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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天辉的刑事裁定书

日期:1984-3-18 作者:[待确定]

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人):黄天辉,男,现年55岁,汉族,初小文化,全州县东山公社三江大队桥头村人。捕前系本大队民兵营长,现在押。

上诉人黄天辉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12月31日(83)刑判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其不是主谋策划杀人及量刑过重为理由,要求从轻处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查明:

上诉人黄天辉在任大队民兵营长期间,于1967年9月30日至10月1日参加公社三级干部会议,回大队后于10月2日上午,为首召集大队群众组织负责人刘信林和大队干部黄天爱、民兵排长黄有生共同策划杀人,上诉人黄天辉说:“湖南道县杀了些四类分子,我们是不是开个民兵会议,也要行动?”并决定晚上召开群众组织负责人和民兵班、排长以上骨干会议,当晚到会约30余人,上诉人黄天辉亲自主持会议,并在会上说:“湖南道县、江华等地的四类分子要暴动,群众起来杀了一些四类分子。我们要动手,先下手为强”。接着,治保主任杨隆义说:“杀个猴给马看,达到惩一儆百的目的。”上诉人反对说:“要就一扫光,斩草除根,留下子女是个祸根,以后要搞我们的。”并威胁说:“哪个不同意就是和地主有联系”当时民兵干部唐甫元、唐修杰等人提出要打电话请示公社,上诉人不准打。说:“我在公社开了会,难道这个不晓得,一切责任由我负责。现在是群众做主,群众就是最高法院。”并对到会人员规定纪律:“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不能通风报信,谁走漏了消息,走脱了地主,就要和地主一样。”最后,决定将地主、富农分子及其子女全部押到黄瓜冲岩洞(该岩洞的洞口有十几平方宽,深不见底),进行坑杀。接着分头通知百余名民兵到大队集中,由上诉人黄天辉亲自布置任务后,便带领民兵从10月4日凌晨1时起分别到三江村、大宅村、宅乐村、上亩田村抓地主、富农分子及其子女共37人押到黄瓜冲丢下岩洞坑杀。当坑杀地主蒋佑卿时,民兵用禾叉推不动,上诉人用木棒朝蒋的头猛击,把蒋打昏倒地后,由民兵推下岩洞。地主蒋老秀在坑杀前要求将小仔留下给入赘其家的贫农丈夫蒋池源。上诉人拒绝说:“斩草要除根”。接着,又用木棒将蒋老秀打倒后,将其母子一起推入岩洞。当坑杀蒋鸾英时(民办教师),蒋跪在地上,手拿语录本质问上诉人:“你们这样搞,不讲政策?”上诉人说:“哪个和你讲政策”。尔后,将蒋推入岩洞。在坑杀到大宅村地主唐老金时,唐抱着一个3岁的孙子和一个1岁的孙女向上诉人哀求:“你留下我这个孙仔给我的媳妇(媳妇系贫农出身),他没犯法”。上诉人不同意,逼着唐抱着孙仔和孙女一起跳下岩洞。

此外,上诉人黄天辉为了达到斩草除根的目的,又派民兵将到湖南入赘的地主、富农子弟蒋能奇、唐保安、唐建春抓回来坑杀。在上诉人黄天辉为首组织、亲自策划指挥下,三江大队从1967年10月4日凌晨1时起到上午11时许,分三批,共杀害了地主、富农分子及无辜群众、小孩76人。其中地主分子16人,富农分子5人,1950年以后出生的少年儿童和女孩31人。有7户共29人被全部杀绝。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亦供认不讳。

本庭认为:上诉人黄天辉,目无国法,趁“文革”内乱之机,为首策划、组织指挥、肆意杀害无辜群众,手段残忍,情节极端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否认主谋策划杀人,妄图推卸罪责,显属无理狡辩,要求从轻判处不能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84年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上诉无理,予以驳回;

二、维持桂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3)刑判字第68号判处故意杀人犯黄天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再上诉。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徐克代理审判员 秦洁平代理审判员 徐德泽1984年3月18日书记员 秦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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