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聂元梓的刑事终审裁定书和附录

日期:1983-6-25 作者:[待确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元梓,女,62岁,河南省滑县人,原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文化大革命”中为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革命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上诉人聂元梓反革命一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3月16日(82)中刑字第1436号刑事判决书,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判处聂元梓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聂元梓不服原判,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查明:江青、陈伯达、姚文元、王力、关锋、戚本禹等人密谋决定,派聂元梓去上海“造反”。聂元梓按照江青的授意,于1966年11月19日带领孙蓬一等人到上海。聂元梓到上海后,单独与张春桥密谈;纠合在上海的北京大学学生组成“战斗团”;伙同孙蓬一制定了“以打倒常溪萍为突破口”,进而夺取上海市领导权的策略。聂元梓煽动中共上海市委机关干部起来“造反”;煽动华东师范大学的学生“打进市委机关去,让市委后院起火”;亲自召集上海市“工总司”、“上三司”等造反派头头开会,要他们“联合起来”,“把矛头对准上海市委”,“召开15万到20万人的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中央改组上海市委”。1966年12月16日,聂元梓离开上海后,留下孙蓬一继续进行夺权活动。孙蓬一与华东师范大学的一些人组织了“新北大、新师大联合造反兵团”,于12月28日进驻中共上海市委,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的康平路武斗事件。聂元梓的一系列活动,致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市长曹荻秋,市委书记杨西光,市委委员、教育卫生部长常溪萍等人多次被批斗,遭到人身迫害;中共上海市委亦陷于瘫痪。

上诉人聂元梓按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康生要她“组织调查组”,“系统地调查彭真、刘仁的问题”的1966年4月14日亲笔信的旨意,立即成立了北京大学“揪叛徒兵团”,并将组建情况和活动方向报告了康生、谢富治。聂元梓写信给谢富治要求“协助”,原公安部副部长李震即秉承谢富治的旨意,接见了“揪叛徒兵团”负责人,准予到全国各地查阅档案。聂元梓事先同被调查人谈话,作了安排,然后让“揪叛徒兵团”派人按照她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揪叛徒兵团”主要根据被调查人提供的假材料,在聂元梓的直接授意下,写报告给康生,诬陷“彭真、薄一波、安子文与胡仁奎、李伦狼狈为奸,向蒋介石汇报,进行投敌叛国活动”;“解放后,胡、李又在彭、薄、安的长期包庇下,窃据我党的重要职务潜伏下来,成为我党内的一个极大隐患”。上述报告,经康生批交当时的中央专案办公室“彭真专案组”。1968年7月,“彭真专案组”在康生授意下,以上述报告为重要根据,诬陷彭真是“大特务”,致使彭真遭到逮捕,冤狱多年。李伦也被诬陷为“特务”,冤狱近8年。

1967年1月,上诉人聂元梓得知戚本禹诬陷朱德委员长的讲话后,即批准“新北大公社”与中国作家协会“革命造反团”成立“联合批判班子”,以批判《朱德将军传》为名,先后编造两篇文章,诬陷朱德委员长是“篡党、篡军大野心家”、“大军阀”,刊登在《新北大》报上,印50万份,发往全国,进行煽动。

1966年7月,上诉人聂元梓等人写大字报诬陷曾任北京大学“社教”工作队党委副书记的常溪萍是“暗藏的反革命黑邦”。大字报由聂元梓交给江青转到上海,在华东师大等处张贴。同年9月,聂元梓等人又一次张贴大字报对常溪萍进行诬陷。1966年11月,聂元梓在上海继续煽动打倒常溪萍,伙同华东师大的一些人多次对常溪萍批斗,致使常溪萍受到极其残酷的折磨,于196【以下内容欠缺】

忠、韩琴英、彭秋和等十几名师生绑架到校,严刑拷打,使多人受伤,其中邓朴芳下身瘫痪,终身残废。同年8月9日、14日,北大校文革办公室向江青、陈伯达写报告和绝密《简报》,诬陷“邓小平通过其子邓朴芳组织反革命集团,控制北大运动。”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庭认为,上诉人聂元梓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参与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阴谋活动,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干部、群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聂元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李庆周审判员 房泽洲代理审判员 李养田1983年5月17日书记员 江志军1983年6月25日

附录一 我的家庭情况和简历

一、家庭情况:

原籍:河南省滑县南尖庄。

父亲聂义轩,师范毕业,承祖业行医。母亲李玉兰,家庭妇女。

1939年,因家庭成员参加革命遭敌摧残,1948年土改时家中一无财产二无人,未定成分。

内战时期,父亲拥护共产党,帮助党组织作掩护等工作。1931年第一次建立的中共滑县县委在我家成立,父亲在经济上给予资助。大哥聂真任县委书记。

抗战时期,父母亲经常多方面帮助党工作,并在经济上给予大量资助。1938年春,滑县县委在高平改组,新县委常在我家办公,第一任书记侯相谷,第二任书记郭为人,第三任书记赵紫阳都曾在我家办公。因叛徒告密,母亲被捕入狱,大侄子聂孟灿也被逮捕,受尽酷刑后被枪杀,将头砍下来挂在我家门上示众。(二哥三哥都曾被敌人逮捕,严刑拷打,惨不忍睹)母亲经党组织帮助(和村邻集资),营救出狱,与父亲等人转到抗日根据地。(证明人:张玺、赵紫阳)

(全家人都在内战时期或抗日战争期间参加革命,与敌人做过长期斗争。)

解放后,父亲在人民大学任校医,于1958年病故,母亲1976年病故。

家庭成员:

