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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机关委员会关于林刚同志平反的决定

日期:1980-5-27 作者:[待确定]

林刚,原名林元祥,男,37岁,汉族,云南省保山县人。本人成份学生,原清华大学电机工程系自动化专业六六届毕业生,现为昆明电机厂工大教师。

文化大革命中,1967年1至9月 ,林刚是清华大学群众组织《井岗山》兵团、首都红卫兵三司驻杭州联络站的成员。同年9月根据陈励耘写的所谓《几点重大政治情况》,将林刚同志由杭州押送回京,进行关押审查。1975年7月释放,关押达7年又10个月。汪东兴同志等领导的“专案材料组”于1975年7月16日作出了《关于林刚的审查结论》,说林刚的问题属于严重政治错误,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予以释放,由清华大学负责安置。

根据林刚同志的申诉,我们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林刚同志的问题进行了复查。

一、原结论上所谓“林刚散布流言蜚语,恶毒诬蔑、攻击毛主席和中央负责同志,狂妄地搞什么‘林刚主义’来对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问题。

经查,所谓“林刚散布流言蜚语,恶毒诬蔑、攻击毛主席”问题,没有事实根据,应予推倒。至于林刚同志在驻杭联络站期间,对个别中央负责同志说了一些不适当的话,但不属于恶毒诬蔑和攻击。

关于“林刚主义”问题。林刚同志1972年在监狱中,精神失常的情况下,说过“林刚主义”之类的话,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原结论上所谓“窃取、扩散”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直接威胁毛主席的安全问题。经查,林刚同志在驻杭期间,曾问过中央负责同志过去到杭州时的住地和工作人员等情况。林刚同志问上述情况是不应该的,但是并没有反革命的政治目的。因此,不属于“窃取、扩散”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

三、原结论上所谓同情和支持“五一六”反革命阴谋集团,诽谤中央负责同志,挑拨中央负责同志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经查,没有事实根据,应予否定。

四、原结论上所谓在“反革命阴谋集团骨干分子王、关、戚的支持下,林刚把矛头指向中国人民解放军”等问题。经查,林刚同志和王、关、戚没有联系。结论上说“在反革命阴谋集团骨干分子王、关、戚的支持下”是没有根据的,应予推倒。但林刚同志1967年8月受清华大学群众组织《井岗山》兵团派遣,到浙江调查军内情况,是错误的,经查,林刚同志没有什么问题。

根据以上复查情况,我们认为林刚同志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说过不适当的话,做过不该做的事,但属于认识问题。1967年9月将林刚同志关押审查,1975年7月16日“专案材料组”《关于林刚的审查结论》都是错误的,决定撤销,为林刚同志平反,消除影响,并将档案中的有关资料抽出,按中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由清华大学按中央规定补发林刚同志在押期间的临时工资。

林刚同志在申诉中说,他现在的工作是用非所学,要求调动工作。请云南省有关部门根据林刚同志的实际情况和中央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关委员会198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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