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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对陈阿大反革命案的起诉书及法庭判决

日期:1982-7-2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陈阿大,男,四十岁,浙江省绍兴县人。原是上海良工阀门厂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工交组负责人,市总工会副主任。因犯反革命罪,由上海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已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确认:被告人陈阿大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指挥下,积极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一系列篡党夺权的犯罪活动,妄图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文化大革命”初期,陈阿大参与王洪文、潘国平等人制造的“安亭事件”,冲砸《解放日报》社,诬陷中共上海市委,煽动夺取上海市领导权。为了巩固他们已篡夺的权力,实行反革命统治,煽动“打砸抢”,制造冤案,镇压、迫害干部和群众。一九七六年,参与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应江青伙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四人帮”被粉碎后,积极参与策动武装叛乱。陈阿大所进行的犯罪活动,使上海人民遭受严重灾难,给国家造成严重危害。

被告人陈阿大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六日至九日,陈阿大和王洪文、潘国平、叶昌明、黄金海等人,经过密谋策划,召开大会,诬陷中共上海市委“把革命群众打成‘反革命'”,“造成了解放十七年来空前未有的白色恐怖”,提出"我们要夺权”,煽动夺上海市领导权。十一月十日,王洪文、潘国平聚众扰乱上海车站、安亭车站,阻拦列车,破坏交通运输,影响列车正常运行达三十二小时。陈阿大先后到上海车站、安亭车站,参与制造动乱。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初,陈阿大参与王洪文、潘国平煽动冲砸《解放日报》社,制造动乱。这次事件,造成《解放日报》停刊六天,十余名领导干部和报社工作人员遭受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一月五日,陈阿大参加张春桥、姚文元召集的密谋反革命夺权会议,共同策划召开“彻底打倒”上海市委大会。为了造声势、扩大影响,按照陈阿大的主张,大会在人民广场召开。一月六日大会上宣布“彻底打倒”上海市委,“不再承认曹荻秋为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市长”,强令市委第一书记陈丕显交代所谓“罪恶活动”,夺取了上海市领导权。

二、煽动“打砸抢”,制造冤案,镇压、迫害干部、群众。

一九六七年七月至八月,在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陈阿大和戴立清、叶昌明、王秀珍等人,多次密谋围攻上海柴油机厂。七月二十九日,陈阿大参与策划制定了行动方案。为排除阻力,七月三十一日,陈阿大亲自调集队伍,和戴立清、叶昌明、张宝林、胡永年等人,非法绑架、关押群众二十五人,其中七人被关押达八年之久;八月二日,陈阿大等人,在“大世界”附近聚众武斗,死亡二人。八月四日,陈阿大和戴立清、潘国平、叶昌明、王秀珍、王明龙、张宝林等人,调集了上千辆汽车和船只,蒙骗大批群众,携带铁棍、长矛等器械,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陈阿大直接下令从中华造船厂调动登陆艇、巡逻艇,巡逻封江。这次事件,关押、伤残六百五十人,厂房设备遭到严重破坏。

一九六七年三月,王洪文等人为了巩固和扩大他们已篡夺的权力,在青浦县蓄意制造和挑动武斗。同年十月,王洪文、陈阿大、黄金海等人策划,决定从市区、安亭等处调集队伍。陈阿大在市区调集丁大批队伍、车辆,集中西郊,图谋围攻青浦县。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五年,陈阿大在工交系统参与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群众。一九六七年十二月,陈阿大等人以莫须有的罪名,参与迫害中共地下党员、原上海第十二棉纺织厂代厂长倪家驹,将倪拘留、关押三年半。一九七O年二月,陈阿大等人速陷市机电二局二十一所青年工人马文孚是“现行反革命分子”,马遭逮捕,冤死狱中。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上海煤气公司助理技术员桑伟川写了一篇《评上海的早晨——与丁学雷商榷》的文章,反对徐景贤对小说《上海的早晨》的批判。陈阿大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诬陷桑是“现行反革命”,指使人对桑进行批斗和抄家。一九七五年十月,陈阿大参与决定将桑伟川逮捕,判刑七年,致桑的身心遭到严重摧残。

三、参与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

一九七六年,陈阿大策应江青一伙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反革命活动。同年二月至三月,陈阿大在各种会议上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个地地道道的买办资产阶级”,是“搞复辟倒退”的“总头子、总代表”。煽动打倒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积极参与策动武装叛乱。