大哥:聂真,中共党员。五、六届政协常委。

二哥:聂元赏,中国医学科学院血研所大夫,烈属,聂孟灿之父,1978年病故。

三哥,聂季超,中共党员,原内燃机总厂党委副书记、监委书记。1934年参加革命。已离休。

四哥:聂金声,中共党员,1933年参加革命。已离休。

大姐:聂彬,中共党员,1935年参加革命。已离休。

二姐:聂元素,中共党员,1935年参加革命。已离休。

爱人:吴宏毅,中共党员,原哈尔滨市副市长,1968年被迫害致死。(在此之前,我已同他离婚。)

女儿:聂玲玉,福州军区军医,内科大夫,中共党员。

儿子:于晓东,天津师大历史系干部。

大哥在林彪、“四人帮”时期冤狱达9年,二哥、三哥、四哥、二姐都受到批斗,非法关押牛棚。

二、个人简历

1921年生于滑县。后在开封北仓女中读书。

1935年冬,在开封北仓女中参加学生革命运动。(证明人:赵新华)

1937年入伍,在山西太原牺盟会办的学兵队12连受军训。同年8月调中共北方情报局工作。(证明人:王世英、刘贯一)

1937年12月,入华北军政干部学校学习。(证明人:朱瑞、刘子超、杨慧文)

1938年1月入党,介绍人张玉洁(张鼎承夫人)、刘子超。(证明人:黄维)。

1938年5月,调太南游击队司令部工作,并兼做地方群众工作。(证明人:梁毓中)

1938年10月,调晋冀鲁豫区党委党校学习。12月调晋豫地委妇委副书记,开拓晋城中心县委妇女工作。(证明人:赖若愚、温建平)

1939年5月,调中条山党委任妇委副书记,晋南工、农、青、妇救国会党组副书记。开拓晋南群众工作。在新军事变中,立场坚定,保卫了党组织。(证明人:云南省委书记薛涛、刘希文、马牧、张彩)

1940年,调延安中央党校学习,校长邓发、彭真。(证明人:杨慧文)

1945年10月,调东北任郑家屯市区委书记。(证明人:该市委书记刘建勋)

1946年5月,调齐齐哈尔市委任区委第一副书记。(证明人:黄克诚夫人唐棣华)

1947年底,调哈尔滨市委,任区委宣传部长。

1948年,调哈尔滨市委机关党委副书记。

1949~1959年,先后在哈尔滨市委、松江省委任学习室主任、理论教育处长等职。(证明人:刘玉昌、马楠)

1960年6月,调北京大学任经济系副主任。

1963年10月,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校党委委员、北京市党代会代表。

“文革”初期

1966年9月,任北京大学文化革命委员会主任。

1967年4月,任北京市革委会副主任。

1969年4月,参加中共“九大”,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说明:1、在北京是选举九大代表时,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一伙已对我进行批斗、审查,并没选我为代表,周恩来总理看到名单上没我,因此批示占全国机动名额补为代表,未经选举。(证明人:田雨)

“九大”会上,林、江一伙组织对我批判,大会后,并没改变我受“隔离审查”和被批斗的地位。

2、以上写兄、姐参加革命的时间同时也是入党时间。

3、1952年我定级为行政12级,未再提级。

聂元梓1985年7月1日

这段历史分为三个阶段

一、四人帮时期 1968年8月19—1976年10月

1968年8月19,8341部队进入北大—1968年9月,解散北大校文化革命委员会,进行交接工作。之后成立北大校革命委员会,虽将我列入名单,并宣布为副主任,实际上我没有参加任何工作活动,而是处在被批斗、检查之中。

1968年10月4日后,我进“学习班”,接受隔离审查、批斗至1969年4月初。

1969年4月初,把我从隔离审查中叫去参加中国共产党第九次代表大会,选为中共九大候补中央委员。这是利用?名义,实际会中仍在被批斗。会后,回校仍在隔离批斗。

1969年11月—1970年7月,在江西鲤鱼洲农场劳动改造。

1970年8月,参加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会中被批斗,回来继续在江西鲤鱼洲劳改。

1972年4月23日,从劳改中回来,在北大38楼关押,被批斗审查,被定为反康生,反谢富治,反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反革命分子”。

1973年4月24日—1975年4月23日,在新华印刷厂劳改。

1975年4月23日—1978年4月1日,在北大仪器厂劳改。

二、邓小平执政时期

1976年四人帮倒台,邓小平派周林进校,宣布四人帮时期,对我剥夺人身自由、劳改的一切规定继续有效,至1978年4月。

1979年4月1日—1978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关押在看守所监狱,预审5年。(4月1日关押在校24楼,19日从24楼去开全校大会,会上逮捕)。

1983年3月10日,北京中级法院开庭,宣判,判17年徒刑。服刑在延庆县监狱,与刑事犯关押在一起。罪名为积极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分子。

1984年12月27日,保外就医,住在聂元素(姐姐)家里。

1986年10月,被假释,释放在聂元素家里,剥夺了我的生存权,没有给我分文生活费,全靠亲友接济。

1989年,逐渐恢复健康,即开始为生存奔波,先在山西省太原市石油公司在北京设办事处,后自己做国际贸易,继又为国家建设项目引进资金,做金融业务,直到现在。

三、江泽民执政时期

继续为生存奔波。

1998年11月,由北京市救济单位,每月发给600元人民币生活费,约90%的医疗费,但仍无给住房,无安身之地,继续生活在漂流之中。

聂元梓2000年1月2日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