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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核查办公室召开城区核查工作案例研讨会

日期:1987-7-29 作者:[待确定]

为在审查犯一般性错误人员的工作中掌握好政策界限,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审查材料的存档工作,市委核查办公室最近在丰台区召开了城区核查工作案例研讨会。8个城区负责核查工作的同志和部分区委主管核查工作的书记共29人参加了会议。市委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贾九朝同志主持会议并讲了话。

会上,大家研讨了19个案例。这些案例大多是各区把握不准的。经过讨论,17个案例有了结果,其中10个定为一般性错误,7个属一般性问题。对另外两个“文革”初期未满18周岁的红卫兵犯错误的案例,与会者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经过研讨,大家感到,对一般性错误与一般性问题的界限比过去清楚了,政策水平有了提高。

会上,各区还简要地汇报了贯彻市第六次核查工作会议的情况。

研讨会结束前,贾九朝同志根据大家在讨论中提出的问题,谈了几点意见:

1、在“文革”中,确属在一时一事上犯了点错误,如参加过造反活动,但不是指挥者;参加过批斗会,跟着呼喊过口号,做过一般性的批判发言,写过大字报,但没有捏造事实搞诬陷;在当时极“左”气氛的影响下,有打人一拳或踢人一脚的行为,但后来认识了错误,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谅解等等,犯有上述错误的人员,在“文革”中各个阶段的表现尚好,对他们的问题可不按一般性错误处理。

2、审查材料要注意规范化。不要写“对×××同志的审查结论”,而要写“对×××同志的审查意见”。在写《“文化大革命”中问题的考察材料》、《对×××同志“文革”问题的调查报告》等材料时,受审查对象如是党员,审查单位落款应写“××(单位名称)党委”;受审查对象如是非党干部,落款可只写单位名称;注意在落款中不要出现“核查‘三种人’小组”或“核查‘三种人’办公室”等字样。

3、填写审查材料中“错误事实”一栏,应注意写实。要写清犯错误人的身份,当时犯错误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比如情节问题,×××在批斗×同志时,首先动手打了一巴掌,随后几个人跟着打,把挨批斗人打得鼻青脸肿,口角流血。如果在审查材料中只写×××打×同志一巴掌,而省略了上述细节,就不能说明此人在打人时所起的很坏的带头作用。

4、审查材料与“文革”中犯一般性错误的人员见面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

5、对“文革”初期未满18周岁的犯错误的红卫兵要区别对待。有些人由于政治上无知,受“左”的思想影响或受人指使犯了错误(包括“破四旧”中集中打人致死一类的严重问题),但后来承认了错误,思想上确有认识,现实表现也好。对这类人员,审查材料可不存入本人档案。而一些品质不好的人,不仅在“文革”初期打人,而且在后来较长一段时间内,(注:指18岁前)仍继续犯有打人等错误,并有民愤。对这类人员的处理可不定性,审查材料应如实记载其犯错误的事实,与本人见面后存入本档案。如果在年满18周岁后,又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则需要作出定性审查意见。(注:这个问题会后经请示中指办核查组,他们同意上述处理意见。)

贾九朝同志最后说,从研讨会分析的19个案例看,这些人的绝大多数是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因此,请有关单位党组织对使用干部不合理的问题检查一下,凡是不适宜担任现领导职务的,要进行调整。

(市委核查办公室供稿)

来源: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组工动态》第5期,198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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