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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李志忠、张寿泉案件的审理情况

日期:1982-7-16 作者:[待确定]

7月14日,各组讨论审理了乌盟李志忠、呼盟张寿泉的案件。审理情况简要综合如下:

(一)

对李志忠案的审理意见

与会同志认为,李志忠在“文化大革命”中是始终支持造反的,属于典型的帮派思想严重的人。他在巴盟积极支持并参与造反派夺权,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搞乱局势,影响生产,问题严重,民愤很大,犯有严重错误和罪行。1973年9月调到乌盟以后,又支持乌盟的造反派,在批林批孔中暗中出谋划策,支持围攻盟委领导,搞乱局势,起了很坏作用。清查中态度不好,有错不认错,有罪不认罪。象他这样的人,再不能重用了。乌盟盟委只给“撤销乌盟党委常委职务之处分”,显然太轻。如不严肃处理,不足以平民愤,也起不到教育本人的作用。具体处理意见:

一、多数同志认为,李志忠的错误和罪行严重,思想品质和认错态度不好,理应开除党籍;但据党的从宽政策精神,可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其行政(副盟长)职务”的处分,分配一般工作。

二、部分同志赞成自治区党委1978年11月6日的决定,给予撤销副盟长、盟委常委职务的处分。

三、少数同志意见,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撤销行政职务、行政降一级的处分。

此外,大家还提出应把李志忠调乌盟时,从巴盟私拿公家的财物追回,并写入材料,“记录在案”。

(二)

对张寿泉案件的审理意见

大家认为,张寿泉案件的查证工作搞得扎实,材料也整理得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便于讨论。从材料中可以看出,张寿泉在“文化大革命”中,作为“革命领导干部”,积极支持造反派,伙同尚民、李枫等人在呼盟制造冤假错案,残酷迫害许多干部和群众,造成严重后果,负有重要责任,犯有严重错误和罪行,但认错态度不好,避重就轻。处理意见:

一、多数同志认为,对张寿泉本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严肃处理;但考虑“文化大革命”的特定历史条件,考虑他是抗战初期的老党员、老干部,为党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可免于起诉,从宽处理。同意呼盟盟委给予张寿泉开除党籍的处分意见。

二、部分同志意见,除同意给予开除党籍外,还认为应该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或取销盟市级干部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可以不变。

三、少部分同志意见,考虑张已年老多病,免职离休,可以保留他的党籍,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四、呼盟参加会议的同志提出,盟委的处理意见是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经慎重研究后上报的,不开除他的党籍不足以平民愤,呼盟的工作不好办。如自治区的处理意见与呼盟不一致,按中央9号文件精神建议暂缓处理。

“两案”会议审理组1982年7月16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1982年7月17日印发

发:各常委、“两案”会议领导小组2份、审理组2份、秘书组1份、运动办2份,存。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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