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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舒龙山反革命案的法庭文件

日期:1983-1-18 作者:[待确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

(83)京检分审字第6号

被告人舒龙山,男,现年47岁,湖北省阳新县人。捕前系中国共产党第七机械工业部核心小组成员。住本市海定区永定路3号318楼1单元11号。因反革命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978年10月13日,由北京市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舒龙山反革命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和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

被告人舒龙山在1976年1月9日,写信给王洪文等人,诬陷邓小平“在主席年高健在和总理病重住院的时机”,“纵容、支持”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和七机部部长汪洋“大搞反攻倒算,复辟倒退”;同年2月,在七机部的会议上,诬陷邓小平要“抢班夺权”,“比林彪搞得更快”,还诬陷说:“他(邓小平)安插的人,也可能……把苏军引进来,搞里应外合”;同年3月,又先后2次向王洪文、江青等人,当面诬告张爱萍“是反对毛主席的”;同年4月,在七机部的会议上,进一步诬陷邓小平和张爱萍是“反革命分子”。

二、阴谋夺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机械工业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领导权。

被告人舒龙山,在国防科委党委和七机部党的核心小组1976年1月下旬召开联席扩大会议(以下简称“两委扩大会”)的前夕,为夺取七机部和国防科委的领导权,进行了有预谋的活动。1975年12月中下旬,与其同伙叶正光、王志有、徐强国等,在叶、王家秘密集会。舒龙山策动说:“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经验,特别是积75年的经验教训……就是没有解决领导权的问题,这次一定要抓住这个有利战机”,“只有这一仗打好了……我们才能翻身”。

被告人舒龙山在两委扩大会议期间,按其预谋,有组织地进行了夺权活动。他安置亲信把持了会务组,并以增加会议代表为名,将其同伙40余人安插进会议,控制了两委扩大会。舒龙山经过密谋策划,会上亲自率领其同伙,多次围攻七机部汪洋部长,致使汪洋在3月28日的会上发病,住进医院。汪洋病倒的第二天,舒龙山即指使其亲信傅殿奎、徐强国、廖启端等人,以“群众代表”的名义,找国防科委领导,“推荐”舒龙山主持七机部工作。

被告人舒龙山为实现其夺权的野心,于1976年4月,将其部分亲信安插进七机部下属院、所核心小组作为列席成员,又暗中串联,将其亲信张永峻、廖启端、王志有、徐强国、王小三等人塞进七机部政治部及一、二院党的核心小组为正式成员、副组长等职务,篡夺了七机部及其所属单位的部分领导权。

与此同时,被告人舒龙山为篡夺更高的权力。指使徐强国等人,找国防科委政治部组织部负责人,“推荐”他当国防科委主任、政委,并指使刘景钦写信给党中央“推荐”他到党中央去工作。

三、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

被告人舒龙山自1976年10月8日获悉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的消息后,至11月28日期间,先后14次分别找徐强国、张永峻、傅殿奎、王志有、王小三、廖启端等20余人策动叛乱。舒龙山诽谤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是“资本主义复辟”,并先后四次拿着1976年10月9日《文汇报》中登有“重上井冈山”为题的水印木刻画,给叶正光、王小三等人看,策动说:“不能白等着让他们抓”“要准备上山打游击”。为此,被告人舒龙山进行了一系列的活动:10月10日晨,指使周剑霞试探策动解放军某部叛乱;10月11日、12日,指使王小三、刘景钦、孙维参等人筹备供叛乱用的钱、粮票、汽车,安排驾驶人员;10月12日晚,与叶正光密谋,决定将七机部在四川省“062”基地作为打游击的据点,并由叶在10月14日找王志有策划,妄图将其同伙转移到“062”基地,以积蓄叛乱力量;10月16日积极探听上海、浙江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的情况;10月17日,与在京的浙江省“造反派”头子张永生(已判处无期徒刑)进行了密谋,并煽动说:“群众会有识别能力,会起来斗争的”。直至11月28日,舒龙山仍对张永峻、闻杰等人进行策动说:“这场斗争要做长期准备”,“二十年后江山还要掌握在无产阶级革命派手里”,“江山还是我们的。”

上述罪行,有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及其它书证和技术鉴定结论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龙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反革命夺权活动;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又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已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第92条、第93和第138条之规定,被告人舒龙山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罪和诬告陷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文玉书记员 张林1983年1月18日

