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7-5-20 作者:[待确定]
我县“文革”期间有八区二镇三十七个公社,四百四十一个大队,三千一百六十八个 生产队,五万三千六百一十八户,二十三万八千六百〇二人。“文革”杀人涉及到八区一 镇三十五个公社,一百八十一个大队,三百八十四个生产队,五百六十四户,共被杀七百 四十三人,被迫自杀四十五人,合计七百八十八人,占当时全县总人口的百分之三点三(“文 革”其它时间被杀二人,自杀一百一十八人未计算在内)。被杀和被迫自杀人数中,有四 类分子三百四十三人,四类分子子女二百八十人,贫下中农一百〇九人,其它五十六人。 属国家干部五人,教员三十人,医务人员四人,工人一人,农民七百四十八人,共产党员 三人,共青团员一人。
1、受道县、江永县的波及影响。 江永县界牌公社与我县沱江区鲤鱼井公社相邻。八月下旬,界牌公社民兵团因追杀外逃四类分子到过我县沱江地区并将杀人的布告贴到沱江镇。鲤鱼井公社胡猪口大队副队长曾昭会等人到界牌公社大林江大队观看过杀人,后在本大队及相邻的塘下洞大队散布江永大林江杀人情况。塘下洞大队造反派头头陈德信,捏造事实说本大队的地主分子陈茂志四父子和胡猪口大队贫农社员陈远才、冯代龙在一起开黑会,要杀共产党员、干部和贫下中农。陈便与胡猪口大队副大队长曾昭会商量决定,两个大队统一行动,把陈氏四父子和陈远才、冯代龙六人抓了起来,并进行了刑审拷打。九月二日,两个大队联合召开批斗大会。 塘下洞大队陈继忠、肖陵维等为首将陈茂志父子四人先推下岩洞,用炸药炸,石头砸死。 九月三日,胡猪口大队以曾昭会为首杀害了贫农社员陈远才、冯代龙。
鲤鱼井公社塘下洞和胡猪口大队杀人后,县“抓促小组”成员、县委副书记李儒志、县“抓促小组”成员、县检察院检察长郭晓斋及法院副院长赵世球,九月三日带领政法部 门的干部到长征公社大六冲大队和鲤鱼井公社鲤鱼井大队,向干部、群众和造反派做劝阻杀人的工作。工作组走后,东田公社于九月七日开始杀人。由此,杀人在沱江一带蔓延开来,并迅速波及到大路铺区。杀人延续了二十多天,两区一镇共杀和被迫自杀二百三十八 人。
九月十日,郭晓斋主持召开县、区部分政法干部会议,贯彻“六条”受到与会人员的抵制。会后,郭向王宏词汇报,提出不贯彻“六条”的意见,王宏词表示同意,因此,六 条没有继续贯彻。
2、谎报情况,捏造事实,造成假案而杀人。 大石桥公社妇女主任莫明桂多次捏造事实,谎报本公社安家大队地主分子唐松柏多次召集秘密黑会,要在古历八月十五日组织反革命暴动,杀共产党员、干部和贫下中农。公社武装部长、“抓促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定林与奉元佳、莫明桂等人,于九月一日晚把唐 松柏抓起来,经过三昼四夜的连续批判游斗和刑讯逼供,唐松柏被屈打成招,供认开过秘密会,供出了九名四类分子为反动组织成员。为此,奉元佳召开大队干部会议,布置各大 队干部追查。通过进一步的所谓深挖,九名所谓反动组织成员被迫供出一百二十多人参加 了“反共救国军”。据此,奉元佳主持整理综合材料,向涛圩区做了汇报。
六七年九月八日下午,奉元佳、李定林、莫明桂等人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处理反动组 织骨干成员问题,会议研究决定杀掉唐松柏等七人。并由奉元佳、黄孝初(公社书记)主 持起草的一个全体公社干部共同负责的四条协议。这四条协议内容是:“1、根据广大贫下中农的迫切要求,最近召开一次全公社对敌斗争大会,九月九日下午在公社召开各大队支 书、大队“文革”主任、红卫兵中队长参加的预备会,研究广大群众对敌斗争的要求;2、 全公社对敌斗争的时间、内容、开发由预备会议决定;3、公社参加会议人员是对敌斗争的 观点,根据《社教 23 条》6 条高标准第五条决定,矛盾不上交,交群众处理的精神,对于 阶级敌人群众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4、上述决定由到会公社干部讨论通过共同负责。公社 干部奉元佳、李定林、莫明桂、唐世治(公社副书记,“抓促小组”组长)共十五人在协 议上签了名。九月九日上午,公社召开大队文革和造反派头头参加的杀人预备会议。会上 决定杀十一人,比公社原内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人。九月十日上午,奉元佳主持召开杀 人大会,会上群众附合呼喊,又增杀了三人。会后,公社又向各大队布置了杀人任务。在 公社干部的协助下,全公社被杀和被迫自杀四十五人。
在大石桥公社酝酿和开始杀人期间,涛圩区蒋瑞珍、唐铁桥等于九月八日上午在大石桥公社召开过大石桥、中洞、涛圩三个公社参加的片会。九月十日上午,何天日、鲁忠谱 为主在区里召开过全区所属五个公社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两次会议都通报和公布了大石桥公社破获所谓反动组织的情况经过及其名单,并强调提高警惕,一致对敌。
大石桥公社以公社干部为首组织策划杀人以及区里两次会议后,涛圩区追查、深挖反 动组织的活动迅速展开,并以镇压反动组织骨干为由,形成了杀人高潮。其中,中洞公社 以文革副主任、团委书记张家发和宣传委员姚日爽为首,在公社范围内组织策划、部署杀 人。上游公社召开全社对敌斗争大会打死七人。涛圩区杀人至九月二十六日结束,共被杀 和被迫自杀一百八十三人。
