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5-2-7 作者:[待确定]
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人):韦善强,男,50岁,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捕前任宾阳县农机安全检查站站长,现在押。
上诉人韦善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5年元月26日南地刑一字(85)第7号判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查明:
上诉人韦善强在“文革”期间任宾阳县黎塘区武装部长,革命委员会主任。因本村和潘山村的老游击队员黄世济(原任中共宾阳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因病退职回家)、韦方权、杨嗣荣、韦子享、韦布泉等人在“文革”初期支持或参与写大字报揭露其家庭的问题和在群众会上批判过韦。为此,韦善强对黄世济等5人心怀不满。乘“文革”动乱之机,诬陷黄世济等人参加“反共救国团”反革命组织,于1968年8月3日下午指使黎塘中学学生罗文兴等人持枪闯入黄世济家中,开枪杀害了黄世济。以后又以同样的或其他罪名指使他人害了韦方权、杨嗣荣、韦子享、韦布泉等4人。
1968年7月31日上午,上诉人韦善强召集未到县城参加民兵营长紧急会议的新圩、补塘、王兴等3个公社(后改为大队)的干部开会进行补课。要这些公社抓紧行动杀人。同年8月2日上午,韦善强召开全黎塘区各公社党支部书记和民兵营长会议,听取汇报杀人进度,对杀人少或没有行动杀人的公社进行批评指责。8月4日上午,上诉人韦善强在传达制止杀人的会议精神时,还对没有行动杀人的芳雷等3个公社严厉批评指责。说他们对“阶级敌人”心慈手软等等。在韦的直接点名批评督促下,成批杀害了98人。上诉人韦善强担任黎塘区革委会主任后,从1968年4月至年底。整个黎塘区共被打死干部和无辜群众360人。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庭认为,上诉人韦善强在“文革”期间,目无国法,滥杀无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民愤极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善强为了推脱罪责,否认报复和策划杀人,显属狡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一)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裁定如下:
一、上诉无理,予以驳回。
二、维持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5年元月26日南地刑一字(85)第7号刑事判决,即判处韦善强死刑,剥夺政权利终身。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9月7日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判处韦善强死刑的裁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徐克代理审判员 徐德泽代理审判员 秦洁平1985年2月7日书记员 秦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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