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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核查“三种人”结案材料汇编

日期:1985-4-0 作者:中共北京市委核查“三种人”小组办公室

中共北京市委核查“三种人”小组办公室

一、关于北京铁路分局×××结案材料

关于×××在“文革”中所犯错误的审查结论

×××,男,1925年8月生,河北省宝坻县人,初中文化,1948年12月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10月入党,原任北京铁路分局张家口车务段党委副书记、副政委,现任北京铁路分局××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已停职),正科级。

一、主要问题

×××同志在1969年4月至12月清队期间,担任“集团案”下设的专政小组长,在下花园采石场审查被专政对象时,刑讯逼供,摧残人身,造成严重后果。

1、在审查女广播员张××同志时,因她交代不出问题,×××同志出主意并亲自指挥把张××的双手捆住,吊在屋顶通气孔上,然后脱掉棉裤,只穿秋裤,用三角皮带轮番抽打,在未得到口供的情况下,在小组研究会上,×××说:“不行就倒吊,让她受罪。”当天在×××的主持下,用绳子捆住一只脚,倒吊了张××同志。张留有后遗症,至今不能坚持工作。

2、在审查列车员王××同志时,因交代不出所谓“青年反共救国军”名称,×××在小组会上说:“让他趴在板凳上打,叫他难受”。之后,在×××主持的审讯中,办案人员用三角皮带对王进行毒打,×××还踢了一脚,打得王皮开肉绽,不省人事。王因被打,精神紧张,一审就昏迷。×××在小组会上说:“装死灌大粪、灌鸡血恶心他就不死了。”在他主持的审讯中给王灌了大粪汤。经过毒打,灌大粪仍未得到所需要的口供,×××对王进行了诱供指供。在×××的诱供下,拼凑出一个“青年反共救国军”的名称,从而促使冤案扩展。

3、在审查职工马××同志时,经过几次捆绑、抽打,在交代不出问题的情况下,车务段负责人张××调来×××参与搞马××的问题。在研究如何让马交代问题时,×××说:“没什么办法,除了吊了。”一天夜里在他的主持下,把马的双手捆住吊起来,脱掉棉裤,用三角皮带轮番抽打。直至打昏,放下来再泼冷水,使马慢慢醒来。

4、在审查苑××同志时,以王××为组长带领×××等3人去晋县对苑(遣返人员,已平反)进行审讯,搞逼供诱供。在苑受刑不过,拉住×××要求帮忙时,×××指给了交代的重点,使苑交代出了“青年反共救国军”的名称。

二、现实表现和认错态度

工作表现尚好,没有发现对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触情绪。但对自己的错误态度不够端正,多次写申诉信。后经过组织的多次帮助,对自己的错误开始有了认识。

错误事实已同本人见面,×××看后,错误事实基本承认,但也提出一些意见(附后)。

三、定性和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在“文革”清队中积极参加刑讯逼供,摧残人身,情节严重,影响很坏。根据中共中央整党决定精神,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开除其党籍。

北京铁路分局党委1984年3月6日

关于××ד文革”期间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

×××,男,1925年8月生,汉族,中农出身,工人成份,初中文化程度,原籍河北宝坻县,1948年12月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10月入党。曾任北京铁路分局张家口车务段党委副书记、副政委,现任北京铁路分局××学校校长(已停职)。正科级。

一、主要错误及查证结果

据群众反映,×××在1969年4月至12月负责审查“青年反共救国军集团案”,在下花园采石场审查被专政对象时,有刑讯逼供、摧残人身行为。为此进行了调查,经查:

1.迫害女广播员张××的问题

据受害者张××证实“×××在下花园采石场搞逼供信的经过。……×××说:‘你当是开玩笑呢?你是逍遥法外的,不老实,今天从零开始转为敌我矛盾。’他对我又拍桌子又瞪眼。……‘你再交代不出电台材料来,苏修打过来我们把你弄到深山里,用大石头把你打成肉泥。’……×××叫我上院里冻冰棍,命令吴××、赵××给我脱棉衣,在院里站了好久,正是风雪交加。又是三九天里。对我施用各种刑法,往墙上撞,坐飞机,跳芭蕾舞,海中捞月,拳打脚踢,揪头发,抽嘴巴,木棒打,皮带三角鞭抽打,×××都在场,不但不制止,反而还参与了打我。”(经医院检查,脚部头部腰部损伤,按工伤处理)

据当事人××证实:“×××叫我和胡××等人参加打张××。由×××和张××谈话,就说张××的态度不老实,非得整一整态度不可。×××就叫赵××、吴××将张××的裤子脱下来,穿着一条秋裤,由樊××等人将张××双手捆起来吊起来。由我和胡××用三角皮带打张××的屁股,打了几下后,×××用手摸了摸张××的屁股就给我们使了眼色,还说‘张××不老实交代不行’”。

据当事人×××证实:“在审讯张××的时候,×××召集我们开会,亲自在会上说:‘根据张××的态度晚上整她一下,并说还是借老九’(指胡××)。晚上吊打张××的时候胡××和××打的,×××亲自在旁边问的。”“第二天。由于认为张××没‘真正’地交代问题,×××又召集大家开了一个会,会上大家议论,一个女的不能老打。×××说:‘不行就倒吊,让她自己受罪。’这样,晚上对张××进行了倒吊(就是用绳子拴张××一只脚。头朝下,手能够着地),同样是×××带着大家干的。”

据当事人×××证实,“关于搞张××,我是在下花园参加过一次,×××叫我晚上参加的。……当时研究的过程我不知道,打的方法就是利用房子的透气孔把张××的双手捆起来,吊起来脚尖着地,用三角皮带抽打,张××的棉裤是两位女同志给脱的,张××当时只穿一条秋裤,负责审讯的有×××和姬××……。”

