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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善富的刑事裁定书

日期:1984-3-18 作者:[待确定]

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徐善富,男,现年56岁,初小文化,广西贵县大岭公社柳江大队人。捕前在贵县大岭公社柳江大队务农。有前科。现在押。

上诉人徐善富因“文革”期间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不服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1月11日(84)刑审字第5号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以其不是主谋策划杀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理查明:

上诉人徐善富于1968年4月19日,带领民兵到贵城进驻,在贵县群众组织“保卫红色政权指挥部”的负责人叶其伟(已判刑)等人的策划指挥下,积极参与杀人活动,亲自带领民兵将被非法关押的16名群众,分四批拉到西江大东码头枪杀,在街道清理时,又带领民兵枪杀2人。

1968年5月中旬,徐善富从贵城回乡后,在一次乡干会议上,乡长徐登祥提到有人反映,可能有人组织暗杀集团。徐善富便肯定地说:“柳村一定有暗杀集和,我们要先下手为强,先杀开这些人”,并提名杀徐经才、徐继辑2人。这样,经研究决定把徐裕高、徐经才、徐继辑、徐伯香、甘惠珍5人杀掉。5月18日徐善富指挥民兵,将上述5人拉到社面江边,并亲自把这5人排成一路纵队,指使民兵用“串豆腐”的方法开枪打死。徐犯杀害徐伯香后,于同年6月间,用胁迫手段先后两次强奸了徐伯香的妻子马XX。5月27日又对被害人徐经才的媳妇潘XX进行强奸,因女方极力反抗强奸未遂,过了4天,徐犯便借故将潘的丈夫徐继绥杀害。

1968年5月31日晚,徐善富以民兵营长的身份,召开驻乡执勤民兵会议,会上宣布被非法关押在乡的徐继绶、徐继编、徐裕超、徐继绥、徐玉机5人,不服管制,以送去区为名,把他们放到河里淹死,当即指派民兵王情球等押徐继绥到江边推下河淹死。接着,徐善富亲自和乡长徐登祥带领民兵把其他4人,逐个押上渡船,撑到河中推下水,用禾叉,木棍压入水中淹死。徐犯杀害徐裕超后,于同年6月间,以查夜为名,用胁迫手段,多次强奸被害人徐裕超的媳妇甘XX。不久,又把徐裕超的妻子扬巧桃及其儿子徐伯秋进行批斗,打致重伤后,指使别人丢到河里淹死。

1968年6月一天晚上,徐善富批准把徐兴义、谢惠珍二人进行批斗,在会上还鼓励群众斗死他们。当徐、谢被斗打致重伤后,又叫人丢去河里淹死。

1968年6月间,徐善富以威胁手段,对陆XX进行强奸。奸后不久,害怕陆XX丈夫的哥哥徐如璋(打过游击的老干部)揭发,先后两次派民兵到平龙水库要把徐如璋抓回杀掉。因遭徐如璋的所在单位拒绝,才免遭杀害。

徐善富在策划杀人期间,还以拿去“放水(杀害)”和交群众批斗打死等威胁手段,强奸了鲍XX、陆XX。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亦供认不讳。

本庭认为:上诉人徐善富,目无国法,从1968年4月至6月间,先后组织策划、执行和亲自动手杀害无辜群众33人(1人未遂),杀人前后,又以各种威胁手段,对被害人的亲属和其他妇女6人进行强奸,其杀人手段极端野蛮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原审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否认其主谋策划杀人,与事实不符,显属无理辩解,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84年第13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上诉无理,予以驳回;

二、维持玉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刑审字第5号的刑事判决,即判处徐善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再上诉。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徐克代理审判员  黄廷杰代理审判员  秦洁平1984年3月18日书记员   谢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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