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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转发关于高风志、齐景林案件的审理情况

日期:1982-7-17 作者:[待确定]

7月13日,各组讨论审理了包头市高风志、齐景林的案件。简要情况如下:

(一)

对高风志案件的审理意见

与会同志讨论中认为,高风志造反起家,造反入党,是包纲的主要帮派头目。高在“文化大革命”中,拉帮结派,搞乱包纲局势,残酷迫害干部和群众,破坏生产,造成很大损失。罪恶严重,民愤很大。态度恶劣,有罪不认罪,有错不认错,对所犯罪行至今不作检查交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以平民愤。具体处理意见:

一、部分同志认为,高风志实属罪行严重,应严肃法办。但考虑已超过追诉期,同意包头市委提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撤销一切行政职务、劳动教养3年”的处分。材料上所写“开除党籍”一词,应改为“清除出党。”

二、部分同志认为,从高的罪行事实和群众意见来考虑,他的罪行与其他刑事犯罪不一样,不能算为超过了追诉期,可以按伤害罪7年和刑讯逼供罪3年,并为10年计算判处。

(二)

对齐景林案件的审理意见

一、大家认为,齐景林在“文化大革命”中,拉帮结派,搞篡党夺权活动,是包头地区帮派势力的主要头目之一。因造反有功,当上了包头市革委会副主任、内蒙革委会委员,还入了党。十年动乱期间,包头地区的局势几次被搞乱,生产建设遭到严重破坏,他负有重要责任。其错误是严重的,但认错态度较好,因此同意市委的处理意见,即“开除党籍、撤销其一切行政职务,回糖厂当工人”。

二、在材料方面提出的意见:(1)造反派联名给中央发电报,要高锦明回内蒙工作,算不算问题?若是问题,在郝广德、高树华等人的案件材料里也应补充进去。(2)包头“225”办公室,实际上是内蒙“218”山头的分店,应在郝广德等人的材料里有反映。(3)材料上提到齐“当上了包头工宣队司令”,他是否负责向外派工宣队,其中有什么问题和罪行?需要搞清楚。(4)少数同志建议,材料中涉及到的3名军管人员的错误和罪行事实,应将材料转给他们现在的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两案”工作会议审理组1982年7月15日

发:各常委,“两案”会议领导小组2份、审理组2份、秘书组1份、运动办2份,存。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1982年7月17日印发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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