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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运动办公室关于对张志蓬案件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日期:1983-5-23 作者:[待确定]

张志蓬,男,汉族,现年50岁,家庭出身雇农,本人成份店员,内蒙古萨拉齐人,捕前系内蒙古轻工业厅干部。

1945年至1948年,张幼年是孤儿无人抚养,入萨拉齐“真修道院”。1949年在萨拉齐务农,1950年在萨拉齐戒因所当公务员,1951年至1960年,曾在内蒙行政干部学校学习一年,后在内蒙建设银行、燃化局、石化局工作,1961年调内蒙古轻化工厅任党组秘书。195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

张志蓬于1977年5月7日,在查阅自治区清查“5·16”材料时,偷抄有关材料,被公安厅以“盗窃”材料拘留。经审查,于1978年12月27日公安厅提出“张志蓬属于犯严重错误,教育释放,对其帮派活动问题,由原单位审查”的结论意见(但未释放)。1979年3月20日,公安厅又以“内蒙帮派体系的核心骨干人物,干了大量坏事”为据,提请内蒙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1979年5月10日上报了自治区党委。同年6月4日自治区党委批准“将张志蓬定为资产阶级帮派体系骨干分子,开除党籍,起诉判刑”,6月26日逮捕,12月20日内蒙检察院向呼市中级法院起诉。1980年因病保外就医。

在1982年6月自治区召开的“两案”审理工作座谈会上,对此案件进行了讨论,会上提出一些问题和线索。并根据会议决定,应将案件移交原所在单位审理。经与内蒙轻工厅联系,他们强调从未过问此案,不了解情况,拒绝接受。为此,经领导决定,由运动办为主直接进行调查。这次主要是针对原卷材料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两案”会上提出的一些线索,进行了调查。

经查,“文化大革命”初期,张志蓬在轻工业厅领头造反,纠合董维本、王九红等人,组织了“造反联队”。他们查、抄文革材料,批判所谓“资反”路线,为别人平反,十分活跃,成了轻工业厅最显赫的人物。随着运动的发展和“造反派”内部争权斗争的加剧,郝梦枚等人以张志蓬在守师院“东风楼”时“临阵脱逃”、有“特嫌”问题为由,把他开除出“造反”组织。并于1968年以历史问题和所谓“为乌兰夫翻案”问题,被“群专”。张志蓬在本单位被搞臭,失去了活动市场,但他并不甘心失败,于是就跑到社会上到处游荡,到处活动。先后参加过“东方红造反公社”、“决联站”、“东联”、“工人公社”等组织的活动。1979年1月6日另一部分“造反派”为了压垮这些组织,借助内蒙革委会的权力,将其成员加上各种罪名进行了“群专”。张志蓬也被以“一小撮坏头头”、“内人党”、“特嫌”等罪名,先后被“群专”和拘留半年之久。

在这一时期,张志蓬虽然比较活跃,但他自己拉不起队伍,立不起山头,在各个组织里,他都不是为首者,而是积极参加活动的一般成员。张志蓬帮派思想严重,造反活动积极,一心想捞到一官半职,是十年动乱中的“闹派”人物。他的具体错误还有:

一、积极参加帮派串连活动

1.张志蓬于1967年1月,以“造反联队”的“代表”身份,到社会上参加了以白明杰为首组织的“东方红造反公社”。张的活动主要是,到呼市糖厂、印刷厂、内蒙教育厅等单位走访,了解批判“资反”路线和运动开展情况,以总结所谓“造反经验”,指导本单位的所谓“造反行动”。

2.在批林批孔和“反击右倾翻案风”中,张志蓬积极参加郝广德、董志、安志恒等人的帮派串连会十多次。其活动主要是:

1974年3月,郝广德在内蒙轻化工厅设计院召开串连会,讨论对“当前形势看法”的大字报稿时,张志蓬受郝广德指使,对该稿进行了修改,并加注了标题。

1974年5月,张志蓬给郝广德抄写了关于《内蒙新老干部使用情况的报告》,其内容主要反映了“内蒙的青年干部(指造反派),在各级革委会中所剩无几,就是有名字的,也是空有其名”等,还例举了内蒙直属机关、铁路、巴盟、锡盟等单位的例子,企图上报“四人帮”,其目的是给“造反派”要官要权(据郝广德交待,此报告没上报销毁了)。

1974年和1976年,张志蓬借用其邻居理为民家的书房,作为郝的串连场所。郝先后在此召开两次串连会。一次是召集同伙,学习王洪文在“虎班”的黑讲话;另一次是在“反击右倾翻案风”中,研究如何为其帮派争权要官的问题。张志蓬参加了串连会,未发言。

1974年4月,安志恒召集其同伙,在策划进驻内蒙交通局的黑会上,张志蓬说:“不能进驻,进驻就意味着夺权,应找领导当面汇报,要求解决实际问题,如落实政策、平反”等。

1976年4月,董志在车站复转军人办公室,召集其同伙,策划批判内蒙向中央汇报的“十一条”时,张志蓬主张“等等看,看形势的发展趋势再说。”张志蓬在其他串连会上,也有一般发言和表态。

二、违犯组织纪律,查、抄文革材料和偷抄清查“5·16”材料。

1.“文化大革命”初期,以张志蓬为首与王九红、董为本在轻化厅成立起“造反联队”。于1966年11月7日他们串连了内蒙师范学院、呼市二中、艺校等单位的红卫兵百余人,封锁了轻化工厅办公楼出入口,围攻领导,索要“文革”小组“整群众”的材料和对干部的“排队名单”。在张志蓬参加并指挥下,强制几位厅长在场,对文革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并经档案员之手、对人事档案中,是否夹有文革材料进行了清查,对凡属文革小组形成的材料全部拿走。后张志蓬到厅长张济民办公室,将卷柜玻璃打坏,拿走文革小组存放的一卷材料。

2.1974年张志蓬在查阅自治区清查“5·16”办公室材料时,违犯组织规定的“材料不准外传,不准扩散,要严守机密,发现问题,统一由组织处理”的纪律,在查阅中,张志蓬等人提出,为便于向领导汇报,要求摘抄材料的意见。经领导批准同意摘抄,但要“采取统一用纸,统一编号,摘抄的材料要统—保管”。张志蓬为派性的需要,违犯规定将摘抄材料,拿到家中进行偷抄(据张交待有五、六十页已烧毁)。还将呼铁局上报的“小集团”名单材料偷出,交给呼铁局的帮派人物逯忠林,经他阅后又给退回。

张志蓬偷抄、偷送材料的行为,是直接为其帮派串连活动服务的,严重地违犯了党的组织纪律。

结论和处理意见

张志蓬资产阶级帮派思想严重,在十年动乱中,他积极参加帮派串连活动。他违犯组织纪律,在“文革”初期查抄文革办材料,“文革”中期为派性需要,偷抄清查“5·16”办公室的机密材料。他是个“闹派”人物,其错误是严重的,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根据中央9号文件精神,不予起诉,给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妥否,请批示。

内蒙古党委运动办公室1983年5月23日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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