2、迫害列车员王××的问题

据受害者王××证实:“……68年清队开始后,无故把我打成现行反革命组织——青年反共救国军的主要成员之一,关押了我16个月之久。×××等人说,你顽固不化等晚上再见,让你骨头硬……果不其然,在夜间12点以后,开门来了,有×××等人,他们手里都拿着木棒、麻绳、机器用的三角带等刑具。姬、姚让我脱衣裳。把衣服全剥光了,只穿着一件小裤衩。他们是为了好打,用我的衣服把我的嘴堵上,樊××把我用麻绳子捆绑起来(五花大绑),当时打了个不省人事,全身大部皮开肉裂。大部是皮下出血,死过去后他们还要用凉水泼醒过来……”。

“有一次姬××端着大粪汤,×××等人跟着进来,把粪放在地上。姬用我的吃饭不锈钢勺和拢着粪汤子,他们与我说:‘是你自己痛快点吃呀是我们动手?’我说:‘大粪不是人吃的东西。’他们没等我说完,几个人帮忙灌我。我不张嘴灌不进去,姬从外边找来一个破镐把撬开我的嘴,还把我的鼻子堵住,灌进了带大尾巴蛆的大粪汤子……。”

据当事人×××证实:“当时给王××灌粪汤,这个主意是×××出的……×××当时说的原话我记忆是‘王××不老实交待问题,我有办法,不信他不交待问题’。×××在大屋里说的,在场人都知道。屎汤是×××叫樊××弄来的,当天晚上×××带着申××、姬××……等人,进到王××屋里由×××问:‘王××你老实不老实交待问题?’我记忆这时樊××出去把半个西瓜皮弄的稀屎汤拿进来。还用王××吃饭的小勺拌和。当时×××问:‘王××你是老实交待问题还是吃?’这时王××说那不是人吃的,樊××一边拌和一边说,你交待不交待问题,还有活的……”

据当事人×××证实“后来到下花园看守张××、王××。×××说叫给他们施点压力,或是捆打,都是在进行前组长布置好的。就是给王××灌大粪汤也是×××组长早提出来的。他也带头执行了。”

据当事人×××证实:“在搞王××同志的时候,开始研究会×××也参加了,打了两个晚上。在王××没交待问题的情况下,×××主持召开了一个会。在大家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在会上说:‘我有办法,不交代灌他粪稀。’并亲自在当天的下午带着我们这些人灌的王××。开始灌以前。×××对王××说:‘王××你不交待问题就把它(指大粪)喝了。’从这以后连续二、三次的用大粪灌了王××。这几次×××都是亲自参加。亲自动手灌的。

3、迫害职工马××的问题

据受害者马××证实:“……×××说‘你的态度极不老实。今天先整整你的态度,不叫你交待问题了。’他叫人把我背手捆上了,由胡××、李×开始把裤子扒下,只剩个裤衩,开始打了。打得我乱叫,×××、李×用我的帽子堵住我的嘴,一直把我打的不知人事为止。……一天夜间,×××又带着胡××等人,进门还是叫我交待问题,我说我没有问题,叫人把我吊起来,由胡××拿出个铁圈放在房梁上,用绳子把我背手捆起来,一直拉到脚离地面,把我的裤子扒下来,胡××和步××打。一直把我吊的头抬不起来了,昏过去了,才放下来。第二次来还是×××这几个人吊的,和前次一样,直吊的看不行了,×××叫放下来。当时,我一看不行了,这样下去非死在这不行了。我第一次绝食了,绝食两天后×××带人来,问我‘你吃饭不吃,’我说你们这样打我,我就不吃饭。×××指我在地上放着一个我使用的脸盆说:‘你不吃饭今天你就喝尿,你要不喝就灌你,你也得喝。’我说那得喝多少呀!×说:‘你先喝三磅。’我说我喝不了。……他们几个人把我捆在一条板登上,我脸朝天,×××拿着盆子往我的嘴里倒。姬××找来一根竹杆把我嘴撬开,我一直咬着牙不张嘴,大部分都灌到衣服里了,一直把我弄的昏过去了。”(经医院检查颈部、腕部、腿腰部明显伤痕按工伤处理)

据当事人×××证实“69年约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到锅炉房打水。听到搞马××小组的人×××、刘××等人正嚷嚷给马××灌尿,我想看看怎么回事。进门一看,×××正说:‘你不交待把尿喝了。’马××说:喝多少?×××说:‘三磅’。……樊××弄了一勺给马××喝,马××的身子向后躲,刘××、×××等人抓住马××的肩膀,正倒我身上,我就推了马××的后背一把,然后我就提着水走了。”

据当事人×××证实:“叫我参加打马××是×××通知我的。当时朱×也在场。×××跟我说的就是整马××的态度。使用的方法也是找岔说马××不老实交待问题,由×××出面打的,也是三角皮带。叫马××趴在地上打他的屁股,后来又吊打马××,把他的双手捆起来吊打。在这期间马××昏过一次,×××说‘没关系用水泼’。我记得是×××给马××泼的水……”

据当事人××证实:“1969年8、9月份,我当时看着马××,在我值班时,马××被捆着在地下坐着。因马××不说话,×××就用马××的吃饭勺在洗脸盆里盛了一勺尿就往马××的嘴上灌。当时马××闭着嘴,尿从嘴边上就流下来,没有灌到马××的嘴里。”

“×××等人和马××谈话,说马××骂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几个人进到关马××的屋子里,将马××捆起来吊在房梁上,把裤子脱下来,用三角皮带打马××的屁股。连吊带打不到十几分钟,马××就死过去了,就把马××放下来睡在地上,叫人闪开,×××用凉水往马××的头上泼。泼了十几分钟后,马志臣就出了一口气,又活过来了。……后来又将马××吊起来继续打,这次打的时间不太长,马××又死过去了,又将马××放下来,×××还是用凉水往马××的头上泼。这次马××过了有20分钟后才出了一口气,活过来了。”

