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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运动办公室关于宋敬贤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

日期:1983-6-21 作者:[待确定]

自治区党委:

宋敬贤,男,汉族,1921年,1938年入伍,同年入党,行政12级。原任七机部四院计划部部长,“文革”中任四院革委会委员,受审查前任四院科技部部长、科技部党的领导小组组长,院党委列席常委职务。

于1978年2月22日,停职检查,1979年3月21日解除停职检查。

其主要错误是:

一、“文革”初期的错误

1966年6月15日,宋敬贤写大字报,将刘世琨同志在党委扩大会议上的发言和所持的观点,错误的进行了揭露和批判,这对当时把刘世琨同志进行批斗、打击和迫害起了一定的作用。

宋与造反派—起对河西公司军管持反对态度,1967年4月9日宋给当时在北京的杨启明写信说:“我看他们军管,按当前之情况根本管不好,我看这班人马连战士必须换”。

1967年1月14日,宋敬贤在造反派的《818》专刊上发表文章,攻击院党委书记薛伟民同志,赞助造反派的“革命”行动。宋说:“揪出了以薛伟民为代表的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大灭了资产阶级的威风,大长了无产阶级革命派的志气”。

1973年军管撤出后,宋回科技部主持工作。一上班就不承认军管时期组成的科技部党的领导小组,并停止其一切活动。

二、在“反击右倾翻案风”中的错误

宋在1976年5月份召开的院党委常委会议上说:“形势为什么下降?追溯到邓、张的干扰、破坏大”。“邓、张的右倾翻案风在四院受到影响,七机部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斗争的重点,七机部在领导层里有土壤,四院与七机部不能截然分开”。

他还说:“班子问题很重要,对九、十次路线斗争和这次反击右倾翻案风当中表现如何看,……各级都要充实新生力量”。

1976年9月,毛主席逝世后,阎桐林等策划借悼念毛主席活动之机,迫使院领导处理邢鉴,同时把矛头指向院党委书记王树明和院长林爽同志。这期间,宋敬贤在北京给在陕西省兰田的四院党委常委中3名同观点的人写信,煽动说:“听说院内个别人公开抵制追悼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逝世活动,并恶意诽谤。咱们的书记就无动于衷,听之任之,实际上是狼狈共鸣,其罪行已达到不能容忍的地步,已经和邓小平、张爱萍成了一丘之貉了”。还说:“对一小撮阶级敌人的捣乱、破坏要坚决的镇压,对一切流言蜚语要坚决的制裁和批判”。

1976年3、4月间,他和阎、杨共同商量过:政治部叫山天松(造反派头头、革委会常委)、杨辰生负责,姜林枫回干部处,张仲跃、姚绍璞去组织处,于恩山到政治部宣传处。

1976年5月份,他们在院党委常委会上把所议论的这个名单抛了出来,宋说:“跟政治部斗”、“44所班子不是按毛主席路线配的”。

综合上述错误事实,宋敬贤同志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就支持造反派,当四院造反派夺权之后,进入了“领导班子”,并利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之机,攻击中央领导和院党委的领导同志。四院驻内蒙指挥部党委1982年4月12日研究认为:宋敬贤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错误,应给予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的处分。

经审理,宋敬贤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犯有错误,对所犯错误后来有所认识,并作过检查,考虑到宋早年参加革命,为党曾作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他的这些错误,都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生的。根据中共中央〔1982〕9号文件精神,建议给宋敬贤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除其四院驻内蒙指挥部科技部部长职务。

妥否,请批示。

内蒙古党委运动办公室1983年6月21日

附件:

1.四院驻内蒙指挥部〔82〕03号《关于宋敬贤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错误的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2.《关于与宋敬贤同志材料见面后的复议意见》。

3.《关于与宋敬贤同志谈话记录复议意见》。

5.《与宋敬贤同志谈话记录》。

6.宋敬贤同志的检查。

7.宋敬贤同志1983年3月13日写的补充材料。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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