一九七六年十月八日,徐景贤、王秀珍等人,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当晚,陈阿大参加了王秀珍在二号指挥点(市民兵指挥部)召集的策动武装叛乱会议,和王秀珍、叶昌明、黄金海、马振龙、施尚英等人共同策划,煽动工人罢工,设立“民兵”秘密指挥点,控制机场、车站、电讯等要害部门。会上,陈阿大表示坚决要与中央“对着干”,提出要用钢锭堵塞机场跑道、用万吨轮沉在吴淞口封锁航道。并参与布置专人控制专机、专列等动态。

十月十二日下午,陈阿大和叶昌明、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人,在市工人文化宫密谋决定,由黄金海、戴立清在上海第三十一棉纺织厂设立秘密联络点,主持起草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十月十二日晚,陈阿大参加了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等人召集的会议,继续密谋武装叛乱,共同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派民兵进驻报社、电台”,提出“还我江青"、“还我春桥”、“还我文元”、“还我洪文”的反革命口号,准备发表“告全市、全国人民书”。会上,陈阿大表示“要大干”,再次提出堵塞机场跑道、沉船封江的反革命主张。

十月十三日凌晨,陈阿大、叶昌明又在市总工会和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人密谋决定,分批向区、县、局工会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十三日下午,陈阿大还布置童海龙去良工阀门厂进行反革命煽动。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的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及时制止了他们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陈阿大所犯的严重罪行,有干部和群众的检举,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有查获的大量书证,完全证明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陈阿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明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诬告陷害罪。特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惩处。

此致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正东 唐光祺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

为被告人陈阿大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 陈瑞谟 毕道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第二法律顾问处接受被告陈阿大委托后,指派我们担任他的辩护人,现在我们依法进行辩护:

江青反革命集团是一个有组织、有领导的共同犯罪集团,法庭已经查明在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和王洪文的指使下,在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的直接策划、指挥下,犯下了一系列反革命罪行。被告人陈阿大积极地参与了这些犯罪活动。陈阿大与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以及在上海的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等其他重要骨干,都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共犯,但是,在确定共犯中各个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既要区别主犯与从犯,又要把每一个重要骨干在集团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实施犯罪程度加以分析,然后根据罪责自负、罪与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予以处罚。

现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阿大积极参与夺取上海市领导权问题,陈阿大负有重要罪责,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三点需要说明:

第一,法庭已经查明,1966年11月9日,以王洪文、潘国平为首聚众制造动乱,诬陷中共上海市委,煽动夺权,因而发生了在安亭车站阻拦列车事件。被告人陈阿大是在列车被阻拦以后到达安亭车站的。起诉书认定王洪文、潘国平聚众扰乱上海车站、安亭车站,是完全正确的,王洪文、潘国平对此应负主要责任,陈阿大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二,1966年12月初,煽动冲砸《解放日报》社,制造动乱,根据有关材料证明,被告人陈阿大在《解放日报》事件发生后,是受王洪文的指派,去《解放日报》社参与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应由王洪文、潘国平负主要责任。被告陈阿大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第三,1967年1月5日,张春桥、姚文元以及徐景贤等人密谋策划召集反革命夺权会议,被告人陈阿大参与了这次密谋会议,并在会上提出所谓“打倒市委”大会,改在人民广场召开的反动主张。需要指出的是,这次夺权大会,是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姚文元直接策划指挥下召开的。从而夺取了上海市党政领导大权。

以上充分说明,被告人陈阿大,在王洪文、潘国平制造动乱、煽动夺权,到张春桥、姚文元密谋策划直至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反革命活动中,是一个积极参与者,应负重要罪责,但是他的犯罪活动是在主犯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直接指挥下进行的,在确定他的刑事责任时,应与主犯区别开来,这一具体情况请法庭考虑。