4、诱供苑××的问题

据受害者苑××申诉“1969年7、8月份,×××等4人到我的原籍槐树公社两次整我。用体罚诱导,对我逼供,要我招认反革命特务组织问题。……有时×××给我谈话,交待政策指出路。但是也用脚踢过我几下子。……在×××的诱导下完成了这个‘青年反共救国军’的特务组织名称。”

据当事人×××证实:“……一天王××召集我们4个人开会研究,×××在会上说:‘苑××就是不老实,我的意见晚上整他一顿,打他理由就是他竟敢为罪行翻案。’因此,就在那天的晚上我和樊××打了苑××同志。”

二、本人表现及认错态度

在任××学校校长期间,工作较好,未发现对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触情绪。但对其所犯错误认识不深,有怨气。

三、分析意见

通过上述查证,×××在“文革”清队中担任集团案下设的专政小组长期间,除自己亲自动手打人外,还组织指挥办案人员对被专政人员张××、王××等4人进行刑讯逼供,施用各种手段,捆绑吊打、灌大粪汤等十几种刑法,摧残人身,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以上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定为“三种人”,开除其党籍。

中共北京铁路分局委员会1984年3月6日

(附:必要的旁证略)

本人意见

关于×××对在“文革”中的主要错误的意见

其中:

第一条中,没有说过:“脱掉棉裤,只穿秋裤。”

第二条中,没有在小组会研究过对王灌大粪。有姬××同志在会后自己用西瓜皮弄的大粪。

另外我只能让被审查人交待问题,追他交待问题,我自己也不知道他们都有什么问题,就不能指和引他们的问题了。

除上我基本同意上级组织的调查。

×××1984年3月3日

关于修改“关于×××在‘文革’中的错误”的说明

根据北京市委核查“三种人”领导小组指示精神,我们对“关于×××在‘文革’中的错误”草稿进行了复查核实。按照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办案原则,宁可留有余地,也不能把证据不足的问题写上的精神,对照查证材料把审定的草稿逐段逐条地进行了复查核实,对原稿中的两条内容做了修改:

一、原稿中写到××ד担任审查组长”,我们认为提法不准确。查证材料证实,×××任审查“青年反共救国军”集团案件专案组下设的张××专政小组的组长,但有时也参加其他小组活动,×××本人在申诉材料中提出是负责审查“青年反共救国军”集团冤案的几个小组长中的一个。为了提法准确。我们改为“担任集团案下设的专政小组长”。

二、原稿中写到××ד同时也参加了对马××同志灌尿”,我们对此问题反复进行了审核,从证明材料上看,当时参加对马××灌尿的有4、5个人,旁证材料有一个人证实的比较清楚,但情节与受害人说的不一致,其余的旁证,有的说听说参加灌尿的有×××;有的说在灌完后进屋看见洒的尿,没有看见谁灌的;有的说灌尿这事是有但记不清都有谁灌的。受害人一直证实。×××在78年交待材料承认灌尿时他在场,后又推翻,并多次申诉没有参与,没有看见灌尿。我们认为此问题是在公开场合下发生的,在场有5、6个人,主证和旁证材料说法不一,为留有余地,我们把这句话抹掉了。

分局党委主要领导对修改稿做了严格把关。在此基础上,3月3日下午,我们把修改稿的“主要问题”部分和×××见面。×××看后提出了三点不同意见。我们经过研究复查,对×××提出的不同意见报告如下:

1、×××提出“没有说脱掉棉裤,只穿秋裤”,受害人和旁证材料都能证实在×××主持对张××的刑讯拷打中脱掉棉裤,只留秋裤,×××本人也承认有这事,只是想说明不是他让脱的。修改稿中也没有写是他说的话,为此,不再改变。

2、×××提出关于给王××灌大粪问题不同意见,是×××在78年已交待,79年又推翻,后多次申诉的意见。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复查结果仍和原定案意见相同。我们认为,×××在给王××灌大粪问题上的态度是不够端正的。为此,我们意见仍维持原材料写法,不做修改。

3、×××提出的不知道被审查人都有什么问题,不能指和引他们的问题。查证材料中,受害者和旁证人都有清楚的说明。而在证实问题的基本点也比较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是不老实的。

我们认为,对×××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是慎重的,留有余地的,定案依据也是充分的。

北京铁路分局党委1984年3月6日

本人检查(略)

二、关于通县××结案材料

关于××在“文革”中所犯错误的审查结论

××,男,1947年2月生,北京市通县漷县乡马头村人,家庭出身贫农,本人成份学生,文化程度中师,1965年8月参加工作,1965年12月入党,小教4级。××1965年由通县师范学校毕业后,任觅子店公社东定安小学教员。“文革”初任觅子店学区“文革筹委会”主任,随后组织“登险峰”战斗队,××任队长。全公社小学成立革委会时任副主任。1967年12月觅子店公社建立革委会,××以群众组织代表名义结合为常委,1968年6月又兼任公社文教卫生组负责人。1969年调到县革委会政治组工作,1974年任县委党校副校长,1976年任党校党委副书记,1983年12月因“文革”问题被免职。

一、××的主要错误

1、1968年4月,××以小学革委会副主任身份(当时×已是公社革委会常委)到曹庄小学了解情况。他到校以后,与校领导小组部分成员一起开会,研究并决定揪斗女教师曹××。第二天在本校师生和公社部分教师参加的大会上,揪出曹××并进行了批斗。曹不服,大会组织者张××用跳绳抽打曹。当与会教师对张打人行为不满,找到××提出时,××说:“打就打吧,不打不行呀!”“要看张敢跟敌人斗的主流,过火行为是支流”。这次揪曹大会后,在全公社各小学校开始了“清队揪人”。同时,在全公社范围内也起到了一次“示范”作用。

