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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德堂的刑事裁定书

日期:1985-1-15 作者:[待确定]

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人):王德堂,男,59岁,汉族,辽宁省庄河县人,捕前系广西柳州市第三运输公司干部。无前科,现在押。

上诉人王德堂因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不服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3月23日(84)百刑一字第8号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上诉人王德堂于1968年3月任凌云县革命委员会主任后,多次在会上诬陷原中共凌云县委书记赵永禧(赵是红七军烈士的儿子)是“反革命的总后台”,诬陷反对过他的干部、群众为“牛鬼蛇神”等。同年6月中旬,凌云县召开全县“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代表大会”期间,王德堂策划在6月18日开展“革命大批判”,胁迫、指使黄××在会上作证,诬陷赵永禧及反对过他的群众组织“阴谋武装暴乱”,交出所谓“联络密码”作证据,欺骗蒙蔽与会代表。致使县委书记赵永禧、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文蔚,县革委委员(少数派代表)凌云中学学生黄建丁、县公安股长曹光汉、检察院干部黎炳南等11人当场被打伤(重伤5人)。次日下午,上诉人王德堂在会议总结中一再称赞批斗打人“是革命行动”“谁不老实,就让他尝尝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头”。并进一步煽动说:“火还不够。”报告后把大会主席团成员留下,布置说:今天晚上县直机关把“牛鬼蛇神”拉到街上批斗,各公社有批斗对象在街上的也可拉出去批斗,并要各代表团代表到现场观摩。当天晚饭后,王德堂所支持的一派群众组织的头头韦承盛、劳恭高(已判刑)等人将县委书记赵永禧等30多人拉到街上游斗毒打,当场把县委书记赵永禧、凌云中学副校长袁志杰、学生黄建丁等12人活活打死,把县党校副校长潘建雄等20人打伤。事后,上诉人王德堂在代表会上还声称这是“革命行动”“大方向是正确的”等等。在王德堂的策划布置下,各公社竞相仿效,开展大批大斗,成批杀人。从6月19日至8月,全县共批斗打死280人,被迫害后自杀140人。

上诉人王德堂道德败坏,品质恶劣,自1968年9月至1969年5月,利用职权,采取胁迫、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了被迫害致死的干部、老师妻子及被揪斗干部的家属、女学生等8名妇女。并猥亵,侮辱女青年多人。

1968年2月上旬支持王德堂的一派群众组织头头文增智、梁建帮调动武装民兵进城参加武斗。上诉人王德堂明知武装民兵进城搞武斗,不加以制止,致使刘承禧等5人被抓后杀害。对此王应负一定责任。原判认定王德堂授意调动民兵进城搞武斗证据不足。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庭认为,上诉人王德堂在“文革”期间,主谋策划杀害干部、群众,并利用职权,强奸被害者家属和被批斗的女学生。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德堂上诉否认其策划组织杀人罪行,把强奸说成是通奸,均与事实不符,纯属无理辩解。要求减轻处罚,不能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85年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上诉无理,予以驳回;

二、维持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84)百刑一字第8号的刑事判决,即判处王德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再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9月7日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判处杀人、强奸犯王德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事审判庭审判长   徐克代理审判员 徐德泽代理审判员 秦洁平1985年1月15日书记员 秦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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