对被告人舒龙山所犯罪行的发言

公诉人 高文玉

1983.02.03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舒龙山对本院指控他的反革命罪行,完全拒不认罪,但是,法庭出示的大量证据,出庭证人的证言,都充分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他所犯的罪行,完全是属实的。而且犯罪事实是很清楚的。对被告人舒龙山提起公诉,交付法庭审判,是完全必要的,完全正确的。

现在,我在法庭调查已经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确凿的证据,首先,要明确指出,舒龙山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自觉的积极的追随者,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阴谋活动的参与者。这有如下事实为证:

第一,舒龙山从1973年起写信给江青、王洪文,自我介绍,邀功请赏,献计献策,以示投靠。他在信中提出对七机部要“趁热打铁揭盖子”,说什么“我在党委会上放了三炮”,等等。当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继续诬陷迫害各级领导干部的时候,舒龙山凭借他的反革命嗅觉,领会到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阴谋意图,又写信给江青、张春桥、姚文元,诬告国防科委主任张爱萍,七机部部长汪洋。1976年1月9日,他再次写信给王洪文、张春桥等人,诬告当时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邓小平副主席,竭力表示他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忠诚。

第二,江青反革命集团深知舒龙山的一番“苦心”。1976年3月29日,江青借接见国防科委和七机部党委领导人的机会,对舒龙山表示出异乎寻常的亲热。江青把舒龙山叫到自己的身边, 一语双关地指着旁边的座位说:“这是叶帅坐的位置”,让舒龙山坐下。有人给舒龙山搬来一个小桌子,江青嫌矮,又亲自换了一个高一点的桌子。江青询问了舒龙山的原籍是什么地方,让服务员拿来地图,用笔在舒龙山的原籍——湖北省阳新县处划了一个圈。会中,江青又别有用心地写了“策略”二字给舒龙山看。在这次接见中,江青亲自安排舒龙山坐在她的身边,亲自给舒龙山搬来桌子,又亲自写下“策略”二字向舒龙山进行反革命交底。江青的所有这些阴谋举动,意味着什么?舒龙山是非常清楚的。事后,舒龙山向他的同伙们大肆渲染江青对他如何器重,并向其同伙们说:“我的工作看来要由中央决定了”。 舒龙山这一语,不仅道破了他和江青反革命集团之间完全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反革命关系,而且道破了他的反革命野心和目的,就是妄图分享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得的党和国家的领导权。

第三,特别是大量的证据充分证明,舒龙山所进行的犯罪活动,决不是他个人的、孤立的一种犯罪行为,而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罪恶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舒龙山诬陷邓小平副主席、张爱萍主任、汪洋部长,并阴谋夺取七机部和国防科委领导权的罪恶活动,完全是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诬陷迫害大批领导干部,图谋最终颠覆政府的期间进行的。这是巧合吗?完全不是!众所周知,在周总理病重、邓小平副主席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以后,江青反革命集团把邓小平副主席视为他们篡党篡国的最大障碍,于是大造反革命舆论,他们把矛头集中指向了邓小平副主席,而舒龙山也和张春桥等人,诬陷邓小平副主席“大搞反攻倒算,复辟倒退”。接着,舒龙山又紧紧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邓小平副主席所采取的不断升级的阴谋步骤,加紧了对邓小平副主席的诬陷。在2月份,诬陷邓小平副主席要“抢班夺权”,“比林彪搞得更快”之后,又在4月份,进一步直截了当地诬陷邓小平副主席以及张爱萍主任“是反革命分子”。恰恰在这之间,也就是3月29日,江青对舒龙山来了一套异乎寻常的亲热表演,鼓励和支持了舒龙山在七机部的篡权活动,并示意舒龙山要注意“策略”。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野心,共同的反革命利害关系,使舒龙山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紧紧地勾连在一起了。

第四、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以后,舒龙山出于他同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命运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原因,恶毒诽谤党中央粉碎“四人帮”是“右派政变”,是“资本主义复辟”。特别是他决心孤注一掷,竟然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要“上山打游击”,扬言“这场斗争要做长期准备”,“二十年后江山还是我们的。”从这里进一步暴露了舒龙山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已经到了死心塌地的地步。舒龙山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所作的一系列表演,也证明了他时至今日,仍然坚持其反动立场,采取与人民为敌的态度。所以,我认为法庭对被告人舒龙山的审判,它的意义远不只是查明舒龙山的罪状和判定他的罪责,更重要的是告诉人们,确实有那么一些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死党至今野心不死,广大人民必须提高警惕。