揪曹大会的当天晚上,曹庄部分社员和本校教师又审曹××,先让曹跪着,后被吊在房梁上,曹昏迷过去。吊曹时××在场。

有人反映曹的4岁小男孩蔡利弄坏毛主席像。××把蔡利叫到屋里追问是谁指使的,小孩被吓得直哭,××动手把蔡打倒在地。

2、1968年7月,××带人进驻公社卫生院搞“清队”。不久,又举办全公社文教卫生系统“学习班”,继续搞“清队”。仅有8名工作人员的卫生院,除以前揪出的一名外,又在××亲自主持下,以“牛鬼蛇神”名义揪出了5人。××亲自参加审讯,有时还搞“夜审”。审张×时××下令“给他‘喷’上”。××在公社革委会常委会议上汇报卫生院“清队”工作时说:“已经揪出的这些人,没有在全公社搞臭,清理阶级队伍没搞彻底”。这样,致使卫生院被揪出人员继续在全公社进行游斗。由于多次批斗,造成怀孕7个月的张××早产。

3、1968年7月底,觅子店公社文教卫生系统办了“清队学习班”,中小学教师和医务人员近200人参加,已被揪出的人也集中到学习班。××是学习班的主要负责人。开班后,首先对卫生院被揪人员进行批斗。后贫下中农宣传队进驻学习班,与××共同抓学习班工作。9月份召开了“捅蚂蜂窝”会,事先××参加了研究被揪人员名单,会上当场揪出了十余人。在“清队学习班”上,先后被点名批判、揪斗、罚跪、拧胳臂、挂牌子、搞“喷气式”,并进行拳打脚踢的有31人。教师白××不堪忍受批斗而自杀(未死)。

二、认错态度

整党开始以后,经过教育帮助,××对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写了检查交待材料,承认了部分错误事实。但对问题避重就轻。

三、定性及处理意见

××在“文革”中造反起家,主持“清队”工作时,揪斗迫害干部、群众,后果严重。本人对错误认识上还有差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和中央1984年1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为犯严重错误,整党中不予登记。

通县县委核查“三种人”小组1984年9月5日

关于×ד文革”中问题调查报告

××,男,1947年2月生人,贫农成份,学生出身,中师文化,原籍是北京市通县漷县乡马头村人。1965年12月入党,1965年8月参加工作,现工资级别为小教4级。

××1965年通县师范毕业后,任觅子店公社东定安小学教员。全公社小学成立革委会时×任副主任。1967年12月,觅子店公社建立革委会,×以群众组织代表名义被结合为委员、常委,1968年6月又兼任公社文教卫生组负责人。1969年调县革委会政治组工作,1974年任通县党校副校长,1976年任通县党校副书记、副校长。1983年12月调整领导班子时未任职。

×ד文革”中主要问题

一、造反起家

×ד1965年暑假,从通县师范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东定安小学任五年级班主任,教课到1966年暑假”。“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公社老师集中在觅子店小学,××被选为文革筹委会主任”。之后,ד在东定安小学成立了登险峰战斗队”,“任队长”。“1967年××就离开学校(东定安)到公社那去闹革命,后来××造了学区的反,进入社会和钱××联系上了”。学区成立革委会时×任副主任。觅子公社在1967年12月26日成立革委会时,“××做为学校造反派吸收为革委会常委”,“负责公社的文教卫生工作”,1968年6月又兼任公社文教卫生组负责人,1969年调县革委会政治组工作。1974年任县委党校副校长,1976年任县委党校党委副书记。

(×××等人证)

二、到曹庄小学揪斗和吊打曹××

1、谁决定在曹庄小学揪斗曹××

1968年4月,××到了曹庄小学。到后两三天,××参加了“研究批判曹的予备会”,会上研究“如何、用什么方式揪出”,并由××提出“叫各学校的老师参加。”

(×××等人证)

2、批斗曹××的大会是全社规模的

对这个问题共接触13人,全都证实是全社规模的批斗会。当时的东定安小学教师×××,边槐庄小学教师×××、×××、×××,后尖平小学教师×××,张庄小学×××等人证实“我去参加了”批斗曹××的会。

(本校教师、外校教师、学区干部×××等人证)

3、在批斗曹××会上组织者张×ד手拿跳绳抽打曹××,把曹××从台上打到台下,又从台下打到台上”,“那天曹××被打得够呛”。在批斗时还“用铁丝给曹××挂牌子”。

(×××等人证)

4、××对曹××挨打所持态度

在批斗曹××时,××就在学校,×没去制止。当时教师刘××、王××对张××在会场上肆意打人行为直接找到××表示不满时,××说“打就打吧,不打她不说呀,这样出点材料”,“革命不是温良恭俭让”。

(×××人等证)

5、批斗曹××会在全公社和教师中产生的后果

曹秀英被揪斗“在我公社教师队伍中是第一个”,“从这次批斗会后,全公社(小学)清队揪人开始”,“实际是起了一个带头作用”,“是样板”。

(×××等人证)

6、吊曹××时××在场

在批斗曹××当日晚,“××在学校大办公室里,还来了好多曹庄三队社员,都是大小伙子,斗曹××”,“他们把曹××用绳子捆起来,吊在屋梁上,把人吊昏过去,还用凉水泼”,“××那天晚上吊、打、泼凉水是在场的”。

(×××等人证)

7、××打曹××小儿子蔡利

在批斗曹××大会的第二天,××听说曹的儿子蔡利(1964年5月31日生人)弄坏毛主席像,“××把曹××的妈妈(已死)、小儿子”,“叫到学校”,“打了曹××的儿子一耳光”,“打了一个嘴啃地”,“都把孩子屎打出来了”。

(×××等人证)

