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邢骏、张泽民案件的讨论意见

日期:1982-7-12 作者:[待确定]

自7月10日开始,会议转入对拟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案件的讨论。今天各组分别讨论了呼和浩特铁路局邢骏、张泽民的案件。现将讨论情况和意见综合如下:

一、对邢骏案件的审理意见

(一)大家认为,邢骏在“文化大革命”中支持造反派夺权,搞乱呼铁局局势,诬陷和迫害干部、群众,破坏铁路运输生产,造成惨重后果,民愤很大,犯有严重错误和罪行。在清查中态度不好,对错误不认识,检查极不深刻。根据上述事实和态度,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根据中央9号文件精神,多数同志同意呼铁局党委意见,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邢骏开除党籍、行政降为副处级,工资由230元降为165元的处分。

(二)少部分同志认为,从呼铁局整理的案件材料看,邢骏实属犯有严重错误和罪行,民愤很大,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并不重。但考虑到他是1938年入党的老党员,经过教育,如能转变态度,认识错误,还可以保留其党籍,给予留党察看2年,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工资待遇可以不变。

(三)少数同志认为,邢骏这个人思想品质不好,一贯是整人的,实际他是有野心、搞阴谋。邢的问题已构成犯罪,本应从严处理。中央领导同志对他搞乱铁路运输很不满意,曾经点名对他进行过严厉批评。所以应给予其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降为一般干部,工资可以不动,如降职后必须降工资,则可采取发生活费的办法补贴。

二,对张泽民案件的审理意见

大家认为,张泽民与邢骏有很多共同的严重错误。不同的是张在呼铁局分管干部工作。作为一个管理干部的负责人,在“文化大革命”中,把干部的档案材料提供给造反派利用,诬陷和迫害干部、群众,造成惨重后果,是极其错误的。有的同志说,就这一条就可以处理他。但大家认为张泽民认错态度还比较好,可以从宽处理。同意呼铁局党委对张泽民的处理意见,给予其留党察看2年、行政降为正处级、工资由195元降为173.5元的处分。

三、对案件材料的修改意见

大家认为,总的来看,呼铁局对这两个人的案件材料整理的比较好,材料具体,事实清楚,有说服力,便于讨论。同时也提出了几点修改意见:

(一)在邢骏案件材料中说邢直接点名的人,如胡常伦、马林、刘万春、额尔,以及路局监委、公安处的问题等。造成什么后果,应负什么责任,应写清楚。

(二)张泽民案件材料中说:“张密谋成立路局批林批孔办公室……”张是怎么密谋的,背后搞了什么活动,用了什么人,后果是什么等等,都应写清楚。

(三)材料中要突出个人的问题和手段,不要把共性问题写在个人结论中。在写法上把能定成问题的写上,有些不涉及纪律处分的一般问题,可以不写。

(四)案件材料的用词上需要进一步推敲。如邢骏案件材料中引用“自杀60人”,应改为“致死60人”,等等。

“两案”审理会议审理组1982年7月12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1982年7月14日印发

发:各常委,“两案”会议领导小组2份、审理组2份、秘书组1份,运动办2份,存。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