其次,我要着重明确指出,舒龙山为了达到他的反革命目的,策应江青反革命集团篡党篡国的罪恶意图,进行了诬告陷害、颠覆政府、策动叛乱等一系列阴谋罪恶活动。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了他是一个反革命阴谋分子。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舒龙山根本不敢正视法庭出示的大量证据。竟然使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甚至是反咬一口的反革命惯用伎俩,矢口否认他的反革命阴谋活动。但是,事实是赖不掉的。现在,就让我用事实来说话吧:

第一、证据表明,舒龙山在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中,一方面亲自采用诬陷手段,阴谋打倒邓小平副主席以及张爱萍主任和汪洋部长,另一方面又幕后操纵,指使其同伙为他爬上高位,篡夺领导权而进行活动。在汪洋部长被迫害致病住院的第二天,舒龙山就迫不及待地授意其同伙说:“你们整天说权力重要,现在开始有人在下边活动,让曹某在汪洋生病住院期间主持七机部的工作,你们还不赶快到两委会找领导反映意见。”于是他的同伙就找到国防科委的负责人,极力“推荐” 舒龙山主持七机部的工作。不久,他又进一步施展阴谋,向其同伙说什么:“我过去当过兵,对军队还是有感情的。到国防科委当主任、政委都行,最好是当主任,第一把手,有实权”。他的同伙又四处活动,“推荐” 舒龙山到国防科委当一二把手。尤其是在江青向他表示宠爱以后,他自觉身价百倍,反革命野心进一步膨胀,向其同伙们说:“我的工作,看来要由中央决定了”,“你们看准了,就可以写,这是你们的权利”。 舒龙山的亲信们,又赶忙写信“推荐” 舒龙山到中央去工作。这些信,有的还经舒龙山看过,有的由舒龙山口授又经过他修改后发出。这一场场由舒龙山幕后操纵,其同伙在幕前表演的篡党夺权的反革命丑剧,不是阴谋又是什么?!

第二,在法庭调查中,舒龙山把他给江青、王洪文、张春桥等人写信诬告邓小平副主席的罪行,硬说成是“正常反映情况”。人所共知,正常反映情况和诬告陷害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舒龙山毫无根据地、无中生有地给邓小平副主席捏造了许多罪名,什么“抢班夺权”,什么“要把苏军引进来”,什么“是反革命分子”等等。这有一丝一毫“正常反映情况”的味道吗?恰恰相反,这完全是捏造诬陷。

第三,舒龙山夺取七机部和国防科委的领导权的罪恶活动,是利用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各种手段,有预谋有计划地进行的。他进行夺权活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是经过事先非法集会,密谋策划,而后再利用合法的身份公开抛出的。舒龙山阴谋借两委扩大会议之机夺取七机部和国防科委领导权,会前和会中他多次纠集他的同伙暗地里进行策划,制定行动方案,然后由舒龙山利用其合法身份在会上首先公开抛出,其同伙群起而逼迫领导接受。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及舒龙山之流的严重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政治生活陷于极不正常状态,舒龙山及其同伙终于把持了会务组,控制了会议的宣传机构,并塞进了他的同伙40余人当了会议代表。后来,由于出现了天安门事件,会议暂停。于是舒龙山又借所谓“清查”之机,经过密谋先后把他的亲信安插进七机部政治部核心组,一院党的核心组、二院党的核心组中去,由列席转为正式成员,有的成为核心组副组长,从而初步实现了他篡夺七机部及其所属单位部分领导权的阴谋。舒龙山在庭审调查中,竟然对他的这些阴谋活动,时而矢口否认,时而又硬说成是“作为共产党员正常发表自己的意见。”还妄图以报党委批准了来推卸自己的罪责。总之,这个惯于施诡计耍权术、搞阴谋的舒龙山却硬要把自己装扮成一个光明正大的样子。但是,法庭出示的大量证据,戳穿了舒龙山的伪装,还他以本来的面目。舒龙山是不是像他自己所标榜的那样光明正大呢?完全不是。当时,舒龙山发表意见的时候,哪一次发言公开说明了是经过他们一伙密谋后才提出的呢?舒龙山安插亲信时,哪一次向党委说明了事先已经他们一伙密谋了,又哪一次向党委如实说明了他压制有关人员同意的呢?全然没有!舒龙山不仅当时不敢公开他们的阴谋活动,就是在今天的法庭上他也不敢正视他的犯罪事实,更不敢承认他那些阴谋活动。这哪里有一点点光明正大的影子呢?