三、××带人进驻卫生院搞清队

1968年7月,××带人进驻卫生院搞清队。当时卫生院只有8名工作人员,已揪出副院长韩××。××到卫生院后“给我们做工作,让我们自己揭开阶级斗争盖子,指明坏人就是杨×、阎××,我们还是没听××的,没有揪人”。月底,文教卫生系统集中办“清队学习班”,进班一两天,就把我们5人“揪出来了”。先后共揪出6人,占总人数的75%。

(×××等人证)

四、举办文教卫生系统清队学习班,先后31人被点名、批判、揪斗,××亲自审讯其中一些人。

1、在“清队学习班”上,××亲自主持揪出卫生院5人。“清队学习班”开始,××亲自主持开了一个大会,并且在会上讲话。他针对卫生院情况讲到“有的人对运动不理解,先揪出来触及一下灵魂就理解了”。随后,一个大队医说“把卫生院的牛鬼蛇神揪出来”,“这样就把阎××、杨×揪出来了”,“相继又把刘××、张××、张×揪出来”,当时全都“给搞‘喷气式’了,全都被打”。

(×××等人证)

2、××参与了在“捅马蜂窝会”上被揪人名单的研究

在“捅马蜂窝”会召开之前,由××等人介绍情况,“指出该揪谁”,然后由进校贫下中农宣传队队长“邱××写的发言稿”,由副队长×××(原名×××)按稿子在会上发言,结果又新揪出来“十余人”,连原揪出来的共31人在会上受到批判。

3、教师白××被逼自杀(未死)

白××在“捅马蜂窝”会上被揪出后,因挨打,搞喷气式,受不了,不想活了,第二日凌晨在厕所里,用“水果刀”,“照自己的肚子上扎了3刀,然后就倒在地上昏过去了”,“头也碰破了”,“被发现后没有死成”。

(×××等人证)

4、张××在学习班上,因多次被批斗,造成早产。

张××在学习班上被揪出时“已怀孕7个多月”,揪出的当时就“有个大队医打了张××两个嘴巴”。在审查、批斗时“给她搞喷气式”,“叫她弯腰。”“9月12日”下午到大柳树大队接受批斗,仍让“坐喷气式”“弯腰”,5点批斗会结束,晚上9点左右生孩子,“早产1个月,8个月就出生了”。

(×××等人证)

5、××在学习班上亲自审讯和下令给张ד喷上”。

××在学习班上参加过对杨×、阎××、韩××、张×、刘××、张××等人的“审讯”。在审张×时,××提问题,让张×回答。说张ד狡辩,还不老实,等给你戴上帽子你就老实了”,并下令说“给他喷上”。还对张×说“叫你跪着你就跪着,叫你撅着你就撅着,这就叫无产阶级专政”。

(附:必要的旁证略)

本人意见

看了《××在“文革”中的问题》,有些事实与我回忆的不符,需要向组织说明,由于材料要得紧,加上原来已经写过材料,所以这个说明写得较简单。

一、关于曹庄小学问题

1、材料说“××以公社革委会常委、小学革委会付主任身份到曹庄小学解决‘矛盾’。他到校以后,与校领导小组部分成员一起开会研究并揪斗女教师曹××。”

这里把我两次到曹庄的事情弄混了。我在68年初,曾因曹庄小学教师有矛盾到过曹庄小学一次,那次是要帮助曹庄小学解决教师矛盾,但并没有解决问题,呆了两天就回到了学区。

第二次去曹庄小学并不是以常委、付主任身份去解决矛盾,而是刘××让我去了解一下揪曹××的情况。因为×××到学区汇报,参加人我能记起来的有×××、×××和我。另外,两个常委是否参加我记不清了。会上认为曹已转化为敌我矛盾,同意曹庄小学意见,决定揪出审查。这样,刘××让我去了了解一下情况,我到曹庄小学后,参加了一次领导小组会,会上并不是研究揪不揪曹,因为揪曹是学区已经定了的,会上只是研究揪斗的方法要发动学生。

2、揪斗会的规模是曹庄小学师生,不是全公社教师。

3、张××打人后并没有人“质问”我,因为也不是我打的人,没必要质问我。我只记得事后有人因张打人而对张有意见。我怕泼冷水,解释过“打人虽然不对,但要看张敢跟阶级敌人斗是主流,过火行为是支流。”但我没有讲过“打就打吧,不打不行呀!”

4、揪曹当晚,社员冲进小学吊曹,我事先毫无所知,事情发生了,我才挤进屋看了一会,他们一吊人,我就挤出来了。我只看了几分钟,并未始终在场。

5、我所听到的对××的反映,除骂毛主席外,还有挖掉毛主席像两个眼睛。我并没有故意打他,是在让他出屋时,拨拉他一下未动,再拨拉第二下劲大了,他摔了个跟头。

6、觅子店小学清队是上级统一布置而搞起来的,不是因曹庄小学揪人引起的,材料的写法似乎全公社小学的清队是因曹庄小学揪人而引起的。

曹庄小学揪人既未到别处介绍经验,而且范围仅限于曹庄小学,材料说曹庄小学揪人对全公社起了示范作用是不妥的。

二、关于卫生院问题

1、我们几个人进驻卫生院是公社派去的。揪斗每一个人都是我们去的几个人和王×共同研究的,并向公社汇报批准的,当时揪的人每个人情况各异,不记得有一个统一的“牛鬼蛇神”的名义。此外,我也没给谁下过令给张ד喷上”。

2、卫生院被揪人员被游斗的原委和过程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是我在公社常委会上汇报时讲了那几句话而造成他们被游斗。