涛圩区追查反动组织期间,被派到草岭水库管工程的白芒营区副区长、区“抓促领导小组”组长莫金福到涛圩公社杉木根大队,旁听大队文革和造反派刑讯逼供国家教师苏代 文,并借阅了审讯记录,发现苏供有白芒营街聂俊、刘树华等四人参加了反革命组织。因此,莫金福两次从草岭水库打电话给白芒营区武装部长廖秀祥和公安特派员徐家旺,转告白芒营聂俊等四人参加反动组织的情况。九月十日,莫金福在草岭水库主持召开了白芒营 区所属各公社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他指出大石桥等地杀人情况后,要求参加会议人 员回去迅速汇好报,贯彻要及时,思想要明确,态度要明朗,执行要坚决,行动要快,要 走在敌人前面,不能让贫下中农受损失。会后白芒营区的白芒营、小贝、白牛山三个公社 及时召开了公社干部会议,传达了草岭水库会议精神。白芒营公社并接着召开了各大队民 兵营长、文革主任和造反派头头会议,进行传达部署,迅速形成杀人高潮。其中白牛山公 社以公安特派员叶先凤,白芒营公社以副社长王贻成为首组织策划杀人。岩口铺公社因没 有去人参加草岭水库会议,莫金福给公社副书记李长江打电话,传达了草岭水库会议精神。 在莫金福的电话部署督促下,岩口铺公社副书记李长江等积极参与杀人。据统计仅九天时间,白芒营区被杀和被迫自杀一百三十八人。
3、我县岭西杀人风声传入岭东,县武装部召开全县紧急战备会议,客观上为杀人起了催化作用。 一九六七年九月十一日至十三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武装部召开全县专职武装干部会议,专题研究战备工作。在会上,县武装部长孙玉峰、政委王宏词分别作了报告。孙玉峰的报 告着重介绍和分析国内外形势,部署全县战备工作。王宏词的报告专门讲反空降、防暴乱问题。根据调查证实,会议虽然指出了不准乱杀人,但在报告和讨论形势时传播了道县、 江永县及我县岭西杀人情况,过于严重地估计了当时当地的敌情,过分渲染了阶级斗争的 尖锐性,在讨论和闲谈时,相互又传播了各地的杀人情况,涛圩区的武装干部鲁忠甫、李定林谣传古历八月十五四类分子要暴动,传得最凶最厉害。客观上这次会为杀人起了催化 作用。散会以后,根据县武装部的统一部署,各公社及时召开了大队民兵营长、治保主任、 造反派头头会议,传达了县武装部紧急战备会议精神,同时也讲了道县,江永县和本县岭 西杀人的情况。会后,岭西继续杀人,岭东出现杀人高峰。大圩区两岔河公社武装部长盘 上达在县武装部开会期间,向区武装部长罗维英汇报了两岔河阶级敌人的情况。在区武装 部长罗维英的支持下,于九月十七日召开全公社群众大会,杀害了四类分子及子弟谢代金等三人。贝江区濠江公社以分管政法的公社干部冯荣轩为首组织策划,召开部分大队社员大会,于九月二十日杀害了五类分子及子弟邱顺芝等十九人。码市区黄石公社以码市区武 装部长罗仕友、公社武装部长刘昌智为首组织策划在全公社范围内杀人。湘江公社武装部长赵才政、码市公社武装部长杨建荣批准杀人。就这样,岭东的码市区、贝江区、水口区、大圩区、县采育场共被杀和被迫自杀二百三十一人。
我县“文革”杀人从六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开始,到九月二十五日四十七军下达制止杀人通知后基本上停止了杀人,但少数地方还出现零星杀人,到十月二十四日才中止下来, 历时五十七天。它虽然是受“左”的和外县杀人的影响发生的,但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事 件。其中,属受“左”的思想和外县杀人的影响,群众自发杀害了四百四十多人,约占被杀人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一;属在公社以上范围组织策划杀人的九起,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严重的五起,共杀害了二百六十余人,约占被杀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趁“文革”杀人之机,派性杀人一起,报复杀人七起,杀人夺妻一起,杀人强奸一起,共杀害二十人, 约占被杀人总数的百分之三。
在被杀的五百六十四户中,全家被杀光的有五十三户,占被杀人户数的百分之九点七; 被迫外逃二百五十五人,造成孤老孤残八十一人。在经济上,被杀户家产大部分受查抄,有的被吃光用尽,有的被集体或个人低价变卖,有的被损坏。受害者的房屋被拆毁、占用、 变卖以及倒塌的有一百零六户,二百二十九间;人走屋烂,被损坏的一百一十户,二百三十六间;被查抄的大型农家具七千余件;被抄被盖、蚊帐、衣物、粮食、家畜家禽等,总共损失财产价值二十多万元。
我县“文革”中的杀人,给政治和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后果是严重的。为了落实处理好这一事件,县委根据省委(85)12 号文件精神,组织了相适应的力量,对此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处理。对杀人有牵连的人员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了刑事和党纪政纪处理,对 被杀人员的家庭的财产损失,根据“原物在的退回原物,原物不在的四分之一折价进行了赔偿”,对一些因“文革”杀人,现在的遗属生活造成困难的也都一一做了安置。由于做 了这些工作,遗属思想情绪基本稳定,伤痕得到了愈合,安定团结得到了促进,从而促进了我县的生产、经济形势发展。
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委员会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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