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索引页面]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对乌兰巴干的起诉书

日期:1987-8-31 作者:[待确定]

被告人乌兰巴干,曾用名吴凤翔,宝音代来,男,现年58岁,蒙古族,家庭出身地主,本人成份学生,原籍哲盟科左中旗巴彥塔拉公社,文化程度大学,捕前系内蒙文联干部,住内蒙文化厅宿舍。因在1968年参与制造“新内人党”假案,由内蒙古公安厅于1978年9月29日依法逮捕。现在押内蒙古公安厅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乌兰巴干因参与制造“新内人党”假案一案,内蒙古公安厅于1987年2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理,经我院审查,现已查明被告人乌兰巴干犯有以下罪行:

被告乌兰巴干等人在1967年10月份成立了跨行业的群众专案组织——内蒙古革命造反派揪叛国集团联络站,简称“揪叛站”。乌兰巴干任站长,额尔敦敖拉(另案处理)、拉西分别任副站长。该站成立后,明确制定工作纲领,其重点是揭露“内人党”的现行叛国罪行,并向当时的内蒙核心领导小组报送了大量这方面的材料。其中有记载的就达1100多份,这些采取断章取义,篡改和歪曲内蒙历史、现实而编制的诬陷材料,在内蒙古挖“新内人党”的冤案中起了极坏的作用。

一、编造假材料

1968年由“揪叛站”报送内蒙核心领导小组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现行叛国罪行的报告》中,对“新内人党”的成立编造为:“根据蒙古内人党应地下化的旨意,2月份宣布内人党解散(指1946年2月),3月份成立了‘新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哈丰阿、特古斯、戈更夫参加起草‘新内人党’的党纲和党章工作”。又说:“新内人党实际上成了蒙古的特务组织,积极地为‘内外蒙合并’地罪恶目的效劳。1946年3月‘新内人党’密秘改组,设立了东蒙党部,哈丰阿任秘书长,博彥满都、特木尔巴根为副秘书长,选出13名执行委员,包音扎布、特古斯、木伦、纪锦涛、义达嘎等人担任执委”。还编造说:“乌兰夫极力推行所谓‘从旧到新’的路线,首先将新内人党改编成共产党,从哈丰阿开始,几乎将新内人党的党魁及骨干分子全部拉进党内,将内人党青年同盟改编成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内人团,将日伪兴安骑兵、铁血部队(内人党的武装部队内蒙人民自卫军的前身)改编成人民解放军。乌兰夫用‘从旧到新’的政策,将日特、蒙奸、法西斯党徒、刽子手、反动军官、新内人党的党魁和骨干全部包庇下来,他们在中国共产党内得到合法身份后,更是变本加利地进行反革命活动,从此出现了许多内人党的变种——几十个反动组织”。并在这份材料中对内蒙的朋斯克、特木尔巴根、乌力吉、敖喜尔、包音扎布、木伦、贡嘎、义达嘎等20多名厅局级以上的干部诬陷说:“这些内人党党徒掌权之后为蒙修的文化侵略继续大开绿灯,大搞叛国投修活动”。1967年11月10日由“揪叛站”报送的《内蒙人民革命党是个什么货色?》中更露骨地提出:“新内蒙人民革命党的成立就是为了反对、拒绝、仇视、抵制、不要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和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领导”。在文章中还煽动说:“在乌兰夫之流保护伞的包庇下,内蒙人民革命党不仅名散实存,而且越来越发展扩充其党徒,据我们掌握的材料证明该党到1963年就已发展到2000多名党徒”。1968年6月11日“揪叛站”又上报《关于现行活动的“内人党”综合报告》捏造说:“根据蒙修指示,由蒙修派遣蒙古籍特务,协同内蒙的蒙修特务哈丰阿、特木尔巴根等重新纠集了一批蒙修特务,如阿思根、义达嘎、木伦、特古斯、包音扎布、纪锦涛、戈更夫等在46年3月1日密秘组织了‘新内人党”,由此可见,新内人党就是由蒙修中央和蒙修内防部直接操纵和指挥的特务集团,蒙修就是新内人党的总根子”。

乌兰巴干在《乌兰夫黑邦包庇一个大叛国集团的罪行简要报告》中造谣说:“乌兰夫黑邦集团将哈丰阿叛国集团人民革命党、蒙修特务几乎全部拉进党内,包庇重用,安插在党、政、军、文化界、青年团主要领导岗位。20年来,我们披上了共产党员的外衣,进行合法活动”。还诬陷说:“1956年7月哈丰阿、特古斯在乌兰夫指意下,派额尔敦陶克陶为首的一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出国,去蒙修以“内外蒙语言文字统一”为幌子,大谈特谈“内外蒙合并”的问题,公开进行叛国活动”。并在这份报告中,对索得那木、巴图、德力格尔、巴图巴根、王海山、王海峰等31名老干部进行诬陷说:这些人“就是一个蒙修设在内蒙的大特务组织”。

二、制造假图表

被告乌兰巴干等人还主持编造了《苏蒙修情报系统及叛国集团分布图》、《锡盟苏蒙修特务叛国集团分布图》、《内外蒙合并图》、《蒙修情报系统在北京活动简图》,并在这些图上捏造出反动据点,暴动地点,电台等所在地若干处,就《苏蒙修情报系统及叛国集团分布图》一图上就编造标出苏蒙修情报据点在我区有72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民主统一党、内外蒙合并委员会等反动组织活动地区17处,叛国集团据点29个,民主统一党计划武装暴动地区三处。

三、到处作报告进行诬陷

被告乌兰巴干在“揪叛站”期间,还到呼铁局、内蒙古财贸学校、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学院、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农科院、内蒙古蒙文专科学校、呼市警备区等十几个单位作关于“内人党”的报告,说:“内人党这个组织一直没有停止活动,文化革命前还在集宁开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内蒙古医学院中医系作报告时当场诬陷该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包孟武同志是内人党、民族分裂集团成员,致使包孟武遭到了迫害。1968年5月,乌兰巴干在文化局主持召开的一次会议上,在提到“新内人党”组织在内蒙直属机关分布情况时,直接诬陷福祥是内人党执行委员,还造谣说福祥又发展了乌力吉巴雅尔、岳斯图等人,煽动电台对福祥应采取措施。会后,福祥受到迫害。

综上所述,被告乌兰巴干在内蒙古革命造反派揪叛国集团联络站期间,主持编造上报假材料,歪曲历史真象,诬陷内蒙干部群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之规定,构成了诬陷罪。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侯曦光王洪峰1987年8月31日

附:1、主卷10册;

2、副卷13册。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

[返回索引页面]



Copyright (C) 2024 Marxist-Leninist-Maoist.
Permission is granted to copy, distribute and/or modify this document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Version 1.3 or any later version published by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with no Invariant Sections, no Front-Cover Texts, and no Back-Cover Texts. A copy of the license is included in the section entitled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