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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兰巴干的刑事判决书

日期:1987-11-9 作者:[待确定]

公诉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侯曦光、王洪峰

被告人:乌兰巴干,曾用名吴风翔、宝音达赖,男,现年五十八岁,蒙古族,本人成份学生,文化程度大学,内蒙古哲盟科左中旗人。住内蒙古文化厅宿舍五号楼十四单元八号。原任中国作家协会内蒙古分会副主席,内蒙古文联副主任。一九七八年五月一日因参与制造“新内人党”假案由原内蒙公安局拘留,同年九月二十九日依法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苏日鲁克(系被告人乌兰巴干的儿子)、刘雅华(系被告人乌兰巴干的女婿),为被告人乌兰巴干辩护。

被告人乌兰巴干因诬陷一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公诉来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侯曦光、王洪峰出庭支持公诉,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一目至十一月一日在乌兰恰特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乌兰巴干于一九六七年十月成立跨行业的群众专案组织《揪叛国集团联络站》简称“揪叛站”,乌兰巴干任站长。该站成立后,明确制定工作重点是揭露“内人党”的现行叛国罪行。

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三日,“揪叛站”向内蒙古革委会核心小组报送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现行叛国罪行的报告》中,捏造“新内人党”是根据蒙古“内人党应地下化”的旨意,一九四六年二月宣布解散内人党,三月又成立了“新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哈丰阿、特古斯、戈更夫参加起草“新内人党”党纲和党章。并编造“新内人党”实际上成了蒙古的特务组织,积极地为“内外蒙合并”效劳。“新内人党”于一九四六年三月秘密改组,设立了东蒙党部,哈丰阿任秘书长,博彦满都、特术尔巴根为副秘书长,选出十三名执行委员,包音扎布、特古斯、木伦、纪锦涛、义达嘎等人担任执委。在报告中并诬陷乌兰夫极力推行所谓“从旧到新”的路线,首先将“新内人党”改编成共产党,从哈丰阿开始,几乎将“新内人党”的党魁及骨干分子全部拉进党内,将“内人党青年同盟”改编成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内人团,将日伪兴安骑兵、铁血部队(内人党的武装部队内蒙古人民自卫军的前身)改编成中国人民解放军。乌兰夫用“从旧到新”的政策,将“日特”、“蒙奸”、“法西斯党徒”、“刽子手”、“反动军官”、“新内人党”的党魁和骨干全部包庇下来,他们在中国共产党内得到合法身份后,更是变本加厉地进行反革命活动,从此出现,许多“内人党”的变种——几十个反动组织。并诬陷朋斯克、特木尔巴根、乌力吉敖喜尔、包音扎布等二十多名厅局级干部,为蒙修的文化侵略大开绿灯,大搞叛国投修活动等。

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十日,“揪叛站”报送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是个什么货色?》中捏造说:“新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成立就是为了反对、拒绝中国共产党和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领导。在报告中还编造说:在乌兰夫之流保护伞的包庇下, “内蒙古人民革命党”不仅名散实存,而且越来越发展扩充其党徒,到一九六三年就已发展到两千多名党徒。

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一日,“揪叛站”在上报《关于现行活动的“内人党”综合报告》中捏造说:根据蒙修指示,由蒙修派遣蒙古籍特务,协同内蒙的“蒙修特务:哈丰阿、特木尔巴根等重新纠集了一批“蒙修特务”,如阿思根、义达嘎、木伦、特古斯、包音扎布、纪锦涛、戈更夫等在四六年三月一日秘密组织了“新内人党”,由此可见,“新内入党”就是由蒙修中央和蒙修内防部直接操纵和指挥的特务集团,蒙修就是“新内人党”的总根子。

一九六七年十月三日,被告人乌兰巴干起草了《乌兰夫黑帮包庇一个大叛国集团的罪行简要报告》,并在报告中捏造说:乌兰夫“黑帮”集团将哈丰阿“叛国集团人民革命党”、“蒙修特务”几乎全部拉进党内,包庇重用,安插在党、政、军、文化界、青年团主要领导岗位。二十年来,他们披上了共产党员的外衣,进行合法活动。一九五六年七月,哈丰阿、特古斯在乌兰夫的旨意下,派额尔敦陶克陶为首的一批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出国,去蒙修以“内外蒙语言文字统一”为幌子,大谈特谈“内外蒙合并”的问题,公开进行叛国活动。在这份报告中,还诬陷巴图、王海山、巴图巴根等三十一名领导干部是蒙修设在内蒙古的大“特务”组织。

被告人乌兰巴于主持编造_,《苏蒙修情报系统及叛国集团分布图》、《锡盟苏蒙修特务叛国集团分布图》、《内外蒙合并图》、《蒙修情报系统在北京活动简图》,并在这些图上捏造出反动据点、暴动地点、电台等,就《苏蒙修情报系统及叛国集团分布图》一图上就编造标出苏蒙修情报据点在我区有七十二个,“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内外蒙合并委员会”等反动组织活动地区十七处,“叛国集团” 据点二十九个,“民族统一党”计划武装暴动地区三处。

一九六七年十月至一九六八年六月,被告人乌兰巴干在“揪叛站”担任站长期问,还到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学院、内蒙占医学院中医系、内蒙古文化局、呼市警备区等 P 几个单位作有关“内入党”活动的报告,在报告中捏造说:“内入党这个组织一直没有停止活功,文化大革命前还在集宁召开中央执行委员会等。在内蒙古医学院中医系作报告时,当场诬陷该系主任、党支部书记包孟武是内人党、民族分裂集团成员,致使包盂武遭到迫害,一九六八年五月,被告人乌兰巴干在内蒙古文化局主持召开的会议上,在提到“新内人党”组织在内蒙古直属机关分布情况时,诬陷福样是“内人党”执行委员,还说福祥又发展了乌力吉巴雅尔、岳斯图等人,煽动电台对福祥应采取措施,致使福祥受到迫害。

综上所述,被告人鸟兰巴于在“揪叛站”担任站长期闻,领导和主持编造上报大量的假材料,篡改和歪曲内蒙古历史,诬告陷害内蒙古的干部和群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诬告陷害罪。为了维护社会秩寄,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以诬告陷害罪判处被告人乌兰巴干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即:自一九七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三年四月三十日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 庭审判长戚宏毅审判员乌力吉代理审判员 夏 伟 林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宫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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