第四,舒龙山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是更加明显的反革命阴谋活动。尽管舒龙山在法庭调查时,矢口否认,但是由于他曾对20余人进行策动,证据俱在,舒龙山是逃不脱、赖不掉的。他诬蔑证人证言并诽谤侦查、检察人员是“逼供信”搞来的证据,只能证明舒龙山已经理屈词穷了。又想抵赖罪责,又摆不出反证,只好节外生枝了。

综合上述,被告人舒龙山的犯罪行为,显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第93条和第138条的规定,已经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罪,诬告陷害罪,而且后果严重,危害很大。仅就其在七机部的罪行来说就已经严重破坏了国防科委和七机部等政府机构。严重地妨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严重地危害了国防建设,从而给我们的国家、给我们的人民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在今天庄严的法庭上,他不仅拒不认罪,而且公然叫嚣他是“被诬告人”,他是“原告”,甚至诬蔑证人,蔑视法庭,诽谤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时至今日,他仍然继续抱着要与我们二十年后见分晓的极其嚣张的反革命态度。因此,我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舒龙山依法从重惩处。

关于批驳被告人舒龙山的发言

公诉人 高文玉

1983.02.03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舒龙山刚才的辩解,避开了本院指控他诬陷邓小平、张爱萍,阴谋篡夺七机部、国防科委的领导权;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事实,继续施用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反革命伎俩,来掩盖罪行,妄图达到他逃避罪责的目的。

舒龙山将他向王洪文等人写信,诬告邓小平副主席,说成是“正常行使一个共产党员的权利,向上写信建议,符合党规党法”。党章上哪一条规定了一个共产党员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权利呢?对邓副主席写黑信、告黑状,难道也符合党规吗?诬陷邓小平副主席“大搞反攻倒算,复辟倒退”也是正常反映情况吗?这纯系诡辩。舒龙山还将他对邓小平、张爱萍的诬陷说成是认识问题,这一事实本身就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了他至今还仍旧坚持其反革命立场。

舒龙山还就他安插亲信,篡夺七机部及其所属单位的部分领导权的犯罪活动辩解说:“这些都是经过党组讨论通过的”,借以推卸他的罪责。这又是诡辩。由于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陷于极不正常的状态,从而使野心分子、阴谋分子进行篡权活动,有了可乘之机。舒龙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凭借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权势和他已经取得的权力,把个人凌驾于七机部党组织之上,飞扬跋扈发号施令的。在召开两委扩大会议之前,舒龙山就提出两委不能领导这个会议,要由他们一伙来领导的行动方案。在会上,舒龙山带头发难,批判张爱萍主任,把汪洋部长整病了,使两委多数领导人处于被动挨整的地位,不能正常工作。舒龙山借此机会,交替使用非法的、合法的手段,背地里施展阴谋诡计,拼凑进各级领导班子的名单,而后在党组会上强行通过。现在舒龙山仍妄图利用公开的、合法的形式,来掩盖他非法的阴谋活动,这只能更充分地暴露出舒龙山是个地地道道的反革命两面派。

舒龙山对他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的罪行,只能是矢口否认,却提不出丝毫可以证明他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而且我在上一次的发言中已经给予揭露和批驳,他再没有提出任何有关本院指控他的罪行的新的辩解论点。因此,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要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关于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同时,对被告人舒龙山在法庭上,诬蔑证人,诽谤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咆哮公堂,蔑视法律,破坏法庭秩序的事实,我提请法庭予以严重注意。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对舒龙山作出判决时,连同他所犯的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罪、诬告陷害罪一并予以考虑。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39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高文玉。

被告人:舒龙山,男,现年47岁,湖北省阳新县人,原系第七机械工业部第一研究院二三○厂工人,“文化大革命”中为二三○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中央第七机械工业部核心小组成员。现在押。

