进行反革命活动早有察觉,后来冯又将反革命组织情况对杨说了。杨同意他们这样做(杨卷7,8页),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冯因大字报多不便外出,杨义淑即多次外出与反革命首犯阮永昌、钟天越及成员罗志刚、张以永等联络,传递消息。(杨卷47、49页)一九六六年九月杨义淑亲自将冯祖恩的反革命罪证材料转移到巢县炯炀河娘家保存(76页),尤其严重的是,杨在保外候处期间,竟乘给冯祖恩送东西的机会拉拢看守人员为冯串通案情,该案经过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事实无出入,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不讳,因此决定驳回杨的申诉,维持原处理不变。
特此报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我院(79)刑申字第486号通知五份
抄送:市委人民来信(访)办公室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