三、关于清队学习班问题

1、公社革委会决定的办清队学习班,钱××到会做的动员。

2、材料笼统地说我是学习班负责人与事实不符,学习班前20天我是主要负责人,贫下中农开进学习班后,主要由宣传队负责,虽然我并未被排斥,但已不是主要负责人。

3、捅马蜂窝会之前,我并未参加研究被揪人员名单,我那天到县里开会,回来才知道要揪人。

最后我要说明,清理阶级队伍是错误的,我也是应负一定责任的。我要在这次整党中进一步提高认识。这些认识,这里就不写了。由于这个材料要得急,我只能把一些不符之处零零散散地指出来,详细情况要看我原来写的较细材料才能看清楚。

××1984年9月5日下午

对××所提问题的说明

1984年9月5日,县委核查办公室把“关于××在‘文革’中所犯错误的审查意见”再次交给本人看,阅后提出了一些意见。经研究,对以下问题做了修改:(1)到曹庄小学“解决矛盾”改为“了解情况”。(2)把“全公社教师”改为“公社部分教师”。(3)删去“质问”二字,对下列问题未做改动:

1.关于决定揪曹问题,几次找×××(小学革委会主任)了解,均说未研究过,××提出的参加人之一×××(革委会委员)已故。而曹庄小学领导成员×××、×××等证明是和××一起研究揪出的。因此,不做修改。

2.吊曹××的开始和放下时有本校教师×××、×××、×××等人亲眼见到××均在场是事实,不做修改。

3.对小孩蔡利事实就是打,有×××、×××等人证明,故不予改动。

4.揪斗曹××事实上起到了示范作用,因此不做修改。

5.说卫生院人员是“牛鬼蛇神”有会议记录,下令给张ד喷上”有××和××两个当事人证明,不做修改。

6.对卫生院被揪人员的游斗是在××向公社汇报前已开始,汇报后使游斗继续进行,有证明材料,不做修改。

7.关于“学习班主要负责人”问题,前一段××是主要负责人。贫下中农宣传队进驻后共同抓学习班工作是事实并有×××、×××等人证明,不予改动。

8.“捅马蜂窝会”××参加了,根据他在学习班和公社的职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参加了研究确定被揪人员名单,不做修改。

通县县委核查“三种人”小组办室

本人检查(略)

三、关于北京制药厂“文革”中“地下监狱”情况的调查报告

原北京制药厂“文革”清队期间,军管会、革委会极力推行极“左”路线,把一些无辜的干部和群众,打成所谓的“叛徒”、“特务”、“走资派”、“反动知识分子”和“现行反革命”等,从1968年3月1日起,到1969年8月7日止,全厂清队共揪出干部、群众171人。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以“隔离审查”为名,关入西石门一分厂办公楼地下室。从1968年5月至1969年3月底,先后共关押干部、群众63人。这些同志在地下室关押期间。受到非人的待遇和摧残。其中,1人被毒打后跳河身亡,1人被折磨后造成精神分裂症,14人被打成伤残或留有后遗症。群众称这个地下室是“地下监狱”。

(一)“地下监狱”的由来和形成过程。

清队初期,主管专案工作的军代表××,在军管会、革委会成员会上声称:“这次矛头,主要对准宁波(56年~63年原北京制药厂党委书记)、林栋(49年~63年原北京制药厂厂长),同时搞一切害人虫。把他们党羽揪出来。”1968年4月底,在军管会、革委会的主持下,首先制造并抛出了一个所谓“宁林反革命集团”把原党委领导下的党政中层以上干部10人,列入了这个“反革命集团”之内,给他们分别扣上了“走资派”、“国民党残渣余孽”、“大特务”、“反动知识分子”等罪名。揪出批斗。不久,又把40名一般干部和群众,分别戴上“宁林反革命集团”的“黑干将”“黑爪牙”等帽子,也揪了出来。

其次,他们根据惯偷马伯侯(原一分厂异菸肼车间工人)在隔离审查期间逼出的口供,制造了一个所谓异菸肼车间“反革命”案件。只有54人的异菸肼车间,就先后有16人被打成现行反革命。7人被点名批斗,全车间90%以上的工人被宣布有反动言论,受到审查。

1968年12月,厂革委会第二主任××在全厂职工大会上公开布置清队揪人,扬言:揪人“要突破200大关”。在这次大会之后,全厂白色恐怖,被揪出的人越来越多。

清队刚开始,只有宁波、林栋等9人,被关押在西石门一分厂的办公楼上,进行所谓隔离审查。随着“清队”的深入,被揪出的人数越来越多,原关押人的房间已容纳不下。于是,在1968年5月中旬,经军代表××、××和厂专案组组长×××决定,将这些所谓的“专政对象”,全部转移到地下室隔离关押。

(二)“地下监狱”的规定和刑罚。

地下室共有大小房间13个,由一条通道相连,房间为水泥结构,窗外装有钢筋栅栏,既阴暗又潮湿。

地下室有看管人员20人,由总厂指派的民兵组成,日夜轮流值班,其任务是看管在押人员,负责收交在押人员所写的交待材料。

地下室戒备森严。整日大门紧闭,在押人员不得自由出入。据调查地下室有如下主要规定:

1、被关押人员进出地下室要接受看管人员的训话,宣布规矩。放出地下室时要宣布纪律。即“地下室的情况对任何人不准说,谁说出去,还要被揪回地下室”。

2、被关押人员有事要喊报告;看管和专案组人进门时,被关人员要马上站起来,并低头不准看人。

3、被关押人员每天早上要交自己所写的材料,违者轻的受体罚,重的挨打。

4、被关押人员每天吃饭前要请罪,唱《牛鬼蛇神歌》。

5、被关押人员每天吃饭、喝水、大小便都要受限制。如喝水每天最多喝两次,每次1茶杯,渴得无奈,有人只好喝自己的尿。小便每天两次,每次1分钟;大便每天1次,每次3分钟。