起诉书指控被告陈阿大调集队伍,图谋围攻青浦县一节,根据起诉书认定的事实,1967年3月,青浦武斗是王洪文等为了巩固和扩大他们已篡夺的权力,蓄意制造的。有关材料证明,此后曾连续发生武斗。陈阿大奉王洪文之命,调集了一路队伍集结在西郊,企图威胁青浦县群众。但是他所调集的队伍,没有到达青浦县,这一情节请法庭考虑。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阿大在1967年7、8月间,多次参与密谋并在泰安路、大世界、上海柴油机厂进行了三次犯罪活动。法庭已经查明,在上述犯罪活动中,王洪文不但是组织领导与指挥者,他还亲自到泰安路一带直接进行布置;还亲自率领上千辆汽车、船只与大批队伍,从水陆两路围攻上海柴油机厂;陈阿大积极参与上述犯罪活动,应负重要罪责,但与王洪文相比较,毕竟有所区别;同时还要指出:参与现场指挥的还有潘国平、耿金章、张宝林、戴立清等人,这一情节请法庭注意。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阿大积极参与策划武装叛乱,我们对此没有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叛乱由来已久,早在1976年8月,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与丁盛密谋后,一方面向张春桥汇报,一方面给民兵发放枪、炮、弹药。同年10月8日,徐景贤、王秀珍等获悉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后,决定发动武装叛乱,立即进行了武装叛乱的部署。王秀珍按原定叛乱部署,在二号指挥点,召集陈阿大、叶昌明、黄金海、马振龙等进行煽动并作了具体布置。从此,陈阿大开始参与策动武装叛乱的犯罪活动。被告人陈阿大积极参与策划,应负重要罪责,但需要指出,策动武装叛乱为首的组织者、指挥者是徐景贤、王秀珍,陈阿大参与犯罪活动是在王秀珍的直接指挥下实施的,因此,陈阿大在策动武装叛乱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与犯罪程度和徐景贤、王秀珍不同,他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有所区别。这一事实与情节请法庭加以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陈阿大在十年动乱中所犯的罪行,给国家和上海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罪行是严重的,但是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他们策动的武装叛乱活动,由于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被及时制止以后,被告人陈阿大迫于形势,停止了犯罪活动。在审查期间,他陆续交代了反革命罪行,并对其同伙的罪行以及抗拒审查的言行有所揭发,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陈阿大在法庭上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愿意承担罪责,请法庭评议时,根据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酌情判处。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2)沪中刑字第372号

公诉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孙正东、唐光祺。

被告人:陈阿大,男,现年四十岁,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原是上海良工阀门厂工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工交组负责人,市总工会副主任。家住本市瑞金二路五十二弄四号楼四一四室。现在押。

辩护人:上海市第二法律顾问处律师陈瑞谟、毕道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就被告人陈阿大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一案,于一九八二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七月二十六日至八月二十三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庭对被告人陈阿大反革命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犯罪事实如下:

一九六七年初,被告人陈阿大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姚文元密谋策划召开“夺权”大会。陈阿大为了“造声势”,坚持提出大会改在人民广场召开,参与夺取了上海市党政领导权。

一九六七年七月底至八月初,被告人陈阿大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王洪文为首策划围攻、打砸上海柴油机厂的大规模武斗,镇压群众。七月三十一日,陈阿大伙同戴立清、张宝林、胡永年等调集人员,在泰安路非法绑架、关押群众二十五人,其中七人被关押了八年之久。八月二日,陈阿大又在延#东路、西藏南路附近聚众挑起武斗,造成死亡两人,伤十余人。八月四日,在王洪文的组织、指挥下,陈阿大调动中华造船厂登陆艇、巡逻艇三艘,参与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致使大批群众被关押、伤残,造成严重后果。

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五年,被告人陈阿大参与迫害原上海第十二棉纺织厂负责人倪家驹,致使倪家驹被非法拘禁三年多;参与诬陷上海市第二机电工业局二十一研究所工人马文孚是“现行反革命”,马文孚遭逮捕关押,冤死狱中;参与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诬陷上海市煤气公司助理技术员桑伟川是“现行反革命”,桑伟川被非法抄家,逮捕判刑七年。

一九七六年二月至三月,被告人陈阿大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新的动乱,在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的部署下,先后在市革命委员会机关干部大会等会议上,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是“搞复辟倒退"的“总头子"、“总代表”,“大搞反攻倒算”等,图谋最终颠覆政府。

一九七六年十月,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后,徐景贤、王秀珍决定发动武装叛乱。十月八日晚,被告人陈阿大积极参与王秀珍策划的武装叛乱活动,提出用钢锭堵塞机场跑道、用万吨轮沉在吴淞口封锁航道,并共谋设立秘密指挥点、组织罢工,参与布置控制机场、车站和电讯等要害部门,十二日、十三日,陈阿大、叶昌明召集黄金海、戴立清、马振龙等在市工人文化宫和市总工会策划决定设立秘密联络点,制定武装叛乱用的标语口号,对区、县、局工会负责人进行反革命煽动。陈阿大又参与冯国柱、王少庸、张敬标、黄涛等策划停产罢工、游行示威,以及派“民兵”进驻报社、电台。陈阿大再次提出用钢锭堵塞机场跑道和沉船封锁吴淞口。陈阿大还指使童海龙到上海良工阀门厂进行反革命煽动。由于党中央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和上海军民的坚决斗争,他们的武装叛乱终未得逞。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查获的书证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陈阿大亦供认不讳。

本庭确认:被告人陈阿大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积极参加江青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是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上海的骨干。陈阿大犯有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武装叛乱罪、反革命伤人罪和诬告陷害罪,严重危害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考虑到陈阿大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据此,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陈阿大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梁振衰人民陪审员 马东侠人民陪审员 张龙祥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崔剑平

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出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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