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987-3-21 作者:[待确定]
江永县“文革”期间有十八个公社、两个镇、三个场,二百二十八个大队,一千七百 一十八个生产队,三万九千六百九十四户,十六万七千五百四十二人。一九六七年八月二 十六日至九月二十一日有十八个公社、两个镇、一个场(铜山岭农场),八十六个大队, 一百八十三个生产队杀了人。被杀的有三百零六户,四百零七人。被杀人员中,男三百七 十一人,女三十六人;四类分子一百四十五人,四类分子子女一百六十人,贫下中农八十 六人,其他十六人。这些人中有国家干部三人,教员五人,医务人员二人,工人一人。“文 革”期间被迫自缢六十人,其中男四十七人,女十三人;四类分子三十一人,贫下中农二十二人,其他七人。这些人中国家干部六人,教员四人,工人五人。全县“文革”期间被 杀和自缢共计四百六十七人。
我县“文革”中发生的杀人事件是在“文革”阶级斗争扩大化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九六七年秋受了道县杀人风的影响,首先是原红星公社(现界牌乡)发生了杀人事件,后来逐步波及到全县。
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原红星公社党委书记杨修瑜从老家道县兴桥公社返回红星公社,途经道县坝圩时与该区公安特派员廖隆和同志相遇,经廖的邀请,杨当天在区公所廖隆和处吃中午饭。吃饭时(当时该区武装部长杨衍生也在座)互相谈及当时的形势,廖隆和说:“我们这里小甲公社金华村听说有四类分子上了山,还有司马桥区杨家公社郑家 村大队召开四类分子训话时,有的四类分子起来造反,打支部书记,群众起来了,抓到五 个干掉了”等等。下午杨修瑜回到红星公社,当晚,就对公社武装部长兼任公社抓革命促 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的伍成喜同志说:“今天我从家里回来,道县那边目前四类分子活动很猖狂,听说杨柳塘大队的大队长晚上开完会回去后给敌人杀了,脑壳都挂在树上。宁远梅岗有一百多个四类分子上山,我们村里昨天晚上也杀了一个,你们还这样和平麻痹。”并提议公社召开一个大队干部会。在杨的提议下,经伍成喜、张超群(原公社秘书兼文革主任)三人研究决定于八月二十五日召开各大队支部书记、贫协主席、民兵营长、治安主任、 大队长“五大头”会议。
第二天(八月二十四日)公社干部分三片到各大队口头下通知,传达这次会的重要性。杨修瑜亲自到大林江、小源、洪塘大队,他又在这几个大队的大队干部中讲了道县、宁远四类分子活动的情况和道县杀四类分子等情况。
八月二十五日各大队“五大头”会议在公社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社武装部长伍成喜主持,公社党委书记杨修瑜在会上讲了话。他说:“现在四类分子活动很猖狂,道县有的地方四类分子起来搞暴动上了山,司马桥区郑家村大队四类分子起来搞暴动,群众起来了, 抓到五个干掉了,杨柳塘大队的大队长去祥林铺开会,被敌人杀了,脑壳被砍脱挂在茶子树上。我们村里贫下中农也杀了一个四类分子。我们这里大家要加强对四类分子的管制, 发动群众起来用三至五个人管好一个四类分子,落实到人。对四类分子真正起来暴动的矛盾不要上交,由群众自己去处理”等等。自这个会议以后,多数大队散会回去后于当天晚 上都召开了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党员、贫下中农土改根子、民兵骨干会议,传达杨修瑜的讲话精神,对四类分子进行了摸底排队,其中:文革、洪塘、源田塘、河边、木浪、大林 江等大队还摸出了准备杀的对象。
八月二十六日上午,红星公社成立“贫下中农革命造反司令部组织”(简称贫总), 筹备会在公社召开,各大队的造反派头头、治安主任、民兵营长、贫协主席都来了三至五人参加筹备会。正在开会期间,文革大队支部书记刘自进赶来,一进会场就说:“我们大队已经动手杀了六个人。”到会人员听了大吃一惊。当时会场就乱了,“贫总”一些负责人认为文革大队杀人不策略,没有统一行动,这样会惊动其他大队的四类分子逃跑。在这
红星公社是我县“文革”杀人最早的一个公社,与该公社山水相连、田土相依的桥头 铺、大干两个公社得知红星公社杀四类分子的消息后,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底开始了杀人,接之而来的潇江、黄甲岭、松柏、红旗等公社也发生了杀人事件。
全县从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开始杀人,直至九月二十一日,历时二十七天,共杀四百零七人,自缢十九人,共计四百二十六人。九月中旬四十七军发出制止杀人的电报后,县人武部立即召开各公社、镇、场电话会议,制止了杀人事件的发展。
全县发生了杀人原因有三:一是少数国家干部召集会议,煽动、布置、督促杀人;二 是少数农村干部群众在“左”的影响下,目无法纪,自发杀人;三是少数人目无国法报复 杀人。
这次杀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有十六户(二十八人)被杀绝;有 56 人被迫外逃,有六 十九人造成孤老孤残无人抚养;有八十五人丈夫被杀后改嫁;有五十七人随母下堂;房屋 被集体非法拆、占、变卖,遗属外逃房屋无人管理倒塌损坏的五十二户,一百零一间;有大型农家具七百五十件被查抄,牲猪家禽被抄走四万零四百斤;粮食四万六千斤,加上其 它财物被抄走无法归还的,估价二十一万元。
全县“文革”中发生的杀人事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造成的恶果。为认真处理好杀人事件的遗留问题,挽回影响,平息民愤,愈合伤痕,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在地委的领导下,在工作组的帮助下,根据省委(1985)12 号文件精神,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安置处理。 一是在政治上,对“文革”中被杀者给予恢复名誉,县人民政府给家属子女发了被杀者平反通知书,在安置处遗工作中,以村为单位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团结会,消除了积怨, 安定了人心。
二是在经济上,经落实政策办研究,其中给予处遗抚恤 61100 元,财产损失补偿 26358 元,杀人后造成家庭困难的给予困难补助 72000 元,对无人抚养的双孤六十九人给予定期 救济 30680 元,安置被迫外逃回归人员四十七人,9700 元,安置随母下堂回村落户 17 人3100 元,解决赎回、维修房屋开支经费 17763 元,妥善安置了遗属。 三是在“文革”中为首组织和参与杀人以及主动充当杀人凶手的少数党员干部进行了分别处理。根据错误性质和责任轻重,经县委、县纪委研究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县委审批, 农村党员县纪委审批),对在“文革”中杀人犯有罪行和严重错误的九十四人给予了处理。 其中:经县委研究报地委审批逮捕法办的八人(国家干部二人,农民六人),开除党籍的六十三人(包括判刑的五名党员,国家干部七人,教师一人,职工三人,农村党员五十二 人),留党察看的二十一人(国家干部四人,医生二人,职工三人,农村党员十二人), 党内严重警告二人(国家干部一人,职工一人),撤销职务二人(农村干部),行政记大过一人(教师),行政开除留用二人(职工)。
通过处遗工作的落实,使“文革”杀人事件的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消除了积怨, 愈合了伤痕,发展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了全县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
中共江永县委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根据文件的翻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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