据调查,地下室的刑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吃“煞威棒”。一些被认为“态度不老实”、“顽固不化”的被关人员,进地下室后,先要遭受看管人员用木棒等围打,叫“煞威风”。如以“宁林反革命集团社会基础”名义揪出的老工人胡家树,进地下室的第一天,就被看管人员毒打一顿。他们轮番用拳头打胡的头,搋两肋,而后让胡用毛巾堵嘴,又用木棒抡打下身,直打得胡家树从后腰至腿膝盖以上,全成黑紫色,脸浮肿变歪,耳道流血不止。经医治,3周时间才恢复一些听力,但至今左耳经常耳鸣,经医院诊断为“耳鼓膜粘连”。

2、用一磅重的铁榔头敲击被关人员的头部、后背和脊椎骨。

3、拳搋两肋,使被关押人员表面无伤内脏受损。

4、棍棒打皮带抽,晕死后凉水泼头,反复抽打,使之皮开肉绽。

5、专门用来惩罚所谓“重犯”的特殊房间。房间4平方米,3面水泥墙,无窗户,只有门上的小窥测孔可以透气。室内水蒸气很大,潮湿闷热。

6、强灌屎汤,使之恶心呕吐,不能吃饭。

7、拿人当“活靶子”即用削尖的木棍扎被关押人员的胸脯,名曰“练刺杀”。

8、看管人员用烟头烫被关押人员的头皮、前胸取乐。

9、喝稀粥、吃咸菜,即强迫被关押人员一次喝4两粮票的粥,不让上厕所;让被押人员一次吃2角钱的咸菜,不给水喝。

10、强迫被关押人员互相对打,或多人打一人。还命令被关人员当牲口,驮被子;冲着被关押人员的屋内放炮竹崩人;夜间向被关押人员的屋内撒尿等侮辱人格的行为。

(三)“地下监狱”造成的后果及其主要责任者

被关押在“地下监狱”的干部和群众,大都遭到了残酷的折磨和迫害。根据调查,原工程师张继睿,清队中曾以“反动知识分子”、“林栋的左膀右臂”等名义被揪出,放在西石门一分厂菜地监督劳动,后因其开玩笑被视为“不老实”,先后在菜地和总厂受到批判,1968年9月初,看管人员×××把张带到地下室,让他写“检查”。从此以后,在将近半个月的时间里,张继睿每日白天在菜地劳动,晚上下班后到地下室挨打,直到夜间11点钟左右才让回家,在地下室张继睿受到了看管人员×××、××、××等人的拳打脚踢、棍棒打、皮带抽,张被打得遍体鳞伤,其前胸、臀部被打得大片淤血,肿得发亮。咳时疼得用手捂着胸口,走路、吃饭、干活都十分吃力。死前曾对菜地一块劳动的同志说:“×××他们打我太厉害”“我已经受不了啦,一定会叫他们给折腾死的”。1968年9月17日,张继睿以“外出看病”为名,跳河身亡。

原一分厂异菸肼车间老工人李盘根,清队中被诬蔑有“过线言论”定为“现行反革命”,关进地下室隔离审查。在关押期间遭到看管人员的折磨、打骂,被逼成精神分裂症,至今不能上班工作。

其他还有14名受害重的人,有的被打得耳聋致残,有的至今胸疼,两肋麻木,身上留有瘢痕,有的因精神受刺激,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时常做恶梦等后遗症。

主要责任者如下:

1、军管会负责人××和×××授意、暗示迫害干部、群众。1968年3月28日,在研究“清队”计划的会上,××曾布置说:“经上级批准,车间革命领导小组同意就可斗,(有的)斗不能打死。”对“现行反革命要采取文攻武卫”。一分厂军代表×××在被关押人员周贵启(一分厂工人)自杀未遂后,向看管人员布置:“收拾收拾他,别打死就行”。于是第二天周就遭到看管人员的围打。

“地下监狱”打人问题发生以后,有人曾在会上向军管会、革委会成员作过汇报,但他们当时只是提了一下“要文斗,不要武斗”承认对“专案组看人的人打人,我们教育不够”等等,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加以制止,所以从“地下监狱”的设立到残酷折磨、迫害干部、群众的问题,主管专案工作的军代表××和厂原革委会第二主任××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军代表×××负有重要责任。以上3人现不在本单位,已向其现工作单位转去材料。

2、总厂专案组组长×××和一分厂专案组负责人×××,在清队中受军管会、革委会的直接领导,他们向上负责提供揪人的线索和情况,向下(车间、科室)布置任务,起参谋助手作用,同时,他们又是清队揪人的主要执行者,搞刑讯逼供,且经常用“教训教训”或“清醒清醒”等言语指使和暗示地下室看管人员对被关押人员进行迫害和折磨。所以,他们既是诬陷迫害干部、群众的参与者又是指挥者。对“地下监狱”打人问题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2人均系党员,因还有其他问题,正在查证。查清后综合研究定性处理意见。

3、主要打人凶手×××、××。×××是“地下监狱”的总管,一般专案组要提审谁,都得经过他,提审后的情况,一般也向他汇报,然后,他再招呼看管人员一起去“教训”被关人员,轻则拳打脚踢,罚撅着,重则扇耳光,遭毒打。

一次,×××把被关押人周贵启(现一分厂工人)叫到看管值班室,对其说,“今天帮助、帮助你”,当时他左右开弓,扇了周十几个嘴巴,周被打得口鼻流血。随后×××又招呼打手们上,他们先用拳头,后用木棍,轮番抽打周的前胸、两肋等,直打了两个多小时,周被打昏3次,衣服被打碎与血肉凝在一起,屁股“开花”。一连几天的毒打和逼供,使周难以忍受。当他被逼跳楼自杀未遂后,×××说:“你跳楼,哪能便宜你,我们让你活活受。”从此以后,他们除了经常用皮带、木棍抽打周贵启外,还令其住在前述“特殊房间”里,在此期间,×××还叫人往周住的屋内倒了没鞋深的屎尿汤子,这种非人的待遇,致使遍体伤痕的周贵启,两眼浑浊,被褥长了青苔,伤口溃烂,感染发烧,身体受到严重摧残。

