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66-6-15 作者:[待确定]
广东省广州市郊区 公社 大队 生产队( 村)
专政对象登记表
户主姓名 阮思奇 编号79
问题性质 右派分子 姓名 现名 阮思祺 性别 男 家庭出身 侨工 曾用名 杨思祺 年龄 38 本人成份 工人 文化程度 相当初中 民族 汉 现在职业及职务 原籍 福建省闽侯 现住 何时何地何人介绍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任何种职务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中的姓名、政治面貌及社会职业 阮启邹,父亲 沈碧霞,母亲 黄赛珍,妻,干部 个人简历 阮在马来亚工作时曾参加抗英军任情报工作后被英帝政府逮捕,1949.8.驱逐出境而回国,1950年入纺织品公司工作。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 1958年5月由中区整风办公室批准,划右派分子,按第四类处理。
注:(1)专政对象包括解放后外出、外逃的和四清运动中新划出来的。
(2)“问题性质”一栏,分别填写属于那一种“分子”。
(3)“主要问题”一栏,包括解放前后的主要罪恶和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 阮借我党整风之机,放出恶毒言论,向党猖狂进攻,骂我们“青年监督岗等于特务组织”。攻击历次运动说:“三反、五反、肃反”是唯心的,“冤枉好人”“违反宪法。”攻击社会主义制度说:“解放后生活没有提高,物价上涨,自己没有前途。”说:“大跃进与资本主义加强劳动强度没有什么分别。”攻击干部政策丑化领导,说:“非党团唔识拍马屁。”同时也攻击我们的整风运动,于1958年5月划为右派分子。 大队贫下中农协会意见 到修路队后能基本服罪,劳动尚能尽力去干,但遇到与个人利益有矛盾时思想抵触较大 签名 周德文 1966年6月13日 大队党支部意见 右派分子,列入专政对象。 签名 中国共产党广州市东平农场委员会 1966年6月15日 大队工作队意见 同意列为专政对象 签名 1966年6月15日 备考 右派分子继续监督改造。 中共广州市委农村四清总团三元里分团 66.6.15.
填表人 196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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