被告人舒龙山没有委托律师辩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舒龙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舒龙山犯罪事实如下:

1976年1月9日,被告人舒龙山写信给王洪文等人,诬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在主席年高健在和总理病重住院的时机”,“纵容、支持科技界的张爱萍、汪洋、扼杀社会主义新生事物,打击无产阶级新生力量,大搞反攻倒算,复辟倒退”。同年2月18日晚,在七机部党的核心小组会议上,舒龙山诬陷邓小平“搞复辟很快,他比林彪搞的更快”;“主席年高,总理病重,他大权在握,放手抢班夺权”;“他安插的人,也可能……把苏军引进来,搞里应外合”。3月18日下午,舒龙山向王洪文等人当面诬告“邓小平、张爱萍散布了许多奇谈怪论,甚至反动言论。张爱萍……很多言论都是对着主席的”。3月29日,舒龙山又向江清、王洪文等人当面诬告“张爱萍是反毛主席的”。4月24日,在七机部党的核心小组会议上,舒龙山诬陷邓小平、张爱萍是“反革命分子”。

1975年12月至1976年10月初,被告人舒龙山乘国防科委党委和七机部党的核心小组召开联席扩大会议(简称“两委扩大会”)之机,凭借他攫取的地位和权力,采取秘密的和公开的各种手段,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了夺取七机部和国防科委领导权的阴谋活动。1975年12月“两委扩大会”召开前夕,舒龙山与叶正光、王志有、徐强国等人两次秘密策划乘机夺权,舒龙山说:“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特别是75年的经验教训……就是没有解决领导权的问题”,“一定要抓住这个有利战机,取得政治成果和组织成果”;并说:“只有这一仗打好了……我们才能翻身”。在“两委扩大会”期间,舒龙山及其同伙按照预谋,采取改组会务组、撤换会务组负责人、扩大会议代表等手段,控制了“两委扩大会”。1976年2月9日至3月28日,舒龙山操纵其同伙多次围攻七机部部长汪洋,致使汪洋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1976年4月,舒龙山将其部分亲信安插进七机部政治部及所属院、所党的核心小组作为列席成员;继而又先后将张永峻、廖启端、王志有、徐强国、王小三等人提为七机部政治部及部属第一、第二研究院党的核心小组正式成员或副组长,从而篡夺了七机部及其所属一些单位的部分领导权。舒龙山在诬陷、迫害张爱萍和汪洋的同时,暗中授意、指使一些人,以“群众代表”的名义找当时的国防科委负责人,推荐舒龙山“主持七机部工作”;找国防科委政治部组织部负责人,推荐舒龙山当国防科委主任或政委;给党中央写信,推荐舒龙山到中央工作。

被告人舒龙山,在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于1976年10月8日至11月28日,在十多个场合,秘密串联了叶正光、王志有、徐强国等20余人,多次诽谤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右派政变”,是“资本主义复辟了”;煽动武装叛乱,说:“看来全国的造反派都要受压,要走重上井冈山的路”,“要准备上山打游击”,“只有打游击才能解决问题”;“现在能有一个军占领北京,就能解决问题”。10月10日晨,舒龙山派人试图策动解放军某部叛乱。11日、12日,舒龙山指使一些人筹集打游击用的钱、粮票、汽车。12日晚,舒龙山与其同伙密谋,将七机部某基地作打游击的据点,并决定由其同伙找人密商具体方案。16日,舒龙山找人探听上海、浙江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的动向。17日,舒龙山秘密会见了在京的浙江造反派头目张永生,煽动说:“群众会有识别能力,会起来斗争的”。直到11月28日,舒龙山还对张永峻等人说“这场斗争要做长期准备”,“二十年后……江山还是我们的”。

上述罪行,经法庭调查、辩论,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法庭调查中,被告人舒龙山在证据面前进行抵赖,拒不认罪。

本庭确认,被告人舒龙山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追随江青反革命集团,诬告陷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其他领导干部;阴谋夺取第七机械工业部和国防科委的领导权;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又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已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罪、策动国家工作人员叛乱罪和诬告陷害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舒龙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条适用法律的规定和第90条、第92条、第93条、第138条及第52条、第64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舒龙山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蔡祥云人民陪审员 师振秀人民陪审员 李占山1983年4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实1983年4月12日

来源:《历史的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犯纪实》 下册,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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