据统计,在地下室遭受过×××直接摧残和折磨的有13人。

××,是“地下监狱”的另一名主要打人凶手。据被迫害的同志反映,“××打人凶狠,毒辣”,“专爱使硬傢伙”,坏点子也多。

一次,××以被关押人王洪武(一分厂异菸肼车间工人)“不交代问题”为名,让王趴在床上,用棍子打了屁股几棒子,后因王不吭声,并用眼睛瞪着他,被××视为“有报复心理”,于是,他便抡园了棍子,照王的屁股上连续猛打,以致皮开肉绽,鲜血直流,此后又溃烂化脓,医治很长时间。现王洪武的臀部,落下很深的疤痕,并留有后遗症。

被迫害人程道和(总厂化三车间老工人),在“地下监狱”曾因没写交待材料,被××用一磅重的铁锤敲击后背、脊椎骨和头,当即程的脑袋流血不止。至今程道和头顶上留有伤疤。

据统计,在“地下监狱”,直接遭受××摧残和折磨的就有17人。

以上2人均系党员,根据中共中央整党决定精神拟定做为“刑讯逼供,摧残人身,情节严重”的人定性处理。

中共北京医药公司委员会1984年11月9日

附件:内容(略)所列题目如下:

1、“文革”清队期间,军管会、革委会会议记录摘抄

2、有关明细表。

(1)“地下监狱”看管人员及专案组负责人明细表(表一)

(2)在“地下监狱”被关押人员明细表(表二)

(3)打致伤残及留有后遗症情况明细表(表三)

3、“宁林反革命集团”调查报告及平反决定

4、异菸肼车间“反革命”案件调查报告及平反决定

5、关于“文革”中张继睿同志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死亡结论

6、关于李盘根同志在清队中被迫害致残,按工伤处理的报告

四、关于林青同志“文革”中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

林青,男,1927年生人,1946年4月入党,1946年8月参加工作,先在冀中党校,后到冀中导报,新保定日报。1949年调天津日报,1961年任副总编辑。1966年5月调北京日报任副总编辑。“文化大革命”中,1968年6月5日,因受迫害自缢身亡,时年41岁。

一、基本情况

1968年3月,在北京日报军管会领导下,仅根据原河北社会科学研究所××的所谓指控材料(没发现报社专案组增加其它内容),就组成专案组,对林青同志进行隔离审查,查所谓林青是“潜伏叛徒特务集团”的成员等问题。随即以北京日报社林青专案组为主,邀集中央民族学院、天津大学、天津银行、河北社会科学研究所、包头市委办公厅、内蒙古大学等十余单位,派人来报社“联合作战”。

在对林青同志的审讯过程中,有严重拷打行为,严刑逼供,手段残忍,致使林青同志的身心健康遭受到严重摧残,于同年6月5日上午9时左右,在报社大楼后平房隔离室含冤自缢死亡。

二、有关责任者

已查实,株连北京、内蒙等5省市包括林青同志等数十人的所谓“国民党潜伏特务案”纯属冤假错案。原内蒙古革命委员会于1968年4月9日,曾向中央做过“破获国民党潜伏特务案”的报告。粉碎“四人邦”以后,中共内蒙自治区党委于1979年1月9日向中央做了报告,决定撤销原内蒙革命委员会1968年向中央做的报告,为有关省市和单位受这一假案冤案所有被牵连人平反昭雪,恢复名誉。报告指出,“所谓‘国民党潜伏特务案’起因于××交代的假口供”,这些口供“早已推翻,并经所在单位做出了正式否定的结论”(我们已同××所在单位联系)。为给林青同志平反昭雪,报社已于1978年7月举行追悼会,正式为林青同志恢复名誉,并妥善处理了家属抚恤等问题。这次整党对林青同志非正常死亡又作了调查,查明了以下有关责任者:

1.原北京日报社军管会和分管林青专案工作的×××(已离休,组织关系在崇文区龙潭街道党委),对在审讯中严重摧残人身的情况是知道的,虽然口头制止过,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致使刑讯逼供日益加剧。

原北京日报社编辑、林青专案组组长×××(现在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工作)负责组织并主持对林青同志的审讯,对审讯中拷打林青同志的行为,不但没有制止,自己也有二、三次动手(用手指触着林青同志的额头),大声斥责。

因此,以上2人对于林青同志的自缢身亡应负有责任。

2.专案组成员,在审讯林青同志的过程中也有动手打林青同志的,他们是:原北京日报社记者、林青专案组副组长×××(现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作);林青专案组负责外调工作的×××,他现在北京日报社工作,领导已找他谈话,他表示要认真回忆,在整党(第二批)中做出检查交代。

3.原北京日报社司机、“文革”初期报社运动领导小组成员×××(现在清华大学工作),是拷打林青同志的主要凶手。已查实,有9人证明他对林青同志进行残忍拷打,揪住头发往墙上撞,把头按在地下再揪起来一脚踢倒,把林青同志打的嘴角出血。一次一把揪下林青同志一绺头发。还有一次竟一拳将林青同志由屋门口打到屋里。我们曾先后4次找×××核实当时林青同志被打情况,但×至今拒不承认。我们认为:在林青同志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是犯有严重错误的(清华大学党委拟定其“犯严重错误”)。

此外,参加审讯和拷打林青同志的还有:天津大学教师×××;中央民族学院教师×××;原北京日报社工人×××(现在崇文区工作);原北京日报社司机×××(现在北京五○六厂工作);原包头市委办公厅干部×××(现在云南昆明市工作)。

中共北京日报社机关委员会1984年11月27日

注:以上有关责任人的材料,已分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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